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荫 :民法学家

更新时间:2024-09-20 16:04

李祖荫(1897年-1963年)字麇寿,民法学家,祁阳市文明铺镇(今祁阳龚家坪镇酒塘村人。

人物生平

李祖荫从小受家庭熏陶,勤奋苦读,学有根底。1927年,他在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即东渡日本,就读于明治大学法律系专攻科。未及毕业,即应北京燕京大学之聘,于1930年回国,历任该校(专任)讲师、副教授。同时兼任朝阳大学教授、名誉教授及《法律评论》总编辑。后因与燕大教务长美国人司徒雷登意见不合,从1936年起便专任北大教授,只在燕大兼课。

抗日战争爆发,北平市沦陷,李祖荫拒不参加日伪组织的中南海怀仁堂大学教育界的集会。汉奸登门威逼利诱,他大义凛然,刚正不屈,并出示遗嘱,表示誓死不从的决心。

1937年冬,他冲破险阻,逃出北平,绕道天津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广州市,抵达长沙市,参加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三校联合组成的临时大学教学工作。次年,该校西迁昆明市,他因父母年老体衰,便留在湖南省,受聘为湖南大学教授,同时兼任民国大学教授,并为湖大创办法律系,任系主任;后又兼任训导长、法学院院长等职,直至长沙和平解放。

1944年,中国国民党政客李尧出任湖大校长,引起学潮。他身为训导长,因反对迫害学生而被解聘。李毓尧去职后,法律系全体学生一致要求李祖荫回校主持法律系工作,并于1945年暑、寒假两次派代表到祁阳市,登门恭请,1945年底他重新回到湖大。在湖大教授中他威信很高,在全国法学界也有很高的威望。但他在旧社会从不作官,一心致力于教育事业,志在推进民主与法治。西安市事变前夕,蒋介石电召蒋梦麟梅贻琦等著名教授去西安,他也是受召者之一,拒不应命。在湖南大学被解聘不久,国民政府曾任命他为某省高等法院院长,他一笑置之,不予理睬。

抗战胜利前后,他的思想进一步倾向进步,逐渐了解和接受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同情和支持进步学生活动,成为当时湖南省最著名的进步教授之一。1946后,他敢冒风险,在国共两党斗争高潮中,毅然聘请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李达担任湖大法学院教授。

1949年湖南和平解放前夕,在李达和其他共产党员的影响和帮助下,他应省长程潜的邀请出任省教育厅长,积极参与湖南和平解放活动,尽力保护进步师生,营救被捕学生钟振农、龙汉河出狱,抵制中国国民党反动措施,拒不执行白崇禧将教育厅和某些学校撤离长沙的命令,对促进湖南和平解放和保护湖南的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长沙和平解放后不久,他应召去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兼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以后历任国务院参事、国务院法制局委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并参与《宪法》、《婚姻法》等重大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二、三届委员。晚年,他仍然关心法学教育,勤于著述,为北京大学研究生讲授《中国法制史自学辅导》,组织编写《清史刑法志注释》和《中国民法史书目简介》。上述两书均于195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亲属成员

祖父

李蕊,清同治十三年(1874)甲戌翰林。

父亲

李承阳,清末秀才

个人作品

李祖荫治学严谨,博采众长,穷本究源,自成一说。对民法造诣尤深,蜚声法学界。著作十余种,共数百万言,已出版的主要专著有:《比较民法总则编》、《中华民法总则评论》、《民法概要》、《法律辞典》、《法律学方法论》等,这些著作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影响颇大,曾被许多大学法律系用作教材或主要参考书。他还编了《法律艺文综》、《民法文选》、《古今法学文选》、《英文民法文选》等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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