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朝俊 :郗朝俊

更新时间:2023-11-13 17:04

郗朝俊(1882-1965),字立丞,号励勤。华阴市(今陕西省华阴市)南洛村人。先后任司法筹备处科长、督都府秘书、陕西省财政部次长、陕西军政府财政部副部长、陕西审计分处处长等职。民国初曾任西北大学创设会委员,并兼任西北大学农科学长。

人物生平

启蒙于私塾,攻读勤奋。光绪二十七年(1901)考为生,次年入关中大学堂。光绪三十一年(1905),郗朝俊被选送日本留学,宣统三年(1911)先后从日本政法大学、日本中央大学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受孙中山“推翻清朝,建立民国”思想影响,于是年参加同盟会,并主办《关陇》杂志,宣扬革命。是年曾被同盟会派回陕西省调查清兵驻陕情况。回国后应留学生会试,录任为法科举人。返陕后,投入秦陇复汉军

民国五年(1916),郗朝俊任督军府咨议兼公立法政专科学校教员。民国十一年(1922)为陕西省政府参事,赴各省考察地方自治,被推为西安红十字会会长。民国十四年(1925)任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民国十六年(1927)任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民国十七年(1928)调往南京市任中央法官惩戒委员会科长,兼女子法政讲习教员。次年,任最高立法院法官训练所教授。翌年任立法院立法委员。民国二十五年(1936),调任湖北省高等法院院长。民国三十五年(1946),调任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是时,胡宗南要求设特刑厅,处理政治犯事宜。郗以职权之便,赦免释放了一些政治犯。民国三十七年(1948)调任司法院大法官,未到任。

民国时期是中国刑法学实现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时期,郗朝俊与同时期的法学家王宠惠居正王觐、陈瑾昆、张知本赵琛蔡枢衡瞿同祖等为中国近现代刑法学的奠基做出了重大贡献。其时的刑法学著作如王觐的《中华刑律论》、《中华刑律论总则》(三卷)、《刑法分则》等,郗朝俊的《刑律原理》,陈瑾昆的《刑法总则》、《刑法总则讲义》,蔡枢衡的《刑法学》等是近现代中国刑法学的开山之作。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这一时期刑法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历史记载

在 《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中记载:郗朝俊历任国民党陕西省议会议员、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西北大学校长兼教授等职,是民国时期的著名刑法学家,在民国时期的刑法学发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痕迹。他著有《法学通论》、《刑律原理》、《刑法原理》、《民法要义物权编》等。他认为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很早,但由于刑名与礼制相出入,与政术同作用,体裁内容历代相沿袭,没有根本的差异。中国欲改良刑政,就应该采用先进的刑法原则、内容和形式。“凡一法令,各有主义,主义不同,意义自异。故同一文字,又宜扩张解释者,有宜狭小解释者。本书就现行法意之所在,说明真意之如何。”郗朝俊的代表作《刑法原理》深入研讨了刑法之基本原理、刑法条文的确切含义,分析评介了各种刑法学说,介绍了先进的立法例。在刑事政策、刑法原则、犯罪主体、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犯罪形态、刑罚、非刑罚措施等问题上均有独到论述。

西安解放前夕,国民党政府力劝郗朝俊去台湾,郗持疑未允。此间延安新华电台播出“郗朝俊,你是学法律的,我们了解你,希你不要跟上中国国民党走。”胡宗南得知后,派人监视郗,又逼他去汉中市成都市,并为他买了赴台飞机票,郗借机匿身逃脱。解放后,于1950年任南开大学教授,1955年被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安市第一届委员会委员。1961年作为陕西省辛亥革命老人,赴京参加辛亥革命50周年纪念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周恩来总理、董必武副主席等接见。先后著有《法学通论》、《刑法原理》等。新中国成立后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理》。

郗朝俊的后人目前大都定居在西安,当年的“郗公馆”隐匿于西安市东门外亘垣堡6号。这是一栋两层的楼房,以石为基础,由木柱支撑,一百多年的时光在这里静静流淌,泛着陈旧的色彩,但却有种温馨的美。朱红色的油漆早已剥落,但依然能从门板上精美的雕饰,从香炉、花卉、人物等巧夺天工的木雕中看出老宅当年的风光。院子的墙壁上还留存着两块石碑,“宁静”“淡泊”,静悄悄地暗示着主人的品性和处世之道。这栋宅子大约是在1891年修建的。当年盖有并排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房,西边的院子最长,南到亘垣堡,北通龙渠堡,达100米,为五进五院。”据说当年院落的布局非常精巧,有构筑精致的门楼偏门,有曲径通幽的回廊小路,那时候男人衣冠楚楚,女人钗鬓环影,衣裙飘舞,暗香浮动。这栋楼房前原本有一座古朴雅致的凉亭,不仅使整个院落灵动起来,而且每到夏日,张学良杨虎城与当时房子的主人郗朝俊坐在凉亭里,在凉风习习中拉着二胡,这番场景是怎样的动人。它蕴涵的历史故事,与张学良、杨虎城有关的城市记忆。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