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7年生效的领事关系国际公约

更新时间:2023-10-11 20:58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英文名: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是一项关于领事关系、特权及豁免,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的国际公约,于1963年4月24日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截至2023年10月12日,共有48个国家签署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方为182个。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除序文外共四章七十九条。大致规定了关于领馆的设立,领事的职务,领馆馆长的等级;关于领馆和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之便利,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领馆馆舍、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等等。

历史沿革

领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间商业交往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古希腊就有了领事的萌芽。但是领事制度作为一项副度来说,则产生于中世纪后期。在16世纪以前,领事常从本国侨商中选出,其职能是代表本国侨商同地方当局打交道和解决商务纠纷。这种通过本国侨商自选的领事称为“商人领事”“选任领事”或“仲裁领事”。从16世纪开始,领事不再从当地侨商中挑选,逐步转为由政府委派,称为“委任领事”。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弁始从欧洲推行到西亚和东亚一些国家。

到了近代,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运输、旅游等的迅速发展,国家间领事关系也随着进一步发展起来。这种情况要求对领事的法律地位和职务等作出尽可能统一规定。为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60年提出了《领事往来及免条款案》,送交各国府征意见。1963年3月4日至4月22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在《案》的基础上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于1963年4月24日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

截至2023年10月12日,共有48个国家签署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方为182个。

公约内容

内容概述

公约除序文外共四章七十九条。大致规定了关于领馆的设立,领事的职务,领馆馆长的等级;关于领馆和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之便利,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领馆馆舍、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等等。

公约申明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订立的,强调各国主权平等。这里所谓主权平等,就是各国均以同等的资格加入公约,在公约各项规定的适用上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特别规定“接受国适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对各国不得差别待”公约对领事的职务和特权作了比较广泛和充分的规定,同时规定他们必须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得干涉该国内政,犯了严重罪行要受该国刑事督辖。这既为领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资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又维护了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因而,尽管有的参加国对某些条款表示保留,但它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则是得到普遍承认的。

重点摘录

第四条 领馆之设立

  一、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二、领馆之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定之,惟须经接受国同意。

  三、领馆之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确定后,派遣国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变更之。

  四、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之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亦须经接受国同意。

  五、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该领馆之一部分,亦须事先征得接受国之明示同意。

第五条 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包括:

  (一) 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四)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

  (六)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七)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

  (九)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十一) 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

  (十二) 对本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程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

  (十三) 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

第九条 领馆馆长之等级

  一、领馆馆长分为四级,即:

  (一)总领事;

  (二)领事;

  (三)副领事;

  (四)领事代理人。

  二、本条第一项之规定并不限制任何缔约国对馆长以外之领事官员设定衔名之权。

第二十七条 非常情况下领馆馆舍与档案及派遣国利益之保护

  一、遇两国断绝领事关系时:

  ㈠ 接受国应尊重并保护领馆馆舍以及领馆财产与领馆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

  ㈡ 派遣国得将领馆馆舍以及其中财产与领馆档案委托接受国可以接受之第三国保管;

  ㈢ 派遣国得委托接受国可以接受之第三国代为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二、遇领馆暂时或长期停闭,本条第一项第㈠ 款规定应适用之。此外,

  ㈠ 派遣国在接受国境内虽未设使馆,但设有另一领馆时,得责成该领馆保管已停闭之领馆之馆舍以及其中财产与领馆档案,又经接受国同意后,得责令其兼理已停闭领馆辖区内之领事职务。

  ㈡ 派遣国在接受国内并无使馆或其他领馆时,本条第一项第㈡ 款及第㈢ 款之规定应适用之。

第三十一条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一、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

  二、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四、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第三十二条 领馆馆舍免税

  一、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之以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为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者,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之一切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者不在此列。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之免税,对于与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订立承办契约之人依接受国法律应纳之捐税不适用之。

第三十三条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第四十条 对领事官员之保护

  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

第四十一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一、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对于领事官员不得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者不在此限。

  三、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到管辖机关出庭。惟进行诉讼程序时,应顾及该员所任职位予以适当之尊重,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并应尽量避免妨碍领事职务之执行。遇有本条第一项所称之情形,确有羁押领事官员之必要时,对该员提起诉讼,应尽速办理。

参考资料:

拓展内容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与中原地区建立以“领事裁判权”为核心的领事关系。所谓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领事裁判权制度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西方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才被彻底取消。

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一下简称《条例》》),《条例》同包含了二十九个条款,是结合中国的法律、具体情况和外交实践,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结果。《条例》是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而制定的。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关于领事官员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和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和领馆档案及通讯等内容。

相关事件

当时时间2023年10月9日下午,一名男子驾车暴力冲闯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签证办公室,并被警方击毙。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10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北京时间10日早晨,有不明身份人员驾车暴力冲闯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证件大厅,企图伤害现场民众和总领馆工作人员,驻旧金山总领馆及时应对处置。中方已要求美方迅速开展调查,并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国外交机构和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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