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0 13: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自治区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自治区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自治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自治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自治区级表彰等工作,承办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建议提案答复、政务公开等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政研室)。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组织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证件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调解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承担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内控管理工作和内部审计;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

(四)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创业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等工作;拟订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就业信息化建设,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考核能力水平评价政策;拟订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疆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戒、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九)农民工工作处。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劳动关系处。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自治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开展临时工行政许可。

(十一)工资福利处。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加强工资分配管理;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

(十二)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十三)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金领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四)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协议服务管理单位准入标准。

(十五)农村社会保险处。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和标准;协同基金监督机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基金的安全运行;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督导扩面征缴工作。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跨地区、有影响力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十八)信访办公室。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和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九)劳动监察处。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州、市)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大案要案、跨地区案件进行指导。

(二十)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承担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承办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现任领导

陈志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帕尔哈提·加拉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高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扎曼·沙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海,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组成员

樊海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风,一级巡视员

朱坚,一级巡视员

李宁,社会保险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

樊爱银,社会保险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

阿不都热合曼·苏伯,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张蓉,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

沈平江,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二级巡视员

孙戎,二级巡视员

刘怀章,二级巡视员

获得荣誉

2020年12月15日,被确定为“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2021年2月25日,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1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称号。

参考资料

机构职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12-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12-28

领导之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12-28

关于公布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04-09

全国脱贫攻坚1981名先进个人和1501个先进集体名单发布.澎湃新闻-新华社.2021-06-20

关于公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12-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表彰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和优质服务先进个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12-28

关于公示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和优质服务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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