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民用、政府旗

更新时间:2023-11-09 14:06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葡萄牙语:Bandeira region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澳门特别行政区、英语:Regional Flag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1991年2月1日,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发布通知,征集区旗区徽的设计图案。1992年9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甘肃省兰州市举行最后一次评选会议。1993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区旗、区徽设计方案获得通过,并写入基本法。

澳门区旗寓意“五星照耀下的莲花”:同蒂的三瓣白莲应和了当地古称“莲岛”,代表澳凼大桥和海水的白色波纹展现临海的地区属性,上方金黄色的五星象征中国主权;深沉的绿色作底是对澳门安宁祥和的祝愿。

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为五星莲花绿旗。

行政区划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澳门半岛共有五个堂区(包括花地玛堂区圣安多尼堂区、望德堂区、风顺堂区)。氹仔岛属于嘉模堂区,路环岛属于圣方济各堂区,此外还有一个路氹填海区。

绿色象征和平与安宁;

产生时间

1991年,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之下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征集和评选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决定在澳门及内地采取公开征集的办法,从应征稿件中遴选出最佳设计图案。征集启事于1991年2月1日在澳门各大报刊上刊登,截稿时间是6月30日。4月3日,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在报刊上发表了《答读者问》,就区旗、区徽的相关事宜作了扼要的解答。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首次会议,集中讨论征集和评选的主要问题,决定于7月中旬评选出15份作品提交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同时分别在澳门和内地展出及征集各方意见。5月30日,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就区旗、区徽征集工作开展以来所遇到的问题,在报刊上发表了《再答读者问》,详细阐述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6月30日,征集工作结束。征集到中国内地28个省、市、自治区应征者设计的区旗、区徽图案414幅,征集到澳门社会各界以及来自加拿大、葡萄牙等应征者设计的区旗、区徽图案368幅,共计782幅。7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从782幅图案中初步选出150幅。第二天上午,从150幅中选出118幅进入第一轮遴选。然后再经过投票初选出了15套区旗、区徽图案。8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设计图案初选优秀作品展览在南光大厦澳门展览中心揭幕。11月20日,初选优秀作品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一连展出三天。12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第三次会议。采取投票方式,从15套共30幅初选作品中,评选出3套共6幅复选入选作品。

1992年9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兰州市举行最后一次评选会议,经过评选委员会和原作者的修改,将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作品进行综合,组成以黄色的五颗星、白色的莲花和水波纹等构成的图案,并一致通过选用以绿色为底色并向起草委员会建议,并提交同一设计图案的绿色和红色作底色两个版本。

199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区旗、区徽设计方案获得通过,并写入基本法。

设计要素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两面相对。旗面为绿色,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绿色在色板上是没有的,回归前刚开始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时候,一般生产厂家并没有这种颜色的现成颜料,需要特别调配,一次次的调试,直至符合标准为止,因此这种绿色被称为“澳门绿”。

产生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由时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装潢系教师的张磊与全院许多师生一起设计最终稿。评审委员会认为,能让澳门居民产生认同感,并形象地领会“一国两制”的精神,雅俗共赏、有群众基础的作品才是最好的。筹委会副主任钱伟长建议澳门区旗、区徽以绿色为底色,理由是澳门周边环水、绿色生态好,加之澳门以和平的方式回归,它又是和平美好的象征。由于在表决时没有一套获得草委会一致认定为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区旗、区徽图案,根据草委会的建议,由肖红(一等奖获得者)和张磊(二等奖获得者)进行合作,在获奖作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法律规定

特区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特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为实施基本法的规定,特制定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应当予以尊重和爱护。

第二条凡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悬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左”、“右”的位置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凡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使用时,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制作。

使用条例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6/1999号法律)

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

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它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

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

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规格制造。

第七条

侮辱区旗、区徽罪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第八条

监察

一、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队。

二、对第六条的监察权属于经济局。

第九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第十条

扣押

一、经济局有权扣押违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规定制造的区旗及区徽。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扣押的财货在宣告丧失后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号法令的规定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同时展示国旗与区旗

一、凡同时展示或使用国旗与区旗,或同时展示国徽与区徽时,国旗或国徽应当大于区旗或区徽,且应将国旗、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三、如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使用原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2019年1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订的《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案生效,后又制订了《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并于同年6月1日生效。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元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一般规则

一、区旗在直立的旗杆上须徐徐升降,升起时,须把区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区旗落地。

二、下半旗时,须先把区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区旗顶与杆顶之间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须先把区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三、根据国际惯例,区旗是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但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升挂的区旗,须在上午八时升起,下午六时降下。

四、每支旗杆只准升挂一面区旗。

五、如遇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区旗。

六、须向奉派执行这项职务的人员详尽阐明正确的升降区旗程序。

一、国旗与区旗同时展示,须把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或并排升挂时,须先把国旗升起,最后才降下;而区旗须较国旗为小。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须在区旗之前。

四、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五、国旗和区旗与其他机构的旗帜同时升挂,其他机构的旗帜不得较区旗为大。

六、国旗、区旗与其他机构的旗帜同时展示,须把国旗置于中心,区旗在左,其他机构的旗帜在右。

七、每支旗杆不得同时升挂国旗、区旗及其他机构的旗帜。

八、本条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时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以观众之左为左,观众之右为右;在室内时,以人背向展示国旗及区旗的后方墙壁为基准,以该人之左为左,该人之右为右。

特殊规定

行政长官在应当或认为适宜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下半旗的情形中,发布区旗下半旗的指示。

一、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五)行政长官认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如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使用场景

一、以下地点须每日展示或升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一)行政长官官邸;

(二)政府总部;

(三)立法会;

(四)各级法院;

(五)检察院;

(六)礼宾府;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边境管制及检查站;

(八)澳门国际机场及客运码头;

(九)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二、以下地点须于工作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

(二)行政会;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机构;

(四)政府船只;

(五)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三、如具备展示及升挂区旗的条件,应以升挂为优先。

一、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农历新年假期(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上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点须展示或升挂区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区旗的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可在上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区旗的社团在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四、行政长官可透过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规定须展示或升挂区旗的其他重大庆典和节日。

象征意义

澳门古称“莲岛”,莲花也成了澳门的象征。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中含苞待放的莲花是澳门居民喜爱的花种,这既与澳门古称“莲岛”相关,又寓意澳门将来的兴旺发展;莲花的三个花瓣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半岛、氹仔、路环岛三个岛屿组成;大桥、海水表示三岛以跨海桥梁相互连接,展现出澳门自然环境与人文景观的特色。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以绿为底色,象征和平与安宁;五颗呈弧型排列的五角星,象征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莲花、大桥和海水,是澳门自然地理和景观的代表,也寄托了澳门回归祖国后一定能保持稳定发展的美好愿望。绿色在中国文化中还有生命的含义,可代表自然、生态、环保等,如绿色食品、绿色低碳产业等。绿色因为与春天有关,所以象征着青春,也象征繁荣(取自枝繁叶茂)。因此,选取绿色作为澳门区旗的底色,不仅仅是符合澳门人的心理诉求,更是与中国传统的文化意涵不谋而合,回归祖国后的澳门,和平稳定与繁荣昌盛更是成了澳门的发展的主色调。

文化特色

2019年12月,澳门各界人士齐聚金莲花广场举行升旗仪式,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升旗仪式结束后,观礼嘉宾、警察乐队与仪仗队先后退场。市民们涌入金莲花广场,以国旗与区旗为背景,合影留念。

2019年12月,澳门邮电局发行了以“澳门回归祖国二十周年”为题的邮品。包括一套4枚邮票及一枚小型张。邮票以明快的线条勾画出金莲花妈阁庙大三巴牌坊港珠澳大桥等景观。邮票设计者林子恩介绍,用动感的线条将这些景观连接起来,是想展现出澳门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内地实现合作共赢。大量使用金色,是想表现澳门市民对回归祖国20年的喜悦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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