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刑法考 :商务印书馆出版图书

更新时间:2023-10-31 11:18

《历代刑法考》是清代法律史学家沈家本创作的法律学著作。1912年,收入《沈寄先生遗书甲乙编》的甲编。

《历代刑法考》包括《刑制总考》、《刑制分考》、《汉律摭遗》、《历代刑官考》等。该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源流、法律思想的变革、法典的发展变化、法学的兴衰、历代法律的得失优劣都进行了研究。起止时间从三皇五帝起,到清代宣统时期。从立法、司法、律文、例文、律文和例文的字义、音韵、古义、今义都进行了考证和评述。

《历代刑法考》决定了沈家本为中国第一个法律史学家的地位。并为中国封建法律改革奠定了基础,还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提供了借以参照的理论与历史依据。

作品简介

《历代刑法考》是中国近代法历史学的奠基著作,详细地考证了自唐虞、夏、商、周至县明代历朝的刑法制度,包括刑制总考四卷,论述了唐虞至明的刑法概况;刑法分考十七卷,对历代刑罚、刑讯制度作了考证;赦考十二卷,考证了历朝赦免制度;律令九卷,摘录和考证了历代刑事法律和法规;狱考一卷,对监狱的设置作了考证;刑具考一卷,考证了各种刑具;行刑之制考一卷,对行刑制度,行刑日期和停刑日期作了考证;死刑之数一卷,考察了各朝死刑的种类;唐死罪总类考一卷;充军考一卷;盐法考、私矾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丁年考合一卷,对有关监狱的营造、私人买卖矾、茶、禁酒、家庭及成丁年龄等法律作了考证;律目考一卷,对各朝刑书书目做了考证;汉律摭遗二十二卷,详细考证了汉代各种刑法制度;明律目笺三卷,对明代法律制度进行了重点考证;明大诰峻令一卷,考察明大规定的各种酷刑;历代刑官考二卷,考察了各朝刑官制度。

版本信息

1912年中国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影印了《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二编,《历代刑法考》被编于甲编。单行本《历代刑法考》点校本主要有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的版本,繁体字,直排,由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全四册,书首有点校说明,简单介绍沈家本的生平、在法律学上的主要成就与修律成就,及点校工作底本、凡例等。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历代刑法考》一书为沈家本晚年作品,该书的写成,既有其独特的学术思想背景,又有其复杂的社会现实背景。

从学术思想上看,在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法律被视为治国的辅助手段,也就是所谓的“德主刑辅”。在法律与道德的比较中,统治者更多地强调德治、人治,轻视法治,将法置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用《晋书·刑法志》的话来说,法律是圣人明主“不得已而用之”的工具。对法律的轻视,造成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学研究的滞后。清代中叶,考据学派兴起,士大夫纷纷钻进故纸堆,很少言及政事,并以谈法为耻,因此,对中国的法律研究除刑名幕友们诠释律文之外,其他几乎可以说无成就可言。乾隆时期编的四库全书,在政法类法令之属仅仅收入《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二部律书,其余法律文献一概不收。纪昀在《钦定四库全书总目》中按:“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其实,这也是清末以前中国士大夫对法律的普遍心态。沈家本走上律学研究的道路,与他几十年的刑部职员生涯分不开,也与清末朴学渐衰、实学渐长的学术环境分不开。沈家本自24岁入刑部补职,因家学渊源,在功名之余留意律学。近代另一著名法律学家薛允升对沈家本的影响极大,而沈家本也极为推崇薛允升的法学著作与思想。故有人说,薛允升之所以成为薛允升,有赖于沈家本的后师之功;而沈家本之所以成为沈家本,则仰仗薛允升的前导之师。由此可见,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的著成,是与薛允升的前导作用分不开的。另外,就学术氛围来说,近代西方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惊醒了中国人天朝大国的迷梦,“睁眼看世界”日渐成为有识之士的共同心声。清代乾嘉时期的朴学地位已为道咸实学所取代,讲求经世致用,提倡研究实政之学是道咸实学的主流精神。沈家本青年时期受家庭与社会文化氛围的熏陶,“从事经史考证之书”,但于1883年考取进士后,“自此遂专心法律之学”,从朴学转向实学,讲求经世致用。《历代刑法考》虽属考证著作,但沈家本著述此书的目的却在于指导修律实践。

从社会背景来看,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渐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开始睁眼看世界,纷纷主张变法图强。沈家本从巩固清代摇摇欲坠的统治大厦的目的出发,深感变法的重要性。他于1902年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后,主持清末修律。在修律过程中,为贯彻清廷“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在翻译介绍西方法律与法学的同时,稽考中国传统法制,力求在中外法制的比较与融合中,选择一条“汇通中西”的法制改革道路。因此,《历代刑法考》可以说是沈家本修律活动的一个副产品。在修律过程中,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学派遭到了礼教派的非难与指责。沈家本通过对中西法制的对比研究,深刻指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落后与局限,并论述了引进近代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修律的重要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沈家本晚年通过全面考订中国传统法律,著成了《历代刑法考》一书。

作品鉴赏

《历代刑法考》所体现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治国。沈家本指出,“法”于治理国家关系重大,即“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安久治者也”。然而并非所有的法都有利于国家治理,沈家本认为立法须立善法,而要立善法须由精通法律、专门的立法者为之。沈家本严厉批评一些官员不懂法律而滥竽充数的现象。具体而言,沈家本认为立法者应该做到:“度长短者不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素。”

立法固然重要,但沈家本更强调“用法”之关键:“有国家者,非立法之难也,而用法之难也。”关于“用法”,沈家本认为主要在于“持平”和“得人”。唐朝立法宽大,削减严刑峻法,遂有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即便如此,武则天当政时期因用法者为周兴来俊臣之徒,沈家本由此得出结论:“益可知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2.法须统一。法律乃一国之典章,人人均须遵守,所以法律必须统一。沈家本之“法须统一”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立法权须统一。据《周官》记载,周朝只有大宰和大司寇为立法之官,小司寇及其以下“皆奉行之人,不得干预立法之权”,对此沈家本赞道:“立法之权必须统于一方无分歧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沈家本还主张罪刑法定,反对比附援引,称西方国家已不用比附之法。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能因身份而异。沈家本批驳人如草木有“秀茂”之分而适用法律应有不同的观点,并抨击“八议”之贵族特权制度。

3.德主刑辅。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沈家本尊崇儒家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他指出必须在“教之不从”的情况下才能施以刑罚,即“以教为先,而刑其后者焉”,若“不教而诛,先王所不忍也。”法律只是治国之举措而已,其宗旨不是威慑百姓而在于辅助道德教化。沈家本非常重视教化对治国的作用,认为刘恒废除肉刑以后又几度引发肉刑存废之争,而即便存有肉刑也不能止奸邪,其根本原因在于教化之不行。他还认为死刑之存废也与“教养”有关。当时欧洲已兴起废止死刑之说,甚至有些“小国”已经废止死刑,而“诸大国皆不能行”,究其原因,乃“教养”所致。小国“教养”易行,故废除死刑更易;而疆域辽阔之大国,“教养”之事不能尽善尽美,若宽贷死刑,则易滋长为恶之心,徒留后患。对普通百姓的教化固然重要,而对罪犯的教化亦不可忽视。监狱在古代有不同的称谓,夏日“夏台”,殷为“菱里”,周为“囹”,而当初设监狱的本意并非“害人”,而是“幽闭思”、“改善为恶”(应为“改恶为善”),“以感化为宗旨”,这也与当时的新学说相契合,沈家本因而感慨:“名理自在天壤。”

4.慎刑慎赦。沈家本反对酷刑和重典。他认为,重刑、酷刑并不能达到统治者预期的目的,有百害而无一益。明朝重法相沿数百年,却“无益于治,其成效可睹矣。”因此,沈家本大声疾呼行“慎刑”之道,并告诫世人:“当如唐之仁,毋若辽之暴。”尽管沈家本对《唐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依然能本着客观的态度,对唐之“十恶”制度提出质疑与批判。他认为将“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轻罪与前五条“谋反”、“谋大逆”等重罪并列为“十恶不赦”的范围,有违唐虞先王之法。正是基于“慎刑”的思想,他坚决否定肉刑,抨击死刑的滥用和行刑之酷虐,反对“死刑报复说”,并在主持修律的过程中主张“改重为轻”,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刑、徒刑。沈家本的“慎刑”思想既源于对历史的总结,也反映出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悲悯的情怀。

沈家本在力主“慎刑”的同时,也主张“慎赦”,尤其反对“滥赦”。中国古代帝王以“大赦天下”施皇恩、示仁政,以缓解社会矛盾。但是“赦”应有度,“滥赦”不仅无益于教化,反而会助长犯罪,影响社会稳定。沈家本指出:“赦后不得言赦前事,定法也……此事自汉以来论之者多,其弊则在于赦之数,赦数则犯法者多,已赦而得言是法不信也,不得言而人易犯法是法害法也,赦之害如此,赦数何为哉。”他得出“大抵盛时赦少,乱时赦多”的结论,故主张当政者要“慎赦”。

作品影响

《历代刑法考》在系统整理中国法制史料方面是一个创举,是具有总结性意义的一部著作。《历代刑法考》对中国法律历史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学的奠基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是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必读参考书。  《历代刑法考》自问世以来,即成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近代法制变革的经典之作,受到海内外法学家的广泛重视。

作品评价

《历代刑法考》的特点,具体说有以下三个方画:①内容丰富广博,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长达几千年,其间除了各代朝廷所颂行的律令外,专门的法学著作为数不多。在全面系统地整理并研究古代法制史这方面,该书是首创性的,历朝与刑法有关的资料在该书中搜罗备至,如刑法制度刑官制度、律令变迁、各朝放免、监狱设置、刑具种类、行刑方法以及盐法、茶法、酒禁、同居、丁年等等,各体具备,巨细无遗。编写体例上,则按目分列,逐条详析,从古至今,渊源穷本,既眉目清晰,又不失之芜杂。②文献考订精深。作者对中国传统的小学有很深的根底,该书量见功力的地方,即是作者对先秦、两汉文献的考订。作者考释条目字词,先从训着手,援引典,穷其本义,推其源流,以见立法之初意及后世之演化。同时,作者又注意吸收清代朴学大师段玉裁桂馥王筠朱骏声等人的研究成果,并能经常提出自己的创见。因此,作者对先秦、两汉的刑法制度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前人未曾论述的成果。③该书的论述着重于《汉律》、《唐律》及《明律》。《唐律》上承战国秦汉,下启宋元明清,是中国现存最早又最完整的古代律法,并为唐以后各朝代制订律法所宗,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明律》以《唐律》为本,又直接为《清律》所承袭,作者书中对《明律》的论述,其意便在于借鉴比较,两汉400余年间所定法规极多,刘奭以后,法令略为轻减,东汉以后又渐趋繁密,直至东汉末,法令因未经系统编纂、整理,各种法令在量刑上“轻重乖异”,体例上“错无常”,在实际审判中造成极大混乱,也给后人的研究带来了很大困难。作者在《汉律摭遗》中,对有关《汉律》的材料力求穷尽,考释则多引汉族之说解释《汉律》,因之使《汉律》面目大致可睹。《汉律摭遗》共22卷,约占该书篇幅三分之一,此亦可见作者于《汉律》用功之勤、研讨之深。

作者简介

沈家本(公元1840~1913年),浙江归安(今为浙江吴兴)人,清末法律学家。1902年,光绪下谕旨准备修订法律,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伍廷芳等人主持修订法律。1906年清朝改革官制,沈家本任大理院正卿,主管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1907年与法部右侍郎张仁对调,改任法部右侍郎。1910年,清政府设立资政院作为建立议会的基础,沈家本被任命为资政院副总裁。1911年,沈家本迫于丰乙教派的诸多指责,辞去修订法律大臣与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此后不久,清政权覆亡,沈家本拒绝民国政府要他出任司法总长邀请,闭门隐居,专心著述。1913年,73岁高龄的沈家本在京逝世,京师司法界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他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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