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 :因疾病或伤残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报酬

更新时间:2023-06-16 13:46

病假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可以获得的工资。德国1883年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1884年的《工伤保险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律,其中就包含了疾病保险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病假工资和病假福利,欧盟国家病假工资指的是雇主在工人生病期间持续的、有时间限制的支付(部分)工资。病假不同于其他的休假,它是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产生的假期,病假工资可以在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中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法律条文,要求企业在医疗期内按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

有关于病假工资法律条文的出现,在医疗期限、病假工资金额等方面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企业管理方面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应用。企业在职工患病休假期间提供病假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职工病假期间未获得病假工资是违背劳动法规规定的,也不利于企业的劳动关系和谐。

发展历程

中国发展

中国劳动者的病假保障制度起于中国建立之初。中国政务院在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次确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或者是残废等情形的待遇标准。提出了“医疗期的概念”

1953年1月劳动部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医疗期间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对病假保障制度做出了比较概括的规定。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对病假保障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范。1994年12月公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中界定医疗期时限和计算标准。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因为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提出实操建议,再次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时期的计算方式及特殊疾病医疗时期等问题。同年8月4日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变革国家与企业分担支付病假工资的模式,提出病假工资由企业自主承担,但是发放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些规定至今仍可适用。

国际发展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工人的生活条件普遍较为恶劣,工作环境不良,工资低下,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工人们经常因疾病而无法工作,并面临失去收入的风险。为了改善工人的生活状况,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工会和劳工组织开始争取病假工资的权益。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起源于欧洲工业发达的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德国1883年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1884年的《工伤保险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律,其中就包含了疾病保险制度。从19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初,是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初期的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克服经济危机,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次提出。此后,以英国为开端的各个欧洲国家开始实施社会福利政策,颁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病假制度开始兴盛起来。

概念解释

定义

病假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可以获得的工资。病假是指劳动者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德国1883年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1884年的《工伤保险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律,其中就包含了疾病保险制度。欧盟国家的病假工资指的是雇主在工人生病期间持续的、有时间限制的支付(部分)工资。病假不同于其他的休假,它是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产生的假期,病假工资可以在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冠以病假期间支付工资的规定,比如欧盟成员国制定了各种病假、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计划,大多数欧盟国家都有病假工资和病假福利,只是各国提供病假工资的金额和期限各不相同。

作用和重要性

病假工资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职工在生病期间,需要有一定的工资来治疗和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有病假工资就可以在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有效的病假工资制度也可以让企业在管理方面也得到一定有效的应用,并且企业向生病期间的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也是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怀和帮助,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也能够增强员工的凝聚力。

执行标准

医疗期限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按其工作年限和在其本单位的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次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都包括在内;关于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疾病等)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是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资标准

各省市病假工资保底标准是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具体发放标准并不一致,大致为以下几种模式:

按工资和工龄标准

大部分省市都使用这种病假工资计算公式: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若未约定则是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并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系数参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按其在本企业的工龄确定。病假天数以实际休假天数为准,不包含法定假日及休息日。

例如在《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中表明: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u003c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u003e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中的第二条指出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按合同约定

部分省市以合同约定为准支付病假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的还需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表明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表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工资比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要求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表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表明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关系

医疗期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按照医疗期满解除劳动者的,首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标准。

医疗期后

依据法规司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病假要求

病假申请和通知要求

申请“长期病假”的条件要有医院的病休证明,其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根据各个企业实际要求的不同,也有所差异,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制度,企业往往对出具病假条的医疗机构资质提出特殊要求,部分企业要求的诊断证明应当由职工在当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后出具。 与本公司无结算关系或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是不行的。

病假的其他相关政策

病假的申请和执行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虚请病假的,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国家的现有规定

美国

在美国,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兼顾就业和医疗保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68%的平民劳动力有带薪病假福利,只有31%的兼职工人有机会获得带薪休假的福利。与22个同样发达的国家相比,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强制雇主提供带薪病假福利或将带薪病假纳入全民社会保险计划的国家。根据对美国2015年全国健康访谈调查(NHIS)中13545名18-64岁有薪就业的成年人样本数据分析显示,没有带薪病假的受访者在过去12个月内使用预防性保健服务的次数明显降低。也就是说没有带薪病假,美国工人就有可能失去预防性医疗保健服务,可能导致在疾病进展的后期阶段需要大量医疗保健,对工人和整个美国医疗保健系统来说成本更高。病假不仅可以让员工在生病时进行自我隔离,还可以让他们有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去看医生。当没有病假或无法请病假时,工人可能负担不起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以获得及时和预防性的医疗保健。

德国

世界各国、各地区基本上规定,职工生病时有权享受国家(地区)规定的带薪病休假,德国规定,对于同一疾病,三年内职工可享受的最长病假是78周,德国认为病假津贴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与雇主共同承担,规定职工前 6 周的病假补助由雇主负担,之后的病假补助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工人有权获得不超过 6 周、由雇主支付的全额病假工资,在职雇员长期卧病的,还可享受到医疗保险机构发给的疾病补贴,补贴自患病后的第6周开始发放,最长可发放一年半,金额为其工资的 80%。并且德国为了减轻患病职工的负担,一些立法对病假期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有特殊规定,德国的健康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人不会受到由于疾病原因而出现收入下降的影响,通常要负担生病时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费用,所以,德国的社保基金是免除生病职工在患病期内医疗保险费用的。

其他欧盟国家

在欧洲,立法规范了社会保障计划的协调,欧盟成员国制定了各种病假、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计划,大多数国家都有病假工资和病假福利。病假工资指的是雇主在工人生病期间持续的、有时间限制的支付(部分)工资,疾病津贴则由社会保护制度提供,按以前收入的固定费率支付的,病假和病假工资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康复并重返工作场所,一些会员国还会制定康复和劳动力市场重新安置方案,作为其处理因病缺勤的政策办法的一部分内容,大部分欧盟国家病假期限和病假工资的期限是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在其他一些国家,病假的持续时间可能比享有病假工资的时间长,无薪休假的规定通常不是由社会保护立法规定的,而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可能取决于雇主的判断或者是医生的诊断,这一规定主要是避免劳动者被解雇的情况,比如在意大利,一旦疾病津贴到期,就根据《国家集体劳工协定》的规定提供无薪病假;在希腊,无薪休假取决于保险期限和主治医生的意见;在英国,雇主有法律义务在员工生病期间支付最多28周的“病假工资”,雇主也可以选择提供额外的病假期限和病假工资;同样,在马耳他,就业条例没有规定无薪病假,雇主可以出于善意给予雇员一段时间的无薪休假;在保加利亚捷克拉脱维亚,雇员可以享受特殊的无薪病假等,欧盟各国享有病假和病假工资的期限差别很大,在一个国家内,它们可能因不同类型的工人之间的就业时长、资格条件和津贴水平以及所涉疾病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欧盟国家在病假工资期限方面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国家病假工资最多持续两周。例如,在立陶宛,雇主只支付病假的前两个工作日的工资;保加利亚有3天带薪假期,罗马尼亚有5天;在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芬兰、拉脱维亚、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病假工资持续8至15天。第二类国家提供病假工资的时间较长,奥地利为6到12周、克罗地亚是42周、意大利是180天、卢森堡是77天、波兰是33天、荷兰是最多104天。在英国,患病时间为4到28周的,法定病假工资由雇主支付,超过的部分雇主是否继续支付工资,通常取决于雇佣合同的期限和集体协议中的安排。在一些国家,根据集体协议,病假工资可以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例如,在芬兰法律要求雇主支付9天的全薪,但通过集体协议,蓝领通常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病假工资,白领和公务员甚至可以获得三个多月的病假工资。

实际应用

企业和组织如何制定病假工资制度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体系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用人制度,并且也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资源的利用。

完整的病假申请流程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首先要有一套完整的病假申请流程,这也关系到病假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

严格的审核流程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也要有严格的审核流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前提下,要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和公司的制度规章来决定,比如公司可以分类界定,请假超过规定天数的,需要提供病例证明等一些资料;超过其他规定天数的,需要提供公司合作医院的病例证明等诸如此类的规则来规范严格审批流程。

紧急情况的处理方式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需要有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员工请病假本就是不可预料的事情,所以也要有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一旦有紧急情况出现的话,能做到及时应对。

完善的调岗制度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需要有完善的调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另外安排工作。所以公司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调岗制度,这样也能有效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违规处罚规则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也需要有一定的违规处罚规则,也能够保障病假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需要明确违规请假的处罚规则以及职工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处罚,这样企业也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职工病假医疗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

医疗期间职工合同的管理

职工医疗期间的合同管理主要是包含职工医疗期间或者是医疗期满以后如何解除合同以及职工在医疗期间合同到期了,该如何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可见法律是对医疗期间的职工有保护的,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是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违法兼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出现,即便是在医疗期,企业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医疗期已满,劳动者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接受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企业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同事企业也需要严格区分治疗期和医疗期,治疗期是职工实际需要接受治疗的事实时间跨度,而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企业并不是非要等到员工病愈之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是治愈和法定医疗期满这两种情形出现一种,在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就可以终止。

虚假病假的处理方式

首先,为了防止虚假病假情况的出现,应该建立完整规范的病假管理体系,保留病假证明,也应该体现在员工管理手册上体现出来,明确病假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其次就是控制病假的成本,明确病假的计算方式,企业也要懂得有效引导申报虚假病假的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震慑员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影响

对职工的影响

病假工资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职工在生病期间,需要有一定的工资来治疗和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有病假工资就可以在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并且病假工资也是法律对于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企业的影响

劳动规章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进行合法有效的劳动管理的工具,病假工资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职工在生病期间,需要有一定的工资来治疗和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有病假工资就可以在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留住人才,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法定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这是法律对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的话,会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对国家完善劳动法的影响

病假工资制度有助于国家对于相关劳动法的完善,也能促进国家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发展。完善的病假制度及相关劳动法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能够使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社会稳定程度。

问题和争议

病假的期限

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对于病假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方式,但是期限的长短各有不同。比如瑞典是职工有权在450天内享受不多于364天的疾病补贴;德国则是规定对于同一疾病,在三年内职工可以享受的最长病假是78周。中国对于病假期限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按其工作年限和在其本单位的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通过对比来看,中国的总体病假期限过长,并且对于特殊疾病来说,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可以进行延长,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可以依据的因素无法确定,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损失。

病假工资负担主体

西方国家大多将病假工资称为“病假津贴”或者是“疾病津贴”,这些国家一般认为病假津贴应该由雇主和医疗保险基金一起承担。比如瑞典规定职工在患病的第二天到第十四天,雇主向患者支付每天工资的80%,但若是患者十四天后依然不能上班,雇主会将患者的情况上报给瑞典社会保险机构,然后由保险机构向患者提供疾病补贴。在中国1951年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表示,工人或者是职员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60%到100%作为病假工资,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的40%到60%,直至恢复工作或者是确定残疾,死亡时终止。由此可见,最初的病假工资是由企业和劳动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在199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变革国家与企业分担支付病假工资的模式,提出病假工资由企业自主承担,但是发放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承担的主体变更为企业自主承担,用人单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承担社会责任较多,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病假工资的金额

中国在1953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第十六条指出“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条指出“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初期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病假工资是与职工的工龄有关系的,但是支付的金额是比较高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负担也是比较重的,为了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中国在199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变革国家与企业分担支付病假工资的模式,提出病假工资由企业自主承担,但是发放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见,病假工资不再与职工工龄挂钩,企业成为病假工资负担的主体。

相关建议

病假期限

病假期不宜过长,病假期过长的话,会造成企业或者是医保基金的过度支付工资,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能痊愈的,不得延长病假假期,在符合社会救助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并且允许企业对病假期进行自行修改,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病假期进行特殊的规定,或者在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期进行特别规定。但规定的内容,只能约定长于法律规定的病假期,不能缩短劳动者的病假期。

病假工资负担主体

病假工资负担主体可以进行一下变更,为了使国家和用人单位公平合理的承担社会责任,建议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前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剩余病假假期的工资由社会医保基金承担,把社会保险机构、医保基金等纳入到承担主体当中来,同时,员工在病假期间能获得的工资标准也可以在企业和国家负担能力的基础上,进行一下提高,更好地保障生病员工权益。

病假工资金额

在国际上,为了体现劳动和社会贡献的差别,基本上是以职工的实际工资和缴费工资来确定病假津贴,建议中国也可以参考这一做法,可以体现劳动差别、社会贡献差别,注重权利与义务一致,结合国家和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建议病假工资的金额以实际缴费工资的50%到60%为宜。

病假制度

制定完善统一的病假制度,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的病假制度以后,再让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自行调整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尽量减少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病假进行规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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