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状态 :交战国间的敌对状态

更新时间:2023-10-20 11:24

战争状态指由交战国之间敌对关系所形成的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通常自宣战或实际爆发战争时开始,直到和约签订时为止。对于一国而言,战争状态是指在国家遭受外敌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下,将国家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即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外交等进入战时状态,实施战时管理体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战争服务。

战争状态的存在取决于武装冲突的存在和交战国的“交战意向”,如果交战国并不宣战,或者并不将对方的敌对行为视为战争,而非交战国亦不宣告中立,则不构成战争状态。战争状态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正常关系即告断绝,开始运用战争法。

战争状态或者由签定和约结束,或者由战胜国单方宣告结束,或者由战胜国和战败国发表联合声明或宣言而结束。战争状态结束,交战国之间即恢复和平关系。

状态定义

战争状态是指交战国在战争开始至战争结束期间的,敌对关系所形成的法律状态。战争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通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战争开始

战争状态的开始,通常是通过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认为是战争行为并继之以敌对行为。有时国与国之间虽然经过宣战,双方处于战争状态,但是彼此之间不一定有实际敌对武装行动。有些国家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敌对的武装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战争状态。有些国家挑起了战争,但为了规避战争责任,避免承担战争状态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却声明不存在战争状态,而仅存在武装冲突状态。

动员令

国家宣告战争状态后, 对用于战争的人力、物力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和调度的命令。目的在于把国家武装力量从平时状态立即转入战时状态,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贏得战争的胜利。动员令发出后,一切被动员征召的人员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听候调配。动员令分为全国总动员令和局部地区动员令两种。任何违反动员令者要负刑事责任或受军法制裁。全国总动员令中还可以宣布一定的战时法,适用于战争状态的非常时期。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动员令”。

宣战方式

宣战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 另一种是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当对方在限定期限没有接受通牒中的条件,即开始采取战争手段。同时,敌对的任一方如果认为战争状态已经存在,必须立即通知其他各非交战国

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格劳秀斯认为“开战前必须宣战”,有的学者甚至把宣战作为判断战争是否正义的一个标准。1907 年的海牙第三公约中的第1条就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该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第2条还规定:“战争状态的存在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各中立国”。但是国际实践中,特别是在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愈来愈多地出现了不宣而战的情况。1945 年《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的非法使用以后,国家间所发生的武力争斗,绝大多数是以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来代替正式的战争状态。另外,宣战中的所谓“最后通牒”就是一种威胁手段,是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因此,宣战现在不是一项国际习惯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战争都没有经过宣战,这样就很难区分战争与武装冲突,这就要求将战争法的原则和规则扩大适用到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这种新发展的结果是国际法义务与人道主义规则同样适用于战争与武装冲突。1949年关于战俘的《日内瓦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未发表宣战声明的敌对行为也应该视为战争,第三国根据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或具体情况,可以自行认定武装冲突是否达到战争状态。

开始时间

关于战争开始的具体时间。凡是经过宣战开始的战争,宣战之时或宣战文件上指明的时间即为战争开始的时间。未经宣战的战争,对其开始时间的认定,国际法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综合各个相关因素进行考察,其中确定交战国的“交战意思”所表现出的时间,对于确定战争开始的时间通常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武装冲突只是双方使用武力,其开始和结束表现的都是实际行动,不存在法律状态。

法律后果

交战国家一旦进入战争状态,它们之间就由和平关系转为战争关系。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如领事关系完全断绝;约关系中断或受到影响;商务关系一般断绝或停止执行;交战国在敌国的财产将被没收;敌国的商船或民用飞机要在限期内离境,否则可能被扣留或征用;交战国国民在敌国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 私人财产可扣押或折价征用(不得没收)等。

所适用法律发生变化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和平关系,取而代之的是战争关系,所以战争法和中立法就开始适用。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会完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这些人员在离境前的合离期限内,一般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受战争影响的条约-般仅限于交战国的双边条约,不包括交战国的多边条约和商务关系的条约。在国际实践中,相关条约的效力一般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经贸关系中断

战争开始后,因为交战国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诸方面都处于敌对状态,所以交战国一般会全面断绝彼此间的经贸往来,甚至包括交战国人民之间的经贸往来,但是交战国不能单方面废除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

财产和人民交往关系影响

交战国的财产和人民交往关系严重受到影响。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应该区别对待,将其区分为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军事性质的财产和非军事性质的财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如果是不动产,除使、领馆外,可予以没收,也可以使用;如果是动产则可以没收。对于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得侵犯,但是可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和征用等。对于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如桥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另外,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的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中立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用于战争目的的之外,一般不应拿捕没收;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在战争期间,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就战争许可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减免对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限制和强制。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的开始及其后果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正式开始的宣告程序。只要实际武力行为存在,就视为开始了非战争武装冲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生的许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大都不是战争,因为武装冲突各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的存在。这时,该武装争斗的后果与战争开始的后果不同,在这种武装冲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方一般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一般也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其他法律效果。

战争状态结束

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缔结和平条约

缔结和平条约是结束战 争状态的最通常的方式。 和平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从而一切基于战争状态而采取的作战行为不再被允许,双方不得再进行攻击、征用或没收等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与意大利间战争状态的结束,就是以中、美、苏、英、法等国家为一方,与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家为交战的另一方,通过缔结和平条约完成的。

和平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全停止军事行动;释放和遣返战俘;部分或全部恢复战前条约的效力;恢复外交、贸易等关系。有些和约还包括赔款或赔偿、割让领土、惩办战犯等条款。

发表联合声明

交战国双方以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二战”后,苏联、中国等国家就是以这种方式与日本结束了战争状态。前苏联与日本于1956年10月1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中国与日本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

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中国与德国间战争状态的结束,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的。1955 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关于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命令》,标志着中国与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结束。美国总统布什于美东部时间2003年5月1日晚9点(北京时间2003年5月2日上午9点)在从海湾返航的亚伯拉罕·林肯号航空母舰上发表讲话,单方面宣布伊拉克战争已经结束。

结束的法律后果

交战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后,两国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的规则终止适用,和平法再次适用。一般情况下,因战争中断的外交和领事关系以及经贸关系会得到恢复;中止实施的条约也会恢复效力;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也会被取消;等等。

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新发展。停战协定由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战协定以后会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1973年巴黎会议签订的关于越南停止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议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外,以前国际法上的战争结束及其法律后果问题,基本上都集中于国家之间的战争。而现代国际实践所面临的问题还涉及个别国家非法使用武力,以及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军事行动的结束和法律后果。如针对伊拉克科威特非法使用武力的行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发动了代号为“沙漠风暴”的军事行动。在此行动结束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又于1991年4月通过第687号决议,重申按照国际法,伊拉克应负责赔偿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和伤害。

法律依据

1868年12月21日关于禁止使用爆炸性和易燃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言》;1907年10月18日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所制定的公约,例如《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关于陆战时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关于海战时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以及关于战争开始公约和海战时限制捕获权公约等其他几个海牙公约。

1925年6月17日《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定书》。

国际法上,在1928年 《巴黎非战公约》签订之前,战争是解决争端的手段,因此是一个合法的制度,甚至战争结束后签订的和约也是合法的。最典型的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签订的公约,基本上承认战争是合法的。正是由于战争所带来的不仅是指极大的罪恶行为,而且也必然会摧毁人类社会的生存,因此,从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签订起,各国一致同意废除依靠战争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各国同意除和平手段外,不得寻求其他手段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或冲突。国际法是禁止战争作为解决国际间争端的手段,而且还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上的战争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9条规定:“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实例解析

2013年朝韩冲突

2013年3月28日,美国派遣B-2型隐形战略轰炸机从本土“奔袭”朝鲜半岛。3月29日,金正恩召开紧急会议,指示朝鲜导弹单位严阵以待,做好随时攻击美国军队基地的技术准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30日发表特别声明,宣布与韩国正式进入“战争状态”。

2020年

2020年9月27日,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在纳卡地区爆发新一轮冲突,双方均指责对方违反停火协议,率先发动军事进攻。两国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2020年抗疫战争

人类与病毒的斗争,就是一场在全球范围内全面开战的“世界大战”。2020年1月25日,即中国的农历正月初一中国宣布进入“战时状态”,此次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阻击战”,全国30个省区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机制,率先打响了人类与病毒战争的第一枪 。

紧接着,意大利捷克西班牙匈牙利葡萄牙斯洛伐克奥地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塞尔维亚黎巴嫩、哈萨克斯坦、巴勒斯坦菲律宾萨尔瓦多美国阿根廷波兰南非秘鲁利比亚巴拿马共和国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危地马拉、瑞士、亚美尼亚苏丹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此后,到3月中旬,就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此后,不断增多。

2022年俄乌冲突

当地时间2022年10月19日,弗拉基米尔·普京宣布在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卢甘斯克、赫尔松、扎波罗热市地区实施战时状态。乌克兰总统办公室主任顾问波多利亚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乌克兰与俄罗斯处于“全面战争状态”已经八个月了。俄罗斯所谓“战时状态”对乌克兰没有意义。

2023年巴以冲突

2023年10月7日,加沙地带巴勒斯坦武装组织向以色列境内发动大规模火箭弹袭击,袭击造成5名以色列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严重。以色列国防军发布声明,表示开始对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的目标发动空袭,以色列已进入战争状态。

区别

战争状态是指在国家遭受外敌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下,将国家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即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外交等进入战时状态,实施战时管理体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战争服务。

与紧急状态

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有着一定的联系, 但又不完全同于紧急状态。世界各国的法律对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将紧急状态的适用范围规定得很宽,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都可以宣布紧急状态。在这些国家中,社会治安受到严重破坏时,可以宣布紧急状态;发生内战或者国家之间的战争时,也可以宣布紧急状态,战争状态被包括在紧急状态之中。如美国的全国紧急状态,就是在遭到人侵、发生战争和外敌支持的内部暴乱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紧急处置制度。美国曾在南北战争、两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以及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有的国家则将紧急状态限定为发生在全国或者其局部的通过国家行政权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险事态,主要是公共秩序遭受到严重破坏以及火灾、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灾难性事件。戒严通常被理解为是紧急状态的一种,它是针对紧急危险局势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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