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4-09-20 18:42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秀梅。本书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

基本相信

作 者:王秀梅著 丛 书 名: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国际法系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94936

出版时间:2009-06-01

版 次:1

页 数:332

装 帧:平装

开 本:大32开

所属分类:图书 \u003e 法律 \u003e 国际法

内容简介

1970年海牙国际法庭巴塞罗那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引起巨大的争论,并影响了国际法院对后来一些案件的判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就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国际义务的层次性划分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处的层次,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与相关的概念如“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以及曾经提出但后来未被采纳的“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之间的关系,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根据和国际法体系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作者简介

王秀梅,1969年5月生,山东日照人,1992年毕业于长安大学公路学院(现长安大学),199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法专业)。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国际人权法研究中心主任。自2000年以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与编写教材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项目、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

目录

导论:国际义务的性质、层次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第一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家责任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提出及其影响

三、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理基础

四、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法有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习惯

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强行法

三、从“国际罪行”到“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义务”

第三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之外延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神秘性——外延的不确定性

二、禁止侵略

三、禁止灭绝种族

四、禁止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

五、禁止奴隶制

六、尊重民族自决权

七、大规模破坏环境是否为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第四章 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概述

二、违背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一般后果

三、受害国及其反措施

四、受害国以外国家可采取的合法措施

五、联合国和区域性集体措施

六、诉诸海牙国际法庭的可行性

七、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并不构成国家的刑事责任

小结

第五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影响

一、由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思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三、国际法不成体系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四、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预示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国际法的人本化

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一

附录二

致谢

前言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市,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坎坷磨难,师生路蓝缕,总算成就了一个全国法学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法学重镇的地位,同时形成了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新闻、公安、外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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