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 :企业资不抵债时的破产方式

更新时间:2023-10-24 10:43

破产重组(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是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挽救措施。通过破产重组,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必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债务人重整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按计划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一般的程序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招募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批准后终止重整程序,最后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破产重组起源于美国,在美国18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和解协议”。1938年美国国会对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其中包括对和解协议、延期偿还和企业重整等条文的重大修正。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并颁布了破产改革法 ,对破产重组进行了详细规定。1986年,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对破产重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成为中国现行的统一的、全面的、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破产法。

破产重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往往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面进行处理。企业进行破产重组可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避免了破产带来的社会冲击。但是,破产重组也存在着法律、经济和社会局限性。

历史沿革

美国

破产重组起源于美国,在美国1898年的破产法中,规定了“和解协议”,这样的协议能够解决一些的简单的债务问题,但是对于复杂的公司结构无法处理其财务问题。

在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以后,美国国会对其破产法进行了修改,国会在保留第条的情况下,制定了被称作 “延期偿还”条文的破产法第条。1938年美国国会对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其中包括对和解协议、延期偿还和企业重整等条文的重大修正。

1978年,吉米·卡特签署并颁布了破产改革法 。该法的第11章“重整”,是在18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章、 第11章、第12章和第8章中的第条的基础上,经过整理、修正和补充,重新编排而成。该章不仅吸收了旧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经验,而且注入了新的概念和规则,对美国的破产重整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第362条中关于单独追索债务的行为和诉讼以及担保权的行使于案件申请后自动停止的规定以及第364条关于程序期间因继续营业而发生的无担保之债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对于实现企业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破产法的第11章规定了破产重组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11章破产通常用于企业或个人的重组,而不是清算。债务人可以在保持财产和经营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重组计划,以调整债务和偿还债权人。第11章破产适用于除股票和商品经纪人以外的任何债务人,包括农场主、慈善机构和单一资产房地产债务人。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成为“占有债务人”,拥有信托受托人的大部分权利和义务,可以继续经营业务并寻求新的融资。 债务人在申请后的120天内(最多可延长至18个月)享有独家提出重组计划的权利,之后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提出竞争性的计划。 重组计划必须经过法院批准的披露声明的支持,并且必须得到受影响的债权人和股东的投票同意。 法院在确认重组计划时,必须判断计划是否可行、诚信和符合法律要求。 重组计划一旦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取代或修改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原有合同。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法院、美国司法部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信托受托人或监察人等都有重要的监督和参与作用。

美国破产法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债务人或情况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小企业债务人、铁路企业债务人、跨境破产案件等。 美国破产法还规定了债务人或占有债务人的一些特殊权利和义务,例如使用现金抵押品、获得优先债权、避免某些转让或偏袒等。 此外,美国破产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将第11章破产案件转换为第7章破产案件,或者驳回或终止破产案件。

英国

从19世纪中期开始,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英国破产法逐渐引入了免责和重建的机制,以促进债务人的诚信破产和重生。这些法律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而且对债务人更加宽容和人道,给予其一定的财产保留和经济补偿。

1986年,英国颁布了《1986年无力偿债法》,将个人破产法和公司破产法合并为一部既适用于公司又适用于个人的统一破产法。这部法律明确了破产程序的目标是拯救公司或个人,而不是清算其财产。它设立了公司自愿偿债安排和管理命令等重整程序,以便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并在法院的主持和认可下实施。

2002年,英国通过了《2002年企业法》,对《1986年无力偿债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进一步强化拯救思想和重整制度。这部法律取消了浮动担保债权人任命接管者的权利,以避免其阻碍公司进入管理程序;增加了债权人对管理程序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简化了公司自愿偿债安排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提高了员工工资等共益债务在清偿顺序中的优先级等。

中国

中国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被禁止(1949年-1978年)。在这个阶段,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享有不可能破产的神话。破产法被视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专利,没有破产被视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破产法》被废除,破产法在中国处于被禁止的状态。

第二阶段:破产法解禁(1978年-1986年)。在这个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中国国民经济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有企业逐渐获得有限度的自主权,也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出现了破产倒闭的现象。为了规范和处理这些问题,中国开始起草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破产法解禁。

第三阶段:破产法完善(1986年-2006年)。在这个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经济结构和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多元化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中国开始修订和完善破产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成为中国现行的统一的、全面的、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破产法。

基本信息

定义

破产重组是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挽救措施。通过破产重组,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必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债务人重整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按计划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

特征

破产重组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增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破产重组的申请主体比较多样,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等。

破产重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通过重组方案,对不同类别的债权人实行差别待遇。

破产重组可以不注销企业,而是通过监督期和执行期来确保重组方案的实施。

破产重组的程序

重组申请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企业破产法设立这段期间的目的在于使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能够在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法院认可,重整期间为债务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不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个别清偿,即使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也暂停行使;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约定的条件;债务人的股东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上述规定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顺利提出重整计划,促使债务人重整成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重组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为了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组计划的执行

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并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重组程序的终止

重组程序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失败终止两种情况。正常终止,是指重整计划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债务人成功执行了重整计划,债务问题得以解决,重整程序终止。失败终止,是指在重整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已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的批准。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破产重组的会计核算

破产重组的会计核算内容是指在企业因经营困难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其资产、负债、清算帐面价值和清算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处理方法。破产重组的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人的会计核算

债务人是指在破产重组中需要清偿或者调整债务的一方,其会计核算主要取决于破产重组的方式和结果。

如果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那么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那么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人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那么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那么债务人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的会计核算

债权人是指在破产重组中需要放弃或者调整债权的一方,其会计核算也主要取决于破产重组的方式和结果。

如果债权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那么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如果受让的资产是金融资产,那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如果受让的资产是非金融资产,那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初始成本的确定。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权人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那么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如果债权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那么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破产重组税务处理

税收是影响企业重组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重组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每个税种都有相关的减免税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适用条件不同,将其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重组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也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因重组转让出去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即会有损益产生。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重组企业接受被重组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重组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损益。

以上汇总参考资料:

增值税

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以是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破产企业在转让完成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土地增值税

企业按照《公司法》整体改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新企业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投资比例可以改变),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或分立后的新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房地产企业除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到2023年。

印花税

1.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 

公司制改造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合并或分立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2.关于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契税

1. 企业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 公司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 企业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其他国家的破产重组

英国

立法内容

英国的破产重组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1986年破产法》(IA 1986)和《2006年公司法》(CA 2006)的第26A部分。这些法律规定了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多种破产重组程序,如管理、清算、接管、公司自愿安排、公司安排计划和重组计划等。此外,英国还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模型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并有望实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模型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solvency-Related Judgments)。

操作程序

英国的破产重组的操作程序根据不同的程序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都涉及到以下几个步骤:

特点:

优惠政策

美国

立法内容

美国的破产重组主要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的规定进行,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破产案件。第11章的目的是通过重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使其恢复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而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第11章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务人,包括公司、个人、合伙企业等,但不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商等特殊类型的债务人。

操作程序

美国破产重组程序始于债务人的自愿或被债权人强制提起申请,导致债务人成为“债务人持有人”并接受破产法院和司法部监督。随后,自动生效的停止执行令阻止一切对债务人的法律行动,以保护其财产和业务。债权人按特定期限提交债权申报表,分类债权种类,如有担保债权、优先债权等。债务人持有人在申请后的120天内独家提出重组计划,内容需符合公平性、可行性等法典规定,且需提供信息披露以获得债权人和股权人同意。投票表决由不同类别的债权人和股权人进行,若获得足够同意票则重组计划通过。确认审判由法院审查计划合规性和是否公平,通过后签发确认令。在确认后,债务人持有人或破产管理者执行重组计划,受法院和管理者监督,直至计划完全执行,破产案件终结。

保护特点

法国

法国破产法规定了两种主要类型的重组程序:

庭外诉讼:临时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是灵活、自愿和保密的程序,目的是在法院代理人的监督下,促进陷入困境的公司与其主要债权人之间的和解,这些经常用于财务重组背景下的大型公司集团。

法院监督的正式程序:保障措施(以及预先打包的保障措施)以及清算程序。 保障和重整是正式程序,旨在根据破产公司的情况重组负债;无论是通过重组计划,还是通过全部或部分出售业务和/或资产。 清算程序旨在出售公司的资产(如果可能的话,作为一个整体,或逐个资产出售),而非拯救公司。

意义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一般地讲,企业在竞争、破产的压力下,必然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维持其经营和发展。尤其是在市场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的条件下,这种要求必然更加迫切。破产重组可以帮助企业清理债务负担,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破产重组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新的管理团队,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资源,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破产重组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在破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对产品结构进行重新规划,优化产品组合,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破产重组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在破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削减不必要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样,企业可以更好地抵御系统风险,增强市场占有率。

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破产重组允许企业在财务困境中重新组织自身,避免破产清算,从而保护员工的就业机会。如果企业破产清算,员工通常会失去工作,这可能导致失业率上升和社会不稳定。通过重组,企业可以继续运营,维持工作岗位,有助于减轻就业问题。而且,稳定的破产重组程序有助于维护商业信心和信用市场的稳定。企业和个人在知道有机会通过重组摆脱债务困境时,更有动力继续投资和借贷,这对于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保护债权债务人合法权益

破产重组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使他们能够获得较多的清偿或者分享企业复兴后的收益。在破产重组中,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清偿,没有人能够单独收取全部欠款。这确保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了某些债权人借助强大的地位剥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这有助于保护较弱势的债权人。

而且破产重组通常受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破产法律规定了诸如资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债务重组计划审查等步骤,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种监管有助于防止债务人或债权人滥用权力。

局限性

法律局限性

破产重组的法律局限性。破产重组是一种法律程序,需要遵守各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例如,破产重组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时效、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执行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不能随意变更或违反。此外,破产重组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裁定和监督,以及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协调和平衡,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

经济局限性

破产重组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行业的发展趋势、企业的竞争力等经济因素,受到经济的影响和制约。例如,破产重组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新的管理团队,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资源,但这些资源在市场上并不充足或容易获取,可能会面临高昂的成本或无法达成合作。此外,破产重组还需要对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剥离亏损资产或非主营业务、聚焦核心竞争优势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市场的不确定性、竞争的激烈性、创新的困难性等挑战。

社会局限性

破产重组是一种社会活动,需要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社会责任等社会因素,受到社会的期待和要求。例如,破产重组需要保护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良好关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或利益损害的情况,如债权人之间的排斥或压制、股东之间的对抗或剥夺、员工之间的分化或裁员等,可能会引发社会舆论的质疑或抵制、社会群体的不满或抗议、社会秩序的混乱或动荡等。

相关事例

美国“大陆银行”的破产重组

1984年9月26日,当时位居美国第七大银行、拥有 124 年历史的大陆伊利诺伊州银行信托公司(简称“大陆银行”)正式接受美国政府的破产重组计划: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持有该银行 80% 的股份成为大陆银行的新主人。大陆银行的破产,是截至2005 年5月美国金融史上最大的二次银行破产重组事件,也是有史以来获得FDIC破产援助(高达45亿美元)最多的一家银行,最后导致 FDIC 银行保险基金净损失超过11亿美元。

大陆银行的破产重组,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在其重组过程中,FDIC 的援助计划也有很多历史性的突破。首先,FDIC 在实施最终救助计划之前就发表公开声明,宣布放弃 10万美元最高存款保险限额的规定,从而对大陆银行所有负债(既包括受存款保险基金保险的存款,也包括不受存款保险基金保险的存款和其他负债)提供全额保险。第二,救助计划的实施使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成为大陆银行的最大股东,从而最终导致了大陆银行的国有化。第三,大陆银行是美国第一家破产重组之后,仍旧在 FDIC 的监督下负责管理银行原来的不良资产的银行。

中国海航集团破产重组

海航集团是一家以航空为核心的多元化企业集团,曾是中国第二大民营企业,拥有37家上市公司和1.23万亿的资产规模。由于管理失范、经营失当、投资失序等多重因素,海航集团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海航集团的破产重整涉及四个独立的重整程序:海航控股及其10家子公司合并重整案;海航基础及其20家子公司合并重整案;供销大集及其24家子公司合并重整案;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海航集团的破产重整历时两年,于2023年4月14日宣布完成,相关破产重整案四个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并获得法院裁定。海航集团的破产重整是当前亚洲地区债务规模最大、债权人数量最多、债权人类型最多元、重整企业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程序联动最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是少有的由省高院直接审理的重整案件。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

重整程序为现代破产制度中三大基本程序之一,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是又具有一定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协调各方利益等方法,避免企业走向破产清算的程序。

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程序是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公司进行拯救的法定程序,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或有支付不能之虞而陷入财务困难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对债务人公司最主要的意义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各方将直面现实,经由多方谈判博弈最终形成一个切合企业实际的承接负债或偿债方案,使得重整后的企业可以彻底走出困境和重获新生,得以继续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宣告企业、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企业破声清算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关于债权债务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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