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 :在离岸管辖区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4-09-21 00:04

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指在这些离岸管辖区内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离岸”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相比于在本土,美国商人们在这类“离岸”岛屿上开展贸易可享受更多便利。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展开,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打造法律规定宽松的经济区域,即离岸法域,允许非本国人及法人成立离岸公司,并在法域外开展业务。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为了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离岸公司开始相继设立。随着政策和体系的变化与完善,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离岸公司业务迅速扩展,20世纪末伴随着债务危机爆发以及离岸公司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联合指定相关制度对离岸公司业务进行监管和调整。

离岸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公司成立方式的不同,离岸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新设离岸公司和存续离岸公司。按照投资目的地地区的不同,可以分为典型离岸公司和变形离岸公司。根据设立人的身份和目的来分类,其中包括个人离岸公司和机构离岸公司。按公司目的事业不同可以将离岸公司分为离岸贸易公司、离岸投资公司、离岸控股公司、离岸金融公司、离岸咨询公司、离岸雇佣公司。成立离岸公司具有税收优惠、高度的企业信息保护、外汇管制自由等优势,但同时离岸公司也存在真实财务情况难以知悉、资信能力调查困难以及法人人格滥用情况比较明显等风险。

发展历程

起源

“离岸”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是指在离开美国海岸的岛屿进行国际贸易的税负和法律责任低于美国内地,相比于在本土,商人们在这类“离岸”岛屿上开展贸易可享受更多便利。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展开,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打造法律规定宽松的经济区域,即离岸法域,允许非本国人及法人成立离岸公司,并在法域外开展业务。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

20世纪60年代,美国实行的高税率政策迫使许多跨国公司前往境外低税收地区,通过各种转移定价和金融交易等手段逃避美国的高税收。由于开曼群岛地理上与美国同时区,是历史上的避税天堂,美国跨国公司纷纷在开曼群岛开展业务,无形中促进了开曼群岛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巴哈马在离岸银行业务方面曾一度领先加勒比地域其他地区,然而1973年巴哈马宣布独立后,为防止国际游资的冲击,巴哈马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国际金融界对其金融开放程度深感忧虑。此间,处于加勒比地区开曼群岛为了发展经济、吸引投资,率先创设了一系列法律。如颁布《银行与信托公司基本法》以及《外汇管理法》,法律设立的主要意图是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吸引跨国公司来此展开金融交易。于是,在开曼群岛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发展离岸金融态度日益明朗、金融基础设施逐步建成后,大量离岸公司、离岸银行等离岸金融主体相继从巴哈马转移到开曼群岛,巴哈马的离岸银行业领军地位逐渐被开曼群岛所取代。

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发展对美元体系和地位造成了冲击,牙买加体系宣布世界进入浮动汇率时代。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宣布允许本国银行跨国经营业务。受到加勒比地区税收优惠和宽松监管政策的吸引,进一步推动了加勒比地区离岸业务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至今

进入20世纪8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的"债务危机"频繁爆发,同时跨国非居民对信托、基金和保险等业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对离岸金融的了解逐渐提升,离岸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应用和对冲基金的兴起,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也给国际社会对离岸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20世纪末,国际社会开始努力规范全球离岸金融中心,并迎来了后离岸金融时代。一些超国家组织指责离岸金融中心成为避税天堂,发起大规模的批评和动议,要求离岸金融中心加强监管。此外,离岸金融行业的高度保密制度和低甚至无所得税政策,不仅为富人提供了避税机会,也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提供了便利。在国际压力下,一些国家签署了信息交换协议,承诺提高透明度,并加大了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离岸业务筹资的力度,以满足国际社会的要求。

2000年5月,金融稳定论坛发布《金融定论坛离岸金融中心分类结果及评估工作重点》报告,把42个离岸金融中心划分为与国际金融当局合作较好、合作尚可以及根本不合作三种类型。

2000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巴哈马巴巴多斯等离岸金融中心列入反洗钱不力的“税收天堂”黑名单。2000年7月,根据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的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要求货币、汇兑事务与统计部发起一个自愿的离岸金融中心评估与技术援助计划,以便强化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增进各监管组织的合作。尽管这些报告对离岸公司没有直接约束力,但是对于东道国却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资本协议,在这个资本协议框架内,强调了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避免银行利用控股公司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约束。

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对中国内地进行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以38.41亿美元位列第二。这个方圆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岛,有来自世界各地的35万家公司在此注册。到2006年,离岸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增长速度已达到每天两到三家。

2002年7月,美国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对出于避税动机迁往海外注册的美国离岸公司实施处罚,包括取消这些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商业合同等。

2006年10月31日,在新加坡修订的《公司法》中,新加坡并未对离岸公司注册单独作出规定,而且作为普通公司类型登记注册。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离岸公司登记注册大体有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新加坡会计与商业注册局(ACRA)是公司注册的唯一机构,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通信和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行业需向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外,其他商业机构和公司直接通过ACRA注册完成即可开展业务。二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中至少有两名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少有一名新加坡居民作为公司董事,同时还需要一名当地秘书。三是注册资本为10万新元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只要缴足新币1元即可成立公司。四是注册新加坡公司需提供新加坡本地注册地址.公司运营及联络地址可与注册地址不同。

2008年,G8、OEC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金融稳定论坛、IMF以及税收正义网等一些超国家组织凭借对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天堂的指控,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对离岸金融中心的责难和动议,要求各离岸金融中心重点提升对离岸公司的金融监管水平。

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税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9]82号文规定,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离岸公司)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但此规定执行起来还有难度。

截至2017年12月,在开曼群岛注册营运的银行与信托公司近350家保险公司近950家,开放式基金约10200家,全球排名前50的银行中有40家落户开曼群岛,离岸公司对开曼群岛更加青睐。

2019年12月,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三亚)试验区揭牌设立。近年来,海南不断推动国际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发展完善,2021年颁布的《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实施步骤。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作为法律授权的特定区域,着力打造为离岸公司注册环节简单、管理宽松成本低廉、可以获得诸多优惠政策和利益且创新创业主体无需亲临离岸公司注册地便可在全球任何区域开展实体经营的区域。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同中国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该通知规定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基本信息

定义

离岸公司是指在这些离岸管辖区内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许多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纷纷通过法律手段创建特别宽松的离岸管辖区,在他们的领土上允许国际人士成立离岸公司。

"离岸"意味着投资者的公司在离岸管辖区注册,但投资者不必亲自前往当地,他们的业务可以在世界各地开展。例如,可以在巴哈马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可能在欧洲和美洲之间进行。

离岸公司的定义的确因各离岸法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且理论界对其定义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然而,根据离岸公司的设立目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方式的共同特点,存在一些法律上的一致性。根据这种观点,离岸公司是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根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设立的、不在该离岸法域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资本运作,使境外投资者能够获得一系列福利,如税收优惠、法律灵活性、保密性等。所以,离岸公司的定义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具体的法律界定和特征可能因离岸法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常见的海外离岸公司国家及地区:

以上参考资料来源:

特点

保密性

在海外某些国家注册公司,不一定必须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外国人也可以去注册公司。为了吸引外国企业前来注册,不少大洋岛国规定,海外离岸公司的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口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公司的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这样一来,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与投资者的法律纠纷,往往可以逃避某些责任。

减免税务负担

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缴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费用。还可利用离案公司妥普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举例来说,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办理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个过程需要多花费很多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从而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出口配额限制,这样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所有海外公司都有减税或者免税的政策,每年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税务的负担。如果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则避免了来源国的高关税

无外汇管制

由于外汇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融资。和等待资格审查和批准相比,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性价比更高,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使得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通过海外公司,可直接在当地申请有关商业或项目贷款;直接或间接的境外上市,达到为企业融资的目的;或国内母公司在海外融资时,海外公司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主要存在形式

离岸公司基本采用的都是纯粹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这样做有几个好处:第一,通过控股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隔离,可以避开一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汇管制限制;第二,可以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实现法律选择或法律规避的目的。离岸控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而不会追究最终控制人的责任;第三,便于资本运作,实现海外间接上市。直接在境内上市或直接在海外上市有较严格的限制,通过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申请上市,境内企业可以更顺利地实现间接上市融资的目的;第四,便于避税和利润分配安排。离岸金融中心的税负较低,很多避税行为得到默许,而控股公司的形式有助于进一步进行税务和总体成本规划。

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经济实体,它们构成了关联企业,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编制财务报表。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可以延迟缴纳应缴税金,并且母子公司层级越多,可以延迟缴纳的税金也越多。

分类

按公司成立方式分类

根据公司成立方式的不同,离岸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新设离岸公司和存续离岸公司。新设离岸公司是指根据离岸公司法规要求,在离岸法域内注册或将资金注入到离岸法域的空壳公司中而成立的公司。存续离岸公司是指已经在离岸法域之外依据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成立的公司,再经过离岸法域的公司登记官的批准并获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按投资目的地区分类

离岸公司按照投资目的地地区的不同,可以分为典型离岸公司和变形离岸公司。典型离岸公司是指投资目的地为非投资者本国也非离岸公司所在国的第三国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享受离岸法域所提供的税收优惠、隐私保护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也能够进行合法的国际交易和投资。变形离岸公司是指投资目的地返回投资者本国的公司,旨在规避法律对本国企业转投资的限制或者使其具有外国投资者身份,从而享受外国投资者待遇。这种类型的离岸公司通常被用于进行国际资金流转和资产保护。

按公司目的事业分类

按公司目的事业不同,可以将离岸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以上参考资料来源:

按公司的设立人分类

离岸公司可以根据设立人的身份和目的来分类,其中包括个人离岸公司和机构离岸公司。个人离岸公司主要由个人设立,设立目的通常涉及到投资、税务规划、财务保密和移民等方面的考虑。这些个人离岸公司一般为高收入阶层设立,旨在通过离岸公司的优势来减少纳税、资产保护和隐私保密等。

机构离岸公司则是由法人团体、公司、基金等机构设立,设立目的也可能涉及到跨国投资、资产管理、国际化经营、融资等方面的考虑。机构离岸公司通常规模更大,拥有更多经营资金和资源,更常用于面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和进行国际财务规划和税务优化等活动。

离岸公司的注册

设立离岸公司确实是企业间接境外上市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在离岸法域注册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境内企业可以通过该离岸公司进行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得境内企业的控股权。然后,该离岸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入境内企业,以实现境内企业的间接上市。

注册地域

离岸公司的注册地通常是一些特定的离岸法域,这些地区往往是资源相对匮乏的小岛国或低税负的贸易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制定了离岸公司法,以吸引外国资本和促进经济发展。这些离岸法域通常提供了一系列有利于注册并经营离岸公司的法律和金融优惠政策。例如,它们可能会提供低税率、免税或税收优惠等经济激励措施,吸引外国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注册和运营。此外,离岸法域还通常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投资者隐私的措施,确保其注册的离岸公司可以享受较高的隐私和保密性。这些离岸法域的政府通常从离岸公司的注册、管理和服务中收取注册费、管理费等收费。

法律依据

离岸法域为了明确离岸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管理,往往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或在普通公司法中设立专章,以规定离岸公司的设立程序、经营管理规则、解散清算程序、管辖等相关问题。这些法律体系通常被称为离岸法域法律框架,提供了离岸公司的法律基础,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当投资者考虑注册离岸公司时,他们需要遵循该地区政府专门针对离岸公司而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普通的。例如,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离岸公司,投资者必须遵守《维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的相关程序。

不同的离岸法域具有不同的离岸公司法规范。离岸公司法规范通常包括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公司的治理要求、股东和董事的权益和责任、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这些法规范为离岸公司提供了灵活且有利的公司运营环境,同时也带来了对离岸公司的特定义务和监管机制。

选择可靠的中介机构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在考虑进行离岸公司注册活动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的政治环境、立法体例、中介机构、交通、通信和银行服务等诸多因素。在这个过程中,选择一家专业可靠的中介机构来代为进行注册活动是很常见的选择。

这些中介机构通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注册手续和要求,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表格,协助投资者完成注册过程。

选择一家专业可靠的中介机构非常重要,因为他们将处理投资者敏感的财务和法律文件。投资者应该仔细考察中介机构的信誉和声誉,了解他们的服务范围和费用结构。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咨询其他投资者的经验,获取他们对于选择中介机构的建议和意见。

符合非当地居民要求

当投资者考虑注册离岸公司时,他们需要知道设置离岸公司的目的是吸引外国投资者,并促进注册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离岸公司的注册人不能是注册地区的居民。

禁止注册地经营

离岸法域通常禁止离岸公司在注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虽然离岸法域的政府部门允许设立离岸公司,并向外国投资者收取管理费用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他们也不希望离岸公司干扰当地的正常经济秩序。

在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地,法律禁止在当地注册的公司与当地居民进行交易,也禁止拥有当地的不动产,这被称为“岸内交易”。为了规避这些限制,公司选择进行离岸交易,即将交易活动转移到公司注册地之外的地方。由于这些交易的收入源于注册地之外,几乎所有离岸司法管辖地都采取属地主义税收政策,对境外收入免税。具体来说,离岸公司可以享受直接税的免征,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遗产税、财产赠予税以及印花税等。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不会与第三国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注册资本

离岸公司注册所需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确实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而另一些地区可能要求较低。但一般来说,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这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离岸公司的目标常常是为了实现税收优惠、资产保护和商业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资本仅仅是离岸公司注册所需的最低限额,并不代表实际投资额。实际的投资金额可能取决于公司业务的规模和需求。

离岸公司的管理

由于离岸法域对离岸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的法律限制很少,且缺乏外汇管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料和文件可以保密。然而,这也导致当地政府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存在真空状态,给避税地的经济安全带来威胁。为了确保经济安全,离岸公司法一般禁止离岸公司在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如果离岸公司想要在本地开展业务,必须接受本地公司的监管,并失去税收优惠。因此,离岸公司具有非本土化的特点,离岸公司在注册地的存在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没有实质意义。因此,离岸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

离岸公司的管理可以存在着名义上的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之间的区别。实际所有人是指拥有和控制离岸公司的实际权力和决策权的人,而名义上的所有人则是在离岸公司的注册文件中列出的所有者。在某些离岸法域中,要求离岸公司在当地设置一个本地经理。本地经理是指在离岸法域内居住并能够处理公司事务的人。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促进就业和增加当地经济收入,同时确保离岸公司与当地经济和社会联系紧密。实际上,离岸公司的管理工作可以通过现代通讯工具例如电话、邮件和视频会议等远程进行。

离岸公司的确主要适用于资本运作和资产管理,而不是在注册地开展实际业务活动。因此,离岸法域一般规定离岸公司不得在注册地经营,这是为了确保离岸公司的离岸地位不受损害,同时维护当地经济秩序。

开曼群岛

开曼岛设有公司注册局。理论上讲,企业可以直接到注册局去注册,但最方便的是委托有执照的专业代理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所有的注册公司都必须在岛内有一个登记地点,要有注册地点、提名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即使是离岸公司也要每年在岛上举行一次董事会。而专业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一切服务,即提供注册地点、提名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议。此外,还保管注册公司的有关信息。因此实际上这些代理机构行使了公司托管的作用。

开曼群岛设有金融管理局,对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企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些企业要分别根据1989年的《银行信托执照条例》、1993年的《共同基金法》1979年的《保险法》、1984年的《公司管理法》取得相应的执照;必须有注册地点,保留历年股东、董事名单以接受公众的检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开放式基金必须任命审计员,每年向业主们和政府递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凡是要在岛上从事贸易、零售、不动产、旅馆、餐饮、维修服务或本地船务的企业,必须根据《本地公司法》取得执照。如果开曼当地人对这类企业拥有的权益不足60%,必须向开曼移民局说明这类企业在当地提供服务的必要性。免税公司由于不在岛上营业,对其管理比较简单,如不必保留历年成员的名单,不必向注册局报告;不必举行股东年会,但每年要在开曼举行一次董事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在修改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方面没有限制;年报非常简单,只需要说明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有没有变化(若有变化则要通知注册局)、有没有违反公司法条例、有没有在岛上经营即可。

毛里求斯

根据毛里求斯法律规定,离岸公司必须由一家离岸管理公司来管理运作,离岸管理公司对离岸公司的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划有很大的建议权,离岸管理公司是金融机构营销的重点。毛里求斯向国际投资者提供两种类型的离岸公司一一全球商业执照类别1(GBL1)和全球商业执照类别2(GBL2)。二者的主要区别是:GBL1被视为毛里求斯税务居民,且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优厚待遇:而GBL2无须在毛里求斯纳税,因此,也无法享受与其他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优惠。GBL1类型主要用于构建投资和项目,建立票据中心或海外财务管理中心,以及提供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在新的财政预算内,政府对此类型公司给予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持有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发的“全球总部管理许可证”的公司,可以获得8年的税收减免:持有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发的“财富管理中心许可证”的公司,可以获得5年的免税期。

在政策方面,毛里求斯外汇管制,资本、利润和股息可自由汇入汇出:所有公司均为100%外国所有权:证券交易所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并可双重上市。在配套产业方面,毛里求斯有接近200家离岸管理公司可提供离岸公司服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则可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在人才方面,毛里求斯拥有高素质的英语和法语双语劳动力,可全面覆盖非洲英语区国家以及法语区国家:会计、商务和法律人才丰富,且劳动力成本相比其他离岸国家低很多。在税率优惠方面,截至2017年6月末,毛里求斯已与4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另有8个非洲国家的协定正待签署和生效。企业在毛里求斯设立离岸机构,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的税收优惠条款,包括股息红利税、利息税、版税、资本利得税。在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IPPA)方面,毛里求斯与23个非洲国家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协定遵循尽量减少任何针对投资的剥夺行为的方法鼓励和保护投资。不仅如此,该协定还规定了保证投资的资本和收益的回流,处理投资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在战争、国家紧急情况、叛乱等的损失赔偿。

优势

税收优惠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有助于合法避税,降低财务和税务负担。根据不同的离岸法律体系,离岸公司可以以较低的税率(如1%)或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处理营业收入和利润。

高度的企业信息保护

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料和文件通常被严格保密。在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公司在当地注册的股本构成、董事名单以及公司业务情况等可以得到保密。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面临投资者的法律纠纷,它可能可以避免承担某些责任。离岸公司的背景资料无法被公众查询,只有获得合法进口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这些资料。此外,法律严格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向外界任意泄露这些信息。

外汇管制自由

不仅可以帮助客户在境外开立账户,还可以在国外的外资银行开设离岸账户、储蓄账户、支票账户、信用证账户和电话银行账户等。通过这些账户,客户可以轻松进行结算、汇兑和提现等操作,享受更加自由的金融服务

打破关税壁垒,便于进出口

通过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企业可以通过将产品出口至离岸公司,再由离岸公司出口至目标国家,从而绕开关税壁垒,享受免税待遇,提高国际贸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效益。

企业形象提升、经济效益增加

的成立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并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海外注册还能方便企业进行资本重组和分离,并且使得曲线上市变得更容易。

企业融资能力提高

海外离岸公司的设立可以帮助企业避开外汇管理限制,方便引进外资和加强海外融资能力。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没有限制,可以直接在当地申请商业或项目贷款。同时,通过海外公司,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在境外上市,从而实现融资的目的。海外离岸公司的设立将为企业在海外融资时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册成本降低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程序简便、开放,且成本相对较低。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无需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也无需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公司,每年也无需验资。一般来说,当地政府批准成立离岸公司的时间只需1至2天。离岸公司成立手续简单,只需要至少一个股东和一个董事,并且股东只需购买一个股份即可完成注册。

企业经营管理便捷

离岸公司的管理相对简便。与传统公司相比,离岸公司无需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即使召开,可以选择在任何地点进行。管理程序相对简单,这使得管理人员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

突破企业经营范围限制

海外离岸公司的经营范围通常没有严格的限制,除非涉及到一些特定行业,如银行、保险、武器等。这意味着,注册在离岸地区的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经营业务,没有地域限制。

股东资格要求放宽

海外离岸公司在选择投资人、股东和董事方面通常没有严格的限制。对于股东和董事的国籍、年龄和资产等方面没有具体要求,大多数离岸地区也接受法人作为公司董事。

便于海外扩展

企业向海外扩展时,可以选择在海外成立子公司或合资企业。这样的海外公司可以享受许多优势,如较低的税收负担、灵活的法律环境和便利的市场准入。同时,海外公司也可以在国内投资,成为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这种反向投资的模式可以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离岸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税收区别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作法不同,离岸管辖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而不需要缴纳其他税款。这种管理费往往是根据管辖区的规定而定,通常不会很高,一般在1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与其他国家相比,这种管理费用相对较低。

信息披露区别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的有限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而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离岸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

经营地区别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而离岸公司经营地更为广泛。除注册地对离岸公司经营有限制外,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可以供离岸公司开展业务,从事经营活动。

离岸公司与国际避税

转移定价法

转移定价即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或者各个子公司之间通过代销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及资金借贷等活动确定企业集团内部价格,价格不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确定,而是离岸企业以整体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

对于有形财产的交易,离岸企业在资产销售期间通过对资产的内部定价,从而对交易价格进行人为调整,且这种人为调整不受交易双方市场供求关系或者公平竞争原则的约束,其目的是将集团公司更多的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中心。对于无形资产的交易,离岸公司往往通过拥有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增加子公司的费用从而减少税负。一方面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子公司的费用扣除,另一方面将收入留在避税地。例如,美国微软每年收入的75%来自许可费收入,其可以通过在爱尔兰设立公司(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长期保持在12.5%),将版权收入转移到爱尔兰,由此合理地减轻企业负担。2004年微软的全球税率从33%降到26%。

国际控股法

国际控股法即在离岸地设立集团的国际控股公司来调剂集团的财务资金,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到该公司所在国的账户上,实施财务运作,实现预定的财务目标。控股公司是指该公司在持有其他公司大量股份的前提下,控制其他公司的业务。企业在投资其境外子公司时,不仅被投资的企业在支付股息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而且子公司也需要向母公司所在国报缴所得税,双重缴税加重了跨国公司的税务负担。但是如果在避税地建立控股公司,将大量的股息搬移至避税地,就可以降低由此引发的税负支出。这是因为离岸金融中心对于资本利得、股息不征税或者征收极少的税,使得控股外国基地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对于母公司双重高额税负的征收大量减少。

建立基地公司

基地公司是指以合理合法为前提在离岸金融中心建立的,为本企业进行减轻税负等一系列活动的公司。大部分离岸基地公司并不进行实质性贸易活动,而是采取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如金融基地公司、投资基地公司、信托基地公司、销售基地公司、采购基地公司等,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便利。以金融基地公司为例,金融基地公司在集团内部充当着借贷业务中介人的角色,它可以向集团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纳税人经常借助税收协定减少利息收入所产生的预提所得税,从事中介业务。

优惠与自身需求匹配

不同国际避税地的优惠不同,并不一定适合所有投资者,故总公司在选择离岸外国基地公司的注册地时,一方面会考虑比较常规的离岸金融中心,方便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同时也会对各个离岸金融中心的综合环境进行考察,例如该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投资环境等。总公司会根据综合情况选择最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离岸金融中心进行投资,以期达到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低化。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需要注意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重点优惠项目内容是否与自身需求相匹配。如新加坡政府专门制定新型工业法明确企业只要按照法律条文对规定产业或者部门进行投资,就可以享受5~10年的免税期。

风险与监管

风险

严格的保密制度,真实财务情况难以知悉

由于离岸法域的特殊规定,公众和机构难以了解离岸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包括其资产负债状况、内部关系以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资产和人事关系等。此外,离岸公司还可能通过虚假证明书等手段进行资金调度,增加了虚增资产和经营业绩的风险。由于离岸注册地信息的不透明性,制造虚假证明相对容易,比在需要信息公开的制度下更为便捷。

注册地管理制度宽松,资信能力调查困难

离岸公司管理上比一般公司较为宽松。这使得我们在进行海外调查核实国外买家的资信状况时,经常会遇到国外买家实际上是“壳公司”的情况。这些壳公司只是以离岸公司的形式获取了法人地位,但实际上并没有实体经营活动。因此,在海外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收到“无实体经营,资信状况不详”的反馈,很难获取到他们真实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

离岸公司的管理相对宽松,也为腐败官员提供了便捷的方式和途径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从而逃避追责。这给国家治理和打击腐败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法人人格滥用风险比较明显

离岸公司在实践中通常被用作资金的中转站,不真正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离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承担经营风险,但实际控制人却多了一层免受责任追究的保障。此外,由于离岸公司的海外性质,追究其责任时往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难以解决。即使对离岸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由于其未进行实际经营,往往缺乏偿还能力。因此,在海外调查中,往往难以获取到离岸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

欺诈风险

离岸公司还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由于监管薄弱,离岸公司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逃避法律追究等活动的工具。这给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各国的经济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洗钱中心”是离岸公司的另一代名词,不法分子利用离岸公司伪造境内外公司交易合同,以合法的交易形式作掩护,通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将赃款转移至境外“洗白”,还可能会建立离岸实体来操纵财务报表、夸大利润或隐藏损失。21世纪初,安然能源公司利用离岸账户隐瞒债务,向投资者呈现误导性的财务状况,使用离岸账户使安然公司能够持续进行欺诈活动,最终该公司倒闭并给投资者带来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经济风险

离岸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一定的经济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①各子公司之间往往只考虑如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少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可能使集团公司陷入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中;②部分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不当,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纳税人无法节税,甚至被税务机关课以重税和罚款,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③税收筹划本身是一种预测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离岸公司的经营环境、集团目标、政策导向的改变都会对税收筹划的有效性以及经济性产生较大影响。

法律风险

随着离岸企业业务的发展,专门负责代理企业到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并进行税收咨询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通过中介机构,企业只需要支付少量中介费就可以解决在哪注册、注册何种类型公司以及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等各种问题,同时可以获得税收便利。但是这种全权委托代理公司的行为蕴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者很可能完全依赖中介机构,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其余全部交给中介机构处理,无暇了解注册地的法律条款。根据注册地的法律,当未来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离岸企业可能面临着被“托管”的风险,甚至有丧失企业控制权的可能性。此外,在离岸企业架构设计中,通常将离岸企业设置在国内子公司之上,让其成为国内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一旦离岸企业在注册地卷人法律纠纷并发生不利于中方的判决,相关法律风险就会通过股权关系蔓延到国内的子公司。

法律监管

由于离岸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和作用越来越大,各国际经济组织也出台了一些规制措施。例如,2000年6月OECD公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报告中,确定了4条避税港的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将35个国家地区列为避税港。该组织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与其合作,否则将受到制裁。

作为离岸公司注册国,一些国家认为自己有自主权设计和选择税收体制。以美国英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离岸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相对完善一些。这些国家对离岸公司的监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依据国内涉外投资法进行监督;二是与离岸法域的国家签署双边协议,共同监管离岸公司的活动;三是依据国际条约进行国际立法。

从监管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对离岸公司自身的监管、对注册离岸公司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以及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管。

离岸公司虽然具有国际化的特点,但通常通过国内法进行监管。尽管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但由于离岸法域之间的竞争和某些离岸地区的抵制,对离岸公司的监管还有待完善。

相关概念

离岸公司报告制度

许多离岸管辖区要求离岸公司依法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这是为了确保离岸公司的财务经营成果的可靠性和透明度。此外,离岸公司可能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审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不同的离岸管辖区可能对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要求有所不同,离岸公司应确保符合当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离岸代理

“离岸公司”的注册和日常管理通常采取的是“离岸代理”制度。离岸代理公司是经过当地政府审查认可的代理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注册和管理服务。离岸公司的注册和管理都由离岸代理公司来负责,具体的经营活动则禁止在这些地区本土进行。随着“离岸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加,离岸代理公司也迅速扩张起来。

法定代理人是指在离岸地注册的公司必须根据当地法律进行资格审查,并授权律师、会计师或信托公司作为法定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代表其行使设立公司、收缴年费、出具证书和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职能。法定注册代理人的信息必须载入离岸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章程,其地址即为公司注册的法定地址。所以每个在离岸地注册的公司都必须指定一个注册代理人。

造壳上市

造壳上市是指国内公司股东在境外离岸中心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然后通过现金收购或股权置换方式取得对国内公司资产的控制权,最终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市场融资上市。一些离岸中心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设立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该区域内建立离岸公司。

离岸银行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活动。服务对象包括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离岸银行业务仅允许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经营。非居民可以将资金汇入离岸账户,离岸账户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至境外账户。

经典案例

离岸公司的主要探索者

在20世纪80年代繁荣时期,一些澳大利亚大实业家充分利用了离岸中心的税收优势。例如,1988年,伯恩德公司的账户显示,超过90%的利润通过科克群岛转移。另一位企业家约翰·斯巴维的艾得莱德轮船公司在1987年和1988年两年只支付了不到1美分的所得税。1990年,罗伯特·默多克的新闻公司仅交纳了1.76美分的税,而法定税率为39%。鲁伯特·默多克的新闻帝国的超过一半利润通过加勒比避税港转移。仅百慕大新闻出版公司就获得了22.7亿澳元的收入,是24家离岸新闻公司中最活跃的一家。默多克还经营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南华早报,他采取了创造性的税收策略,也因此被称为"开曼公民"。尽管税收专家声称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这是合法的,默多克的新闻公司仍在使用离岸工具,特别是在他拥有荷兰报纸的情况下。

国美上市

为了完成国美在上市前的借壳和套现,黄光裕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两家离岸公司——国美控股和海洋城,以现金的方式收购了原京华自动化的大股东的股份,最终控制了京华自动化,使其成为国美上市的壳公司

黄光裕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并通过控股方式购买了京华自动化的股份,成功实现了借壳上市的目标。这种操作为国美提供了上市的资本平台,并为黄光裕及其公司套现提供了机会,从而大幅度扩大了国美的规模和影响力。

参考资料

offshore company.www.fabiao.net.2023-10-31

The pros and cons of setting up an offshore company.expatica.2024-01-05

COMPANIES ACT.Singapore Companies Act.2024-0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1-08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01-08

人民银行 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4-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01-05

离岸公司如何合理避税.中国会计网.2024-01-05

Offshore accounts: Hidden Havens: Corporate Fraud Unmasked.fastercapital.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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