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 :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更新时间:2024-09-20 22:16

过度医疗是指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过度医疗”通常表现为过度用药、过度住院、过度耗材、滥用手术和抗生素等。从侵权角度看,“过度医疗”也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坚决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的指导意见》,为治理过度医疗、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1年11月19日,首届中国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会在京召开,国家医保局宣布正式启动按DRG(DRG)/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以促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检查用药合理、治疗的针对性等防止过渡医疗行为。

行为解析

随着人们健康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对医疗行为认知度的逐渐加深,过度医疗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问题。所谓“过度医疗”,简单地讲,就是给患者超出其病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措施,比如普通感冒使用抗生素、洁净手术后使用高级别抗生素、滥用输液、随意做CT或MR等检查、缺乏依据使用昂贵的抗肿瘤新药等。这些行为增加了患者不必要的创伤、痛苦和经济负担,甚至引发新的医源性疾病,不但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造成医患关系紧张,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整个医疗体系的信任度。

“过度医疗”是欺诈骗保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影响医保基金安全。

研究过度医疗行为问题首先要对其进行合理界定,其中将会涉及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一系列学科的交叉。因此,中原地区多领域、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对于过度医疗的概念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但是综合来看,过度医疗行为有以下四个特征:首先,过度医疗行为贯穿整个医疗活动。这一特征实际上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过度医疗行为不会发生在医疗活动特定的某个或某些区域,存在不确定性;二是过度医疗行为是一种实践行为,尚未进行实践的医疗方案、医疗设想等不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其次,过度医疗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恶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管理制度的要求、违背了作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而其行为背后的动机具体是为个人不当牟利、为单位增加不当收益还是为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在所不问。

再次,这种医疗行为是过度的、多余的、甚至是对患者有害的。这是过度医疗行为概念中最核心的因素。

综合上述特征,对过度医疗行为具体界定如下:过度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于主观恶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进行非必要医疗活动,从而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人格损害的行为。

造成原因

医疗技术水平局限

其中既有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和技术水平问题,也有医生个人的经验和技术水平问题。比如,按照国际公认的治疗指引,要对一些中晚期肿瘤患者实施化疗,而其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部分患者,其他人都是“陪打”,但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准确地鉴别哪些是“受益者”,哪些是“陪打者”。又如,针对患有轻微心血管疾病的人能否前往高原地区,临床经验较少的医生可能会建议做一些复杂的心脏功能检查才能决定,而经验丰富的医生则根据病史和一般性检查就可以下结论。

市场化改革影响

在上世纪推行的医改市场化探索过程中,政府对医院的财政投入减少,医院的基本运营要靠自己的经营收入来维持,医生的所得也直接与其所开处方挂钩,这就导致一些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医生为了个人创收而滥用检查、滥开药物,甚至滥做手术。新一轮医改强调“公益性”,严禁个人收入与诊疗收费挂钩,但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短期内很难完全消除。

法律法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一原则强化了医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20多年前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并治愈的患者投诉该医院,认为医院当年肯定是误诊,否则自己不可能活这么久。这位患者表示,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就要到法院起诉。幸好医院及时找到了当时的病理标本,再一次复查确认了当时的诊断,避免了一场闹剧。事实上,即使再有经验的医生,也有判断失误的时候,但如果为了排除这种极小的可能性而让其他所有人都做检查或治疗,显然是非常不可取的。因此,在医疗行业简单套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值得商。

文化与伦理道德因素

中华文化对死亡的恐惧及对孝道的推崇,使得很多中国人难以理性地面对亲人的离去。因而即使是一些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家属常常会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要求医生“用最好的药、用最新的治疗手段”,而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不仅使患者承受了更多的痛苦,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

小病大治

这在医疗体系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比较少见,在中国则比较常见。很多普通疾病也要上大医院找专家看,这是因为中国基层医疗机构还比较薄弱,缺乏高素质的全科医生,老百姓对基层医院缺乏信任,有病就往大医院跑,基层医院的初诊和过滤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用大医院的专家解决普通疾病,耗费了紧缺的优质医疗资源,也加大了真正有需求的疑难重病患者看病的成本。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因素也在加剧过度医疗,如医生的薪酬待遇偏低、医院的管理比较粗放、医保的监管不够精细、患者和家属的科学素养有待提高等。

行为界定

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

因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生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差异、治疗方案的多元化等原因,要认定过度医疗,有必要对适度医疗和过度医疗作一区分。一般认为,适度医疗是指优质、便捷、可承受性的医疗活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适度医疗是指医方根据医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以现有技术、水平实施的符合疾病诊断治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活动。

因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疾病的不确定性、治疗方法的多元性等原因,适度医疗和过度医疗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医师掌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困难的,需要有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认。只有明显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背离适度医疗要求,提供了超量的医疗服务并导致较严重的医疗损害时,才可认定是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与防御性医疗

防御性医疗行为(Defensive Medi-cine,DM),是指医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诉讼风险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它作为一种诊疗过程,并非医学疾病本身的需要,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付可能的医疗诉讼。防御性医疗行为的目的是以避免医疗风险或诉讼风险发生为目的,防御性医疗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积极性防御医疗,主要表现为医生“热情”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检查,多套治疗方案,积极邀请会诊,哪怕是一般医生均能处理的轻微病症,也要邀请专家会诊;一类是消极性防御医疗,主要表现为医生对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拒绝为他们治疗。

如果医方“热情”过度,明显违反了依据医疗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应负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检查治疗过度,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

过度诊疗致人损害的,患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医疗过度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指重新治愈康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赔偿损失为主。损失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可遵照执行,但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更加合理,赔偿标准更加科学,以法律位阶考虑,应以司法解释为准。过度医疗的赔偿,应当将因过度医疗增加的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因过度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额外的人身损害与原发疾病以及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相区别。

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医疗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用药、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造成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此时应首先明确新的人身伤害的产生和和过度医疗有没有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都应赔偿。

预防措施

遏制过度医疗,需要从各方入手,还需加强预防医学发展,扭转“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加强全民科普教育,提升民族科学素养等。

医疗人才培养

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引导患者实现基层首诊。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在基层承担着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和大病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科普等一体化服务。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全科医生队伍,能使群众生病后在基层首诊,并得到全科医生合理、有效的诊疗服务。只有全科医生认为必要时,患者才能转诊至大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小病大查、小病大治。

体制改革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切断医药之间利益链的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保障其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采购,禁止把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收入挂钩,严查药品和耗材回扣,防止医院通过滥做检查、滥用药品来增加收益。同时,对于医生这样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应通过制定合理的服务价格,引导医生通过技术和服务来体现劳动价值,增加合法收入。

医保监管政策

推行医保对医院和医生行为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监管。医疗保险作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第三方,肩负着保护患者利益的使命,必须承担起对医院和医生行为的监管任务。医保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是最直接有效的,也是最触及利益核心的。过度医疗有时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认定,特别是因为当前医学发展快,新药物、新技术不断涌现,有些道德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界限模糊,必须由具备较强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来判断。医保应该建立专业化监管队伍,利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随时检查医生的诊疗行为,包括诊断手段是否合理、用药和治疗方案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临床路径或业内公认的诊疗指南,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或检查不合格的医院和医生予以警告,对屡次违规的,医院应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医生应暂停一定时间的执业资格。

国家政策

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坚决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治理过度医疗、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的要求,总结推广2019-2021年DRG/DIP付费国家试点的有效做法,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参保人权益,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并于2021年11月19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印发。

2021年12 月18日-19日,首届中国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会在京召开,国家医保局宣布正式启动按DRG(DRG)/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已经印发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

2019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先后启动30个城市的DRG付费国家试点和71个城市的DIP付费国家试点。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三年以来,所有试点城市已经全部进入实际付费,基本达到预期的效果,并推动医保管理机制的深刻转变,包括医保付费从按项目付费向价值付费转变、从最终买单向主动作为转变、从单纯的手工审核向大数据运用转变、从粗放的供给侧管理向精细的供给侧管理转变等。

据介绍,从试点初步成效看,一些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更加规范、检查用药更加合理、治疗的针对性更强,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参保群众在不同程度上均有受益,初步显示出共赢效果。

名词解释

DRG付费,即按DRG付费,按照疾病诊断、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等因素,把病人分入临床病症与资源消耗相似的诊断相关组。在此基础上,医保按照相应的付费标准进行支付。

DIP付费又叫按病种分值付费,在总额预算机制下,根据年度医保支付总额、医保支付比例及各医疗机构病例的总分值计算点值,形成支付标准,对医疗机构每一病例实现标准化支付。

地方政策

2020年,贵阳市人民政府针对《关于有效治理过度医疗问题的建议》,给出了一系列治理、改革、监管等政策,并督促各方完成。2021年12月18日,东城区,在首届中国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会分会场参会,并表态:东城区医疗保障局将继续立足本区CHS-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践,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全面完成以DRG为重点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务。

2021年6月,湘潭市作为国家DRG试点城市,在湖南省率先开展改革。到2023年,湖南省14个市州,含省本级共15个医保统筹区,其中省本级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衡阳市郴州市为DRG付费模式,其余9个市州均为DIP模式。湖南省所有统筹区已完成全部改革基础工作,于2022年11月15日进入模拟运行,2023年7月起实现实际付费。以益阳市为例,已经在全省率先完成上年度清算,纳入DIP管理医院有198家。邵阳市纳入DIP付费管理的医院为131家,覆盖二级及以上医院及符合条件的一级、基层卫生院。医保部门在向医院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时,通过“一口价包干”的模式,倒逼医院挤出治疗中的“水分”。

2023年,祁阳市纪委监委铁拳出击,通过畅通渠道寻线索、自查自纠改问题、警示教育促廉洁、建章立制堵漏洞等举措,狠抓基层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截至9月共收到问题线索18件,转立案1件;市卫健局1名股室负责人,5名镇中心卫生院院长,50余名医生主动向市纪委监委说明问题,退缴违法所得。祁阳市通过“室组地”联动,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清单,推动整改落实,组织30家行业行政部门、233个临床科室和职能科室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158个,整改147个。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以主动归还、冲抵住院费等形式,累计退还患者及家属红包123个。大力推进清廉医院建设,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收受红包、“回扣”、过度医疗等突出问题,在全市推行“清廉处方”。不断完善健全住院费用清单、风险岗位轮岗、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透明公示、投诉流程、投诉处置管理、医务人员考评等制度,堵塞漏洞。

案例解析

以心脏搭桥手术治疗为例,如果该手术根据DRG组付费标准是1.4万元,医院只花了1万元就解决了患者的问题,剩余的4000元医保基金仍会支付给医院;如果治疗中医院花了1.8万元,超出的4000元则由医院承担,也就是按支付标准包干。

在医保支付改革的背景下,通过DRG分组,中西医实现“同病同效同价”,湘潭市市民张大利(化名)在桡骨远端骨折时,选择了同价的中医治疗,这样治疗的费用,相比传统西医手术要低。张大利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后,采取哪种治疗方式,一度难以抉择。采用西医治疗方式需要动手术,恢复时间比较长,可能留下手术瘢痕。中医治疗可以避免二次手术,根据医生的介绍,效果也非常理想。最终,在湘潭市中医医院,张大利采用了中医骨伤复位技术为主的治疗,并通过DRG分组,实施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张大利感觉治疗效果很好、恢复快,且相较于传统西医手术治疗,费用大幅度降低。确保效果的前提下,患者治疗快,花费少,张大利的良好就医体验得益于医保支付改革中,湘潭市实行按DRG(DRG)付费,实施中医优势病种医保付费改革新模式的探索。

2023年正在进行的医疗反腐风暴中,广东中山一家医院院长的腐败涉案金额达2980多万元,相关回扣款及虚增的药物设备价格计入医疗成本,直接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这名院长被抓后,该院2023年1-5月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同比下降16.6%、21.4%,人均就医成本下降1400余元。

参考资料

界定“过度医疗”概念以提升可操作性.中国人大网.2023-09-02

中国七成患者遭遇“过度医疗” 以药养医为主因.央视网.2023-09-02

陈武略:过度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研究.上观新闻.202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固镇县人民政府.2023-09-02

关于有效治理过度医疗问题的建议.贵阳市人民政府.2023-09-02

国家医保局正式启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中国政府网.2023-09-02

怎样遏制过度医疗?.共产党员网.2023-09-02

最高法院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认定的司法观点.蜀天律师事务所.202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人大网.2023-09-02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3-09-02

第一届中国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会在京召开,东城区医疗保障局组织集中观看学习.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09-02

防止过度医疗挤治疗“水分”,我省实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百家号.2023-09-02

· 祁阳市狠抓医卫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多媒体数字报.2023-09-02

全面改革+惩治腐败,让过度医疗无处藏身.百家号.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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