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1 08:59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组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历史沿革

监察机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宁夏省人民政府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年12月28日,宁夏省人民政府任命了宁夏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邢肇棠为主任,王金璋为副主任。

1950年3月29日,宁夏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通知,规范全国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全称,宁夏省人民监察委员会遂正式称为“宁夏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省监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下设一室两科:秘书室、政法文教科、财政经济科,编制9人。

1951年12月24日,邢肇棠任宁夏省人民政府主席,李坤润接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马全良任省监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王全璋不再兼任省监委副主任。

1953年3月,省政府第三次行政会议对省监委进行了调整,李坤润任主任,路思温任副主任,委员11名。

1953年4月,省监委秘书室改为办公室,财政经济科改为第一科,政治文教科改为第二科。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同年9月1日,宁夏省委、政府及各机关停止办公,宁夏省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式撤销,甘肃省监察委员会银川专区、河东回族自治州、蒙古自治州设立监察机构。

195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同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马志新任监察厅厅长,路思温任副厅长。自治区监察厅下设办公室、监察一处、监察二处。

1957年12月,自治区工委决定自治区工委监委和人委监察厅合署办公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决定撤销监察部。同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正式撤销。

1987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讨论恢复自治区行政监察机构,并任命窦连吉为自治区监察厅厅长。

1988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的通知》,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印章”,自治区监察厅正式成立。经自治区编委批准,监察厅内设五处一室:办公室、行政监察处(监察一处)、经济监察处(监察二处)、审理处、干部处、信访处。机关编制60人(1989年扩编10人)。

1988年、1989年、1990年又分别成立了举报中心、政策研究室、监察三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1988年11月、1990年12月、1991年11月任命赵克非、刘璞、朱立清为监察厅副厅长。

合署办公

1993年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

1993年4月29日,自治区纪委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李俊杰为纪委书记,樊福昌、吴国才、李淑芬为副书记。

1993年6月4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关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的意见》。

1993年6月8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召开机关合署办公大会,纪检监察机关正式合署办公。合署后,将两机关原有的办公室等10个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为办公室、干部管理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机关党委;将原有的政研教育室分设为研究室、宣传教育室;将两个机关原有的4个检查室(监察处),组建成3个纪检监察室和1个执法监察室;新设立1个监察综合室;将两家原有的《党风与廉政》、《宁夏监察》杂志编辑部合并为《党风与廉政》编辑部,列为行政事业序列编制;保留宁夏监察学会和监察厅综合服务公司。

1995年2月,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方案确定机关内设办公厅和10个室,分别是办公厅(下设文秘机要处、案件管理处)、监察综合室、研究室、宣教室(电化教育中心)、干部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执法监察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105人,事业编制18人。

1997年6月25日,自治区党委发出通知:接中共中央通知,刘丰富任宁夏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免去李俊杰自治区纪委书记职务。

1998年4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刘丰富为纪委书记,马占山、李淑芬、何耀东为副书记。

1998年12月,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增设党风廉政建设室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2001年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自治区监察厅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将办公厅下设的案件管理处并入第一纪检监察室,挂案件管理室牌子;新成立行政管理处(副处级);在文秘机要处挂信息督查处牌子。

调整后,自治区纪委机关设12个职能厅室:办公厅(挂监察综合室牌子)、政策法规研究室、宣传教育室(挂电化教育中心牌子)、党风廉政建设室、干部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自治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监察室、信访室(挂监察厅举报中心牌子)、案件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挂案件管理室牌子)、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并设机关党委。机关行政编制88名。

2002年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27名委员组成;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刘丰富为纪委书记,马三刚、郁纪鸣、魏康宁为副书记。

2005年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同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设立信息网络管理处(副处级)。

2005年5月,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单设,增加行政编制2名,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为94名。

2006年9月7日,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松南宣布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的任免决定:项宗西任自治区纪委常委、书记,免去刘丰富自治区纪委书记、常委职务;任命田成江、陶进为自治区纪委常委、副书记,免去马三刚自治区纪委副书记、常委职务;提名田成江为自治区监察厅厅长,免去马三刚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职务。

2007年6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41名委员组成。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项宗西为纪委书记,田成江、陶进、赵正川为副书记。

2008年6月11日,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刘晓滨任自治区纪委书记,免去项宗西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职务。

2011年7月4日,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松南宣布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的任免决定:陈绪国任自治区纪委常委、书记,免去刘晓滨自治区纪委书记、常委职务。

2011年12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批复:经报中编办批复,同意自治区监察厅加挂自治区预防腐败局牌子,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并在自治区纪委增设预防腐败室。

2012年6月4日,自治区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内设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撤销第三纪检监察室和第一纪检监察室加挂的“案件管理室”牌子,设立案件监督管理室。

调整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有内设机构16个,即:办公厅(下设文秘机要处、行政管理处、信息网络管理处)、监察综合室、预防腐败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宣传教育室(电化教育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室、干部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执法监察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10名,事业编制24名。

2012年6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由41名委员组成。

2012年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陈绪国为纪委书记,田成江、陶进殷学儒为副书记。

2013年2月,李金英任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兼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6年5月13日,中央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长许传智任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陈绪国到龄退休。

2017年6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41名委员组成。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许传智为纪委书记,郑震、殷学儒、张自军为副书记。

纪委监委

2018年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许传智当选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了区、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

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银川市召开。会议决定,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6日在银川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机构设置

宁夏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机构、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追逃追赃办公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八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包括:廉政警示教育和案件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包括:驻党办纪检监察组、驻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驻统战部纪检监察组、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驻政办纪检监察组、驻发改委纪检监察组、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驻科技厅纪检监察组、驻工信厅纪检监察组、驻公安厅纪检监察组、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驻司法厅纪检监察组、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驻人社厅纪检监察组、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驻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驻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驻水利厅纪检监察组、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驻文化旅游厅纪检监察组、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驻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驻审计厅纪检监察组、驻市场监督厅纪检监察组、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驻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驻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驻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广播电视局纪检监察组、派出区直机关工委纪工委、驻宁夏日报纪检监察组、驻地质局纪检监察组、驻农科院纪检监察组、驻社科院纪检监察组、派出宁东管委会纪检监察工委、驻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纪检监察组、驻宁夏银行纪检监察组。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参考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今日头条-平安宁夏.2022-08-09

组织机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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