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乐家协会 :1956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5:00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56年,其前身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南京分会筹备委员会。协会坚持以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动力,将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表演艺术、音乐教育和社会音乐活动等方面的艺术实践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截至2018年12月,江苏省音乐家协会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历任领导

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苏分会于1980年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黄友葵任主席,陈洪沈亚威、石林、张锐何仿、雪飞为副主席。1985年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黄友葵先生继续担任主席,陈洪、沈亚威、何仿、龙飞、陈鹏年、徐振民、庄汉为副主席。高行素任秘书长,朱新华、何山任副秘书长。从1994年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起,协会更名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主席为陈鹏年,副主席为石中光、庄汉、陈稼华顾欣俞子正裴德义。秘书长高行素,副秘书长朱新华、何山。2004年起何山任秘书长。现有省级会员2245人,全国会员525人。

服务宗旨

在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的领导下,音协始终把抓创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采取了抓深入生活、抓研讨、抓评奖、抓展示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1996年组织“三峡行”采风,并组织创作了大合唱《长江组歌》,该曲在《音乐创作》作为专刊发表,并于1999年获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和国五十年》全国征歌“优秀作品奖”。2002年以来音协克服困难,连续两届举办了高奖金的歌曲评奖,并经上级批准设立了与中国音乐“中国音乐金钟奖”接轨的“江苏省省音乐钟山奖”奖项,从此结束了江苏音乐界没有自己的专业音乐奖项的历史。从我会举办的各届评选中涌现出来的多首作品,分别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和“金钟奖”等重要奖项,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好评。同时,协会注重优秀作品音响制品的传播,每一次作品征集评奖,都选出一部分优秀作品制成CD唱盘,努力促成新作品在电台、电视台和舞台等传媒的展示和传播。

社会影响

多年来,在促进表演艺术方面,协会组织了多项重大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2000年12月,省文联主办、音协承办的《世纪回响大型音乐会》,在新世纪到来之际,集中回顾展演了由江苏省籍和长期在江苏工作的19位著名作曲家创作的、在20世纪中国乐坛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一批优秀作品,展示了江苏音乐界对20世纪中国音乐事业的历史性贡献。2002年元月,在南京举办的“江苏——二胡之乡”大型音乐会,是一项对我省二胡艺术和民族音乐的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大活动。来自海内外的江苏二胡艺术家,老、中、青、少四代同堂,为广大观众奉献了两台名家精品晚会,

协会还组织各种项目的比赛,用比赛来选拔人才、激励人才成长,促进我省音乐表演艺术的繁荣。多年来,协会与省文化厅共同举办了“江苏省钢琴小提琴比赛”、“江苏省民族器乐演奏比赛”等代表江苏最高规格的专业比赛。包含美声、民族和通俗三种唱法的“江苏省声乐大赛”自1991年起至今已经举办四届。而2004年10月举办的省第四届青少年钢琴比赛,首次引入钢琴专业组比赛,并首次设立了“中国钢琴作品演奏奖”。一批青年演奏家、歌唱家逐渐崭露头角,分别获得包括中国音乐“中国音乐金钟奖”金、银、铜奖在内的各种重要奖项。

民歌整理

改革开放以后,我省的音乐学术理论研讨进一步活跃。取得了长足进展。同时,省音协组织发动全省各地音乐工作者开展了对江苏民歌的大规模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经过十八年的艰苦努力,收集、编撰、整理完成了《中原地区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该书于1998年6月正式出版,并以其高质量、高水准受到全国民歌专家的高度评价。

音乐考级

为了更好地促进音乐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业余音乐教学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省音协从1991年开始开展了音乐考级工作,至今已15年。同时每年举办由优秀考生专场演出,发挥考级应有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并定期开办钢琴教师研修班等各类师资培训课程,使广大教师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04年,在江苏省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各门类27家考级机构中,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成为唯一受到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表扬的考级机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文联党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为促进江苏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文化江苏”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的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和发扬华族优秀音乐传统,鼓励艺术探索和创新。组织我省音乐家进行各种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艺术表演等方面的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与研讨;组织对民族、民俗音乐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组织音乐比赛、评奖、展示及各类音乐活动,扶持和奖励优秀的音乐作品和论著,发现、培养各类音乐人才,促进音乐创作繁荣和优秀人才成长。

第六条:促进音乐教育事业,重视社会音乐教育,加强音乐普及工作,团结和依靠会员广泛举办各类音乐艺术学习班、专题讲座,支持和引导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性音乐活动,办好协会组织的各类业余音乐艺术表演团体,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七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团体会员和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关注不同体制的音乐从业者。不断加强音乐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九条、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推动江苏省优秀音乐文化走出去,为弘扬华族优秀音乐文化、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友谊和团结贡献力量。

第十条:积极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

江苏省各省辖市音乐家协会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本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团体会员。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凡赞成本章程、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有较大影响者(细则另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能表明自己音乐工作成绩的材料,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各省辖市音协及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等推荐,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通讯、研究资料及有关出版物的权利;

5、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育及音乐活动中成绩卓著,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或在国家级重大比赛中获奖者,有要求本会推荐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权利;

6、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障的权利。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即认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内外音乐家或社会人士,经审核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听取和审议、批准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推举的理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或选举产生。

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音乐工作主要负责人接任。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理事按本会团体会员的理事产生办法执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补理事。团体会员代表的自然替补及理事的增补,由协会主席团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后取得理事资格。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

2、听取和审议、批准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3、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其它重要决议。

第十七条: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省文联党组商协会主席团,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主席团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本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十八条:理事会下设理论创作委员会、表演艺术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社会活动委员会等各类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领域中的业务活动。

另设社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组织和聘请各专业的考官,制定各专业的考级内容,负责考级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本会开展有偿服务和经济开发的收入;

4、社会各界及个人的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SU PROVINCIAL MUSICIAN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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