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2004年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2:53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是爱国华侨黄仲咸先生创立的。从2002年至今连续十二年为老区学生发放助学金、奖学金。为了提升奖学金发放工作水平,总结经验,提高奖学金的社会效益,11月12日至14日,省老促会会长谢先文、副会长陆志华、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黄湘江、秘书长林再发、理事长助理刘清影等一行深入漳浦、平和县参加2013年度奖学金发放活动。漳州市老促会会长黄长茂、第一副会长黄汉河、副会长陈老钦、副秘书长林龙水陪同参加。漳浦县委书记曾智勇、副书记许鹃君,平和县长黄劲武、副县长赖武平等热情接待。

业务范围

资助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

理事成员

二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届监事会成员名单

发展历史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独资创会理事长黄仲咸先生(1920年-2008年),印度尼西亚籍华人,祖籍南安市码头镇仙都村。1935年,他离乡背井南渡印尼谋生,从垦荒务农、筑棚养猪、开爿经商、创办工厂到开办银行,经数十春秋风雨冰霜、血汗胼,事业有成。他身在异域,情系故土,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即捐资兴办家乡公益事业。改革开放后,他慨然捐献巨资建造学校、医院楼宇及村道58个项目,总面积达13万8千多平方米,受益单位包括2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医院。还助建扩建长汀县“希望小学”、安溪县第一中学教学楼和南安儿童乐园、妇幼保健院等21个工程,创设福建省黄仲咸文学奖,资助地方史志的编和出版,支持灾区群众重建家园,为家乡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1990年,他创建“南安市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广泛持久开展奖教助学活动。1993年他捐资2000万元在南安市区兴建“南安必利达大厦”,翌年又独资1.5亿元于厦门市区捐建“厦门必利达大厦”,作为2004年9月创办的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的永久性业产。2002年开始,他的公益活动扩大到全省山区、老区。至2012年,资助省山区、老区品学兼优的贫困的高中、中专生达75050多人次,发放助学金4002.5万元。在南安,至2012年已有27696名次师生获奖或受助,奖助金额达1147.76215万元。在泉州市厦门市每年捐资慰问贫难侨,帮助有困难的归侨子女上学。2005年2月3日,他和夫人戴子媛女士在厦门市公证处立下遗嘱,将南安必利达大厦(面积11611.31㎡)、厦门必利达大厦(面积44895.62㎡)、香港中行寄存的11000两黄金、厦门中行847.77万元存款、南安水头镇60亩地皮的使用权及其全部收益归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所有。2006年4月20日,黄仲咸先生偕同基金会其他领导一行五人,在香港中行按时价将11000两黄金售出,所得款项6458.10万港元悉数转入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账户中。8月18日,在厦门市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又顺利地完成了厦门必利达大厦产权过户给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的法律手续。几十年来他捐资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累计资金高达5亿多元人民币。

黄仲咸先生并非南安市华侨首富,然而为振兴教育,不惜倾其资财,因此,被世人誉为“南安陈嘉庚”。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授予金质奖章、荣誉证书和匾额,并于1995年为其立碑嘉奖;国家教育部授予“尊师重教、振兴中华”奖牌。1999年10月1日,他应邀参加建国50周年庆典,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福建电视台东南卫视、省教育电视台、厦门电视台和其它报刊、杂志都对黄仲咸先生的事迹作了专题报道。

2003年9月26日,经厦门市12届人大第6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黄仲咸先生“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10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黄仲咸先生“福建省荣誉公民”称号。2004年5月,他荣获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华侨捐献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9月,被推选为“福建省首届感动教育十大杰出人物”之首,12月,荣获《南风窗》杂志“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奖。2005年1月,在中央电视台、海峡都市报、东南卫视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荣获“感动福建”2004年度十大人物奖。2006年5月,荣获省民政厅颁发的首届“八闽慈善奖”。2007年4月26日,一年一度的中国公益盛事——“奥康。善行天下.2007中国慈善家排行榜”发布典礼盛会上,黄仲咸先生荣登第七名。2006年12月,荣获南安市荣誉市民称号。2008年4月12日,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7年度“中华慈善奖提名奖”。2009年7月7日,中华慈善总会授予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助老、助医、助学“中华慈善突出贡献(项目)奖”。2010年2月4日,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单位,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匾。2010年3月1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捐[2010]1号]文授予黄仲咸先生“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特别突出贡献奖”,同时决定给予黄仲咸先生立碑表彰。 201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黄仲咸先生“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同时颁发金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2010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再次对黄仲咸先生立碑表彰,碑文为:“黄仲咸先生,祖籍南安市。旅居印度尼西亚,情系桑梓,慷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为颂扬功德,特立此碑。”2011年11月,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黄仲咸先生“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功勋奖”,同时颁发金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2013年5月,在全国老促会系统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工作现场会上,被评为“支持老区建设先进单位”。2013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福建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

主要活动

上杭县发放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助学金

9月16日,上杭县隆重举行2006年度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助学金发放仪式,175名贫困学子每人获得了500元的资助。五年来,该县共有510名品德兼优的贫困学子受到资助,累计资助金额达25.5万元。

关于推荐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发放助学金的公示

根据安老促[2010]004号文件精神,我校可以推荐8名高一年山区老区贫困生接受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助学金的资助。根据资助的要求,在班主任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行政会研究,拟推荐以下同学作为受资助对象,现予公示:

林耀海 林清正 胡媛琳 苏燕灵

陈贵芸 叶婷婷 林坤新 林书香

对以上8名推荐人选有异议者,请于2010年10月8日下午5:00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反映。

安溪第八中学

2010年10月4日

支持泉州南安市疫情防控工作

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再次捐资13.5万元,支持泉州南安市疫情防控工作。

荣誉

2015年9月28日,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入围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起的,2015中国消除贫困捐赠奖提名。

2015年10月12日,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荣获2015中国消除贫困捐赠奖。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科教兴国”、“教育为本”。扶持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事业,促进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黄仲咸理事长独资捐赠的物业、黄金及人民币存款。它包括1厦门中国银行人民币存款捌佰肆拾柒万柒仟柒佰元整;2厦门必利达大厦(地下三层,地面三十二层,面积44895.62㎡);3南安市必利达大厦(地下二层,地面十二层,面积11611.31㎡);4香港中国银行寄存的黄金壹万壹仟两;5南安水头60亩地皮使用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32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资助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独资创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黄仲咸先生为我会独资创会永远名誉会长,许集美先生为我会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国家、民族,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提名并经理事会筹备会通过。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本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参与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活动的决定;

(四)模范遵守基金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指定召集人主持理事会。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北京现代职业学校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议重大捐资项目,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议重要人选的任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④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黄仲咸理事长的自愿捐赠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抵押、典让、转换、侵占或赠送。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资助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献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捐资抗疫.今日头条 慈善公益之窗.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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