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融资行为

更新时间:2023-08-02 10:23

上市公司的配股庞巴迪公司:Rights Issue)是指上市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向其现有股东按照股东持有公司现有股份的一定比例发行股份的融资行为,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最早的配股形式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股份公司法案(CompaniesAct)的实施,该法案于1862年通过。配股在随后的发展中逐渐成为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1990年9月,延中实业(600601)实施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次配股。1993年,《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发布,这是中国首个配股政策。1998年5月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唯一的再融资方式。1998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试点公开增发和可转债融资方式,同年,中国政策重新允许国有股东可以适当降低认购应配股份比例,转配股也正式停止。2020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颁布,进一步规定了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的条件。

配股的方式包括有偿配股、免费配股。配股特点是折价发行、配股权不能流通。用配股方式进行再融资的问题有2个,分别是配股资金的配置效率低、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的权益。2022年,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出现小幅下滑。据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数据统计,A股再融资募集资金总额为10738.3亿元,其中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总额7491.63亿元、配股募集资金总额633.8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2189.93亿元(含强制赎回和回售金额)。

历史沿革

英国

最早的配股形式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股份公司法案(CompaniesAct)的实施,该法案于1862年通过。配股在随后的发展中逐渐成为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与大多数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在英国,上市公司几乎所有的新股本都是通过配股方式筹集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配股发行(1976年ICI筹集的204亿英镑)仅占伦敦上市股票总价值的不到0.1%。

美国

美国证券市场,20世纪50年代以前,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是配股,而到60年代以后采用配股方式融资的上市公司逐渐减少,80年代以后配股这种融资方式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股权再融资方式主要是公开增发新股,但到了90年代以后私募发行新股却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一种流行的股权再融资方式。

瑞士

瑞士配股政策包括第一,未禁止经理利用内部信息进行私人交易,这意味着,与迈尔斯-马杜夫的理论不同,管理层与资本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时间可能比瑞士的两个月期短,后者将公告与发布日期分开。由于发行价是在公告日指定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管理者并不担心新发行的定价过低。使用配股,任何错误定价都将反映在先发制人的权利日期之前的价值中。第二,偶尔对外国投资的法律限制限制了中国证券市场,因此,与在更大的市场上交易相比,中国证券的流动性较差。

新加坡

新加坡以配股作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主要方式。新加坡配股政策包括:新加坡配股的上市程序受SES上市手册管辖。当公司决定进行配股时,该过程就开始了。此时,公司可以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出公开或保密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收到申请后,SES使用许多因素来评估申请。这些因素包括:问题的理由;该公司是否完全遵守上市规定等。一旦获得SES的批准,公司必须就配股寻求股东批准。这是通过发出通函来完成的,其中包括特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委托书。获得股东的批准后,公司将通知SES簿记截止日期(bcd)和权利日期。从宣布配股到确定配股期限,通常为2个月左右。一旦设定了BCD,就会开始一个配股流程,该过程可能因问题而异。典型的SES配股将按如下方式进行:从公告日期到BCD前7天,股票将交易暨权利。BCD后的三个工作日,公司会签发必要的权利文件,其中包括权利书、附属权利申请表和临时分配信。在文件发出后的第二天,配股交易将开始并持续7个交易日。配股交易结束后的7个交易日,即达到接受和支付配股认购的截止日期(CD)。在权利交易结束、承兑和付款以及交易所交易之间的期间,不会发生场外交易或交易所权利交易。发行两周后,新股将在现有柜台下上市。如配股包括长期认股权证、贷款股票或A股等特殊功能,该等股票将于相关股票开始交易2天后在新上市柜台开始交易。

中国

1990年9月,延中实业(600601)实施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次配股。

1992年,《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程序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且公司要有稳定的盈利记录。在1993年之前中国没有统一的配股规定。1993年,《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发布,规定上市公司配股需要省市政府审核,并且该公司要有连续两年实现盈利,这是中国首个配股政策。

1994年,发布了《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配股要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3年平均在10%以上。4月,监管部门要求国有股东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由此产生了“转配股”,即非流通股东可以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流通股股东,以获得一部分补偿,但流通股股东的配股权不能转让。“转配股”形式上类似于一种认股权证,是中国证券市场早期特有的产物。

1996年,发布了《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配股要由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公司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1998年5月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唯一的再融资方式。这一时期,基于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筹集更多资金的考虑,国家允许上市公司继首次公开发行之后进行再融资。为了使国有股控制上市公司,国家只允许上市公司采用配股的形式进行再融资。1998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试点公开增发和可转债融资方式,在这一期间配股是中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唯一方式。同年,中国政策重新允许国有股东可以适当降低认购应配股份比例,转配股也正式停止。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配股要由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公司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6%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抵者作为进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1998年-2005年,公开增发逐渐增加,并形成配股与增发并进的局面。2005年,中国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旨在解决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允许非流通股股东拥有在二级市场上股票流通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冲突。但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进行配股的公司基本每年维持在10家左右,已成为被边缘化的再融资方式。2006年后,配股和公开增发大为减少,定向增发一跃成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新宠,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2017年以来,申请采取配股方式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明显升高,2018年以来这一趋势更为明显。2020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颁布,进一步规定了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的条件,例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由不超过10名改为35名,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之前是6个月)等。

概念解释

概念

上市公司的配股是指上市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向其现有股东按照股东持有公司现有股份的一定比例发行股份的融资行为,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配股是上市公司自身根据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融资的行为。

配股方式

配股的方式按照是否有偿分为有偿配股、免费配股。有偿配股是指有偿配股要求股东支付新股,股东必须根据持股比例拿钱认购股份。免费配股的股东不需要拿钱认购。这种分配形式是公司赚钱并分配盈余。当上市公司选择支付利息时,股东可以根据持股比例直接免费获得现金。如果上市公司选择配股,股东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免费获得股份。

根据股东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向社会公众股东、法人股东和国家股东的配售,由于所有股东都是按相司的比例认购,所以配股后股东所持股份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大股东的地位不受影响,如果股东不愿配股,可在除权日之前售出股票。参与配股的资产可以是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社会公众股东一般以现金认购,法人或国家股东则可以采取不同的资产形式予以认购。

特点

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配股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了鼓励股东进行认购,配股价一般都折价发行。一般情况,配股价格是按发行配股公告时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

配股权不能流通转让

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明确:“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所以配股具有一定的“强迫性”。上市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卖出股票的方式避免股票价格除权造成的损失。最后,配股必然会使得一部分投资者遭受损失。

保持原有股东的利益

由于所有股东都是按相司的比例认购,所以配股后股东所持股份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大股东的地位不受影响。这样可以保持原有股东的结构不变的同时,使股本规模得到扩张。

股票的流动性大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非流通股占有绝对优势。但是,在增发的过程中,非流通股东一般很难拿出足够的资金来认购,所以,一般会放弃配股权,在转配条件下,可以将配股权有偿的转让给社会公众,这样无疑将增加流通股的比例,增加了股票的流通性。

融资成本低

对于配股而言,成熟国家的做法一般是上市公司按照在册股东依次通知即可,而且定价问题对发行影响小,所以不需要投资银行的参与直接进行,成本相对要低。

运作机制

中国配股运行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配股准备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配股发行工作正式开始前(披露发行公告之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市场上已实施过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披露发行公告三个交易日前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利实施。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方案实施的内部协调,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沟通。根据方案的不同,在经过充分的内部协调后,告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该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配股发行期间的工作

刊登《配股获准公告》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后2个交易日内刊登《配股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告》,并通过公司管理部门业务专区报送以下材料:

(1)证监会配股核准批文复印件。

(2)配股核准公告。

刊登《配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路演公告

1.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后,应当在配股发行核准通知有效期内刊登《配股说明书》等相关公告,以保证配股发行顺利实施。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刊登《配股说明书》前一个交易日(R-3日)16:00前通过公司管理部门业务专区报送以下发行申请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复印件)。

(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文件(封卷稿,复印件)。

(3)配股申请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盖章)。

(4)发行方案要点和发行上市一般时间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盖章)。

(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主承销商盖章)。

(6)发行人是否有利润分配方案及是否已实施的说明,如未实施,应当说明相关的处理措施(发行人盖章)。

(7)刊登配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号)的规定,提供所做相关承诺或会后事项已经证监会核准的说明文件(发行人盖章)。

(8)关于主承销商自营席位号和自营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说明(主承销商盖章)。

(9)配股说明书全文、摘要,路演公告,发行公告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上述第(9)项文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其中配股说明书摘要、路演公告、发行公告在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其余文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3.如发行人股票属于深港通标的,在《配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披露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联系香港岛证监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咨询业务办理及信息披露事宜,并向香港证监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报送必要的材料,确保《配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时间与在香港交易所的披露时间保持一致。具体流程按照香港证监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要求办理。

刊登《配股提示性公告》

1.关于首次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应当在R日通过公司管理部门业务专区上传《代销方式配股首次提示性公告》及停牌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在R+1—R+6日期间停牌。发行人应当注意选择公告类别“代销方式配股首次提示性公告(特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相关公告于次一交易日(R+1日)刊登。但因特殊原因衍生品种需单独停复牌的除外。

2.发行人应在配股认购缴款首日(R+1日)披露配股提示性公告,《配股提示性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股权登记日(R)、配股认购期(R+1至R+5)、配股认购代码(08****)及配股认购简称(“××A1配”),配股认购办法、股票停牌期限等。

3.缴款期内(R+1至R+5日内)发行人需就配股事项需至少再刊登两次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应在公告前一交易日通过公司管理部门业务专区上传《配股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盖章)。发行人R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即R+1日到R+5日)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本次获配股份并缴纳认购款。有网下认购配股的(含余股),发行人须在R+6日上午10:00前将认购情况送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关于深港通标的股配股的缴款期安排若碰上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假期安排不一致(如圣诞节中国不放假,香港放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需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前沟通,确保香港配股缴款期满足要求,募集资金能顺利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刊登配股结果公告

R+6日,发行人需上午11:30前通过公司管理部门业务专区上传《配股结果公告》,发行人应当注意选择公告类别“代销方式配股结果公告(取消特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误后刊登,配股发行结束,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R+7日复牌。

如果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股数量的70%,本次配股失败。在配股缴款结束后(R+6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出具配股网上申购情况统计表,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网上和网下(如有)配股数据,并根据网上和网下(如有)的合并数据来确定配股是否成功。发行人据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配股结果公告,同时申请次一交易日(R+7)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复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认购资金利息由保荐人垫付。若保荐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没有足额资金用于垫付利息,则不进行退款指令维护,并推迟退款日。

配股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安排办理验资、上市等有关事宜

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业务指南》中相关章节,相关提示如下:

R+5日:配股认购截止日。

R+6日:发行人业务部将配股认购情况统计表交保荐机构。

R+7日:如配股发行成功,交易所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按实际配股认购比例进行除权。结算业务部根据配股发行结果办理资金划拨。保荐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将向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账户划付配股募集资金。

R+10日前:保荐机构向发行人业务部申请办理网下认购配股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部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

(2)配股认购磁盘(配股认购总户数在2户以上才提供,2户以下不需提供)。

(3)配股认购情况报告。配股登记工作完成后,结算业务部出具前10大股东持股明细表交发行人。

股份登记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股份登记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提供配股数据,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申请配股上市

1.在《股份变动及配股上市公告》预计刊登日的至少3个交易日之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申请配股上市,并通过公司管理部门业务专区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上市申请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盖章)。

(2)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原件)。

(3)配股完成后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复印件,包括附件)。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发行人盖章)。

(6)股份变动及配股上市公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盖章)。

(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前10大股东名册。

(8)律师专项核查意见(原件)(涉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包括30%以上股东通过本次再融资增持不超过2%、50%以上股东通过本次再融资增持等),律师还应当就收购人有关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行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将《股份变动及配股上市公告》报送香港证监会备案(深港通标的,如有涉及)。

刊登《股份变动及配股上市公告》

发行人应当在配股上市流通前五个交易日内刊登《股份变动及配股上市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声明与提示。

2.股票上市情况。应披露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发行前总股本和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3.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4.本次股票发行情况。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情况;以及控股股东认购股份承诺履行情况。

5.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6.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配股股份上市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上市公司总股本按《股份变动及配股上市公告》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因配股导致部分股东持股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权益变动披露程序。相关股东应在披露配股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

国际配股运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市公司会按照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股东可以按照自己持有的股份比例购买新股。配股价格通常较低于市场价格,以吸引股东购买新股。配股通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

配股条件

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优势

扩大上市公司股本规模

公司利用配股募集资金,增加了自有资金,使得总资产规模得以扩大,随之公司的整体实力也得到了提高。另外,由于公司股本规模扩张,也增强了公司抵抗股票市场风险的能力。因为一个流通股份相对较小的公司,较一些大盘股更容易成为二级市场炒作和并购的对象,通过配股。扩大流通股的规模,就可以相对降低二级市场的风险。

提高公司的发展能力

通过配股,公司可以筹得大量的资金,利用这些资金来发展、壮大自身的经营实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这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配股增加了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总资产,提高了所有者权益比率,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从而能改善公司偿债能力;另一方面配股产生的滥价收入计入公司的净资产,从而有助于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这一财务指标,从而改善公司形象,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公司宣布增资配股之日,也就是公司迈向新的发展之时。增资配股会向投资者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具有很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能力获得更高的收益,在这种利好信息驱动下,理性投资者会认可并投资这些公司,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存在问题

配股资金的配置效率低

有的企业通过配股筹资来获取充足的现金流量。而有的企业将其用于偿还银行借款,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由于企业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代理成本,所以管理者将配股之后资金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即便该投资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也不愿将其归还给股东。但是有些企业在融资后改变了资金的投资方向,导致企业配股筹资的现金流量的投资报酬率低。

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并没有起到缓解大股东侵占小所有者权益的现象。在中国,企业为了达到配股的资格,进而先现金分红。当企业发生配股行为时,大股东不进行配股,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

股本扩张过快对企业不利

首先,过快的股本扩张会稀释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司股价的基本支撑,市场市盈率乘以每股收益就是股票价格。如果一家公司以每年30%的增长率扩张股本,其净利润也应保持30%以上的增长率,否则每股收益将被稀释。每股收益的下降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动摇,抛售其股票,造以股价下跌。过低的股票价格会使委托人对公司领导层的能力产生怀疑,改组领导势在必行,也给了收购者可乘之机。另外,国家规定只有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都在10%以上的公司方可配股,股本扩张过快不仅会将绩优公司推向绩差公司,而且会使净资产收益率降到10%以下,从而失去配股资格。过度运用配股筹资也不符合企业筹资的一般规则。

相关重要事件

中安事件

2019年11月25日,中安公司获中国大健康建设产业有限公司当时的大股东(卖方)委任为配售代理,以促使承配人认购相当于中国大健康建设已发行股本总额最多45%的股份。

香港特别行政区证监会调查发现,中安就配售物色6名承配人后,作出了以下行为:代表卖方与承配人订立与股份相关的买卖会计凭证,然而有关交易价格与卖方议定的配售价不相符;在未事先要求支付购买价,或不确定承配人能否向卖方支付配售价的情况下,仍向他们转移股份;及在未有向卖方核实指示的情况下执行某第三方的宣称指示,将部分股份免费转移予其中一名承配人。这些行为超出自己在卖方的授权范围,以及没有充分保障卖方的资产。

香港证监会认为中安无视卖方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疏忽甚至鲁莽的行为,违反了《操守准则》。2023年5月1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告,中安证券有限公司因在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期间担任一项股份配售代理时犯有缺失,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00万港元。

英国保诚配股事件

2010年3月,保诚宣布出资355亿美元收购美国国际集团(AIG)旗下亚洲业务部门——友邦保险。为完成该笔收购,保诚原计划5月11日在香港、新加坡两地主板挂牌上市,进行配股融资。但就在原定公布配股计划的5月5日开盘前,保诚突发公告称英国金管局(FSA)尚未批准交易,其上市及配股融资时间将推迟。

17日,保诚发表声明称,保诚将向AIG支付250亿美元现金、55亿美元股票、30亿美元强制可转债、20亿美元一级票据和次级债,其中AIG已做出“备用承诺”认购近20亿美元混合资本。并表示集团拟增发140亿股新股,每股定价1.04英镑(11.78港元),总计融资145亿英镑,现有股东每持有2股可申请认购11股。此外,prudential在香港与新加坡两地挂牌上市的日期由原计划的5月11日推迟至5月25日,公司将采取“介绍形式”上市,即不发行新股,只进行二级市场交易。4月,有消息称,持有保诚12%股权的大股东——资本研究和管理公司(CRM)不支持保诚收购友邦保险的计划,此外持有其0.2%股份的海王星投资管理公司也批评称,保诚在此次收购中未能向股东公布足够的交易细节。另有股东表示对保诚管理层失去信心。

最终,由于未得到股东大会75%的股东支持,未收购成功。

与其他再融资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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