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内森·卡多佐 :原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更新时间:2024-09-21 10:48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是一位美国律师和法官,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2-1938)。1937年末,卡多佐犯了心肌梗死,1938年初,他犯了中风。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去世,享年68岁,葬在皇后区贝丝·欧兰姆(Beth Olam)公墓。他去世时正好是法院换届之时,许多法官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末到四十年代初去世或是退休。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出生于纽约一个显赫的犹太人家庭,是西班牙葡萄牙犹太社区的后裔。他15岁时进入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后于1889年进入该校法学院。

工作经历

纽约法院

1891年,卡多佐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并在纽约市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他希望通过职业来支持家庭,并恢复家族的名誉。

1913年,卡多佐赢得了纽约最高法院的选举,但于次年加入了纽约上诉法院,并在1914年2月成为该法院上任的第一位犹太人法官。1917年,他被州长任命为上诉法院的常任法官,并在同年11月以美国民主党美国共和党的支持当选为该法院的14年任期法官。1926年,他当选为纽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任期间,他在《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等案件中撰写了多数意见,使得该法院成为全美最繁忙、最有名的上诉法庭之一。

最高法院

1932年,卡多佐被赫伯特·胡佛总统提名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获得参议院通过,成为最高法院的第二位犹太人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期间,他成为被称为“三剑客”的自由派法官之一,撰写了《Nixon v. Condon》和《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等著名案件的多数意见。卡多佐强调了对第十修正案的严格遵守的必要性,并在其他案件中发表了意见。

卡多佐被誉为“律师的律师”,通常被视为具有自由主义思想倾向的大法官。

他在1937年的社会保险案件中撰写了多数意见,并在刑事案件中阐述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看法,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仅将“权利法案”中属于“有纪律的自由体制的本质”的条款施加于各州。任职期间,卡多佐影响了美国上诉审判趋向于更多地与公共政策相结合,和随之而来的法律理论的现代化。他也是个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

个人生活

成人后,卡多佐放弃信仰,但他对自己犹太传统十分自豪。阿尔伯特和丽贝卡·卡多佐的六个孩子中只有艾米丽结婚,但她和丈夫没有生育。本杰明·卡多佐独身禁欲。由于他终身未婚,又师从霍瑞修·爱尔杰,一些传记作家暗指卡多佐是同性恋,但苦于没有证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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