夏时 :明代广西左布政使

更新时间:2024-09-21 04:21

夏时,字以正,明钱塘(今杭州市)人,是永乐十六年(1418)进士,后提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布政使。史籍记载于《明史 列传第四十九》。

人物简介

夏时(生卒年未详),字以正。明钱塘(今杭州)人。永乐十六年(1418)进士,授户科给事中。洪熙元年(1425),朝廷动议修改钞法。时上疏认为变革钞法必然扰乱市场,无益国家财政收入,主张保持原有币制不变。朝廷未采纳,推行币制变革,结果钞法大乱,只得中途停止。

宣德初宣宗想起夏时所言颇有远见,因而十分赏识,就令夏时随侍皇太子祭祀明孝陵,署尚宝司丞兼理吏、礼、兵、刑四科给事中,后湖黄册,升江西省按察司事。正统初上疏请清理冤狱,逮治赃官,迁参议。正统十二年(1447)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布政使。前后上十余疏,时人壮其敢言。致仕卒。

人物生平

夏在途中见到有的地方百姓遭灾,就陈告太子发放粟粮赈济。后留署南京户科。宣德初(1426),时多次上疏陈事,得到皇帝认可,受命署尚宝司,兼理吏、礼、兵、刑四科,视七篆。命核校后湖黄册,上陈便宜十四事。当时邳、徐、济宁市临清市、武清等地发生旱灾,时上疏陈请派官赈济,深得民心。不久,擢江西省佥事。

正统三年(1438),针对当时地方官滥施刑罚、冤枉无辜、违法乱纪等情况,上奏朝廷请求派御史、按察司官巡察各地在狱罪囚,清理冤案滞狱,处置不法官吏。朱祁镇采纳建议,并迁时任参议。七年,又上奏体恤百姓六事,大多采纳执行。十二年,因大臣推荐,破格提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布政使。任间前后共上奏十多次,朝野上下都钦佩他敢于直言上谏。夏时为人廉洁奉公。乡人为其祠曰:“孝廉”。

史籍记载

《明史 列传第四十九》

夏时,字以正,杭州市人。永乐十六年进士。授户科给事中。

洪熙元年议改钞法。时力言其扰市肆,无裨国用,疏留中。钞果大沮,民多犯禁。议竟寝。帝思时言,命侍皇太子祀清孝陵,所过有灾伤,辄白太子,发粟以振。留署南京户科。

宣德初,一日三上封事。称旨,命署尚宝司,兼理吏、礼、兵、刑四科,视七篆,无留事。命核后湖黄册,陈便宜十四事。邳、徐、济宁市临清市、武清旱,以时请,遣官振之。寻擢江西省佥事。

正统三年奏:“今守令多刻刑无辜,伤和干纪。乞令御史、按察司官遍阅罪囚,释冤滞。逮按枉法官吏。”从之。迁参议。七年奏恤民六事,多议行。十二年以大臣荐,超擢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布政使。前后所上又十余疏,虽不尽用,天下壮其敢言。年未七十,致仕归,卒。其为佥事时,进知州柯所撰《教民条约》及《均徭册式》,刊为令,人皆便之。

时为人廉洁好义。亲殁,庐墓有异征。殁而乡人祀之,名其祠曰“孝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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