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 :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

更新时间:2024-09-20 12:30

《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是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李学勤主编、王宇信等著。

这部专著将我国特定历史夏、商、周三代文明的起源和发展进程同国家建立紧密联系起来,并围绕王权为核心全面展开论述。

内容提要

书中对我国古代文明的标志,早期国家形成的物质基础,文字出现与文明的关系,战争与王权的形成,夏商国家结构特征,夏商王权地确立和神话,商朝社会的阶级结构,商朝国家形态在中国古代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周代的建立及华夏国家的形成等一系列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的重大问题,在吸取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述,提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见解。

目录

上编

第一篇中国文明的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成途径的思考

第一章文明社会的标志与国家形成的轨迹

一、传统文明的标志与国家形成的轨迹

二、从聚落到国家的运动轨迹

第二章文明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成的物质基础

一、农牧业生产的稳步发展

二、专门化的手工业生产

第三章文字的出现与文明社会

二、大汶口文化的陶文

三、良渚及龙山时代的刻写文字

第二篇五帝与文明初曙的英雄时代

第一章古史传说时期的“五帝”

第二章战争与王权的形成

下编

第一篇夏朝与夏国家形态

第一章传统的古史体系与夏朝的否定之否定

第二章寻找夏民族“实物上的证据”和夏文化探索

第三章夏朝的王权和王位传子的确立

第四章夏朝国家机构的时代性

第二篇商朝的建立与商国家形态的发展

第一章先商时期的商方国

第二章商朝的建立和国家机器的完善

第三章商朝国家的社会构成及其在古代国家发展中的地位

第三篇“肇彻周邦”——周的建国及华夏国家的形成

第一章先周社会和先周国家

第二章周人的王业和西周公国王朝的建立

第三章西周化夏国家的形成

后记

2007年版后记

评论

有关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道路及特点,我与孙晓春先生曾合作探索过,在此,我愿意把我们的主要看法简单谈一下。随着对大量考古学材料的系统整理和对国外人类学民族学的引进和吸收,有的学者即根据塞维斯等人建构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模式,对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进程进行了新的诠释;有的学者则提出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是从“平等的农耕聚落”,到“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再到“都邑国家”的过程。这就打破了统治我国史学界多年的从氏族、部落,到国家的单一理论模式。

我国史学界传统的理论模式显然来源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阐述了由氏族社会进入国家的三种模式,即由氏族组织转变为国家的雅典模式,通过部落征服进入国家的德意志模式和由家长制家庭进入国家的罗马模式,并说,雅典国家是“一股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但是,由于受到苏联理论界的影响,我国史学界长期把恩格斯所说的雅典模式教条地理解为惟一的模式。从而使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探索一度陷人困境。

现在看来,世界人类共同体国家产生的道路是复杂多样的,已不限于恩格斯所说的三种模式。但我们也不否认各种模式之间总有相同之处和共同遵循的一些规律。从中国现存的传世文献与地下考古材料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条这样的道路:在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通过部落征服而形成国家。这条道路兼具罗马人国家和德意志帝国国家形成过程的双重特征。

恩格斯作出的国家与氏族组织的重要差别之一,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的论断,仍然是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国家形成问题的关键。在中国古代国家产生之际,由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家长制家庭没有像雅典那样分化为个体家庭,氏族部落内部虽然存在着一定的程度的贫富差别,但是阶级分化并不十分明显。所以我们认为,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动因主要不是由于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化,而是部落之间的征服战争。部落战争的结果是征服者把被征服者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从而使属于不同部落的人们组成了新的结构,于是原有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长制家庭便具有了地域的性质。

在部落征服与家长制家庭这两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古代国家便有了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部落征服的特征。中国古代国家是在部落征服的过程中形成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部落之间的界限并没有因为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统治关系的确立而消失,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严格的界限。专制国家对征服部落与被征服部落实行分治的政策。这种政策在夏代表现为以夏邑县为中心,姒姓集团与有穷氏、殷氏等地方势力的对立;在商代表现为以商朝为中心的内外服制;到了西周便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国野制度。其一般特点是,征服者居住于国中,被征服者居住于野。野人的政治地位远远低于国人,“亡国之社盖拚之”,国人拥有当兵、入仕、受教育的权利,野人则否。由此可见,在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最初出现的那些城邑,其军事与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它不仅具有防御外部入侵的功能,也起着镇压被征服者反抗的作用。这一特点与日耳曼人国家的形成过程有着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以后.实行了日耳曼人在罗马人村落里定居的政策,并最后使自己的“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P148)但是,在古代中国,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异地而居的,他们之间的融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中国古代社会,国与野的对立表现为阶级对立、城乡对立。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很早就注意到了。但是,我们要强调的是,在中国古代国家中,国与野的对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城乡对立、阶级对立,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征服者的部落与被征服者的部落之间的对立。居住野中的居民,由于其被征服者的地位,构成了那个历史时代的社会最底层。在以往有关商周时期社会形态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先人为主地认定中国古代存在着奴隶制,因而认为野人属于种族奴隶或家庭奴隶,其实,先秦典籍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商周时期居住在国以外的野人是奴隶,至少他们不是希腊罗马社会那样的可以买卖、随意宰杀的奴隶,他们是被当做人而不是牲畜或财产对待的。在部落征服战争中,胜利者没有把被征服者整体地置于奴隶地位,这可能是商周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

其二,专制国家行政结构与家长制家庭结构一体化。恩格斯说:“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P2)中国古代国家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在形成的过程中,原有的家长制家庭不仅没有被破坏,而是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因此,便有了与雅典人的国家完全不同的特征。在雅典,氏族组织与国家是根本不相容的,但是在古代中国,家长制家族组织却与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致,家长制家族组织不仅没有因为国家的产生而消亡,相反在国家产生以后得到强化,原有的家庭结构生长成为政治结构的补充部分,成为专制国家的重要支柱。

随着聚落考古的有关发现,有助于我们对于中国早期文明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家族结构进行描述。如公元前9000年~公元前8000年的陕西临潼姜寨聚落遗址便是一例。据有关研究报告,姜寨遗址大约100座左右房屋被分成5个大的群落。有些学者认为,这5个群落应该是5个大家族,(P22)这一意见显然是正确的。不过,从这5个群落的房屋圈出一个约1400平方米的广场,进而形成一个共同活动的空间的情况来看,也很有可能这5个家族最初曾经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从姜寨遗址的情况来看,在父系大家族组织内部,个体家庭或人们常说的小家庭并不是充分发展了的结构,如在5个房屋群中各有一座大型房屋,有的学者根据房内有可睡二三十人的土床这一情况,断定这些房子是家族集会议事、未婚青年男女夜宿的家族公房。(P24)如果此说不误的话,家族的青年男女在家族公房中住宿,恰好可以说明在当时的大家族内部小家庭还不是充分发展了的结构。

在个体家庭没有充分发展的前提下,生产劳动也应该是以大家族为单位共同进行的,春耕、播种以及田间管理和收获等一系列生产程序,皆在大家族组织下统一进行。在姜寨镇的家族结构下,个体家庭是很不发展的结构,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古代国家形成期间家族结构的发展路向,即父系大家族的长期存留,西周春秋以后的宗法家族组织是这种家族结构最完善的类型。

在古代国家产生以及夏商周三代的兴替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家长制家庭国家化的过程。在夏、商、周三族通过征服战争取得了对黄河流域中心地区的统治地位以后,原有的家族结构便演变成了专制国家的政治结构,父家长制家庭内部家长的绝对权力演变为君主的绝对权力,父系家族组织内部各级家族长也相应地变成专制国家各级行政长官。甲骨b辞中多见的“王族”、“多子族”从事政治、军事活动的记载,即是商代的家族组织仍然是作为专制国家的政治结构的基本单位而存在的,而商朝的各级官吏是由与商王有亲缘关系的家族长担任的。在西周初年的大封建过程中,作为周人家族组织的大家长,周天子成为天下共主,而周王的兄弟子侄则分别成为统治各诸侯国的国君,诸侯国君的兄弟子侄则受封为卿大夫。《左传》齐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9即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实际上是对家长制家族组织国家化过程的形象慨括。

在家长制家庭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古代国家,不可能有雅典那样纯粹地域性的结构,这反映在先秦典籍中,就是人们常常以家族组织的象征宗庙和地域性的社稷并称,以此作为国家的代名词。《左传》中所说的宗庙、社稷,指的都是国家政权。《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先秦时期的都邑,当然是地域性的结构。不过,据此说,都与邑的各自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从属关系,不是由其地理位置、规模大小决定的,而是由各自的居民在既定的家族结构中的地位决定的。有“宗庙先君之主”的为“都”,其居民是家族始祖的直系后代;没有“先君之主”的为邑,其居民或是家族组织的旁系,或是异姓家族,所以其地位低于都邑。地域性结构之间的隶属关系决定于血统,这是中国古代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

由于家长制家庭结构的影响,专制国家重要的官职也是由占统治地位的家族的族长担任的。商周的情况,上文我们已谈及。春秋时期,鲁国的三桓,晋国的六卿,郑国的七穆,宋国的华、向,卫国的孙、宁等,皆为执掌国政的世家大族。

在家长制家庭结构的影响下,古代国家内部宗族组织与军事组织也往往是一体化的。商周时期的甲骨文与铜器铭文中,多见以族为单位的军事组织。《周官》一书对于周代的居民组织和军队组织的统一性有详尽的描述。《周礼》所说的大部分内容与《国语·齐语》载管仲治齐的“寄内政而寄军令”相一致,两相印证,可以认为《周礼》所说的军事编制确为周代军事编制。

在中国历史上,契丹族的“猛安谋克”,女真人的“八旗制度”,其实也与周人一样,都是融家族组织与军事组织为一体的结构。

中国古代国家的社会成员一般拥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他们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成员,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地域性结构即国家的居民。朱风瀚同志所说,甲骨文中的“以众”、“氐众”,是指高级贵族率领下的族属,他们不仅是一般身份的平民,事实上也包括家族组织的各级族长,(P138)这是正确的。直到春秋时期,作为国家的主要人口的普通民众,仍然生活在一定的家族组织中,《左传》许僖公十年说:“神不非类,民不祀非族。”这里所说的民,当指春秋时期的平民而言,显然,直到春秋时期,一般意义上的大众对于自己的族属仍然十分明确。《国语·晋语》载阳樊人仓葛说:“阳人有夏商之嗣典,有周室之师旅,樊仲之官守焉。其非官守,则皆王之父兄甥舅也,”也可证明阳樊的居民是生活在一定的家族组织之中的。

其三,中国古代国家的居民仍然保留着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中国早期的国家在本质上应属地缘组织而不是血缘组织,但是,在家长制家庭长期存留的前提下,由于古代国家的居民是在一定的家族组织下生活的,因此,聚族而居的习俗却被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周礼·地官·乡师》说:“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这里所说的阎和族,都是当时的居民组织,以闾和族为单位的居民所以能够共用祭器和丧器,是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

古代国家的居民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反映在丧葬制度上就是族葬制度。《周礼·地官·大司徒》说:“以本俗六安市万民,一曰宫室,二曰族坟墓,三日联兄弟。”“族坟墓”下,郑注说:“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显然是对的。新中国以来,考古工作者对于商周时期一些重要墓地进行了发掘,如殷墟西区的家族墓地、陕西张家坡西周墓地等,都清楚地表明商周时期确实存在着文献中所说的族葬制度。古代国家的居民生则族居,死则族葬,家族内部的血缘关系仍是维系社会成员关系的重要纽带。

由于古代国家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因此,便产生了家族的称号与地名完全一致的情况。在商代甲骨文中,有许多族名与地名相同的事例,如雀、、等。这种情况在《春秋左传》中更是俯拾可见,如周初封鲁的殷民六族中有长勺之战氏,而鲁有长勺之地。《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载“刘子如刘”,刘当即东周王室刘氏家族的居住地。隐公五年《左传》载有“尹氏”,而昭公二十三年又有:“刘子从尹道伐尹”,尹也当因尹氏家族聚居于此地而得名。这种族名与地名相同的情况表明,从商周时期到春秋战国之际,父系家族成员聚族而居的情况没有发生很大的改变。

其四,依血缘差等确定居民的政治等级。由于家长制家族组织的长期存留,在中国古代国家内部,经济要素并不是确定居民社会等级的惟一的要素,人们的社会地位在通常情况下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在中国古代国家中,社会的阶级结构与阶级斗争,即如卡尔·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是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P251)《左传》昭公七年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战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这段记载当是商周社会等级结构的真实写照。那么,商周时期的等级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或者说中国古代国家的居民各自的社会地位是由什么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的社会地位归根结底决定于经济因素,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定居农业是社会主要的生产部门。在土地为公社所有并定期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的井田制度下,除少数贵族外,社会大部分成员之间并没有出现悬殊的贫富分化,所以,经济因素便不可能成为决定社会等级结构的惟一要素。而这就出现了中国古代国家的等级结构在较大程度上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事实。从商代的甲骨卜辞以及西周公国春秋时期的文献记载来看,商周时期各个家族的地位,实际上是按照血统划分的,王族和公族处于最高的等级,以下依次是皿统远近不一的同姓卿大夫家族。朱风瀚同志通过对商代甲骨卜辞中“子某”与“非子某”祭祀对象不同这一现象的研究,指出“予某与非子某诸同姓贵族在祭祀体系上差别,表明二二者与王有血缘亲疏的差别”,这种差别“可能表明他们有着不同的宗法地位”。(P53~57)这一说法是符合商周时期历史实际的。《左传》定公六年载鲁国季氏的家臣阳虎作乱,“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社”,毫社即殷人的社。这说明作为被征服者的商代遗民,由于与国君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被看做是另类。

在商周时期,政治权力往往也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分配。这种血缘关系,主要是指与现实的君主之间的血统关系。朱凤瀚同志说,西周初年在王朝政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世族,多数是周天子的同姓,同时,没有任何一个世族能够在整个西周时期始终居于王朝主要执政大臣之列。(P10-411)在家长制家族组织长期存留的情况下,哪个家族与君主特别是现实的君主之间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哪个家族的首领也就有可能拥有更高的权力和地位。有了更高的政治地位,也就意味着这些家族将拥有更多的财产和土地,在这一意义上,占代国家内部的财产分化,也同样不是由于纯粹的经济原因形成的。中国古代国家内部的等级首先体现为不同的家族之间的等第差别。

在家长制家族组织内部,也存在着家族成员之间的等级差别:家族长占据家族组织内部的最高等级,而家族成员也依与族长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各自占据着不同的位置,而与家长血缘关系较远的族众,便成为家族组织最底层的人口。

由于家长制家族组织的长期存留,使中国古代国家具有了家长制家庭的特征。这种特征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的存在。宗法制度的形成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周朝们宗法制度与商代后期的家族组织与家族制度以及我们在姜寨聚落遗址中所见的那种类型的家族结构,其实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种家族制度的存在,以及在这种删度下出现的子族、多子族大宗、小宗等家族结构,恰好是中国古代国家内部以血缘关系划分社会等级的确证。

总之,中国古代国家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通过特定的方式形成的,虽然它的本质是以地域划分国民,但是,由于原有的部落形态和家长制家庭没有彻底打破,所以家长制家庭结构长期存留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特点。我们认为,认清中国占代国家形成的这一根本特点,对于深入认识中国古代的社会形态是很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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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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