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德国法学家

更新时间:2023-11-09 11:15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1861年10月25日)德国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立法部长,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

生平

贵族孤儿

萨维尼出生于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属于古老的 lothringischen 家族,萨维尼这个名字来源于洛林地区萨维尼城堡(der Burg Savigny )这一地名。萨维尼的父亲克里斯蒂安·卡尔·路德维希·冯·萨维尼(1726一1791),曾担任伊森堡的长官,并最终成为法兰克福的行政专区枢密顾问,由于其叔叔无子嗣,他获得数百万的遗产,生活富足而安逸。

尽管家庭富足,但 萨维尼却自幼不幸,13岁时父母双亡。父亲的老朋友,皇家法院陪审推事约翰·弗雷德里希·阿尔伯特·康斯坦丁·冯·诺伊拉特成了他的监护人,他将萨维尼接至位于威茨拉尔的家中,与他的儿子康斯坦丁一起抚养,并对他们进行法学方面的教育。

学习机器

1795 年,年仅16岁的萨维尼前往马尔堡大学法律系学学习,他听了两个学期的潘德克顿法学、私法和诉讼课程。在这里,他受到著名民法学家菲力普·弗里德里希·魏斯(1766—1808)的极大影响,产生了对历史法学的偏好。1796年冬季,萨维尼离开马尔堡大学,前往著名的哥廷根大学学习。当时在那里任教的有著名的法学家古斯塔夫·胡果(1768-1844),他的研究领域主要在罗马法史和建立在伊曼努尔·康德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在哥廷根市给萨维尼印象最深的还有历史教师斯皮特勒(Spittler)的讲课。可以认为,斯皮特勒的讲座和胡果的著作为萨维尼后来的历史法学研究打下了深厚的根基。

在哥廷根学习了一个学期,萨维尼又回到马尔堡大学继续听魏斯的讲座。莱纳·魏斯对这位17岁的学生极为欣赏:“他表现出了在罗马法方面的极高天赋、深刻的判断力和扎实的知识,毫无疑问他是我教学生涯中遇到的最优秀的学生”,同学和好友甚至将其称为“学习机器”。

声名鹊起

1800年10月21日,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他的学位论文是《论犯罪的竞合形式》。这篇论文使他站在了时代的顶端。次年冬天,萨维尼开始以编外讲师的身份讲授私法课。1802年,雅格布·格林成为萨维尼的学生,一年后他的兄弟威廉·格林也来到马尔堡,从此开始了他们之间不平凡的交往。

在马尔堡的岁月里,萨维尼的讲课内容主要是《学说汇纂》最后十编和继承法、债法、法学方法论等。1803年萨维尼出版了给他带来巨大声誉的著作《论所有权》。它使这位年仅24岁的学者身本国经典作家之列。1803年3月13日,萨维尼被任命为副教授。

1804年4月17日,萨维尼与库尼贡德·布伦塔诺结婚。这一婚姻终其一生。1804年12月,萨维尼携夫人及雅格布·格林前往巴黎,主要目的是为他着手进行的中世纪早期法律和文艺史研究收集材料。他们复制了大量珍贵手稿。1805年9月底,萨维尼满载而归。 1807年,萨维尼前往维也纳,但收获不大。在返回的路上,他在魏玛拜访了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1808年5月,萨维尼被任命为兰茨胡特大学的罗马法教授。这期间,欧洲大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大学校长

1801年,莱茵河左岸地区被法国占领。德意志南部地区的许多邦国也成为法国领土。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法典》同时在法国及其占领区生效。法国大革命赋予公民以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并使其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拿破仑·波拿巴大军的对外扩张,公民权的观念也得到传播。在德国北部,普鲁士王国由于战败,不得不割让土地、赔款,面临崩溃。政治上的失败深深地触动了普鲁士的统治者,他们认识到,要从科学和文化上来弥补这种失败。因此,除了进行政治改革外,大力推动精神文化方面的建设,为以后的复兴作准备。

在反对拿破仑的外来统治的斗争中,德意志帝国的民族意识得到了极大觉醒,这种民族意识建立在赫尔特的思想基础之上。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席勒、维兰德和莱辛的文学作品加强了德意志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德国和奥地利,到处都有人在进行爱国主义宣传。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萨维尼来到了普鲁士王国的首都柏林。当时,威廉·冯·洪堡(1767—1835)正着手进行普鲁士的教育改革。根据瑞士人佩斯塔诺奇的理论,洪堡主张让学生自我发展,以代替以前惯用的机械训练方式。他认为,首要的是在柏林建立一座新型大学。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三世于1806年任命内阁顾问拜默对科学研究领域进行重新规划,并任命洪堡着手建立新大学。1809年2月28日他任命洪堡为文化和教学事务大臣。洪堡主张,要按照斯莱尔马赫、胡弗兰德或约翰·费希特所提出的新原则来建立新的大学,因此首要的任务是聘请一批一流的教师,萨维尼便属于其中。洪堡对萨维尼的评价是:“这个人以其各种广受尊重的著作而闻名,他应该名列德国在世的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中;事实上,除了哥廷根市胡果之外,无人能与之匹敌,因为他不仅以其天才和罕见的明达的学识著称,而且在对科学哲理的论述方面,他也是出类拔萃的”。

1810年秋,新的大学— 柏林弗里德里希·威廉大学正式建立,共有58名教师,其中24名为教授和副教授,第一年共招收240名学生,第一任校长为著名哲学家约翰·费希特新大学从一开始便被设计为一所文科大学和“哲学大学”。萨维尼于1811年被选为学术委员会的首席学者,分管哲学,任职25年。萨维尼在大学主讲潘德克顿法学,后来也讲授普通邦法。1812年4月,费希特辞去校长职务,萨维尼继任。

此时正是德意志帝国反抗法国拿破仑·波拿巴统治斗争风起云涌的年代。1813年3月腓特烈·威廉三世首创铁十字勋章,正式向拿破仑宣战。1814年9月到1815年6月召开维也纳和会,重新规划战后欧洲的秩序。和会的结果是建立了一个由41个邦国组成的德意志邦联,这是一个名存实亡、没有任何效率的机构。人们对此极为不满,要求民族统一的呼声日益高涨,同年他的儿子卡尔·弗里德里希·萨维尼出生,该子后来成为德国著名的外交家。

法学论战

许多学者希望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典来逐步实现德意志帝国在政治上的统一。这样的观点集中体现在海德堡教授梯鲍特于1814年所写的著名文章《论德国制定一部普通民法的必要性》之中。同年,萨维尼发表了针对性的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从而引发了一场德国法学史上关于赞成和反对法典化的著名争论。

这场争论实际上是罗马法和自然法由于法国大革命而面临危机的总爆发。萨维尼认为,法国大革命使人深刻认识到,单单依靠理性并不能改善现实。要将旧的事物视为新事物的基础,而不是用破坏性的扫帚将它们一扫而光以为新事物挪出地方。他认为一部统一的法典不会有任何实际的和政治的意义。

通过这场争论,萨维尼发展出了他的“历史法学派”。1815年,他与埃希霍恩和格兴一起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1815和1816年,萨维尼出版了他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前两卷,随后的几卷分别在1822—1831年间出版。这部巨著进一步奠定了历史法学派的基础。在这部著作里,萨维尼主要是想证明罗马法在中世纪从来没有中断过。

同年,由于盖尤斯手稿的发现,萨维尼更加坚信自己观点的正确性。由于萨维尼的努力,罗马法在德国受到高度重视。而法典的制定也被暂时搁置下来了。萨维尼的学说取得了初步胜利。

1817年普鲁士王国成立国务委员会,萨维尼成为其第一批委员。1819年他又成为普鲁士莱茵兰地区上诉和最高法院成员。他同时还是大学的审判咨询委员会成员。众多的行政事务和繁重的教学任务使他深感疲惫。然而他仍全身心地投入到科学研究中来,撰写了大量论文。1822年起,萨维尼深受头痛的折磨,他不得不于1825和1826年分别前往威斯巴登意大利进行长期疗养。

19世纪30年代,萨维尼在事业和生活上都遇到挫折,他在身体上及精神上都深感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萨维尼开始投入到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中去,希望以此带来慰藉。

他开始写作他的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这部著作共分八卷,分别于1840—1849年间在柏林出版。它既是萨维尼此前研究成果的总结和继续,也是对以前观点的修正。他认为,对罗马法的研究并非以牺牲德国法学思想为代价而抬高外国人并排挤法律的道德,而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扩展自己的精神财富。他对罗马法在教学上的作用变得更谨慎了。同样,在评价历史研究对现实的意义时,他也比以前谨慎多了。可惜,他以前的论战对手梯鲍特于1840年去世没能看到这部著作的出版。

出入政府

1840年,腓特烈·威廉三世去世,萨维尼曾经教过的王子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继任国王。萨维尼于是被任命为新的立法部长,彻底告别了讲坛。这是他辉煌一生的顶点,但也是他一生中最遭人病诟的地方。萨维尼对立法的一贯反对态度使他在这一岗位上不可能取得什么成就。唯一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婚姻法和票据法的改革。1847年10月5日,萨维尼被选为国务委员会(Staatsrat)主席,稍后又担任内阁主席。然而,此时的德意志帝国已陷入风雨飘摇之中。1848年的“三月革命”宣告了萨维尼政治生涯的结束。

萨维尼再次致力于他的学术研究。他完成了《现代罗马法体系》最后几卷的写作。1851—1853年,他完成了关于债权法的两卷论著,这是他最后的著述。1850年10月,为纪念他获得博士学位50周年,人们举行了盛大的庆典。1855年,国王任命他为皇室顾问和上院成员,他还获得黑鹰勋章和“蓝马克斯勋章”。1859年2月21日人们为他举行了80岁生日庆典。1861年10月25日,萨维尼在柏林去世。在萨维尼的葬礼上国王威廉一世致悼词,全部王子参加葬礼。他的坟墓安放在柏林市中心Hedwigskirche教堂。

理论

理论背景

萨维尼很早便有改造当时的法学体系的抱负。萨维尼的朋友莱昂哈迪在1799年3月19日写给克罗伊策尔的信中透露了萨维尼的这一抱负:他“要成为一位法学改革家,成为法学领域的伊曼努尔·康德”,他要建立一套形而上学的法学解释论。萨维尼的思想渊源反映在他对此前法学理论的批判性继承上。著名法学史专家兰茨伯格将萨维尼的法学思想背景归纳为三点:第一是他的经验论的历史观;二是进化论;三是浪漫主义

早年的萨维尼也是自然法学的信奉者。这反映在他1799年初写给朋友康斯坦丁·冯·诺伊拉特的信中。他对自然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自然法对当时的法学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法学的基础。但他很快便将兴趣转向了罗马法,尤其是罗马法史。

萨维尼具有与大诗人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相类似的发展观。他们都认为,世界是一个自我发展的有机体,具有自己的发展机制和内在的推动力。至于浪漫主义对萨维尼的影响,首推施莱格尔和施莱尔马赫而对萨维尼影响最大的浪漫主义大师当属荷尔德。萨维尼从荷尔德那里接受了“民族精神”的观念。

法学思想

1、概论

18世纪以来,德国的法律科学一直受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支配。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在欧洲大陆诞生了一批宏伟的法典,尤其是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随着拿破仑·波拿巴的军事胜利,它在德国莱茵河左岸和德意志西北部也曾实施过。

受这种理性主义自然法观的影响,德国上下也弥漫着一股通过制订一部法典来实现德国的法制统一的气氛。前已述及了鲍特与萨维尼的论战,随之萨维尼又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观点,从而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

2、法律的概念

在萨维尼看来,法律科学是一门历史科学。法律只有作为历史事实、作为实在法看待才是真实的。与历史无关的、永恒有效的理性法不是法律科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的本质对萨维尼而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生活着的人本身”。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构成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法律就是活着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的整体。科学的任务就是重新描述这个整体。这种“活着的法律”与民族的其他功能,如语言和风俗等一样,构成一个整体,因为“这些现象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们只是一个民族所具有的不同力量和活动,本质上是不可分的,只是在我们看来具有特殊的性质。在萨维尼看来,法律并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连、相互之间处于机械的互动关系的各个部分组成的,而是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部分在内部都是相互联系的。法律从本质上讲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

3、法律的产生

活着的法律是一种看不见的精神上的东西,它产生于无形之中,并通过其自身的潜移默化的力量,在无形之中发生变化。那么如何才能看见它并认识它呢?

萨维尼提出了他的关于法律产生的理论。法国大革命恐怖主义使萨维尼对启蒙主义思想深恶痛绝。他的理论出发点不再是一种抽象的自然法理念,而是不同民族民法的起源。法律在他看来并非来自立法者的强制,而是来自民族本身的及其历史上的内在本质。法律是民族的“生命力和活动”,他的根基在于民族的精神。法律与民族具有相同的性质。他认为,正是所有个体中共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民族精神创造了

实在法;而这一过程又分两阶段进行,一是原始阶段,另一是文化上的高级阶段。在远古时期,法律与语言一样存在于整个民族的意识当中,并根据其特性,借助于“内部必然性”而生长。随着文化的进步,民族的各种事务逐步分化,以前由民族共同决定的事情,现在逐渐由不同的阶层来处理,法律便这样成为法学家阶层手中的一门特殊的科学。就像以前它存在于整个民族的意识之中一样,现在它存在于法学家的意识之中,而法学家代表的是整个民族的意识。总而言之,“所有的法律⋯ ⋯ 首先通过习俗,然后通过法律科学而产生,总之是通过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而不是立法者的强制而产生的。”

萨维尼将法律的生成过程称为是“有机的”。也就是说,法律与自然界的生物甚至人类一样,是借助于内部的必然性、按照其自身法则有机地生长的。它们都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简而言之,法律就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其固有的民族精神之长期的、不易觉察的作用的结果。

4、对罗马法的偏爱

萨维尼将罗马法视为最完美体现他的理论的典型代表,认为罗马法就是典型的自然有机地生长起来的法律。这并非是因为它的实质内容,而是因为罗马法学家采用的方法。萨维尼认为,这些罗马法学家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了解其相互关系。因此它们的整个程序具有一种确定性。根据萨维尼的观点,罗马法经过在德国的被接受,已经成为德意志帝国法律的一部分。如果再将它们作为外国法看待,无疑是“少见的和武断的”。在这一点上,萨维尼与同属历史法学派的其他学者有所不同。历史法学派的另外两位奠基人埃希霍恩和雅格布·格林从日尔曼法和德意志法,而不是罗马法中寻找德国法律的历史渊源。他们号召在本民族法律传统基础上重建德国的法律。由此,历史法学派又分为两个派别;罗马法派和日尔曼法派。

5、反对制定法典 萨维尼为了反对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提出了多种理由。首先,他认为,出于政治原因,制定法典是不可行的。其次,他将某些人试图消除各个地区民法差异的愿望归因于某种“难以说明的力量”,而非出于实际需要。他对德国民法的现状极为赞赏,认为德国目前“在个体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独特性,但普通法仍然是普遍的基础,它能让所有德意志帝国人民都不忘记他们不可分散的统一性。”他认为,那种试图一劳永逸地“自上而下改变现状”的努力是一种不幸的倾向,它“试图控制一切,并想继续进行更多的控制”。他认为,德国目前对现有法律资料的研究尚不足以有能力制定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如果现在就制定法典,那么其内部的缺陷就会固定下来,从而为以后科学的完善制造障碍。

萨维尼还对普鲁士邦法拿破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这些法典存在的缺陷说明,当时这些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未成熟。他还指出,所有制定了法典的国家,它们的科学研究活力都受到影响,因为在那里,人们逐渐忘记了伟大的科学传统。人们在解释法律时,首先关注的是法典条文的字面意义,而不是从法律的整体出发去分析其意义之间的联系。由于萨维尼的巨大影响,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直到19世纪末才重新得到重视。

著作

《财产法》 1803年

《现代立法和法学职业》 1814年

《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1831年

《现代罗马法体系》 8卷 1840- 1849

《法学札记》 1850年

《债权法》 1853年

《历史法学派杂志》 1815年到18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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