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司法机关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

更新时间:2024-09-20 19:05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通常指司法机关中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属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和存在形式。在欧陆法系国家,司法警察是相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警察而言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刑事犯罪侦查。

司法警察是近代警察制度发展的产物,在中国,司法警察最早出现于清代末年。1910年,清政府出台《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中国的司法警察或称执行司法职能的警察人员的最早记载。“文革”期间,中国的检察机关被撤销,司法警察业务实际上也就被取消。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警察制度才得以恢复和重建。2007年1月15日,中国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进一步确认和规范了中国司法警察的体制、职责、权限和任务等。2013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中国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它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与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中国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执行死刑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等。

英美法系国家,其有着类似于中国司法警察职能的警种,英文表述为“sheriff”或“bailiff”。法国将警察分为行政和司法两种类型,且司法警察行使权利所依照的法律,从事的工作种类都和刑事警察相似。英国的法律法规中,将司法警察定义为刑事警察,其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负责各项侦查活动。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责。

概念

中国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它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与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其设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1995年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历史沿革

中原地区的司法警察最早出现于清代末年。1906年(光绪32年)底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取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各检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并调度司法警察。1910年,清政府出台《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中国的司法警察或称执行司法职能的警察人员的最早记载,该章程确认了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并指挥侦查、批捕人犯、押送人犯和取保传人等方面的权力。北洋政府成立后沿设未改。在中国国民党政府统治的22年中,警察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充,设置了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名目繁多的特别警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司法机关,在工作实践和有关规定中,虽然未明文设立司法警察,但规定了司法机关可调用赤卫队、警卫员、民警等执行司法警察职务。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这是建国后中原地区首次对司法机关设置司法警察作出的法律规定。1956年,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将司法警察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并规定司法警察的着装、工资待遇等与公安警察相同,这种做法一直沿袭至今。“文革”期间,中国的检察机关被撤销,审判机关陷入瘫痪,司法警察业务实际上也就被取消。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警察制度才得以恢复和重建。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1992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司法警察与其它警种一样实行警衔制度,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司法警察正式以法的形式确认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这标志着中国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为了不断加强中国司法警察的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司法警察在司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委员会先后于1984年8月15日、1996年7月18日、1997年4月26日、2001年6月18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200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这些条例、条令对于进一步确认和规范中国司法警察的体制、职责、权限和任务等均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也预示着中原地区的司法警察工作开始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轨道。2008年,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2013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再次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等。但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全国各地都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有了新的思考和探索,原来的职责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工作实际。

2018年,江苏省检察院出台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四大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安全保护、辅助办案和办案场所管理。紧密围绕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中心,以司法警察职能转变为契机,整合司法警察资源,实现警务保障向刑检、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司法办案的嵌入式衔接,使司法警察完全融入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中。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5条明确又规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为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工作内容

职责职权

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主要职责包括包括: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庭审秩序维护权

庭审秩序维护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庭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押解权、看管权、值庭权和安全检查权等。

司法裁决执行权

司法裁决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配合实施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死刑执行权、配合实施执行措施权和采取强制措施权。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执行拘传权、执行拘留权和执行罚款权等。

司法应急处置权

司法应急处置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对审判工作和法院执行工作及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情等紧急情况进行处置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执行死刑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和涉诉信访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等。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工作特点

法院

法院司法警察的专属性

法院司法警察是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它专属于人民法院,具有专属性,只受本院院长和上级警队双重领导,不能从事于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以外的非法院警务工作和活动,是人民法院内部一个独立的内设机构,是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的,离开法院它是不可能独立存在和发挥其职能的。

法院司法警察执法上的被动性、依附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其第十一条规定:“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职责时必须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没有法官指令,司法警察不能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上规定的警察权去行使职权,而公安等其他人民警察则可依照相应的执法程序主动行使警察权,履行职责,故法院司法警察在执法上具有被动性、依附性的特点。

法院司法警察的警政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尽管在机构上专属于人民法院,在职权行使上从属于人民法官,但是从性质上说,其仍然归属于人民警察法调整的范畴,是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警察系统的一个分支,所承担的职务仍然属于警政范围。

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的“双重性”

中国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它既受法院院长的统一领导,又接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的领导,这种全国统一的司法警察双重性管理体制,是人民法院内部一种独特的管理方式,也是与法院内部其他部门和其他警察部门区别开来的一个独特的管理属性。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的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区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调任、转任到人民检察院拟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未经过培训的,一年内安排补训。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特征与地位

警用标志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服装

司法警察着99式人民警察制服,佩带人民警察警衔肩章。胸标字样为“法院”或“检察”,臂章长城上方字样为“法院”或“检察”。警号为六位数字,前两位代表省,中间一位代表所在的地市,后三位为法警本人编号。

证件

司法警察证件由人民警察证和工作证构成,人民警察证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制,其内页警徽下方字样为“法院”或“检察”。司法警察工作证由所在单位制作。

职业要求

职业素质

执法依据知悉能力

作为司法警察必须知悉法律、知悉法规、知悉条例、知悉规则,在执勤执法中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司法警察需熟知相应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警械和武器的定义、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使用前后程序都做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了司法警察对进入法庭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扰乱、妨害法庭秩序或危害、危及法庭安全行为的执法依据及相关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责和任务等)》《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岗位设置、职责及相关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警务活动时任务受领、警务准备、警务实施等执法程序、方法和要求)等。

警务实战技能能力

司法警察警务实战技能涉及面广、内容多、危险性大,应用技能要求高,警务战术要求灵活,是司法警察所必备、区别于法院其他人员的专业技能,是司法警察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

主要包括:

1.熟练徒手防卫与控制

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是司法警察必备的一项警务技能。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年龄结构身体素质参差不齐,法警进入渠道不一,尤其是县级以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繁杂的执勤执法任务,导致人员难以集中,训练时间少,很难进行系统防卫、控制技术训练。因此,通过对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学习与训练,了解人体关节结构与要害部位,熟练掌握徒手防卫与控制的基本技术与应用技能,坚持简单、实用、有效的原则来设计训练内容,做到简单易学,一学就会,学以致用。

2.熟练警械使用

通过对警械的学习与训练,首先要区分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约束性警械、震慑性警械、自卫性警械等;其次是要懂得警械的使用条件和使用原则;再次就要掌握实际操作基本技术以及带战术背景下的应用技能;最后就是警械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后期处置程序。

3.熟练武器使用

熟知武器使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掌握武器使用操作技能和安全保管要求,准确把握使用武器的情形条件,这是司法警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4.熟练日常警务

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通过学习与训练,使司法警察了解日常的警务勤务工作内容、职责职权、程序操作及相关要求,理解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等,明确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安全检查、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执行强制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的职责、警务受领、警务准备、警务实施等内容,培养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勤务工作中执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证据固定意识和警情处置等。

5.熟练应急处置

应急处突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任务,对司法警察部门乃至单警都是极高要求和严酷考验,单纯的强化警务训练并不能起到预想的效果,由于应急处突任务的极端特殊性,只有具备优秀的心理素质、警务素质、处置经验、指挥经验、应变能力等等技能,才能在应急处突过程中做到安全高效,及时应对,妥善处置。

6.熟练现场急救

现场急救是警务实战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特殊技能。具备良好的警务现场急救技能,才能够在专业的医务人员没到达之前对现场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的伤员进行正确的处置,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面对当前日益复杂的法院执法环境,司法警察作为高危职业人群应当学会自救和互救的基础技能。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应当掌握一些常见传染病、突发性疾病、事件性和伤害性急症的预防和处置知识、掌握现场病情评估、伤情判断、卫生救护(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现场急救。

体能素质能力

司法警察主要进行一般体能训练,其主要包括:速度、力量、耐力、柔韧和灵敏等内容。体能训练要根据训练项目的共性特点或在警务活动中取得期待效果需要,从实战出发,针对司法警察个性特征,科学安排训练过程的周期、阶段划分、训练内容、方法、手段和负荷等。比如:执行押解任务时,为防止刑事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或脱逃等意外,司法警察应强化上肢力量、腰腹力量、跑动速度、灵敏反应等体能训练项目。

警务战术应用能力

警务战术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行动中,运用一定的强制手段,依法、安全、规范、有效处置事件的方法。通过学习训练,使司法警察了解警务战术应用的基本常识,掌握单警战术动作、警组协同战术,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安全、规范、有效地处置一般暴力性和群众性聚集性事件能力。

程序合法能力

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求程序合法,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同样要培养程序合法意识。司法警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警察职权,履行职责,运用权限。严格依照程序运用司法警察权限,不仅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警察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是司法警察从事警务保障活动的基本要求,警务保障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除了实体保障外,还必须注重程序保障。

心理耐受和抗压能力

司法警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耐受和抗压能力,以应对执行任务过程中所遇到的突发情况。

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司法警察行为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司法警察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性规定,为司法警察实施警务活动提供了行为主体适格、行为内容正当、行为权限有据、行为程序合法的标准和指引。司法警察行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根据司法警察行为法律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点,可以将行为法律规范在司法警察执业活动中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一般性法律规范

司法警察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公民,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法律法规,不能有法外特权,也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司法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性法律规范

司法警察行为的关联性法律规范是特定地适用于司法警察的职业类别即国家公务员、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角色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院组织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辞退规定》等法律规章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公务员法》第14条第1项规保障,因此,司法警察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法院组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为其他一般的普通公民做出行为表率,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严格以此为行为指南和准则。

专门性法律规范

司法警察行为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包括人民警察类特别法律规范和司法警察类特别法律规范。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司法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衔条例》等。作为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司法警察还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其中,有关司法警察行为规范的主要有《司法警察条例》《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执法细则》《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等《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法院组织法》《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职责:①维护审判秩序:②)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③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④在生效法律文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⑤执行死刑;⑥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⑦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纪律规范

司法警察纪律规范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上升为法律规范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纪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适用于司法警察的纪律性规定。第二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纪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适用于所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然也适用于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警察。第三类是专门适用于司法警察的纪律规定,这些纪律规范散见于《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执法细则》《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安全检查规则》等部门规章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还发布了《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通知》的规定。此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警察的纪律规定。

相关制度

组织构成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警察局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

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总队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

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参考资料

警衔制度

《警衔条例》规定,除人民武装警察以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均实行下述类型警衔。人民警察警衔共设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五等十三级,从高至低分别为: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三等: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四等: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五等: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对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警衔前应冠以“专业技术”。在5等13级警衔的设置上,警监及以上为高级警官,警督为中级警官,警司及以下为初级警官。

考试制度

2016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意味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正式建立。该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旨在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和专业化建设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暂行办法》将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中、高三级,分别对应警员警司、警督、警监警衔;在结果运用方面,建立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与司法警察警衔评授挂钩机制,即授予、晋升任一衔级的警衔均须通过相对应等级的考试;在考试组织方面,明确规定试卷拟制、阅评、监考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高院协助;在考试内容方面,考试大纲以现有司法警务工作涉及的内容为主,政治理论方面的时事内容将适时动态更新。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的建立将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司法警察录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误区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类别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中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司法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所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类别。

其他国家的司法警察

法国

法国将警察分为行政和司法两种类型,且司法警察行使权利所依照的法律,从事的工作种类都和刑事警察相似。

司法警察是近代警察制度发展的产物,17世纪以后大工业、大机器生产逐渐代替了手工劳动和手工作坊,社会化大生产迅速发展,市场经济逐渐取代了原来闭关、保守的自然经济,相应的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有效统治,将立法、行政、司法从原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分离出来,近代警察制度就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公元6世纪起,巴黎就有常备的夜巡队,公元14世纪法国率先成立警察队伍。

1789年法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首次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行政制度,警察正式从军队中分离出来,开始走上专门化的道路。19世纪初,继法国率先成立警察队后,英国首创了世界上第一支近代专职警察队伍,1829年英国内务大臣罗伯特·比尔提出的《大都市警察法》经英国议会正式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同年英国建立了伦敦警察系统,从而成为现代职业警察制度的开端。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首次确认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职权。该法典规定,法国检察系统总体上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部,分级附设于相对应的各级法院。除治安法院外,在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设检察署,所有关于犯罪的案件都必须送交检察官,由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对犯罪案件进行最初的调查,以便确定是否把犯罪案件送交负责侦查的预审法官。

法国司法警察隶属于国家警察总局下辖司法警察中心局,统一归内政部领导,受国家警察总局局长指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2条规定:“司法警察的职权由本编所指的警官、官员和警员行使,受共和国检察官领导。”第14条规定“只要没有开始侦查程序,司法警察依本编所定区分负责查证违反刑事法律之犯罪行为,搜集犯罪证据,查找犯罪行为人。在已经开始侦查程序的情况下,司法警察执行预审法庭的委派,按照预审法庭的要求办案。”第19条“(司法警官)在知悉发生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后,有义务立即报告共和国检察官。在行动结束以后,应将符合他所进行的取证笔录的正本并附副本以及有关的文件送交共和国检察官。”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侦查权,仅有初步侦查的权力。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内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检察官不仅享有侦查权而且与司法警察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主导与辅助、指挥与服从的关系。

英国

英国的法律法规中,将司法警察定义为刑事警察,其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负责各项侦查活动,相当于中国的人民警察。

1822年,罗伯特•比尔接任内政大臣,为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罗伯特•比尔希望组建一支由中央控制的新型警察队伍,1829年,英国《大伦敦警察法》通过,使新警察制度在伦敦确立。1829年,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皮尔根据《大都市法》建立了伦敦警察厅,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支正规的职业警察部队。

1919年,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英国新警察制度进入新时期。该法规定,英国内政部负责为全国的警察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这为全国警察的统一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1939年,英国议会颁布了《郡县警察法》,该法授权地方法官建立警察部队,试图在全国范围内的56郡中建立正规的警察队伍,然而这项法律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受到了地方法院法官们的抵制,最终只有一半的郡服从了法令,建立了警察机构。

1984年,英国又出台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为警察权的行使做了详细的说明,相对统一的、集中的做了法律连释,并且对细节也一一备注,为警察执法规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随时间的推移该法律有些内容有一定的改革和变动,但是所有的改革都脱离不了该法的基础,因此也被誉为“现代英国警察权力的宪章”。

2007年5月,英内政部改组,分为内政部、司法部两个独立部门。内政部专责安全、反恐、移民,打击犯罪、毒品、反社会行为及建立身份证制度等事务;司法部负责法院、监狱、缓刑等事务。

美国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责,工作性质相当于中国的刑事警察。

1870年,美国模仿英国建立检察机构成立司法部,正式形成了美国今日的检察制度格局。1849年,美国受英国影响,在纽约建立了有800名专职警察的纽约市警察局

美国联邦法警隶属于司法部,其主要职责是保证联邦法院的安全和法庭秩序,保卫联邦法官和在联邦法庭工作的陪审团成员、联邦检察官、辩护律师安全等。联邦法警还负责保护证人安全,负责追查和缉拿逃犯,负责刑事被告的押送以及扣押、没收犯罪所得以及管理扣押、没收的财产参与处理涉及违反联邦法律或严重损坏联邦财产的严重社会骚乱事件以及恐怖主义事件、劫持人质事件等。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虽然都属于行政机构,但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联邦法警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法庭秩序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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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是什么?.金昌法院.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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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吗.www.toutiao.com.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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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活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bdmcfy.hebeicourt.gov.cn.2024-07-19

广饶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配合执行管理规范.dygrfy.sdcourt.gov.cn.2024-07-19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网.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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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警察制度的发展.bjgy.bjcourt.gov.cn.2024-07-19

英国国家概况.人民网.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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