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颂 :西晋时期光禄大夫

更新时间:2024-09-20 11:05

刘颂(?―300年),字子雅,广陵区(治今江苏淮阴区)人,西晋时期律法学家、官员,西汉广陵厉王刘胥之后。年少时明辨事理,被时人称颂。被察举为孝廉、秀才,都不就任。历任司马昭相府掾、尚书三公郎、中书侍郎、议郎等职,后代理廷尉,在职六年,号称详察公平,被时人比作西汉张释之。西晋灭吴后,王浑王濬二人争功,刘彻命刘颂考核此事,刘颂定王浑为上功、王濬为中功,武帝认为刘颂持法失理,将他贬为京兆太守,还没就任,又改任河内太守。

后任淮南市国相,在职期间颇有政绩,又公平分利,受百姓称赞。元康元年(291年)随英布司马允入朝,历任三公尚书、吏部尚书张华死后,刘颂为之痛哭,又反对加掌权的赵王司马伦九锡,因而被司马伦党羽张林、孙秀所忌恨。改任为光禄大夫,不久后即逝世,追谥贞,此后又被追封为梁邹县侯。有文集三卷。

刘颂在刑法方面颇有成就,他坚持恢复肉刑,并在刑法方面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关系原则。法史学家何勤华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

人物生平

汉室后裔

刘颂为刘彻第四子、广陵厉王刘胥的后代,出身世代名门望族。同郡还有雷、蒋、谷、鲁四姓,都排在刘姓之后。时人为此说到:“雷、蒋、谷、鲁,刘为最祖。”刘颂的父亲刘观曾任平阳县太守。刘颂年少时明辨事理,被时人称颂。被察举为孝廉、秀才,他都不就任。相国司马昭征召他为相府掾属,奉命到蜀地出使。当时蜀地刚平定,百姓饥饿土地荒芜,刘颂上表请求赈贷,没等回报便实行,为此被除名。

执法祥平

泰始元年十二月(266年),司马炎受魏帝曹奂禅让,建立西晋,授刘颂为尚书三公郎,掌管法律、审理冤狱。经屡次升迁担任中书侍郎。

咸宁市(275年—280年)年间,刘彻下诏命刘颂与散骑郎白褒巡视安抚荆、扬二州,刘颂因出使符合旨意,转任黄门郎。又升为议郎,并代理廷尉。当时尚书令史扈寅无罪被下狱,武帝诏令刘颂考核究竟,刘颂坚持扈寅无罪,扈寅才得以免祸,时人把他比为西汉张释之。他在职六年,号称最详察公平。

淮南为相

太康元年(280年),西晋灭吴,但此后平吴功臣王浑王濬为了功劳而争执不休,武帝命刘颂来审定、处理这件事。刘颂认为王浑立上功,王濬是中功,武帝认为刘颂断法不合理,就把他降职为京兆太守,还没就任,又改任河内太守。

临行前,刘颂上奏有利国家的事宜,大多被采纳。河内郡有很多公家主办的水碓,阻塞流水,渐成水灾,刘颂上表废除,百姓获得方便。不久因母亲去世而离职。服丧期满后,除任淮南国相,在职期间严肃公正,很有政绩。先前官府修治芍陂,每年都动用数万人,当地豪强相互兼并,孤独贫穷的人失业,刘颂让当地人戮力同心,按功劳大小获利,百姓都称他公平。

忠鲠不挠

元康元年(291年),刘颂随英布司马允入朝。时值皇后贾南风政变诛杀太傅杨骏,刘颂在殿内屯聚卫兵。当晚,刘盈下诏让刘颂任三公尚书。又因上疏议论律令,为时论所称美。许久后,转任吏部尚书

永康元年(300年),赵王司马伦发动政变,杀皇后贾南风等,当时执政的张华也被杀害,刘颂听说后哭得很伤心。后来听说张华的儿子得以逃脱,高兴地说:“茂先(张华的字)呀,你还有后代呀!”司马伦的同党张林听说此事后大怒,怕刘颂主持公道而不能伤害。不久后,司马伦同党孙秀在朝廷中商议加赐司马伦九锡之礼,文武百官没有谁敢提出不同意见。只有刘颂说:“过去东汉曹魏九锡,曹魏封晋九锡,都是当时的特殊运用,不能认为是通例。周勃霍光,他们的功勋卓著,都没有听说给他们加九锡。”张林听后特别愤怒,把刘颂当作张华的党羽,要杀掉他。孙秀说:“诛杀了张华裴頠已经损害我们的声望,不能再杀刘颂。”张林这才罢休。于是任刘颂为光禄大夫,在府前设置行马。不久后病死,刘盈派使者吊唁,赐钱二十万,及一套朝服,谥号贞。中书侍郎刘沈提议,刘颂是当时少见的大臣,应该追赠开府。但孙秀一向憎恨他,所以没同意。

同年,诏书认为刘颂诛灭贾谧督理众事有功,追封他为梁邹县侯,食邑一千五百户。

主要成就

选举

刘颂任吏部尚书时,建立了将官员分九个等级考核的制度,计划使朝廷大小官员在职位上都企求升迁,考核官员胜任与否,明确对官员的奖惩制度。但当时外戚贾氏、郭氏专擅朝廷大权,想当官的人都想迅速升迁,因此刘颂的计划没有能够实行。

司法

刘颂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判案,断罪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没有法律条文,就应根据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极力反对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迁就社会舆论,借口具体情况,“看人设教”、 “随时之宜”,以致撇开法律条文不用,量刑畸轻畸重。他说,如果认为法律条文不尽妥当,可以修改;如果认为法律条文完善,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枉法。但刘颂只主张司法官吏要严格按照法律判案;而地位比他们高的“大臣”,却有权解释有疑滞的条文,并且可以根据这种解释判决“事无正据,名例不及”的案子。刘颂特别强调“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凭个人意志决定赏罚。这些就给君主大臣践踏法律、专横武断、草菅人命开了方便之门。刘颂认为御史等监司纠举非法行为,只应追究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和秩序的大罪,至于“贤人君子”的“小过”,则应放过不纠,因为这是人情之常;如果大小犯罪行为都要追究,朝野就没有完人,会造成“欲理而反乱”,引起动乱。刘颂这种主张,又是为贵族、官僚欺压平民开脱罪责。

刘颂的最大成就在于他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关系原则。他提出:“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法史学家何勤华就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张晋藩评价刘颂说:“晋代以刘颂为代表的思想家主张援法定罪,是铸刑书以来的重大成就,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论与制度达到的当时世界最高水平。虽然它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与实际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但就基本原则即断罪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是一致的。中国在三世纪已经形成了鲜明的援法定罪的观点与律文,早于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一千余年。”

刑罚

刘颂主张恢复肉刑,理由是西晋废除肉刑后,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轻,又禁止不了犯罪行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脚,就没法再逃跑;偷盗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没法再偷盗;奸淫妇女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没法再干这种坏事。别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为戒,不敢犯罪。同时,除了宫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后代。所以刘颂说,杜绝犯罪行为,没有比肉刑更好的了。西晋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刘颂的主张,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巩固统治,要求加重惩罚;另一方面,为了增加剥削收入,又希望少杀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劳动力。但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

个人作品

隋书·经籍志》有“光禄大夫《刘颂集》三卷,录一卷”,新旧唐书《经籍志》亦有记载。《全晋文》收录有《除淮南相在郡上疏》、《上疏请复肉刑》、《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赵王伦加九锡议》。

家族成员

祖先

刘胥刘彻第四子,广陵厉王。

父亲

刘观,官至平阳县太守

弟弟

刘彪,字仲雅,官至荆州刺史

刘仲,刘彪之弟,字世混,官至黄门郎、荥阳市太守。

刘和,排序不详。

子女

• 儿子

刘颂无子,收养的侄子刘雍也早逝,便以刘雍弟弟刘翊的儿子刘为嫡出长孙,世袭封爵。

• 女儿

刘氏,名不详,嫁陈矫

轶事典故

当初,刘颂把女儿嫁给临淮的陈矫,陈矫本是刘姓的儿子,与刘颂是近亲,出外寄养姑姑家,改姓陈。广陵郡中正刘友讥讽他,刘颂说:“舜的后代姚姓虞姓、陈姓、田姓本是同一支系,可是世代都有婚姻关系,礼法并不禁止。现在与此同理,结婚完全可以。”刘友想条疏上陈,被陈骞制止。所以没被弹劾。刘颂问明法掾陈默、蔡:“同乡里谁最委屈?”两人都说:“刘友委屈。”刘颂改变脸色呵斥他们。蔡畿说:“刘友以私议冒犯您是很不对的,可是乡里公论说他委屈。”

史书记载

《晋书·卷四十六·列传第十六》

《资治通鉴·卷第八十一·晋纪三》

《资治通鉴·卷第八十三·晋纪五》

人物评价

司马炎:黄门郎刘颂,贞平居正,兼明法理,可议郎守廷尉。

干宝:是以目三公以萧之称,标上议以虚谈之名,刘颂屡言治道,傅咸每纠邪正,皆谓之俗吏。

房玄龄等《晋书》:①子雅束发登朝,竭诚奉国,广陈封建,深中机宜,详辨刑名,该核政体。虽文惭华婉,而理归切要。游目西京,望贾谊而非远;眷言东国,顾郎顗而有余。逮元康之间,贼臣专命,举朝战栗,苟避菹;颂以此时,忠鲠不挠,哭张公之非罪,拒赵王之妄锡,虽古遗直,何以尚兹。至于缘其私议,不平刘友,异夫憎而知善,举不避仇者!②刘颂刚直,义形于词。自下摩上,彼实有之。李重清雅,志乃无私。推贤拔滞,嘉言在兹。哉两哲,邦家之基。

参考资料

《隋书·卷三十五·志第三十》.国学网.2014-08-17

《全晋文·卷四十》.汉典古籍.2014-08-17

《全晋文·卷四十一》.汉典古籍.2014-08-17

《晋书·卷四十六 列传第十六》.国学网.2014-03-15

《全晋文·卷五》.汉典古籍.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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