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 :中华民国政客、大律师,近代著名藏书家

更新时间:2023-07-27 09:02

董康(1867年—1947年),原名寿金,字授经,又字绶经、绶金,号诵芬室主人。江苏武进(今江苏省常州市)人。中华民国政客、大律师,近代著名藏书家。

董康年少时曾就读于江阴南菁书院,1889年进士中举后,被清廷任命为刑部主事一职。义和团运动时,董康担任“协巡公所”理事官,升任刑部员外郎、郎中、等职。1902年,董康先后就职于修订法律馆,大理院和宪政编查馆。在宪政编查馆工作期间,董康参与编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之后又参与起草和编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草案》。1911年至1913年,董康因辛亥革命避居日本。回国后,他身内阁,出任司法总长和财政总长等要职。担任财政总长时,董康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最后却以失败告终。此后,董康再次去到欧美及日本游学考察,之后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和上海法科大学院任职,后因被孙传芳通缉,再次避居日本。这一时期,董康完成了《中国法制史讲演录》、《秋审制度》《前清法制概要》《书舶庸录》等重要著作。解除通缉回国的董康继续任教,并陆续担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1937年12月,董康出任华北伪中华民国的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和最高法院院长等职;三年后,改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地区政务委员会委员、汪伪国民政府委员。抗战胜利后,董康被国民政府通缉,因病未能到案受审。1947年,董康病逝,终年80岁。

董康在任大理院院长时,守正不阿,刚正清廉,被张伯驹与恽公孚评价为“圣人”;董康在古籍整理上的贡献,被中国近代藏书家傅增湘认为是殚毕生之功,成不朽之业。

人物生平

初入仕途

董康是江苏武进(今江苏省常州市)人,生于1867年4月26日,父亲董介贵是县学生。董康从小便被过继给叔叔董莲芳为嗣,董莲芳早故,所以董康的启蒙教育仍是由其生父董介贵完成,后来进入江阴南菁书院读书。1885年,19岁的董康开始参加科举考试,先后中秀才举人和三甲进士

1890年,董康以进士之身,入刑部工作,刑部主事一职。1896年,董康被刑部派往《时务报》报馆,选译外国报刊。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为维持美占领区的治安管理,清宫廷史官恽毓鼎等建议设立“协巡公所”,得到爱新觉罗·奕劻奕助的批准,董康、曾广銮等六人被任命为“协巡公所”的理事官。期间,董康晋升为刑部员外郎、郎中,后又被提为刑部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辛丑条约》订立后,清廷决定杀一批与义和团联合抵抗八国联军的大臣官僚,董康被任命为监刑,按总署安排,“接犯收禁"。

参与修律

1902年,董康因母亲去世而居家守丧。同年,为编法典而特设的修订法律馆成立,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董康回京后加入到修订法律馆,先后任法律馆校理、总纂、提调等职,同时兼任京师法律学堂的教务提调。

在修订法律馆任职期,董康曾多次赴日本聘请修订法律馆顾问和法律学堂教习,并和刑部同仁一起赴日本调查裁判所与监狱。董康也曾在日本司法省和监狱学会发表演讲,后编纂成《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一册。

1906年,大理院成立,沈家本升任大理院正卿,又任命董康为大理院候补推丞。

1907年,清政府为推行“预备立宪”,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主要负责宪法、法院编制法、刑法、民法、商法与诉讼法的编制及统计政要等事务,爱新觉罗·奕劻奕助为编查大臣,杨度为编查馆提调、董康为宪政编查馆科员。在参照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础上,董康参与参与编修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8月由清政府对外颁布。

1908年至1911年间,董康与章宗祥起草了《大清现行刑律》,后又作为主要制定者,参与拟定了《大清新刑律草案》。1911年至1913年,辛亥革命爆发,董康避居日本,继续进修法律。

跻身内阁

1914年,董康从日本回国,任北洋政府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兼北洋政府大理院长、中央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同年,他代司法部起草《暂行新刑律》之《补充条例》15条。次年,董康又与时任司法总长章宗祥、参政院参政汪有龄编纂了《暂行新刑律》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1918年7月,董康与法学家王宠惠共同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主持《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工作。

1920年7月,董康出任大理院院长,次月,董康加入北洋政府的靳云鹏内阁任代理司法总长。次年,董康又在颜惠庆组织的第23届内阁中出任司法总长一职,在颜惠庆组织的第27届内阁中任财政总长。

张弧梁士诒内阁财政总长时,发行八厘公债9600万以偿还内外短期公债,为应付各方压力,张弧提出设立内外短期公债审查委员会,由董康任委员长。在审查过程中,董康发现债券发行中的弊端众多,于是呈准严惩了历任财政官员。

此事过后,董康借鉴国外财政理论,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财政改革方案,其核心思想在于清理财政的收支数据、内外债事项及用途;淘汰冗余的财政官员以节省财政开支;调整借债利率,对嗣后挪借款项,应视市面普通利率为标准,不得有所轩一层;谋划国库存、货币制度统一,纸币发行权收归中国银行

董康的财政改革中,仅淘汰冗员,财政部闲员就被裁去两千余名,各部索薪人员及被裁人员联合在一起,在国务院里将董康打伤,董康及颜惠庆内阁因此全体请辞。

暂退官场

从内阁辞职后,董康嗣前往欧美日本游学,考察欧美司法财政制度和工商业。1924年回国后,董康被东吴大学授予法学博士,并留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

1924年至1926年间,董康出任上海市法科大学首任校长,同时任上海会审公堂回收筹备支那委员会会长,以他为首,加上当时的著名律师李祖虞、陈霆锐等,受上海各政团委托赴北京向北洋政府陈述,要求必须及时废除领事裁判权、回收上海会审公,并且收回一切法权。当时,因为反对军阀孙传芳,董康与沈钧儒、蔡元培等两次发表《苏浙皖三省联合会通电》,提倡联省自治,使得孙传芳对其发起通缉,董康不得不再次到日本避难游学,翌年回国。

1927年从日本回国后,董康继续担任上海法科大学校长,兼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康还曾在上海市担任专职律师,期间曾公开表示,愿意充当陈独秀的义务辩护律师;又与其学生史良一起,为“贺龙家属案”、“邓中夏案”等辩护。1932年1月,董康先后出任国难会议议员、广东高等法院院长、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委员。同时,还继续担任北京大学法科、国学研究所教授。

1933年至1936年间,董康多次受邀到日本,或是演讲中原地区法学史,或是参加当地活动,日本政界、法界、文化教育界对其热烈追捧,不乏有媒体称颂他知识渊博,甚有见地,甚至还被日本法学界誉为中国法律权威。

20世纪20至30年代,董康收集整理了一批中国古代法学著作,研究中国清代法制史,完成了《中国法制史讲演录》《秋审制度》《前清法制概要》等重要著作;在逃亡日本时间,董康寻访古书,撰述了《书舶庸录》一书。

晚节不保

1937年12月,董康出任日伪华北“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行政委员会常务委员,兼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法院院长、大理院首席法官。在他主持下,批评《中华民国民法》的同时,完成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继承编”两编的《修正案》。

董康在研究中国古代刑 法有关证据问题的专集《集成刑事证据法》一书中,鼓吹建立以日本帝国主义军国主义法学体系为核心的“东方体系”,并将中国法制建设视为日本法的附庸,同时为日本侵略中国制造法律上的“依据”。

1940年3月,董康改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汪伪国民政府委员。

凄然病逝

抗战胜利后,董康被国民政府以汉奸罪通缉逮捕,但因年迈体衰、卧病未到案受审。1947年,董康在北平东交民巷的一所德国医院病故,终年80岁。

主要成就

法学贡献

制定法典

董康所处的时代,中原地区正从独立的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政治经济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与国外的联系日益密切。当时的法学界主动开始学习西法,改革旧法,其中就包括重新确立符合当时社会情况的法律法规。

清朝末年,董康主要参与宪法及民刑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他参与编纂的《钦定宪法大纲》强调君权至高无上,无所不及,是日本宪法的翻版。这部宪法性文件,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臣民的自由与权利。董康起草的《大清现行刑律》,借鉴了国外刑罚由重变轻、民事与刑事分离的趋势,废除了存在上千年的酷刑,是刑事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后,董康又与章宗祥合纂《大清新刑律草案》,《刑律草案》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立法原则、法理与法例,为适应新的时势和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刑律草案》还设立了不少专条与新罪名,较之以前的法律,更全面、更细致。

北洋政府时期,董康的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为主。1915年,董康与汪有龄章宗祥合纂《暂行新刑律》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强调礼教,主张刑法与礼教结合,在法律条款及罪名设定上,更贴合世界法学的步伐。1918年,董康和王宠惠在总结《第一次修正案》缺陷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政治环境,参考世界上最新刑法和斟酌本国国情之后,主持编纂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在立法上以从新为原则,以从轻为例外,采纳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侵犯大总统罪”与“私盐罪”两章。《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是当时中国比较完备、科学的法律,也是后来《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1920年,董康拟订了《科刑标准条例》,在《条例》中,他提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谨慎处理的原则,是其本人慎法的思想体现 。

除立法外,董康还主持编译了大量关于日本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重要资料,修订馆参考这些资料,完成了《大理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重要立法成果。

考证古法

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考证研究中,董康成果丰硕,著有《前清法制概要》《虞舜五刑说》《春秋刑制考》《科学的唐律》《唐律并合罪说》《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秋审制度》《清秋审条例》《追记前清考试制度》《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中国编纂法典之概要》等重要著作。

《前清法制概要》先对中原地区古代法律发展的简要历史作了回顾,又对清未的修律情况作了介绍,并对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法律编查会在立法领域所做出的成果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评述。《虞舜五刑说》是对中国历史上五刑的起源及其流变进行了考证,并阐述了社会安定民风淳朴时刑轻、刑宽,社会动乱法教滋繁时刑重、刑严这一中国古代犯罪与刑罚发展的客观规律。《春秋刑制考》是关于春秋刑制专题研究的著作。结合春秋事迹,专门论述成文法典、法例、刑名、罪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五个课题。《科学的唐律》是一部研究唐律的作品。《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秋审制度》和《清秋审条例》集中探讨了秋审制度的力作,对秋审中的朝审、热审、审录等问题作了深入探究。《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和《中国编纂法典之概要》两篇论著,论述了中国自清末开始的编纂成文法典的简要历史。

刑法成就

董康主张量刑论罪的审慎,反对严刑峻法,要求在论罪时从轻处理,轻刑从宽。在董康的法律思想中,一直倡导以礼教治家治国,主张刑法与礼教结合,德主刑辅、法律服务于礼教的继承。

董康不但有丰富的刑法思想,而且为中国近现代刑法的制定与执行作出了贡献。他发表的《新旧刑律比较概论》一文,主要对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阶段、法理学家吴经熊关于刑法史的观点的评述、中国古代刑法的编纂特征、民国初期新刑法的特点作了详细说明。董康于1933年出版的《刑法比较学》,对中国近代刑法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如法例、文例、时例、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未遂罪、共犯等进行了周密的研究。除了刑法理论研究成就外,董康还将当时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刑法典翻译成了中文,为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参考借鉴。

监狱法制

董康任刑部官员时,刑部提牢以旧制官理,分为南监与北监,南监关押的多是罪刑较轻的囚犯,北监皆是重犯。囚室狭小,拥挤不堪,环境恶劣,甚至连狱卒都有因环境过于污秽而染病致死的情况。在晚清的法制改革中,董康一直坚定地致力于法律的改革。清末民国初,董康的思想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认为中国的礼教应该与刑法相分离,主张以礼教治家治国。

1905 年,时任刑部侍郎沈家本上奏清廷,请求改良监狱、司法,并建议派刑部候补郎中董康、候补主事麦秩严等人赴日本考察裁判监狱各事。董康在日本主要考察了日本的司法、监狱等事宜,参观并走访了日本的巢鸭等几所新式监狱,与日本法学家、监狱学专家进行了交流。回国后,董康辑成《监狱访问录》、《狱事谭》等书及《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报告书》详尽地介绍了日本在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是董康监狱法、监狱改良思想的体现,对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中国近代的监狱改良实务、监狱法制建设及近代的司法审判提供了有益的方略。

董康关于监狱法制改革应该要包括四个方面:监狱立法、狱政改良、刑罚改革、囚徒管理。监狱立法主张监狱权力须独立,必制定专门的法规;狱政改良主张修建新式监狱、监狱官吏的选拔要兼具宗教、法律、军人三种素质、应当对囚徒及监狱各项事务进行科学具体的统计;刑罚改革主张丰富刑罚制度,增加自由刑、减少或免除死刑、保留秋审制度;囚徒管理主张重视囚徒的权利和监狱的教化作用。

整理古戏曲

古戏曲收藏

董康一生娱情翰墨,喜好诗文戏曲,酷爱藏书和收集戏曲剧本。董康以收藏日本所藏戏曲文献为特点,主要搜罗散佚在日本的、宋元及明嘉靖以前的古本和民间戏曲小说为主,家富藏书,并以刻书闻名,他的藏书室名为“诵芬室”,自号为诵芬室主人。

董康在任刑部主事时,将收集的戏曲剧本编辑成《檀板阳秋》一书。后又购得《乐府考略》《传奇汇考》《盛明杂剧》初集及三编、《博山堂乐府》《南曲九宫正始》等珍本秘籍加以收藏。

董康集合当时著名戏曲研究者王国维吴梅,合纂校订了《曲海总目提要》凡46卷 。《提要》汇录了从元至清乾隆年间684出折子戏与传奇故事的来源和作者简介,其中很多都是已经失传的作品。从某种程度上说,《曲海总目提要》是今人研究古代戏曲的珍贵资料。

董康钩古稽沉,广集南北曲牌,编撰出介绍中国古典戏曲音乐的《曲目韵编》2卷,其中包括北曲588个,南曲1061个,是今人研究中国南北曲与古戏曲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1926 年至1936年间,董康四赴日本,游学的同时访求古籍,著访曲日记《书舶庸谈》,以日记的形式简要记载日本所藏中国的戏曲文献。

古戏曲刊印

董康还印刻了大量的孤本书及珍本秘籍,如明朝黄方胤的《陌花轩杂剧》、明朝沈泰的《盛明杂剧六十种》《石巢传奇》以及毛评本的《西厢记》等。董康花费十年的时间,从自己收藏的古籍中,精选出最有价值的部分集成起来,重新刻印成删,汇编成《诵芬室丛刊》初编与二编, 共计86种。

董康挑选版本态度审慎,多为罕见之本,校勘精良,因此所刊印的书多为精品,为当时学界所重视。董康刻书甚求质量,力求复古,用墨用纸都十分讲究,又最先引进摄影制版技术影印珍本古籍,不少人慕名而来,委托董康代刻,如吴昌绶的双照楼、陶湘涉园、蒋汝藻密韵楼等。而诵芬室刊本也被誉为民国新善本而为后世藏书家所重。

人物评价

清代官员唐烜曾称赞董康的文学及专业能力,说他嗜书好古,文学功底造诣深厚,唐烜又提到游学日本的清代官员,认为董康是收获最多、成就最高的人。

民国史学家瞿蜕园在《北洋政府内阁人物片段》中曾说道,当时至少有两个号称圣人的,一位是康有为,一位是清廉方正的董康。后张伯驹与恽公孚曾有一对联,上联为:董圣人,康圣人,董康圣人;下联为:李学士,白学士,李白学士。

中国近代藏书家傅增湘对董康印书有很高的评价,认为他搜罗珍籍、精良校勘、又传世于众,是用毕生的时间成就不朽的事业的人,在同辈中无人能比。

中国现代思想家胡适称赞董康是近几十年来搜罗民间文学最有功的人。同时,胡适在其日记上写道,董授经是一个好人,但不配处于这个时代这个地位,我很可怜他。

当代法学研究学者华友根评价董康是晚节不保的中国资产阶级法学奠基人之一。

人物关系

生父:董介贵,曾为县学生。

嗣父:董莲芳,曾任广西新宁州吏目

妻子:玉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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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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