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鳖一 :全国知名商号三怪之一

更新时间:2024-09-21 08:40

“老鳖一”是全国知名商号三怪之一(狗不理包子河南省河南特醋内蒙古自治区闷倒驴酒),老鳖一特醋独特的酿制技艺堪称河南古法酿醋的“活化石”,凝聚着民间传统工艺的精华,蕴涵着丰富的科学、历史、人文、经济以及社会价值。

词语解释

“老鳖一”是中原地区(河南省及其周边地区)的一个方言,有“吝啬”、“老实”的意思,在现实生活中使用较多的地方:一是在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时,得不到便宜的一方会开玩笑式的说对方是“老鳖一”;二是大人逗小孩玩时好称呼小孩为“小老鳖一”。都是说对方“小气”的意思,都是开玩笑的话,没有骂人的意思。

商号由来

新蔡县志记载,清顺治,出生于书香之家的创始人郑志成在其堂兄郑志彬的资助下在新蔡县城南大街开一家经营酱油醋的运用白酒的小作坊,这就是老鳖一作坊的前身。其后代一直以做醋、烧酒为业,世代相传。到清代末年,第六代传承人郑文田悉心钻研,摸索出一套好的制醋方法,每天来醋坊打醋者络绎不绝。有一秀才好吃醋,每次到作坊打醋时总想让店主多打一点,而店主每次都很吝啬的一点不给多打,秀才便谑之曰:汝乃老鳖一也。不多久,坊主遂得一戏称绰号“老鳖一”,喊的人多了,“老鳖一”也就成了该作坊的代名词。

后来店主索性就把招牌给换成了“老鳖一作坊”,加上他经营有方,注重信誉和质量,生意越做越红火,在清末民初达到了历史的鼎盛时期。共开设有醋坊、酱坊、酒坊、糖坊、磨坊等,在当地享有盛誉。河南特醋在1910年(清宣统二年)南京南洋劝业会上获金质奖:1915年,老鳖一醋、酒由原籍新蔡县的国民党国会议员刘积学推荐被国民政府选送首届巴拿马共和国世界博览会参展。

“老鳖一”一词在河南方言中有吝啬、小气的意思,文化大革命中,老鳖一商号的后裔因此多次受到批斗,就连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老鳖一作坊”招牌也在“破四旧”中被砸毁。

商标官司

因“老鳖一”商标被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而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不足以产生消极、负面社会影响,并据此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老鳖一”商标,于2008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酱油、醋、豆豉、调味品商品上。

2009年12月24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表示,申请商标在用词上与表示商品原料特点的“鳖”或“老鳖”有明显区别,在当地方言中有“小气”“抠门儿”“吝啬”的含义,且此种含义广为当地消费者所知晓。在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有商品的原料、配料,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老鳖一”作为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商标是有历史渊源和典故的,将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起到识别作用。综上,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在复审决定中,商评委不认可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即:“老鳖一”仅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但认为申请商标“老鳖一”一词作为当地方言,其“小气”“抠门儿”“吝啬”、人脉不好、遇事无人帮忙、见人不会寒暄话等负面含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广为知晓,其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格调不高,与国家所倡导的积极、向上的主流思想相左,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鳖一”系我国河南省山东省等地的方言,有小气、抠门的意思,虽非褒义词,但尚不足以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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