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核军备控制条约

更新时间:2023-11-28 11:07

《不扩散核弹条约》(英文: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简称NPT),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该条约是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于1968年7月1日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其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20世纪60年代,随着苏联和美国加紧进行核试验,完善核武器,世界上反对核扩散的舆论日益强烈。美国和苏联为了保住他们在核武器技术的优势,乘机推动签订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在美苏的主导下,联合国于1968年6月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

《不扩散核弹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与核裁军体系的基石,也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生效以来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裁军进程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4月,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长该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截至2024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共有191个,原文有11条规定,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由序言、18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

条约背景

自核时代开始以及在日本广岛和长崎市使用核弹以来,各国核能力的发展使其能够将技术和材料转用于核武器。因此,防止此类转用的问题成为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讨论的中心议题。从1946年开始,为建立一套让所有国家能够根据适当保障监督措施获得核技术的国际制度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于主要国家之间的严重政治分歧,此种努力在1949年停止,建立此种国际制度的目标没有实现。这时,美国苏联均已试验核武器,并开始建立核武器储备。

1953年12月,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向联合国大会第八届会议提出“原子能和平用途”建议,敦促建立一个旨在传播和平核技术、同时防止其他国家发展武器能力的国际组织。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导致于1957年成立原子能机构,该机构承担着促进和管制核技术的双重责任。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始于1958年。1961年制定了小型核反应堆临时保障制度,该制度在1964年被新制度取代,该新制度适用于较大型的装置,并在以后年份中扩大到包括其他核设施(INFCIRC/66及其修订本)。各方努力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实效并提高其效率,终于导致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1997年5月批准了示范附加议定书(INFCIRC/540)。

签订过程

条约雏形的形成

1957年,联合国框架内的谈判已涉及核不扩散原则,1960年代初,该原则的势头猛增。到1960年代中期,一项维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结构已经明晰;到1968年,就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进行同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的合作并促进实现核裁军目标的条约达成了最后协议。1959年和1961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爱尔兰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国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范围扩散”的议案,这两项议案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雏形。

联大核准条约草案

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美国于1965年8月向日内瓦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同年9月,苏联也向联大提出一项条约草案。1966年秋天,苏美两国开始秘密谈判并于1967年8月24日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联大核准该条约草案。

签订条约

1968年7月1日,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于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莫斯科签署条约。截至2024年4月,《不扩散核弹条约》共有191个缔约国,包括186个无核武器国家和五个核武器国家: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

条约内容

条约概况

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生效日期为1970年3月5日。保存国政府为苏联、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议定条款

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

第二条

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

第三条

1.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障制度与该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弹或其池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上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

2.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殊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弹国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

3.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本条约第四条,并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包括按照本条的规定和在本条约序言中阐明的保障原则,为和平日的在国际上交换核材料和处理、使用或生产核材料的设备。

4.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协定,以适应本条的要求。这类协定的谈判应自本条约最初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开始进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届满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各国,至迟应自交存之日开始进行这类协定的谈判。这类协定的生效应不迟于谈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

第四条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2.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核弹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第五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适当国际程序,使无核武器的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际协定,通过各无核武器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速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武器的缔约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第六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第七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了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核弹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第八条

1.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各保存国政府,由各保存国政府分发给所有缔约国。随后如经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请求,各保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项修正案。

2.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多数票中应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数。该修正案对于每个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的缔约国,应于所有缔约国的过半数国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弹国家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时起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河其他缔约国应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时开始生效。

3.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后,每隔五年,经超过半数缔约国向各保存国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议,得另行召集为审查本条约实施情况这一相同目的的会议。

第九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凡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前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苏联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府保存。

3.本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各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的生效日期、收到关于召集会议的任何请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各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1.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2.本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这种决定应由过半数缔约国作出。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保存在各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各保存国政府应将经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附加议定书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扩散,1997年5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这是自1970年通过第一批依照《不扩散核弹条约》与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的全面保障协定实施细则以来,对机构保障体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订。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由序言、18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核燃料循环的一切信息,以及视察员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有关一国核场址上的一切建筑物的信息及视察员临时通知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改进视察员指派过程的行政安排,发放多次入境签证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遵守实施的卫生、安全、实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规定及尊重个人权利,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由此得知的商业、技术和工业秘密及其它机密信息等。

中国主张

坚持共同安全理念,推进国际核裁军事业

中国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弹。中国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时,坚持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不与其他国家比投入、比数量、比规模,不与任何国家搞核军备竞赛。中国的核政策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是对国际核裁军事业的重要贡献。

核裁军应该遵循“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应该履行特殊、优先责任,以可核查、不可逆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进一步大幅、实质削减核武库。这将为其他核弹国家加入核裁军进程创造条件。

核武器国家应合作减少核风险。2022年1月3日,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五国领导人发表联合声明,强调“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重申不将核武器瞄准彼此或其他任何国家。这一历史性声明有助于增进大国互信,防止核战争,避免军备竞赛。在此基础上,核武器国家应进一步就战略稳定问题加强沟通,围绕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以及反弹道导弹、外空、网络、人工智能等广泛议题进行深入对话。核武器国家也应与无核弹国家加强对话,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

坚持政治解决方向,应对核不扩散挑战

各方要坚持通过外交谈判推动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早日重返正轨,摒弃制裁施压和武力威胁的消极举动。美国应彻底解除对伊相关非法制裁及对第三方的“长臂管辖”,伊朗则在此基础上恢复履行核领域的承诺。

国际社会应坚决反对在防扩散领域搞“双重标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开展核潜艇合作,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审议大会应深入讨论其各方面影响,包括其对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体系的挑战,坚定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

朝鲜半岛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要坚持按照“双轨并进”思路和“分阶段、同步走”原则,推进朝鲜半岛建立和平机制及实现半岛无核化进程。

“核共享”安排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加剧核扩散与核冲突风险。美国应撤回部署在欧洲的核武器,不在其他地区部署核武器。有关无核武器国家应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和自身承诺,停止鼓噪“核共享”或其他形式的核威慑安排。任何在亚太地区复制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核共享”模式的企图,都将损害该地区的战略平衡与稳定,必将遭到地区国家的坚决反对,以及必要时的严厉反制。

无核武器区建设有助于实现核不扩散目标。国际社会应全力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核武器国家应尽快签批包括中亚无核区在内的所有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中方愿率先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坚持共同发展初心,促进和平利用核能

国际社会应该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发挥中心作用,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充分释放核能与核技术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发展的潜力,为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助力。各方应以此次审议大会为契机,共同描绘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崭新蓝图。

未缔约国

截至2024年4月,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朝鲜四还未签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以色列

以色列从未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虽然从未得到证实,但全世界军事和工业专家广泛接受了以色列核武库的存在。以色列一直以它和阿拉伯邻国处于战争状态为借口,拒绝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上签字。 以色列被不友好的对手包围,这样的地区位置最初促使这个新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探索核能力。以色列通过核威慑抵消邻国合起来的常规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理由帮助塑造了该国的防御战略。

印度

1974年印度进行了一次核试验,1998年里又连续进行了5次核爆。印度的核武及导弹发展很大程度来自西方的援助。印度洲际弹道导弹最初的技术来自60年代美国的火箭技术援助。在印度1974年核爆后,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建立者,美国停止了向印度出售核技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里有一个机制,拥有核技术供应能力的国家,可以通过加强核出口管制,防止敏感物项出口到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这个机制是1975年出来的,而印度第一次核试验是1974年。印度不肯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一旦加入,其核武器就不保了。

巴基斯坦

2007年8月27日,巴基斯坦外交部发言人阿斯拉姆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核威慑能力是巴基斯坦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印度不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所以巴基斯坦也不会单独加入。阿斯拉姆说,巴基斯坦屡次提出同印度一同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没有得到对方的任何回应。为保持地区战略平衡,如果印度不同意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巴基斯坦也不会单独加入。

朝鲜

1985年底,朝鲜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3年3月12日,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弹条约》,3个月后正式生效,后来美国同朝鲜举行了两轮副外长级会谈,朝鲜则宣布暂不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3年1月10日,朝鲜再次宣布退出《核不扩散条约》,常驻联合国代表朴吉渊指责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成为美国执行反对政策的工具,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价值意义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认为扩散核弹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根据联合祠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活有核弹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列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回顾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条约执行

执行情况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70年生效,并于1995年无限期延长。缔约国每5年召开一次审议大会,下一次审议大会将于2026年举行,会议前的三年里,筹委会将每年召开会议。该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国际安全体系的关键支柱,也是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国际法基础。50多年来,条约为避免核战争、阻止核扩散、促进核能造福人类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条约执行大事件

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弹条约》正式生效。1995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长该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2011年6月30日,中国、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五核国在巴黎举行会议,讨论如何落实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成果,其中包括如何推动裁谈会尽快启动“禁产条约”谈判问题。同年8月30日,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和法国在日内瓦就如何推动裁军谈判会议(简称“裁谈会”)尽快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简称“禁产条约”)谈判问题举行磋商。

2021年2月15日,伊朗常驻维也纳代表加里布阿巴迪15日宣布,伊方已致函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表示将自2月23日起停止执行基于伊核问题全面协议的自愿措施,包括停止执行《核不扩散条约》附加议定书。信函中,伊方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尽快为伊相关行动采取必要配合措施。加里布阿巴迪表示,今后伊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将仅在《全面保障监督协定》义务基础上进行,直至对伊制裁得到实质性解除。2022年7月29日,中国外交部表示,中国将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2022年8月26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闭幕会议召开。由于分歧,审议大会未能通过会议成果文件。

联合声明

2020年3月10日,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外长关于《不扩散核弹条约》的联合声明发布,五国外长承诺坚定致力于为后代维护和加强这一条约。11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联合声明表达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政治支持,重申对条约各项义务的坚定承诺,表明对维护和加强条约机制的共同意愿。耿爽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达成半个世纪以来,在推动核裁军、阻止核扩散、促进核能造福人类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20是条约生效五十周年,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将于下月举行。进一步平衡推进核裁军、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支柱,赋予条约维护国际和平、促进人类发展的时代意义,是所有缔约国肩负的重要使命。

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国五个核弹国家领导人发表关于防止核战争与避免军备竞赛的联合声明。声明表示,避免核武器国家间爆发战争和减少战略风险是五国的首要责任。申明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鉴于核武器使用将造成影响深远的后果,也申明,只要核武器继续存在,就应该服务于防御目的、慑止侵略和防止战争。坚信必须防止核武器进一步扩散。重申应对核威胁的重要性,并强调维护和遵守双、多边不扩散、裁军和军控协议和承诺的重要性。将继续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各项义务,包括对第六条的义务,“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愿保持并进一步增强各自国家措施,以防止核武器未经授权或意外使用。重申此前关于不瞄准的声明依然有效,重申不将核武器瞄准彼此或其他任何国家。强调愿与各国一道努力,创造更有利于促进裁军的安全环境,最终目标是以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将继续寻找双、多边外交方式,避免军事对抗,增强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并防止一场毫无裨益且危及各方的军备竞赛。决心在相互尊重和承认彼此安全利益与关切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

202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联合声明中的第九条内容提到:两国愿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军控与防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推进国际军控进程。中法两国重申致力于平衡推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裁军、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支柱,不断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02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瑙鲁联合声明中的第八条内容提到:双方致力于同各方一道,促进太平洋岛国地区和平、发展和稳定,坚定维护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呼吁有关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审慎处理核污染水排海、核潜艇合作等问题。

相关评价

在过去半个世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发挥着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关键支柱作用,是核裁军与核不扩散议程的核心。它为所有缔约方带来了可观的安全方面的益处。由于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是该条约的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军义务、可核查的不扩散保障制度,以及对和平利用核能的承诺,使得该条约拥有独特的地位。(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2020年3月5日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50周年日发表声明)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国际安全体系的关键支柱,也是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国际法基础。50多年来,条约为避免核战争、阻止核扩散、促进核能造福人类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沈健大使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二次筹委会上关于加强审议进程的发言)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和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全球安全与发展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2024年7月23日例行记者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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