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0 15:52

湖南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省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九)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管理省戒毒管理局。

(十)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主办主管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十二)负责全省法治对外合作工作。承担省政府涉外协议等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三)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部门设置

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厅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承办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司法外事工作;负责监狱劳动教养联络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处

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监督、检查系统内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提出废、改、立的建议;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承办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承办司法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与审核工作;担任司法厅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对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负责系统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未成年人、妇女、知识产权的维权联络工作

法制宣传处

指导、协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开展依法治省、搞好依法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拟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各市州、区县民主法制建设;指导、管理对国(境)外进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律师工作管理处

掌握、评估本省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和律师队伍(含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兼职律师、特许律师,下同)建设情况、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总体执业水平;起草、制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承办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承办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事项,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办理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办理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办理对全省律师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律师职称评聘工作。

公证工作管理处

贯彻实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划;对全省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核批准,公证员任职的审核;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省公证员协会工作。

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承担省“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承担省综治委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厅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审、汇总;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用服装等物资装备的发放和管理及资金核算;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上牌;负责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装备及办公业务用房维修经费的分配,中央政法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的督促落实;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在长单位警车年检及驾驶员的年审,厅机关车辆的维修、车辆派遣、调度及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负责厅机关物业管理、行政基建、机关院内水电通讯维修,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后勤工作;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院内治安、消防安全等保卫工作;负责厅机关的政府采购;负责厅机关的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卫生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政治部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及电(函)大普通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处、警务处和教育培训处承担。

司法鉴定管理处

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变更、异动、注销、年度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负责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审;指导、协调司法鉴定协会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司法鉴定管理职能。

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培训;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组织法律援助国内项目交流与合作;管理全省“1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承办司法厅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省法学会办公室

团结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依法治国,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组织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法学研究规划、计划,收集和传播国内外、省内外法学动态、信息,宣传推广法学优秀成果;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草拟、论证工作,对立法、司法、执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和对策;完成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老干办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和厅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开展;指导省监狱局、省劳动教养局、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对厅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的联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向厅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的慰问工作。负责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外出参观考察活动。负责推荐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大力宣传和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负责处理老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负责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对报名、考试违规违纪人员的投诉和查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办理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发布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上报授予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社区矫正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制定厅直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党建工作,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局机关党的建设,承办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协助厅党委做好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安排,配合厅纪委抓好厅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厅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人员的评比表彰,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厅机关工作人员做好年度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厅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工、青、妇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检查司法厅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省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司法厅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司法厅及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司法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司法厅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二、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司法厅政府公开信息划分为五大类:

(一)机构职能:

1、省厅简介

2、领导介绍

3、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司法行政政策法规: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非涉密)

(三)司法行政业务:

1.监狱管理

2.劳动教养管理

3.社区矫正

4.法学教育

5.法治宣传

6.律师工作管理

7.公证管理

8.基层工作

9.法律援助

10.司法鉴定管理

11.司法考试

12.政治工作

(四)工作动态:

1、公务员招考

2、部门会议信息

3、通知公告公示

4、日常工作动态

(五)决策信息:

1、规划信息

2、总结计划

3、公开征集事项

4、统计数据

三、信息公开形式

司法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司法厅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途径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湖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司法厅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司法厅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司法厅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A、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为了整合网络资源,网上依申请公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申请,请点击提交。

B、信函、电报FAX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C、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A、审查

a.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B、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C、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a.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b.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c.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d.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e.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f.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四、信息公开监督

申请人可就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厅纪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参考资料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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