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 :法学术语

更新时间:2024-09-20 17:05

被精神病,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故意将没有患精神病的人、或无需住院治疗的轻微精神病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以达到合谋者不正当目的的违法行为。

“被精神病”概念涉三类要素,一是违法主体,包括送诊主体和诊断主体,送诊主体通常包括近亲属、单位或当地政府,诊断主体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是受害主体,即“被精神病”的人,实际是指正常的人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轻微精神障碍患者。三是共同或者单独故意。送诊主体和诊断主体的共同或者单独故意是确定“被精神病”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因素。2012年10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历史

国外立法史

1669年俄罗斯的《新法令条款》,1843年英国的《麦克诺顿条例》,1870年美国的《汉姆斯菲条例》等。1890年英国公布的《精神病人法》强调,要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20世纪初英国的亨利·莫兹利(Henry Maudsley)在伦敦修建了一所新型精神病院——莫兹利医院,1915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令,同意让精神病患者自愿住入该院。1930年英国颁布了《精神病治疗法》,以莫兹利医院为榜样,规定凡能够且自愿签名的住院者,可住入精神病院,为期一年。

1930年代以后,欧美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订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尤其自1990年以来,精神卫生立法在全球形成。日本早在1950年代就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1992年在WHO指导下修订成了《精神保健法》,1995年7月修订实施《精神保健与福利法》,以后又进行过修订。中国香港地区也于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规,现行的《精神健康条例》也经过了多次修订。中国台湾地区于1990年颁布《精神卫生法》,2007年进行了修订。韩国也在WHO指导下于1992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至2001年,接受WHO调查的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的国家和地区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其中近一半是在过去10年里制定和颁布的。已经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在WHO全球各大区所有成员国中所占的比例是:在非洲占59%、美洲占73%、中东占59%、欧洲占96%、东南亚占67%、西太平洋地区占72%(中国即属于该区)。

中国立法史

中国周代已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遗忘”者犯罪应减轻罪责,对“幼弱”、“老旄”和“愚蠢”这类精神发育不完善或不健全的人,犯罪应减轻罪责。古罗马共和国的《十二铜表法》也有了对精神病患者、痴呆者、丧失某些行为能力者,进行监护的规定。其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国法律法规涉及的精神卫生问题,主要是对违法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的判定,如中国《唐律》《宋律》中的个别条款,

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拓荒期。在这一阶段,不仅中原地区国内没有可借鉴的文本或相关规范,国际上可资参考的文献资料也寥寥无几,且大都较陈旧。当时除了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等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的相关声明、宣言,并无其他相关文本。因此,中国的首要目标是,填补精神卫生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空白,例如住院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等。这一时期,中国曾多次采取专业性会议讨论和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次反复修改。WHO也先后于1987年、1990年派遣专家来华举办立法培训班,为中原地区立法提供了大量帮助。1991年7月,中国精神卫生法修改至第十稿,这些草案的立法宗旨始终都是“保障人民的精神健康,维护居民患精神疾病以后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在1995年、1999年仍一如既往地派遣专家协助原卫生部举办精神卫生立法讲习班或进行考察指导,动员政府和社会重视这一工作,但是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使得经济领域的立法成为当时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自1991年后,中原地区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几近停止,进入了近10年的观望期。1999年的“北京/WHO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和“上海市/WHO精神卫生高层动员会”,将新世纪的中国精神卫生立法推入加速期。1999年,WHO在与北京大学合作举办立法培训项目后,专家组修改完成了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十一稿。

21世纪

2000年11月以后,该法律草案的调研和修订进入常态化。而卫生行政部门乃至全社会对该法律制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2002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在总目标中,明确提出“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列入了保障措施之中。2004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对此加以重申。自2002年以后,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代表呼吁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提案数和联名数,均呈显著增长的趋势。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组专家参与了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立法一系列工作,如对《WHO精神卫生,人权与立法资源手册》编写和培训。自2005年以来,挪威医学会(NMA)先后与中华精神科学会(CSP)和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CPA)合作,在中国举办“精神卫生立法宣传骨干系列培训项目”,迄今已举办8届,培训中青年精神科医生300余人。

1996年,上海市启动精神卫生地方立法调研,历时5年,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国大陆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又有6个地区也先后颁布实施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在此时期,与中国大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传统的日本及台湾地区等已经修订或新推出了精神卫生立法,为大陆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各地方立法的成功,又为国家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2006至2011年中原地区颁布实施地方精神卫生条例的地区及时间表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终于结束了长达27年的历程。

概念

定义

被精神病,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故意将没有患精神病的人、或无需住院治疗的轻微精神病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以达到合谋者不正当目的的违法行为。

原因

被精神病主要表现为因不满意单位管理或拆迁信访的人员被其单位或地方政府强行送诊,医疗机构由于受单位或地方政府的的压力或者利益获取,二者通过共同故意完成“被精神病”过程,之后是送诊主体故意而诊断主体过失导致的“被精神病”现象。这时只有送诊主体构成“被精神病”的违法主体,而诊断主体不是“被精神病”的违法主体,可能承担因诊疗失误的民事责任。随后是送诊主体过失而诊断主体故意导致的“被精神病”现象,这时只有诊断主体是“被精神病”的违法主体。但这种违反医疗伦理的现象非常少见,只有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才有可能。送诊主体和诊断主体的共同或者单独故意是确定“被精神病”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因素。

涉及要素

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包括送诊主体和诊断主体,送诊主体通常包括近亲属、单位或当地政府,诊断主体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受害主体

受害主体即“被精神病”的人,实际是指正常的人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轻微精神障碍患者。

共同或者单独故意

共同或者单独故意,是送诊主体和诊断主体共同故意制造“被精神病”事件,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被精神病”现象。

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法规

1996年以来,上海市启动精神卫生地方立法调研,历时5年,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国大陆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又有6个地区也先后颁布实施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2006至2011年中原地区颁布实施地方精神卫生条例的地区及时间表,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

中国《精神卫生法》第78条第1款对“被精神病”的送诊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了特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精神卫生法》对送诊主体“被精神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而对医疗机构及精神科医师(若其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实施“被精神病”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78条第3、4、5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非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以及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并造成其损害的情形,作了侵权责任的特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为“被精神病”的违法主体,只要其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都应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关于“被精神病”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应按照《精神卫生法》相关行政责任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诊疗行为导致的精神障碍误诊都要承担责令改正、撤职、暂停执业、开除等严格行政责任,那由于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被精神病”更应该承担此类法律责任。关于“被精神病”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精神病”违法主体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具有扶养义务的送诊主体构成“被精神病”违法主体的,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如果医疗机构以暴力、强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患者劳动的,有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如果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如果违法本法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地址、病历等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违法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值得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82条)。

夏威夷宣言

1977年年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通过《夏威夷宣言》人类社会自有文化以来,道德一直是医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医生持有不同的观念,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为精神病科医生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精神病科医生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成员,应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提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为了确立本专业的道德内容,以指导和帮助各个精神病科医生树立应有的道德准则,兹做如下规定:

(1)精神病学的宗旨是促进精神健康,恢复患者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病科医生应遵循公认的科学、道德和社会公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为患者的切身利益服务。为此目的,也需要对保健人员、患者及广大的公众进行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

(2)每个患者应得到尽可能好的治疗,治疗中要尊重患者的人格,维持其对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权利。精神病科医生应对患者的医疗负责,并有责任对患者进行合乎标准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时,或患者提出的合理要求难以满足,精神病科医生即应向更有经验的医生征求意见或请会诊,以免贻误病情。

(3)患者与精神病科医生的治疗关系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像给儿童进行治疗那样,同患者的亲属或为患者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如果医生和患者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治疗目的,例如在司法精神病业务中所遇到的,则应向所涉及的人员如实说明此种关系的性质。

(4)精神病科医生应把病情的性质,拟做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患者。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患者有机会做出适当的选择。

(5)不能对患者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患者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患者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患者或亲属的同意。

(6)当上述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就应释放患者,除非患者自愿继续治疗。在执行强迫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对患者经常过问,应将实行强迫和隔离的患者情况告知上述团体,并允许患者通过代理人向该团体提出申斥,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挠。

(7)精神病科医生绝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或集体滥施治疗,也绝不允许以不适当的私人欲望、感情或偏见来影响治疗。精神病科医生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治疗。如患者或第三者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精神病科医生应拒绝合作。当患者的希望和个人利益不能达到时,不论理由如何,都应如实告知患者。

(8)精神病科医生从患者那里获悉的谈话内容,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得到资料均应予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得征求患者同意。如因别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随即通知患者有关泄密内容。

(9)为了增长精神病学知识和传授技术,有时需要患者参与其事。在患者服务于教学,将其病历公布时,应事先征得同意,并应采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护患者的名誉。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每个患者都应得到尽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疗的目的、过程、危险性及不利之处全部告诉患者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对治疗中的危险及不利之处与研究的可能收获,应做适度的估计。对儿童或对其他不能表态的患者,应征得其亲属同意。

(10)每个患者或研究对象在自愿参加的任何治疗、教学和科学项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自由退出。此种退出或拒绝,不应影响精神病科医生继续对此患者进行的帮助。凡违反本宣言原则的治疗、教学或科研计划,精神病科医生应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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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宣言

1977年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通过了夏威夷宣言,制定了精神科工作的伦理准则。1983年在维也纳对该宣言进行了修订。为了反映社会态度变化和精神科专业领域发展,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又对其伦理标准进行了一些修订。医学既是一门治疗艺术,又是一门科学。而处理精神紊乱疾病和残疾的精神医学是两者结合的最好反映。虽然存在文化、社会、种族的差异,但是对伦理标准及不断监督伦理标准的需求是普遍的。作为医学的实践者,精神科医师必须意识到作为一名医师的伦理含义,尤其是作为精神科医师所特有的伦理要求。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精神科医师必须依据社会公正和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倡公平公正的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精神科医师应当时刻牢记医患关系的界限,以尊重患者利益与尊严作为行动的基本准则。应当普遍地统辖精神病医师执业的下列伦理标准,正是在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在1996年8月25日在大会核准,在1999年8月8日和在2002年8月26日修正的要旨所在,

(1)精神病学是医学的一个分支,宗旨是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最佳治疗,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和增进精神健康。精神科医师服务患者,应提供与公认的科学知识和伦理学原则相一致的最佳治疗。精神科医师制定的治疗性干预,对患者自由的限制程度应是最低的;在自身缺乏基本工作经验时,应向同行寻求建议。在完成这些工作时,精神科医师应知晓并关注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

(2)精神科医师的职责是紧跟本专业的科学进展,传播最新知识。接受过研究培训的精神科医师,应努力走在精神病学的科学前沿。

(3)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应被看作是正当的合作伙伴。精神科医师和患者间的关系必须以相互信任和尊重为基础,患者应能够自由地、知情地作决定。精神科医师有责任向患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使患者能够做出符合自身价值和情况的合理决定。

(4)由于精神障碍、严重残疾或失能,患者无能力和(或)无法做出适当的判断时,精神科医师应与患者家属协商,并适时咨询法律顾问,以保证患者的人权尊严和法律权力。除非中止治疗会给患者和(或)周围人带来生命危险,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患者的意愿进行治疗。治疗必须始终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

(5)精神科医师被要求对一个人进行评估时,有责任首先向被评估者进行解释和提出建议,内容包括干预的目的、评估结果的用途和可能的反馈。这在精神科医师处于第三方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6)在治疗关系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应该得到可靠的保密,并且只能专门用于改善患者精神健康。禁止精神科医师出于私人原因,或商业、学术利益使用这些信息。只有当继续保密有可能对患者或第三者造成严重的躯体或精神伤害时,才可以在有保证的前提下解密信息;如有可能,精神科医师应首先将要采取的行动告诉患者。

(7)不符合科学原则的研究是不道德的。研究活动首先应获得结构合理的伦理委员会批准。精神科医师应遵照国内和国际规则进行研究。只有接受过正规科研培训的人员,才能实施或负责研究项目。精神病患者是研究中容易受到伤害的对象,因此更应慎重,保证他们的自主性及精神和躯体的完整性不受损害。道德标准还应当适用于人群的选择,包括流行病学和社会学研究、与其他学科或多个中心的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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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督程序

中国

为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为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按照《规定》,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以下六种具体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

(3)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4)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5)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针对普通程序转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规定》强调,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依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对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强制医疗决定,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未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或未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规定》共23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加拿大

(1)入院申请:由近亲、知情人、警官或有理由相信其患有精神障碍的任何人提出入院申请。

(2)精神病院审查:由精神卫生机构的院长在收到上述人士的书面申请及医学证明后做出决定。医学证明由两名医生出示。住院期限为1年,重新申请后可延长1年,即对患者进行检查后由院长决定。

(3)上诉、听证会:患者、近亲或患者的代理人,在患者住院前或被监护后的3个月内可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准予出院。患者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以拒绝住院。患者或其代理人可在入院期满30天后,向医院设立的特别小组申请召开听证会,特别小组须提前2天向患者通知听证会。特别小组由3人组成,主席由卫生服务和医院保险部部长指定,精神卫生机构的1名医生,以及由患者指定的非家庭成员1名。如果患者没有指定人时,院长可指定任何1名了解患者情况的人。

(4)定期复查。

英国

(1)必要性评估:新法规定在对任何病人实施强制治疗前,医生都应对其健康状况和强制治疗的必要性进行彻底评估。

(2)专家委员会讨论、审查:对精神病人进行为期28天以上治疗的,主管医生应将治疗方案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审查。精神卫生委员会也有权检查,且有权就医生决定对精神病人关押治疗、治疗的性质和质量向精神卫生法庭提出异议,请求法庭裁决。

(3)精神卫生法庭批准:新法设立精神卫生法庭,并规定强制性治疗超过28天的,必须取得精神卫生法庭的批准,法庭听取治疗医生和病人的意见外,还要听取独立专家的意见。

中国台湾地区

(1)对有必要的疑似病人进行紧急安置,时间不超过5日。

(2)由两名专科医生(离岛地区可由1名专科医生)强制鉴定,并须在紧急安置2日内完成。

(3)认为需要强制住院的,询问病人意见。

(4)病人拒绝或无法表达的,向中央主管机关精神疾病强制鉴定、强制社区治疗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申请强制许可。(5)强制住院,时间不得超过60日。经两名专科医生鉴定并经审查会许可可以延长强制住院时间,但每次审查许可以60日为限。

(6)向法院申请裁定和抗告:经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之严重病人或其保护人得向法院声请裁定停止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严重病人或保护人对于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于裁定送达后十日内提起抗告,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7)个案监督及核查: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病人权益促进相关公益团体,得就强制治疗、紧急安置进行个案监督及查核。其发现不妥情事时,应即通知各该主管机关采取改善措施,并得基于严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向法院声请裁定停止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

相关评价

与“该收治不收治”相比,“不该收治的强制被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湖北十堰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信访的照片,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漯河市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江苏省朱金红女士被疑为谋财的母亲唐美兰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照此下去,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被精神病”。(央视网评)

李和永与其母被送入精神病院的过程当中,无论是从医疗诊断上看,还是从法律规定的送医主体来看,整个事件都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合规以及不合法之处。要澄清这些疑问,一是需要权威调查介入,查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疑虑;二是有必要由具备鉴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李和永及其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如果发现存在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则要依法依规处置。(红星新闻评)

国内的精神病患收治制度,一个突出问题是医院集中了太大权限,这导致了纠错能力的贫弱。(新京报评)

相关案例

吴春霞于2008年4月28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控制后,经周口市信访局驻京办接回,严重干扰了北京社会秩序。”吴春霞因此被拘留,被劳动教养,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132天。

2010年3月,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极力反抗,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5年福建福清市城头镇居民陈先生意外发现,在公安系统信息里自己竟然被登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经调查,这是村医陈某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伪造了相关卫生统计资料。福清市卫计局已对陈某及城头镇卫生院作出处理。

2015年7月20日,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陈贯安通知赵阳的母亲李燕(化名)到校,称赵阳在学校行为表现异常,属于精神障碍患者,在赵阳不自愿的情况下,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强制赵阳就医。直到2015年11月30日,赵阳才出院。出院后,赵阳起诉了洛阳师范学院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经历了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2018年10月10日,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了该案件。

西安市的一位丈夫在网上控诉,自己被妻子强制关进精神病院80天,2022年10月10日,这位丈夫被逮到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并被强制住院治疗。在医院的纪录中显示,这位男子在于西京医院就诊,诊断“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治疗,未遵医嘱。患者在家情绪不稳,行为冲动,打妻子、毁物,家属难以管理,由患者妻子带来急诊就诊,要求住院治疗。由于他的行为有伤害他人的倾向,医院选择了为他进行强制的住院治疗。出院后,气不过的丈夫去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复检,在一系列的量表检查中,显示他并没有明显的精神问题(仅为报告内容,精神科医生的诊断未知)。随后这个妻子也被丈夫用同样的方法控诉她有精神问题,妻子被带到了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被强制住院。丈夫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的理由是:她无故打人骂人、情绪激动,伤人毁物,疑人害己。

2024年4月恩施市屯堡乡杨家山村村民李和永被村委会、乡派出所、医院相关负责人等一起,以治疗屁股上的坐板疮为由,送进了当地民营医院恩施华龙总医院的精神病房。其近八旬母亲稍后也被送到华龙总医院精神科。精神病院收治李和永的依据,是当地提供的2023年5月恩施市中心医院对李和永作出的双相情感障碍诊断证明书,以及当地反映李和永威胁要打村干部。但是李和永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未接受过筛查,对诊断证明书更是毫不知情。而且,依据周边村民的说法,李和永日常也没有表现出精神病的迹象。就在李和永被送入精神病院当晚,他母亲付必香也被村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送到精神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收治进女病区。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除了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随后恩施市已成立调查组,对信访村民疑“被精神病”一事进行调查。

参考资料

“被精神病”了怎么办?法律专家替你来解读!.今日头条.2024-05-24

最高检出台新规!坚决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央视新闻.2024-05-24

有一种恐惧叫“被精神病”.央视网.2024-05-24

评论丨上访村民疑“被精神病”,三大疑问需要被解答.红星新闻.2024-05-24

限制医院权力,防止随便“被精神病”.今日头条.2024-05-24

“被精神病”事件频曝光 学者称根源系公权力滥用.中国新闻网.2024-05-24

我国首例“被精神病”者获赔偿.中国法院网.2024-05-24

京华时报:“被精神病”是一种什么病.人民网.2024-05-24

大学生“被精神病”134天:每天吃10片药 经历4次电击.央视网.2024-05-24

把另一半送进精神病院是什么体验……如果被精神病了,如何自救?权威自救指南来了!.百家号.2024-05-24

湖北恩施市回应“上访村民疑‘被精神病’”: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环球网.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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