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 :中国香港地区反贪污独立执法机构

更新时间:2023-11-14 15:29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简称香港廉政公署或廉署,是一个独立的反贪污执法机构。廉政公署主要有针对涉嫌相关犯罪的调查权,有对各部门及公共机构工作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议权,以及对公众进行反贪污教育的职责。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由廉政专员领导。

1842年至1973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1973年6月“葛柏事件”成为香港刮起廉政风暴的导火索,时任香港总警司的葛柏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超过430万元的消息被报道之后,民怨沸腾,社会矛盾空前激化。1974年2月15日,廉署正式成立,以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贪污。廉署成立初期,有关政府部门的贪污投诉远多于私营机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廉署成功瓦解政府部门的集团式贪污,加上经济迅速发展及商业活动频繁,涉及政府部门的贪污投诉逐渐下降,而关于私营机构的投诉增多。

1991年廉署率先引入录影会面室,成为首个使用此系统与受疑人会谈的执法机构。1997年,廉署成立廉政之友。2007年12月8日,廉署总部大楼启用。2022年1月,廉政专员获选出任主席。2023年10月11日,廉署配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方向,首次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办“大型基建反腐治理专业课程”,有13个“一带一路”国家的反贪机构代表参与。

廉署自成立以来,先后调查了“26座公屋贪污案”“新股上市贪污案”“海外信托银行贪污案”“佳宁集团诈骗案”“名车走私案”“律政高官受贿案”“圆洲角短桩案”“上市公司贪污诈骗案”“银行经理向客户索取回佣案”“非法索取工人介绍费案”等重大案件。202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洁程度在全球180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12位,是亚太区最好表现地区之一。2023年,在142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中,香港在消除贪污方面位列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第3名,位列全球第9名,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2008年报告认为,香港能够成功遏止贪污,廉署功不可没。

发展历程

成立背景

早期港英殖民政府缺乏制度化的管理手段,公营机构腐败盛行。为了惩治政府官员的贪腐行为,殖民政府1898年制定了《轻罪处罚条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政府通过了新的反贪腐法律——《防止贿赂条例》,该条例至今仍是惩治贪腐主要的实体法。即使英国殖民地政府为遏制腐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却几乎未起到什么效果。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人口不断膨胀,社会资源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助长了医院、警队等机构“走后门”“茶钱”“黑钱”“派鬼”等贪污的风气,社会治安和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当时贪污成为香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公众人士不断向政府施压,要求采取果断行动,打击贪污。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疑似贪污430多万港元,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在此期间葛柏逃到了英国。葛柏潜逃令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发。学生们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集会,抗议和批评政府未能恰当处理贪污问题,集会得到数以千计的群众响应。市民又手持写着“反贪污、捉葛柏”的横幅到街上示威,要求政府缉拿潜逃的葛柏归案。

面对市民的强烈要求,香港政府明白民怨已到顶点,必须有所行动。葛柏潜逃后,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被任命为葛柏潜逃事件调查委员会的组长。百里渠爵士发表了两次调查报告,在第二份调查报告书内,他清楚指出:“有识之士一般认为除非反贪污部门能脱离警方独立,否则大众永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迅速接纳了百里渠报告书的建议。在1973年10月的立法局会议上,宣布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污组织。

成立初期

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廉政公署正式成立,接替警务处反贪污组,以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贪污,《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第204章)亦于同日生效。廉署成立时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公布成立24小时举报中心,成立后第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把逮捕返港。1975年初,廉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葛柏被控串谋贪污及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入狱4年。葛柏案件体现了廉署打击贪污的决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掀起了一场静默的革命,也成为廉署肃贪倡廉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廉署成立初期,有关政府部门的贪污投诉远多于私营机构。1975年,廉署调查涉及警队的个案已占探长贪污案整体案件的42%,一连串的调查行动瓦解了多个警队内的贪污集团。1977年2月至5月,廉署展开多次小型行动,分别拘捕21名涉嫌参与油麻地果栏执法人员集体贪污案的目标人物;1977年9月19及21日,廉署展开大型拘捕行动,先后扣查87名涉嫌受贿的警务人员,稍后全部获准保释,这是廉署成立以来同时间扣留人数最多的一次。1977年10月28日,警察集会抗议廉署对警务人员进行调查,约40人到廉署执行处表示不满,对廉署造成短暂冲击和破坏,随后政府颁发局部特赦令,动摇了社会人士对政府廉政建设的信心。

成熟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廉署成功瓦解政府部门的集团式贪污,加上经济迅速发展及商业活动频繁,涉及政府部门的贪污投诉逐渐下降,而关于私营机构的投诉增多。1982年至1988年3月期间,廉署处理了“26座公屋贪污案”“新股上市贪污案”“海外信托银行贪污案”“佳宁谋杀案”等重大案件。1991年廉署率先引入录影会面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个使用此系统与嫌疑人会谈的执法机构。1994年5月,香港首次举办商业道德会议,商界领袖于会议上达致共识,认同香港必须成立一个机构以长期推广商业道德;1995年5月2日,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创立香港道德发展中心。1993年至1995年期间,廉署调查了“名车走私案”“香烟走私案”;1989年至1996年8月,参与调查“律政高官受贿案”。1997年,为鼓励香港市民通过积极参与倡廉活动,深入认识廉政公署的工作,并身体力行,协助推广廉洁信息,共同维护一个廉洁公平、安定繁荣的社会,廉政之友成立。1998年,廉署调查了“产业署总经理滥用职权案”。

2000年,廉署调查了“圆洲角短桩案”,2002年艺人谢霆锋涉嫌“顶包案”,轰动一时。在廉署介入调查后,谢霆锋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14天监禁,并强制进行社会服务240小时。2003年6月,廉署获得立法会拨款,2004年9月动工建造廉署总部大楼,由时任廉署专员分别主持动土典礼及平顶仪式。 2006年,廉署启动了“廉政公署一体化”政策,成员可以在不同部门调任,改变了以往成员的职业生涯都是在同一个部门的情况。2007年12月8日,廉署总部大楼启用。2009年至2014年,廉署调查了“上市公司贪污诈骗案”;2014年至2015年9月,调查了路政署总工程监督贪污案,后针对工程界别编制了一系列防贪锦囊及培训资源,例如《工程合约的判授及管理》《工程监督防贪指南》等。2015年至2017年期间, 廉署调查了“银行经理向客户索取回佣案”“补习天王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反黑警司包庇三合会贪污案”“非法索取工人介绍费案”等重大案件。2015年5月,香港道德发展中心改名为香港商业道德发展中心。

2022年1月,廉政专员白韫六获选出任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2023年3月,廉署提出建设“香港国际廉政学院”,预计2024年2月开幕。2023年10月11日,香港廉政公署配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方向,首次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办“大型基建反腐治理专业课程”,有13个“一带一路”国家的反贪机构代表参与,共建廉洁丝绸之路。

廉署职权

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赋予廉署广泛调查权力,包括搜查、扣押、拘捕等;有对各部门及公共机构工作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议权,以及对公众进行反贪污教育的职责。同时,廉政公署的人事和财政独立,不受其他部门制约。

调查权

《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中赋予了廉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搜查与捡取证物的权力、从疑犯收取非体内样本作化验等权力;《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中赋予廉署查阅银行帐目、扣留及审查商务和私人文件及要求受疑人提供其资产相关的详细资料等权力;《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赋予廉署确保公共选举得以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防止舞弊及非法行为出现等权力。

廉政公署的调查权重心在执行处,可以利用“线人”和使用隐蔽器材等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十条和《防止贿赂条例》第三部分的规定,廉署还具有特别调查权、扣留权、搜查权、使用武力权、获取指模及照片权、捡取及扣押证物权等特别权力,经廉政专员同意,廉署人员可进入并搜查任何公共机构及其使用的办公场所,必要时甚至可以使用武力。

另外,廉政公署有逮捕涉嫌犯罪者的权力。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十条,如廉署人员合理怀疑某人触犯《防止贿赂条例》或《选举条例》所列罪行,或合理怀疑某人利用职权触犯勒索罪名,可以无需手令而将该人逮捕。凡获得廉政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需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犯罪者并进行审问。

审查建议权

廉署条例规定廉署人员有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常规工作及程序的权力、向各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首长提建议的权力,履行该职责的部门是防止贪污处。在审查中,办案人员主要针对容易产生贪腐问题的地方进行审查,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分析、与委托机构商讨并深入了解,找出贪污漏洞,提出一些建议以减少或消除贪污的机会。

宣传教育职责

廉署没有明确的教育职责,在实践中廉政专员的活动往往会产生廉政教育的效果,廉署重视制度预防及公众教育,专门成立了一个社会关系处来负责宣传教育工作,致力推动“全民诚信”策略,与公私营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协助他们加强防贪能力,并将倡廉信息传遍社会各处,倡廉教育是廉署“三管齐下”策略中的重要一环。

廉署体制

独立运作

廉署自成立以来一直独立运作,《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赋予廉署独立地位,并订明廉署的法定职责是通过调查、预防及教育的方式肃贪倡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57条亦订明廉署独立运作,在宪制上保障廉署的工作不受干预。

监察与制衡

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故需设有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香港廉政公署的监督机制主要分为廉政公署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其中部分监督机制起步较晚,主要是解决廉政公署执法中发现的新问题。

内部监察

廉政公署要求职员恪守最高的诚信水平。廉署的内部调查及监察组(L组)专门负责调查涉及廉署人员的违纪行为和贪污指控,以及涉及廉署或其职员的非刑事投诉。 有关廉政公署人员的所有贪污及相关刑事罪行的投诉,均须知会律政司司长,由他决定应否由廉政公署或其他执法机构调查。廉政公署必须就所有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司长及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提交报告。

咨询委员会监督

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等4个独立于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由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工作。其中,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整体工作方针及在政策上提供意见;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执行处的工作;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提出推行倡廉教育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廉政工作的策略。

立法会监督

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权力,并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解答有关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经费问题。首先,立法会在对行政机关的问责中审查廉政公署、行政长官提交的相关报告,通过民主代议制度提出质询,起到一般性监督作用。其次,立法会内部建立了专职委员会,与行政监察机构形成联动机制。再者,立法会还针对特定事件成立专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在调查报告基础上对廉政公署及行政长官提出整改建议,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司法监督

香港基本法第85条确保司法独立。在司法监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准许。同时,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以检讨执法程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法院在廉政公署参与调查的刑事案件诉讼中,在证据采用环节,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对廉政公署执法权进行审查;当事人亦可依据司法复核程序,对廉政公署权力行使提出质疑。

其他行政机关监督

廉政专员定期要向行政会议汇报,廉政公署的调查权和律政司的检控权分立,可以确保不会单以廉政公署的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复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和社会贤达。 审计署、申诉专员公署、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以及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等部门对廉署工作进行一般性监督。

社会监督

传媒监察可加强廉政公署对公众问责。

反腐策略

香港廉政公署的绝大多数反腐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廉署采用严厉执法、制度预防及倡廉教育的“三管齐下”策略,推动全民诚信;还与公、私营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协助他们加强防贪能力。

组织架构

截至2023年11月,香港廉政公署约有1400名职员。廉政公署由廉政专员领导,下设执行处(执法)、防止贪污处(防贪)、社区关系处(倡廉教育)、国际合作及机构事务处(国际合作及行政支援)4个部门,主要通过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3个部门打击及预防贪污;在此基础上,国际合作及机构事务处在国际层面加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反贪机构联系及合作,并同时为公署及部门提供行政支援。

廉政专员

廉政专员须就《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所列职责,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廉政专员的职责是:

执行处

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由执行处首长领导,下设2个主要部门,主要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执行处首长同时兼任副廉政专员,并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执行处经常向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汇报部门工作及咨询意见。

主要职责

防止贪污处

防止贪污处负责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常规工作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会因为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并会定期向监察该处工作的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1985年,防贪处下设私营机构顾问组为私营机构提供顾问服务,于2015年更名为防贪咨询服务。

社区关系处

社会关系处下设社会关系科和社区关系科2个科室,主要负责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工作。

国际合作及机构事务处

国际合作及机构事务处下设国际合作科及机构事务科2个科室,主要负责国际和内地联系及培训、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秘书处,以及为公署提供全面机构事务支援。

主要职责

合作机构

廉署与保险业监管局、财务汇报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3个监管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列明双方协作的框架,并就个案转介、联合调查、资讯交流与使用、个案协查和能力提升等多个范畴提供指引,共同打击贪污及相关罪行。

保险业监管局

2023年10月26日,超过28家保险公司近30位业界管理人员完成了两日的廉政公署《保险业管理人员反贪专业课程》学习,见证了廉署与保险业监管局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确立及强化与业界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

财务汇报局

2021年4月,廉署首次为财汇局举办效能提升培训课程,逾20名财汇局人员出席该项调查培训;9月29日,廉署及财汇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加强合作以维护金融市场廉洁。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廉政公署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签订谅解备忘录,就打击贪污及金融罪行确立并加强合作关系,并于同日展开为期三天的联合培训工作坊。

廉政专员

现任廉政专员

历任廉政专员

重大案件

廉署每年接获约2000宗贪污举报,2022年,廉署共接获1835宗贪污投诉(不包括选举投诉),涉及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贪污投诉分别由2021年同期的645宗减少至533宗以及由137宗减少至121宗,减幅为17%及12%;私营机构贪污投诉数字亦由2021年同期的1482宗减少至1181宗,下跌20%。整体涉及私营机构的投诉占64%,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投诉则分别占29%及7%,比例与2021年相似。

葛柏案

葛柏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籍警察,总警司,20世纪70年代时任九龙区副总指挥官。1971年,香港警务处长接受英联邦指令组成专案组,对加拿大中央银行的一笔署名“卓柏”的1.2万加拿大元存款户主疑为香港警察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葛柏的嫌疑最大。但葛柏在香港警署中的关系网很庞杂,很快采取反侦察手段并提出提前退休以逃避调查。专案组在律政司的建议下首次使用《防止贿赂条例》,要求葛柏在一周之内解释其财富来源。

通过对葛柏住所及汽车进行搜查,发现三本账册共计200多页,显示了葛柏受贿的范围及向其行贿的各种黄赌毒场所,总共受贿所得至少430万港元。专案组决定,如果一周后葛柏不能解释其全部财产来源便当场逮捕。不想束手就擒的葛柏利用手里的一张警务人员机场禁区通行证,并通过关系买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飞往新加坡的机票,于1973年6月8日逃出香港,经新加坡转抵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众听说葛柏逃跑,纷纷上街游行,要求港英政府抓回葛柏。时任香港总督麦理浩勋爵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委任香港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葛柏逃跑的原因,并检讨时下的反贪工作。百里渠对当时的警察系统所存在的问题十分清楚,对葛柏也有相当的了解,于是,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通称《百里渠报告》。报告中,百里渠反复强调,“葛柏案”早于1971年就立案调查。之所以没什么进展,关键是因为反贪调查组一直隶属于警务处,无法独立侦查,经常受到各方面力量的掣肘。

1975年初,廉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葛柏被控串谋贪污及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入狱4年。葛柏案件体现了廉署打击贪污的决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掀起了一场静默的革命,也成为廉署肃贪倡廉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26座问题公屋

1982年1月9日,廉署接获可靠线报,指于1971年建成的葵芳村第一期和第二期出现结构性问题。葵芳村共有11栋,其中楼高20层的第6栋问题尤为严重。事件经房屋署委派顾问调查后,证实原因是楼宇混凝土强度不足,混合混凝土时没有放进足够份量的英泥。1984年1月,廉署取得香港总督豁免于特赦令限制,开始全面调查葵芳村问题公屋,调查工作暴露了建造工程出现的严重违规情况、监督工程的公务员严重失职、政府的监督系统和程序有严重的漏洞等问题。

经房屋署勘测后,1985年11月,房屋署宣布葵芳村第8、9、10及11座以及另外22座公屋均需拆除,这批于1964至1973年期间落成的公屋全部变成危楼,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回响,指责的声音此起彼落,受到很多位当时的立法局议员关注,市民怀疑有人贪污,议员成立多个工作小组调查此事。1986年1月,香港总督再度授权豁免廉署受特赦令的限制,指令廉署全面彻查26座公屋事件,最终获得两名主要污点证人的合作。1987年11月2日,律政署决定对有关人等提出起诉。11月3日, 10名被告共被控46项与贪污有关的罪行,分别触犯了防止贪污条例防止贿赂条例。1988年3月11日,开始对相关人员宣判定罪。

律政高官受贿案

1989年8月,廉署接获一位化名为“苹果”的线人提供的情报,继而展开了代号为“耶路撒冷”的调查行动。经廉署调查发现,前律政署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年薪50余万港元,却单在1986年至1987年间,财富增长逾百万港元之多。1989年12月27日,廉署将该官员拘捕,勒令停职调查,并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4条要求他于28天内解释其财富来源。 该官员后在未有提交合理解释前而弃保潜逃。1989年12月29日,廉署深夜发出通缉令,缉捕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而弃保潜逃的前律政署官员。该名被追缉的官员,当时被喻为律政署“四大天王”之一。 消息一出,震动整个司法界,公众亦为之哗然,当时英国议会亦致函港府,表示极大关注,并要求港府必须确保当时的律政司秉公办理此案。廉署特别为此案成立了6人专案小组,全力投入调查工作和缉拿该名已潜逃的前律政高官及其他涉案人士归案。

调查结果显示,案中被告在律政署任职十四年间的薪酬为480万港元,但他却操控着总值逾1600万的财产,包括逾243万港元的新西兰币银行存款、3幅新西兰地皮及1个果园的生意。 他共利用多达25个以其亲人名义开立的银行户口及Berry Export这间完全没有商业交易的空壳公司,将贿款调到世界各地,借此迂回手法作为掩饰。1990年3月29日晚上,菲律宾移民局接报后在马尼拉某间酒吧将其缉捕。该名前律政官员被拘捕回香港后认罪,答应转为廉署污点证人,指证各涉案人士的罪行。 最后,当时的律政署也根据该名前律政官员的证供,向各涉案人士提出起诉。

争议事件

廉署调查员涉嫌妨碍司法公正

2002年10月16日,港廉政公署两名助理调查主任刘伟添和钟慧文涉嫌在调查一宗有关房署建筑工程的串谋诈骗案时,诱使该案的被告作供,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诉妨碍司法公正和发假誓。这是廉署自1974年成立以来首次有调查人员因在查案时涉嫌犯法被检控。2012年5月,廉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与两名下属早年调查“窝轮天王”吴镇涛造市案时,向特赦证人张青浩“教路”作假口供,3人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

廉署被诉滥用权力搜查

2004年7月24日,廉署为调查受保护的证人身份被泄露一事,突然派出大批调查人员,持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搜查令,兵分7路搜查多家报馆。此举遭到激烈批评,被搜查的媒体发起舆论反击和诉讼,抨击廉署滥用权力,践踏新闻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星岛日报》还反诉廉署,要求取消搜查令,并获得胜诉。

廉署违规获取证据

由于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贪污腐败案件很难有明确的证人和证物作为呈堂证供,因此廉署往往要采取一些秘密侦查手段。但在2005年的HKSAR v. Li Man Tak and Others和HKSAR v. Shum Chiu and Others两案中主审法官都严厉批评了廉署通过窃听偷拍收集证据的做法。为了防止廉署的调查能力减弱,影响反腐败的成效,政府不得不推动立法规范秘密侦查行为。2006年8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为保障公共安全和良好治安以及保障人权和隐私方面,提供了一个相当完善的制衡机制。

机构文化

廉记咖啡

廉记咖啡,是指由廉政公署所提供的咖啡,通常意指廉政公署调查,例如“请饮廉记咖啡”,便是指请接受廉政公署调查。

20世纪70年代,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从英国聘请了一批资深警务人员,由于文化不同,他们在为疑犯或证人录口供时,常询问对方要不要喝咖啡,因此“廉署咖啡”渐渐为人所知。不少香港电视剧里也经常会出现被“请去喝咖啡”的情节。

使命及承诺

廉署的愿景:成为国际公认反贪典范,巩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洁都会美誉,促进全球廉政建设合作。”

廉署的使命: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廉署的信念:坚守诚信、牢记使命、追求卓越、不惧不偏。

口号

廉署的口号是: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

影视作品

廉署自成立以来,制作了大量以真实案例为题材的广告、海报和电视剧。其中,《廉政调查员》是由廉政公署制作的香港电视剧,它始于1976年,包括18个系列,每集都基于真实案例。2022年10月,香港廉政公署与电视广播合作拍摄项目《廉政行动2022》入围新加坡亚洲影艺创意大奖2022“最佳品牌节目”提名名单,获得新加坡的亚洲影艺创意大奖2022中“最佳品牌节目奖”香港区优秀作品。

机构设施

廉署大楼配备先进培训设施供所有部门使用,主要培训设施包括小组讨论室、电脑训练室、模拟法庭、录影会面训练室及多个完善设备的课室;多用途训练馆及训练健身室和先进的战术训练室内靶场。

廉署学习资源中心备有多元化参考书籍、影音设备、电脑及互联网设施等以供自学之用。

廉署训练营位于屯门区,拥有户外高绳网领袖训练场、模拟训练室作为行动技巧训练,还有完善的教室及宿舍等设备。

廉政公署网上学习中心提供便捷网上培训课程,法例参考及其他课程资料等。

对外合作

国际合作

中央人民政府委派廉署协助其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提升打击贪污的能力,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加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反贪机构合作,并为有关机构提供提升反贪能力培训课程。2017年至2023年,廉署为23个国家约1100多名反贪机构人员提供培训课程,并与来自亚洲欧洲和非洲的68个国家的反贪机构讨论培训合作。廉署还参与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反贪腐倡透明专家工作小组、亚洲开发银行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合办的亚太区反贪污行动计划等国际反贪工作,以及经济罪行调查机构网络。

国内合作

廉署与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和澳门廉政公署共同构建高级别交流平台,以加强协作并建立更紧密联系,积极肃贪倡廉,三个反贪机关的领导人在2019年5月举行的会议上,就加强多方面的合作,包括打击跨境贪污罪行、推广诚信文化、为反贪机构人员举办提升反贪能力培训课程等交换意见。

廉署与澳门廉政公署廉政专员就两地的反贪工作交换意见,双方除谈及在港澳推动肃贪倡廉工作外,亦探讨在《发展规划纲要》框架下就防贪和教育方面的合作。还与学者交流意见,深入了解大湾区的反贪协作情况。

国际评价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清廉指数、法治指数、世界竞争力年报、全球管治指标和亚洲美国及澳洲贪污观感方面一直位居全球最廉洁的司法管辖区前20名。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2008年发表的《专责反贪机构:反贪模式检讨-摘要报告》中提到,成立于1974年的香港廉政公署是全球知名的专责反贪机构之一。香港能够成功遏止贪污,廉署功不可没。

透明国际反贪支援平台2013年3月发表的《反贪机构最佳常规》中提到,香港廉政公署(廉署)是全球最早成立的反贪机构之一,向来被公认为成功典范,多国政府相继借鉴廉署成立专责反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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