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 :暂缓缴纳进口税费的海关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21 01:52

保税(bonded;under bonded),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过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交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主要形式

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业务流程

流程图

第一合同备案

第二合同变更

合同核销

深加工结转

所需单证

一、申请建立保税工厂须向海关交验以下单证:

(一)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事项表》;

(三)企业申请报告;

(四)保税工厂管理制度及仓库管理员岗位制;审批程序:设立保税工厂由经办关员、科、处长、主管关长四级审批后,报办公室发文。

二、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

(二)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合同(一式二份)。

(三)已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登记手册》经报关企业输机打印的《加工贸易备案呈报表》 (预录入);

(四)如需外发加工,还需提供与加工单位签订的正本加工协议一份;

(五)如加工产品不直接出口而需结转给国内其他企业作深加工的,需提供深加工单位的出口合同或加工贸易手册;

(六)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外(工)贸 公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外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还应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

(二)进 料加工的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合同(一 式二份) ;

(三)与 加工单位的加工协议(正 本)加 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属外地手册,还应提供加工单位的保证函和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的关封;

(四)如 须外发加工,还应填写《外发加工申请表》,并提供正本加工协议一份。

(五)已 加盖公章的《登记手册》及经报关企业输机打印的,加工贸易备案呈报表》 (预 录入)。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加工贸易合同申请变更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一)企 业申请报告;

(二)合同变更金额超一万美元的,须提供外经贸部门批件

(三)变 更后的合同;

(四)加 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审批程序:一般项目变更只需二级审批,其中变更进口金额还需重新去银行变理台账。重点敏感商品增补关区以外进出口岸则需三级或四级审批。

五、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应交验下列证:

(一)外 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内 含设备不作价条款) ;

(二) 《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三)加 工贸易登记手册和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 录入) ; (注:贸易方式一律填写“不作价设备”,征免性质填写“加工设备”) ;

(四) 其他有关单证。

六、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所需单证:

(一)、已履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

(二)、进出口报关单;

(三)、预录入的报核单;

(四)、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

七、加工贸易手册延期所需单证:

(一)、需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

(二)、企业延期申请报告;

(三)、延期在三个月以上或第二次延期的,应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延期预录入单。

八、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出所需单证:

(一)、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

(三)、调出方的《登记手册》;

(四)、转出、转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九、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入所需单证:

(一)、转出地海关审批的《申请表》;

(二)、转出、转入双方《登记手册》;

(三)、转出、转入双方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

(四)、进口及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需提交的单证:

(一)、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二)、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三)、海关核发的原加工贸易手册;

(四)、已加盖企业印章并与总册相同类型的未使用《登记手册》;

(五)、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意见;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一、客供辅料的审批。具体范围是署监(1996)120号附件所列78种商品且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对超过范围的按手册管理。

接受登记备案时应收取下列单证:

(一)、企业在海关《辅料登记本》上登记并编号;

(二)、与外商签订的产品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

(三)、进口辅料的发票复印件二份;

(四)、如果是外贸或工贸公司同时还必须提供与工厂签订的外销产品收购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政策

(一)免税、保税及税收政策

进口的生产设备和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境外和区内间进出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用于加工出口的料件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采用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内销时,按料件进口价格计缴关税及进口代征税。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生产型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

(二)免证及其它减免

境外和区内之间进出货物,免配额,免进出口许可证(被动配额除外);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设备免税无需外经贸部门审批;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注册外资贸易企业无条件限制。

(三)外汇政策

企业可均开立外汇帐户,实行意愿结汇,不限额留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购汇。

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准予备案的材料,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是对货物而言,一般说保税货物,它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上述货物则称为保税货物。

工厂

由具有建立保税工厂条件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向海关递交申请书,经海关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实地勘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保税工厂并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加工登记手册上加盖保税工厂戳记,加工单位凭此进口料件,保税加工出口。

仓库区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中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制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是指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市张家港市沙头角街道、深圳福田、福州市海口市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青岛市宁波市汕头市、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半岛。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市深圳市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市宁波市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负责验收和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分两类:A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的公共保税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有9项: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

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作用:一是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二是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三是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港区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区港一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口加工区相比,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比,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口加工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工优势。

中国现有保税港区情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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