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筋凤髓判 :唐代张鷟所著古籍

更新时间:2023-11-24 12:35

《龙筋凤髓判》一书,以唐时骈体文写就,并且征引大量文献掌故。全书按照《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编排,形成独特的编撰体例,给后世以重要影响。书中共分为四卷:第一卷共收集中书省、门下省等十二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馆、金吾卫等十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礼部、祠部等十一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卫率府、太庙等十七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总计4卷79条判例案由。

张鷟与《龙筋凤髓判》

张鷟为盛唐时期享誉国内外的著名法律学家,因他编撰《龙筋凤髓判》,才使天宝编例得以传世,并为宋元明清各代奉为圭;其影响所及,又遍于日本朝鲜诸国,从而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容。张鷟在封建法制建设上能够取得显著成就,绝非偶然。这与他幼小聪敏好学,长成后勇于任事,并善于研究律学有直接关系。

张鷟其人

张鷟,字文成,深州陆泽(今河北省深县)人,幼年“聪警绝伦,书无不览”。唐初贞观年间生人,李治李治调露初年,即公元680年,考取进士及第。后因“对策尤工”,首选考功员外郎。据《新唐书·百官志》载: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为天宝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副职长官。辅佐正职长官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掌握外官课考,课考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进等有赏退等有罚。至开元二十四年科举考试移属礼部前,考功员外郎一直成为科举主考官员。由于张鷟博采群书,学识渊博,才思敏捷,一入仕途,便显现出杰出的行政司法方面的才能。以至味道称之为“如此生,天下无双矣!”

以后,张鷟调任岐王府参军,凡应对“下笔成章”,“词高文苑等科”,他“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因工作成绩显著,先授长安尉,又迁鸿胪丞,在参加吏部对在职官吏的试时,张鷟“凡四恭选判,荣为铨府(吏部)之最”。成为当时律学精湛而又出类拔萃的官员。主持铨试的吏部员外郎员半千曾对人说:“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而当时各界名流都非常倚重,称为“青钱学士”。以其字值千金,下笔如有神。

值得一提的是,张鷟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经验。他在任南阳市县尉时,还智断失驴案,并为仓督冯忱洗冤,将盗卖官粟吕元绳之以法。

正因张鷟才高遭忌,加之他本人性格“偏躁”,得罪权臣,又被御史弹劾,坐贬岭南。后因刑部尚书李日知据理奏论,使张鷟得以移于近处。开元中期,入为刑部司门员外郎主持审判复核工作,后卒于任上。

《龙筋凤髓判》其书

由上可知,张鷟成就《龙筋凤髓判》,得益他博学多才,律师学功底深厚。同时他又有丰富的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封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深切的体验,故能对书中的每一条判例内容,都能引经据典,从律学的高度加以阐释,对每一案例所包含的刑罚适用原则都能明晰地加以说明;对每项案件的裁决,都提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判决意见。当然,他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从对封建纲常礼教的原则出发,来审视每一个案例,难免有偏颇之处。但这毕竟是历史的局限。并不妨碍人们从他编撰的《龙筋凤髓判》中,看到它完善唐朝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的光彩夺目的一面。并不妨碍后世人民对这位距今一千一百多年前的才华横溢的律学家所拥有的崇敬之情。

其次,书后附有(1)《张鷟传》,(2)左右卫将军,(3)军器监,(4)《陈情表》,(5)《沧州弓高县实性寺释迦像碑文》等,使人能了解书的原貌。从全书内容看,每卷的每条判例都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为盛行一时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为张鷟等针对此案例所撰写的判词批语,以及适用律条与司法解释等。每条判例都具名具姓,记载所犯罪名,以及审判的简略过程。

譬如:卷一、《中书省》第一条载有:

中书舍人王秀泄露机密,断绞,秀不服,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

针对王秀不服判决,请以从犯减轻处罚的诉讼要求,张鷟作了如下批语与解释:

“张会过言出,驷马无追。王秀转漏于人,三章莫舍。若潜谋讨袭,理实不容,漏彼诸蕃,情更难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

唐朝张鷟这种用解释判例的方法,同秦汉乃至于魏晋南北朝均有明显不同。

秦《睡虎地竹简》中的“廷行事”,是当时依例审案的重要根据,但只规定比附方法,没有引征法律规定和便于适用的司法解释。诸如:凡罪人格杀捕盗官,按“廷行事”,作为贼盗凶杀重犯从严惩处。殴打曾祖父父母的罪犯,一律按照殴打祖父母的成例,为城旦。汉朝首开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引经决狱之例盛行开来。如:1981年9月甘肃武威市出土的《王杖诏书令》中规定:凡欺凌由君主授予王杖的高年老人,不分官民,一律依例判弃市死刑。如过误伤父,非出本心,则可比照董仲舒引经决狱的成例减轻处罚,不再依律枭首示众。

通过与秦汉以例断案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伴随唐朝步入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当时的封建罪刑法定主义有了明显加强。以《贞观律》为基础的唐律,以《永徽律》为基础的司法解释,构建了唐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时期发挥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作用。而判例的发展则受到相应的限制,特别是在李治当政的永徽年间,曾经以“条章备举”为由,将刑部少卿赵仁恕上奏的《法例》三卷,“废而不用”,(《新唐书·刑法志》)。但至中唐时期,由于百年来唐朝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明显变化,使得唐初制定的律文有些不适应。这不仅要求开元时期的当政者对律文疏议进行重新刊定,同时也要求有成熟的判例与司法解释来解决《唐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案件,弥补法典审案的不足,以及灵活解决个案的要求。

但是,判例与司法解释的运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反对司法官吏以例为奸,破坏法律的正常运作。

再次,如按现代法学分类标准,《龙筋凤髓判》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方面:第一,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涉外经留纠纷方面的判例;第四,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判例;另外,诞生于盛唐时期的《龙筋凤髓判》,既有同现今比较接近之处,同时又有古代中国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内容当中,还有涉及其它方面的判例。譬如:第一,处理违反封建纲常礼教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不应言而上言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科举考试方面的判例等;因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以上内容,对《龙筋凤髓判》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

传统法律语言特色

(一)语言精练

古代中国自春秋战国兴起封建法典化运动以来,经历了秦朝的进一步发展,到汉代,其法律体系日益庞大,就法律形式而言,已有律、令、格、式四种。从律文来看,共有四类,即《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总计有六十篇之多。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大辟(死刑)409条182事,死刑决事比13472事。因此,“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与前相比,法典化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体系庞杂、内容重复、语焉不详的缺陷。自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经过四百多年的改革,法典化运动有了新的发展,其总趋势是精简或合并律文,变汉律六十篇为唐律的十二篇;变律令359章为唐律的502条。无论从律文本身,以及法律内容、法律语言,都进行了改革,法律语言也变得更加精练。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作为天宝最著名的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反映了唐朝立法司法的成熟化与定型化。《龙筋凤髓判》则是唐朝成功运用判例审案的集中体现,法典化的语言和判例化的语言两者相辅相成,集中体现了唐朝乃至古代中国法律语言的特色,其中,比较突出的特色是语言的精练。七世纪的唐王朝,是开放性的盛世王朝,其首都长安是国际性的大都市。各国使节、留学生、商人云集于此。外国侨民之间发生民事与刑事争端在所难免。为合理解决这些争端,《唐律·名例律·化外人有犯》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段文字加上标点共总二十九个字符,但它却高度概括了处理外国侨民在华涉及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侨民,发生争端时,按照唐律的规定,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外侨本国法律加以裁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属人主义。当不同国家侨民发生争端时,则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的规定加以裁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属地主义。应当指出,外国侨民在华发生的争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诉讼问题,既要考虑到国内法律的运用问题,又要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唐律上述规定中,人们会惊奇地发现,涉及外国侨民,不论是一国的,还是不同国家的复杂争端问题,唐律则用极其精练的语言,表达了属人与属地主义相结合,妥善处理外国侨民在华的争端问题,用于构建和谐的国内法律秩序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意境。使人们感受到唐朝法律学家运用法律语言的高超水平,以及唐朝法律文字经过反复斟酌,已达到如此凝练的地步,使人感叹不已。

不仅如此,唐律语言精练还表现在其它方面。例如《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该条共四十个字符,就将无故入室的情况下,主人有权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和不当防卫都做了精确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斩。这项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特例。凡是夜半无缘无故闯入人家,要处以笞四十的处罚,同时允许主人行使正当防卫。这种权利的行使,又有严格的界定,即必须是当场格斗而将入室者杀死的。超过这个限度就是防卫过当。此外,如果明知入室者并没有盗窃、抢劫等侵犯意图,而将入室者杀伤,该室主人应当承担不当防卫的责任,即按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处罚。从而用极其精练的语言,把刑法中各种防卫现象做了精确的描述,既让读者感到一目了然,又使执法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充分认识到,唐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如此精妙与简练,确实值得后人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加以借鉴。

四库全书总目中的介绍

四卷(浙江郑大节家藏本)

张鷟撰。鷟字文成,自号浮休子,深州陆梁人。甘露初登进士第。授襄阳市尉,累官四门员外郎,终於龚州长史。事迹具莫休符桂林风土记》,《旧唐书》附其孙张荐传中。称其儿时梦紫文大鸟止其庭。大父曰:吾闻紫文,鸑鷟也。若壮,当以文章瑞朝廷乎?遂命以名。员半千称其文词犹青钱,万选万中,时号青钱学士。日本新罗使至,必出金帛购其文。然所著作不?见,存於今者惟《朝野载》及此书。《佥载》已窜乱失真,惟此书尚为原。其文胪比官曹,条分件系,组织颇工。盖唐制以身、言、书、判诠诗选人,今见於《文苑英华》者颇多,大抵不著名氏。惟白居易编入文集,与鷟此编之自为一书者,最传於世。居易判主流利,此则丽,各一时之文体耳。洪迈容斋随笔-》尝讥其堆垛故事,不切於蔽罪议法。然鷟作是编,取傋程试之用,则本为隶事而作,不为定律而作,自以徵引洽为主。言各有当,固不得指为鷟病也。原本附有注文,为明刘允鹏所辑。采撮颇详,而稍伤冗漫。以别无他注,姑仍其旧录之。允鹏本名继先,字敬虚,武定人。嘉靖辛卯举人。尝著有《续事类赋》,今未见传本。惟此注附鷟之书,尚存於世云。

龙筋凤髓判的历史地位

张鷟为盛唐时期享誉国内外的著名法律学家,因他编撰《龙筋凤髓判》,才使天宝编例得以传世,并为宋元明清各代奉为圭臬;其影响所及,又遍于日本朝鲜诸国,从而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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