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

更新时间:2023-10-31 11:22

对等原则,也称为“相互原则”或“互惠原则”,是涉外诉讼适用的一般原则之一,也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出一国对于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或给予方便时,他国也以相对应的规定限制或给予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相应的诉讼权利。主权国家之间应以平等、互惠为交往原则,在司法上应当相互尊重,不应加以歧视或限制。对等原则被用于多个领域,包括降低关税、向外国作者授予版权、相互执行判决以及放宽旅行限制和签证要求等,也适用于引渡协议。中国在涉外诉讼中,承认并适用对等原则。

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

含义

1. 该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的限制对等。

2. 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即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该种限制无论是采立法形式,还是司法诉讼实际限制,因都是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所以,我国将根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

应当注意

本法所规定的对等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所讲的对等,应当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对等。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内容,我国于立法上有相应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我国于立法上无相应规定,即应当以相同性质、相同内容来加以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应当体现一种灵活性。

对等扩散

在国际关系中,理论学者对特定对等和扩散对等做出了区分。特定对等体现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指的是直接的利益交换。而扩散对等则指向了更广泛的信任制度,在一个扩散对等的体系中,国家不必寻求特定对等所保证的直接利益,而是相信相互间的合作行为可以在长期内得到回报。这种信任基础上的对等原则,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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