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9-21 00:35

朔州市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委、办、厅、局和其他市发送市政府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六)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市政府各项政策、决策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指导、监督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十)统一刻制、颁发市政府各部门及副处以上事业单位的印章。

(十一)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部门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朔州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朔州市教育局

朔州市科学技术局

朔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朔州市公安局

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司法局

朔州市财政局

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

朔州市交通运输局

朔州市水利局

朔州市农业农村局

朔州市商务局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朔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审计局

朔州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朔州市体育局

朔州市统计局

朔州市医疗保障局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朔州市信访局

朔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朔州市能源局

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朔州市乡村振兴局

朔州市促进外来投资局

行政区划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朔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实施依法治市、科学教育兴市战略,加速推进塞外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建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应急能力,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出访、出差、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省政府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朔州”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朔州经济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逐步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负责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衔接工作,提高权威性。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朔州日报刊登,并在市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十五、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等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程序规范。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报告工作和行政监督制度

二十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二十九、市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全面工作情况。对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我市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三十、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要向市委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及本部门、本县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实行重大紧急情况报告责任制。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市政府和部门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中反应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程序,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学习和调研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用两个月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四十六、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调研职能,建立调研网络,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市领导关心重视的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四十七、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四十八、市政府坚持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市政府视情况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市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吸收不属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的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五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制定上级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落实措施;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市长助理、军分区领导、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五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

五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会务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厅负责督办,督办落实情况可分别以口头、简报、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告市政府领导;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市长审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督办。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搞好会前协调,做好筹备工作,确保质量效果。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长办公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章公文报送与审批制度

五十八、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报,不得多头主送,不要越级请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告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六十、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

六十一、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六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副市长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关全局的重要公文,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呈报市长签发。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协商,联合行文。

六十四、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一章应急管理制度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及相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轮流带班;带班时间从当日八时至次日八时。重大节假日或非常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

带班领导一般应在岗带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岗,不得离开朔州市辖区,并开通手机,因工作联络或查岗,必须在20分钟内用所在地固定电话联系;离开朔州市辖区,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并将调整后的带班情况通知办公厅办公室和应急办值班室。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县区的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以《值班信息》形式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如遇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的值班人员在向本部门、本县区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要迅速报告市政府。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六十八、市政府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政务督查制度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十、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指示、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七十一、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七十二、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

七十三、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市长、副市长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主动督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督查机构要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认真进行定期督查;针对市政府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督查;既要完成好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有批必督;又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做到应督必督。

第十三章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七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和县区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除紧急重要事项或市政府领导直接安排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一般不要当面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

七十五、凡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活动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要求向市政府领导当面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科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协调处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并答复请示单位。确需市政府领导会见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做出安排。

七十六、国务院及部门领导、省政府领导来朔调查研究或检查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接待方案,报请市长审定后做出安排。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司局级领导和省直厅局级领导来朔调查研究或检查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接待方案,报请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七十七、来朔访问考察团队的接待工作,实行陪同团制度。陪同团团长负责来宾的迎送和陪同,根据情况分别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对口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接待方案,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七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市外事办、市台办审核后再报市政府。

七十九、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事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市新闻办负责。

第十四章工作效能与作风纪律

八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主动积极做好工作,认真负责带好队伍,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市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八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对各项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适时通报,并通过检查考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进工作。

八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模范执行中央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八十四、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八十五、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八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访、出差和休假,事先应向市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履行请假手续,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核准,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八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规范行政行为,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确保政令畅通。不推诿扯皮,不拖延误事,不越权行事,不以权谋私。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历史沿革

朔州地区最早的行政建置,始于战国,赵破林胡、楼烦后,置大同市、雁门、代郡。其中之雁门郡治,考古证实在今右玉县县的右卫镇。秦代实行郡县制后,中国才有了统一的行政建置。

秦代:朔地居雁门郡和代郡。雁门郡治善无(郡县同治今右卫镇),在朔地辖善无、朔州市(包括今古城墙在内的朔州老城)、楼烦(考古证实在今朔城区南之梵王寺村)3县。代郡治代(今河北省蔚县),在朔地只辖班氏1县(今怀仁东马辛庄乡附近)。

西汉:朔地仍属雁门郡和代郡。雁门郡治善无(今右卫镇),在朔地辖善无、沃阳(右玉县北)、中陵(右玉县威远西南8里)、马邑(朔州老城)、剧阳(今怀仁日中城)、汪陶(山阴县故驿附近)、阴馆(朔城区夏关城)、楼烦(梵王寺村)、繁(应县东8里)、(在今朔州境,具体地址未确定)。代郡在今朔地仍只辖班氏县(怀仁东马辛庄乡附近)。

新(王莽):雁门郡易名填狄,善无易名阴馆,繁畤易名当要,剧阳易名善阳,埒县易名填狄亭,朔州市易名章昭,中陵易名遮害,阴馆易名富代,班氏易名班副。

东汉:将王莽时之易名恢复过来。建武二十七年(51)定襄郡移治善无,撤沃阳,将善无、中陵划入定襄郡。雁门郡治由善无迁到阴馆。其余未变。

三国:朔地基本上属曹魏。其时,太原市共设6郡,其中之雁门郡治广武县[原治阴馆,魏黄初二年(221)移治今代县古城村],在朔地辖汪陶、繁畤、阴馆、楼烦、马邑。朔地北部为羌胡人和鲜卑人活动地。

西晋:雁门郡在朔地辖有汪陶、繁畤、马邑、楼烦、阴馆、剧阳。永嘉四年(310),刘琨将陉岭(句注山或雁门山)北之楼烦、马邑、阴馆、繁畤、(浑源西)5县民迁到陉南。陉北之地送与鲜卑拓跋猗卢

十六国:十六国时代朔地先后由猗卢代国、后赵前燕、什翼犍代国、前秦后燕占领。猗卢代国未设县。后赵之雁门郡治广武县(今代县古城村),领朔地的汪陶、繁畤、朔州市。前燕之雁门郡治广武,领朔地的汪陶、繁畤、马邑。什翼犍代国未设县。前秦之雁门郡治广武,领朔地的汪陶、繁畤、马邑。后燕之雁门郡治广武,领朔地的汪陶、繁畤、马邑。

北魏:首都平城区(今大同市)所设之州称司州。司州在朔地辖有善无郡,领善无、沃阳2县。繁畤郡领繁畤、崞山(治今浑源毕村)。桑干郡,该郡治所,一说在今山阴县北,一据考古资料证实在今朔城区西影寺村东,只领桑干1县。平齐郡治平齐(大同西北15公里),皇兴三年(469)移治今朔城区梵王寺村,领怀宁(今朔城区夏关城村)、归安(今梵王寺村)。另有梁郡,为梁郡公封地,治今朔城区老城北10公里。太和十八年(494)迁都洛阳市后,司州改为恒州,朔地归恒州所辖。北魏末年,恒州各郡县在孝昌(525-528)中没于战乱。

东魏:天平二年(535),将恒州以及所领郡县均寄治忻州市一带。武定三年(545),置新城县(治今梵王寺村),隶属武州之吐京郡。

北齐:天保六年(555),朔地始置朔州,治新城(今梵王寺村),称北朔州。天保八年(557),北朔州迁治朔州市(今朔州老城),改马邑为招远市。辖广安郡(治招远县)、广宁郡(治今西影寺村东)、神武郡(治今朔城区神武村附近)、长宁郡(治今神池县城)、齐德郡(治今朔城区西南梵王寺)。

北周:朔州总管府治招远,领2郡(广安郡、长宁郡)6县。在朔地有广安郡,领神武、招远。其辖地比现今的同朔地区还大。

隋:隋初仍为朔州总管府。大业元年(605)废朔州总管府,大业二年(606)改朔州为代郡,大业三年(607)又改为马邑郡,治善阳(改招远为善阳),辖善阳、神武(今朔城区神武村附近)、云内(大同西)、开阳(今神池县)。

唐:唐初改马邑郡为朔州。开元五年(717)分善阳县于朔州东30里大同军城内置马邑县。从此,朔州与朔州市不是同一地点了。天宝(742),朔州又改为马邑郡。乾元元年(758)又改为朔州,属县:善阳、马邑。乾元元年,“郡”作为中国政区名称,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建中年间(780-783)朔州徙治马邑,不久,恢复故治。唐末李克用李克用分云中郡置应州(今应县城),辖:金城(今应县城)、浑源县

五代十国:基本承继唐朝旧制。后唐天成元年(926),马邑县升寰州,治寰清县(州县同治一地,均在今朔城区西影寺村东)。后唐清泰三年(936),石敬瑭将朔州、寰州、应州割让给契丹,朔地入辽。

辽:全国设5道,西京道设在大同市,辖大同府、朔州、应州。其时,州有两个级别,有县级州,有府级州。朔、应二州与府同一级别。怀仁市(今怀仁市)属大同府。朔州治阳(辽改善作鄯),辖鄯阳、朔州市宁远县(今五寨县东北)、武州(县级州,下辖神武县,治今神池县城)。应州治兰州市(州县同治今应县城),辖金城、河阴、浑源县保大三年(1123),将朔州改为中庆府。

宋:宣和五年(1123),中庆府和应州一度归宋。宋在朔州置朔宁府。

金:金改西京道为西京路,西京路设在大同市,大同府辖7县3镇,其中怀仁县[贞祐二年(1214)升为云州区]和安七镇(今怀仁市安七疃村)在今朔地。西京路下辖的朔州和应州与府同一级别。朔州治鄯阳,辖鄯阳、朔州市[贞初年,马邑被河水淹没,移城于桑干河北今马邑村。贞祐二年(1214)升马邑县为固州]、广武[今山阴县旧广武村,贞祐三年(1215)广武划归代州]3县。应州治兰州市,辖金城、山阴[金大定七年(1167)河阴更名为山阴,贞祐二年(1214)升为忠州]、浑源县3县。

元:元代开始在各地设行中书省,为中国地方设省之始。省下设路、府、州、县。至元二十五年(1288)改西京路为大同路,怀仁市直属大同路。朔州治鄯阳,辖鄯阳、朔州市2县;应州治金城,辖金城、山阴2县。至正十六年(1356)山阴城淹没,迁至今山阴县古城镇

明:明代山西省下设5府、3省辖州、15府辖州,州城一律不置县。其中大同府直辖2县,怀仁县直属大同府。大同府所辖4州中,朔州撤鄯阳县,领马邑1县;应州撤金城县,领山阴县1县。

清:清代仍沿明制,地方行政建置为省、府、县三级制。朔地各州县(朔州、应州、山阴县、怀仁县,朔州又辖马邑县)归大同府管辖。雍正三年(1725)增设朔平府,改右玉林卫为右玉县,改平鲁卫(清初改平虏卫为平鲁卫)为平鲁区。朔平府治右玉县,辖右玉县、左云县(不在今朔地)、平鲁县、朔州(朔州又辖马邑县)、宁远厅(不在今朔地)、镶蓝旗察哈尔省(不在今朔地)、镶红旗察哈尔(不在今朔地)。嘉庆元年(1796)撤马邑县为乡并入朔州。

中华民国: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改用阳历,全国废府、州、厅为省县两级制。朔地的朔城区应县、右玉县、平鲁县、怀仁市山阴县直属山西省。是年,朔州市复置为县。民国三年(1914),省、县两级制改为省、道、县三级制,朔州各县均属山西省雁门道(治大同市)。是年,马邑县复并入朔县。民国十六年(1927),撤销道级政区,朔地各县又直属山西省。

民国二十六年(1937),朔州各县相继为日军所占。日军将雁北13县从山西省分割出去,组成晋北自治政府。归张家口市伪蒙疆联合委员会管辖,实行殖民统治。山阴县治所迁到岱岳镇。而山西省国民政府实行分区联系制,全省划分为7个行政区,朔地6县分属第一、二行政区。并在各县委任县长,组成县政府。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八路军在朔地建立抗日根据地后,朔地各县以北同蒲路为界,路西归晋绥边区,路东为晋察冀边区。

解放战争爆发后,随着晋绥边区、晋察冀边区的撤销,东、西雁北合并,朔地各县统归雁北地区管辖,民国三十八年(1949)9月,朔地各县划归察哈尔省,属雁北专署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1年,朔城区将下面高(五区)、下木角(四区)、井坪(二区)三区的193个自然村(连同小村庄共206个)划归平鲁区,平鲁县治所由平鲁城(今平鲁区凤凰城镇)迁到井坪。1952年,察哈尔省撤销,朔地各县重归山西省。1954年7月,大同市怀仁市合并为大仁县。1958年,雁北专区与忻县专区合并为晋北专区,雁北各县并为6县。其中左云(含右玉)、山阴(含应县)、朔县(含平鲁)。大仁县并入大同市为区,后又由大仁区改为怀仁区。1961年恢复雁北专区及原来各县。1964年12月复置怀仁县。1965年5月怀仁县归入雁北专区。1971年雁北专区改为雁北地区。1972年11月,右玉县治所由今右卫镇迁到梁家油坊。

1988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朔州市,为省辖地级市,管辖朔城区(原朔县)、平鲁区(原平鲁县)和山阴县,市政府驻朔城区。1989年1月5日,朔州市正式建立。1993年7月10日雁北地区撤销,地市合并,原雁北地区的怀仁、应县、右玉三县划归朔州市,实行市管县。朔州市辖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市、应县、右玉县,共二区四县。2018年8月8日,怀仁县撤县设市。

参考资料

朔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朔州市人民政府.2022-02-25

历史沿革.朔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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