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6:52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炭、电力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职责划给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调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自治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自治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调节经济运行的政策建议和应对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统筹提出自治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有关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审需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协同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牵头落实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参与拟订促进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组织编制以工代赈规划等。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子政务工程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十)承担经济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涉及生态、资源、科技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落实国家重要物资储备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组织研究全区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和相关政策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能源科技推广。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区域合作和对外交流。

(十五)承担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自治区推进“一带一路”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管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十七)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以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承担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并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指标和相关政策建议;提出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订并协调全区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承担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

(五)经济运行与产业协调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衔接平衡相关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承担工业和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补助资金项目的预审、上报工作,以及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协调;参与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的审核工作。

(六)体制改革与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招标投标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合署办公)。

监测和分析投资运行情况;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投资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调节政策建议;提出政府信用贷款的规模和计划建议;提出平衡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建议;承担公、检、法、司、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及城镇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工作,以及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参与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及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计划;承担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内陆开放和外资处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政策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承担自治区推进“一带一路”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相关工作,按权限管理有关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有关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

(九)内陆开放和外资处

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落实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十)地区发展处

参与拟订促进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组织编制以工代赈规划。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农村经济处。

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和战略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生态、农村小城镇、农村能源、农业生产资源、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提出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生态建设、农村小城镇、农村能源、农业生产资源、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项目安排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农业、林业、水利重大项目前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项目的审核和免税确认工作。

(十二)能源发展处

承担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管理职能。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电力、新能源等有关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电力及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全区电力供需平衡。

(十三)能源管理处

承担煤炭等能源行业管理职能。参与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等有关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核准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能源科技推广。负责协调处理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

(十四)能源管理处

统筹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权限内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上报工作。承担铁路运输协调及铁路道口安全、专用线管理工作。

(十五)产业发展处

组织协调落实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落实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提出相关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参与工业园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核。

(十六)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组织拟订推进自治区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自治区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和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发展规划。承担电子政务工程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十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八)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

(十九)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处

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经贸财金和信用建设处

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和内外贸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及监督实施。拟订自治区粮食、化肥等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报工作。推进创业投资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价格调控处

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测预警,提出年度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区物价调控资金和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和听证目录。组织拟订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十二)价格管理处

落实国家有关重要商品、经营服务性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拟订由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和经营服务性价格政策,按权限负责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二十三)优化营商环境和法规处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承担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十四)服务业处

研究提出促进服务业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产业布局和结构。综合分析全区服务业发展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推动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培育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推进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军民融合发展处

协调推进自治区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推动政策制度建设,组织研究全区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督导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自治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评估督导处

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负责自治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9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副主任兼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物价局。

(二)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煤炭、电力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炭、电力行业管理,负责拟订煤炭、电力行业的发展规划、标准和相关政策,负责煤炭、电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限上项目的预审、上报和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核准以及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炭、电力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调节,以及技术改造、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管理和生产许可监管工作。

(四)石油化工和煤化工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五)外资并购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门联席会议。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申请,负责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项目的合同和章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外资并购项目准入条件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委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组织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开展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前期工作。

(二)推进我区与东部地区在西部开发方面的合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西部办有关人才开发和培训工作;开展西部大开发宣传工作。

(三)落实国务院西部办工作任务;承担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及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三)完成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的研究、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宣传工作。

(三)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不定级别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建设规划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建设规划办公室”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生态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有关项目的前期调研、审查工作。

(二)对生态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态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负责全区生态建设综合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

(四)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全区以工代赈扶贫规划。

(二)承担自治区以工代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的拟定工作。

(三)对自治区以工代赈项目进行调研审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不定级别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新建铁路项目、铁路技改项目、地方铁路网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参与编制全区铁路建设规划。

(三)参与新建铁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调研、审查、协调等前期工作。

(四)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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