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国家级行业管理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0 14:39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简称“中国城商联”),是1987年经商业部报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行业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系统最早和唯一承担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职能的联席机制和国家一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组织简介

中国城商联是由从事商业服务业产业体系建设、新型城市化、商业街区、城市商业综合体、社区商业、县域商业体系、商旅文产业、商业地产、商贸物流、商业服务业碳中和、商业资产评估、农产品产权交易、商业大数据、智能商业、商业科技、商业文化创意、商业装饰设计、商业创新、商业物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文化金融、儿童商业、地下商业、商业信息化、城市更新等机构、单位、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国。

工作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的《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建设现代商业流通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定实施扩大内需,加快商业服务业品质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结构优化、跨界融合的商业服务业产业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适应城市高质量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重点开展城市(镇)商圈和城市(镇)商业体系建设以及城市商业服务业品质提升工作。

(一)指导各地分层分类、因地制宜优化城市商业布局,重点推进各城市商圈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合理优化核心商圈、区域商圈、社区商圈、产业集聚商圈、新兴商圈、集镇商圈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发展规模和功能要求;开展“中国城市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举办“中国城市商圈发展论坛”。

(二)根据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商业街分类指导及先进表彰”工作要求,按照全国首个《商业街分类指导规范》团体标准,由中国城商联步行商业街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中国著名商业街”、“中国特色商业街”、“中国商旅文产业发展示范街”、“全国夜间经济示范街”、“智慧商街”、“中国乡土特色商业文化街(区)”、“中原地区一带一路’国际特色商业文化街(区)”和“一带一路·中国街”分类指导命名工作;加快推进“中国中医药特色商业文化街(区)”、“中国海洋文化特色商业街(区)”的分类指导创建及命名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十七部委《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县域商业网点规划编制与实施指引》全国团体标准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与推广工作;重点开展“中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域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商贸中心为纽带、以农村商业网点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丰富农村消费市场,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实施“中国乡镇特色商圈示范创建工作”,围绕乡镇主导产业,按照商贸主导型、农林业休闲主导型、特色产业主导型、旅游主导型、研学主导型、养生养老主导型、交通物流主导型、边贸物流主导型等八种类型,指导规划建设一批县域乡镇特色商圈,提升乡镇商业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商业特色小镇建设。

(四)根据国务院十二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的工作布署,依据中国城商联社区商业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社区商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引》和《社区商业中心建设和经营管理规范》、《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评价规范》等全国团体标准,组织实施“全国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示范创建工作,着力构建创新型、全元化、全龄化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包括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生鲜、社区食堂、社区家政、社区自助售货、社区文化、社区健身、社区娱乐;社区保障服务类:社区养老、社区幼儿托管、社区康复、社区教育、社区青少年身心健康服务及社区特殊人群照顾;社会公共服务类:社区环境、社区环保、社区邮政、社区公益、社区卫生、社区政务、社区警务、社区党建等三大类,推动商业与物业、消费与生活、居家与社会等场景融合,实现社区商业业态多元化、对位化、定制化、集聚化、智能化发展,创建我国集社区生活服务、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于一体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回归商业本质,以满足消费需求为核心,以服务保障民生为根本;依据中国城商联商业物业发展建设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物业管理城市模式》全国团体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城市、100个社区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决策布署,建立健全商业服务业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五)通过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中央网信办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的工作联席机制,共同持续推进“全国播商兴农富林行动”和“乡村振兴官·乡村助播官”培育工作,组织带领培育培训、规范协调全国网络商业平台、网络直播行业、城镇商业网点宣传推广我国广大乡村的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历史、地理、民族、民俗文化资源、康养旅游资源、教育研学资源、美食资源、特色农林食产品资源等,推动各类型资源的商品属性、服务属性和生态价值属性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我国乡村产业振兴和乡村人才振兴。

(六)通过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建立的工作联席机制,共同推进“CCTV强农品牌计划走进县(区)”工作,推动乡村农林业资源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实现城乡生产、生活、生态与消费多层次对接,推动农村产业兴旺、农民富裕,适应城镇居民消费升级。

(七)通过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共同成立的“全国农林食产品质量和商业品牌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联席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林食产品质量特征鉴定”工作,制订商品标准;开展“中国农林食产品优良品质排行榜榜单(年度)”发布工作,全面推进我国农林食产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促进消费品提质扩容,建立我国农林食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中国商业品牌目录”、“中国商业地图”编制工作。

(八)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布署,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中国乡土特色产业展览交易基地”、“中国乡土特色产品博览会”和“中国绿色产业展览交易基地”、“中国绿色产业博览会”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推动“商产农”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工作。

(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商贸流通平台,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集聚发展”的决策布署,组建“全国农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在山水林田湖草沙海自然资源丰富、农林牧副渔产业特色鲜明的市(县)示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商产业对接平台”,推动农林业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创新,通过农业农村林业林区资源资产评估和产权集中流转,进而推进资源集约化、规模化、整合化、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有效进入农业产业;通过资产评估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农业农村林业林区抵押质押融资试点,拓宽农业农村林业林区抵质押物范围,完善订单农业+保险、物流+保理商业模式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林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开展农林产品农林资源收益权信贷服务试点。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的工作要求,通过与中国供销集团供销云仓建立的工作联席机制,建立健全农林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城乡商贸物流体系,构建由生产基地、产地前置仓(田间地头)、产地仓(县域)、城市中心仓(专业市场)到商业街区、购物中心、社区商业网点、电子商务平台、餐饮(食堂)终端的全链智能、供应链、服务链的商贸物流配送体系,帮扶受援地区农林产品对接国务院“832”平台,进入国家政府采购系统。

(十一)建立农林食产品社区直供直播平台。通过由中国城商联商业物业发展建设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城商联浙江办事处主办的“六合平台”和“兴农富林”直播平台与“中国百强物业联盟”企业建立的合作机制,面向全国11万小区,近3亿人口,定点、定向、定品、定时、定需推送优质农林食产品;开展“中国乡土乡味进社区工程”,组织实施“圳品”、“杭品”、“兴农富林产品”进社区工作;创建“中原地区社区品质生活保障基地”,在农林牧副渔资源丰富地区选择建立种养植(殖)示范基地,在区域中心城市选择设立预制菜中央厨房,在示范社区建立“品质生活食堂”,建立生产基地+中央厨房+社区食堂的供应与服务体系。

三、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商业数字化和数字商业化,赋能商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培育商业经济发展新引擎。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布署,促进数字技术向商业服务业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充分释放商业数据要素价值、激活商业数据要素潜能,以数据流促进商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高效贯通和要素合理配置,推进数字技术、商业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形成以技术发展促进商业服务业全要素效率提升,以商业服务业领域应用和效益转化带动数字技术进步的新发展模式和路径。

(十三)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工作布署,成立“全国城市商业体系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依托城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社区商业、各类型主题商业地产、商旅文园(景)区、商贸物流基地、大型专业市场、商业服务业产业集聚园区和城市商圈以及县域商业体系等城市(镇)商业体系基础,开展商业服务业数字化服务资源整合集聚、数字化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和应用、实施方案和路径研究与交流以及相关行业团体标准制订等行业公共服务,探索建设商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技术、设备、人才、方案供给资源体,搭建商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平台和共享合作机制。

(十四)开展“全国商业服务业数字化提升工程”工作,全面推进各地区特色商业与文化旅游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和开发,推动地方特色商品和服务发展线上数字化体验产品,发展线上演播、云展览、沉浸式体验等新型商旅文服务;加快智慧社区、智慧商业物业建设,充分依托现有社区商业和物业资源,推动智能化、信息化,实现系统集成、数据要素和业务协同,更好地提供政务、安全、卫生、商超、家政、教育、养老、物业等社区民生领域供需对接与服务;加快推进商品消费、生活服务、社会保障、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休闲旅游等领域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供给和网络化服务;创新发展“云生活”服务,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的融合,拓展社交、购物、娱乐、展览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生活消费品质升级,指导和组织实体消费商业网点建设数字化消费新场景,培育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商业街区、购物中心、特色门店;加快推进IPV6在智慧商业、智慧服务、农林食产品智慧管理、农商智慧对接、商产智慧融合等领域的应用;依据中国城商联城市商业综合体工作委员会发布的《购物中心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规范》全国团体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应用与推广工作。

(十五)通过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卫星应用产业协会建立的工作联席机制,共同立项开展“中国商业服务业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建设工程”,联合组建“中国城商卫星网”,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商业街区、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社区商业、商业物业、专业市场、公园景区、商贸物流园区、县域商业体系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卫星和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发展步伐;组织实施“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社区”、“智慧物业”、“智慧景区”规划、建设和试点、示范工作,完善“互联网+”和“智能+”消费与服务生态体系。

(十六)根据“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据与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上海文交所共同成立的“中华中医药商业文化资源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国家中医药产业商业与文化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药商业文化大数据平台建设,重点开展“国家级中医药产业商业与文化金融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的创建、推广和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七)根据国务院“数据要素市场培育试点工程”的工作布署,依据与财政部资产评估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成立的“全国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与国家级产权交易机构——广州交易所集团建立的工作联席机制,组建“商业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与交易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商业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定价规则,试点开展商业数据权属认定,规范完善商业数据资产评估服务;提升商业数据交易平台服务质量,建立包括商业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产权交易、金融服务等运营体系;健全商业数据交易平台报价、评价、竞价和定价机制,探索协议转让、挂牌、资产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商业数据交易模式。

四、全面布局商业服务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城市(镇)商业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十八)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布署,组织开展“全国商业服务业绿色低碳行动”和“全国城市(镇)商业体系碳中和示范创建工作”,全方位全过程推进我国城市(镇)商业体系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服务、绿色消费,使我国城市(镇)商业体系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镇)商业体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探索和实践城市(镇)商业体系碳中和实现路径和实施方法,创新创建我国城市(镇)商业体系的绿色发展模式。

(十九)通过与广州碳交易所(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构)建立的工作合作机制,共同建立“全国商业服务业碳中和登记平台”,为全国商业服务业各类型市场主体,针对碳排放数据和碳中和行为,提供登记认定、数据存证、数据追溯验证、数据关联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产品级、企业级、活动级、单店级、商场级、购物中心级、专业市场级、商业综合体级、商业街区级、社区级、城市商圈级、产业园区级、旅游景区级等各层次规范的碳排放登记体系。

(二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全系统、全领域、全行业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实现路径研究和实施方案制订”的工作布署,组织开展由中国城商联城镇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商旅文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旅游商业项目碳中和实施指南》全国团体标准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步行商业街、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商业物业、社区、商贸物流基地、产业集聚基地等碳中和实施指南和节能低碳规范及绿色经济发展的全国团体标准课题立项、标准研究、起草、制订;加快组建全国商业地产碳中和专家委员会,发展商业地产碳中和示范基地,从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技术设备等业务层面,全方位推动绿色循环、节能减碳创新技术在商业地产领域应用与实施。

(二十一)探索建立城市商业服务业与社区碳中和工作支持乡村振兴的工作体系机制。重点培育发展森林碳汇、竹林碳汇、草原碳汇、茶园碳汇、花卉碳汇、果园碳汇、中草药碳汇、农田碳汇、湖泊碳汇和海洋碳汇。通过城市消费与生活碳排放与农林牧副渔业碳汇资源的碳抵消、碳中和体系机制的建立,推动乡村产业发展。

(二十二)组建“全国城镇商业体系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包括城市商圈、县域商业体系、城乡商贸物流体系、旅游商业体系四大部分),研究和开展我国城镇商业体系建设与管理领域碳交易、碳源碳汇交易、排放权交易、垃圾排放权交易、污染许可证交易、环境使用权交易、低碳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环保产品和设备交易与碳普惠制、碳汇保险、碳期货、碳税和绿色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为我国城镇商业体系的环境权益交易和金融服务模式的建立健全进行有效的探索和创新。

(二十三)通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中检深圳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建立的工作合作机制,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员、碳排放管理员、碳资产管理师、碳交易师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为社会和企业培养高质量碳管理和综合性人才;组织开展包括城市更新和低碳、零碳街区、社区、厂区、园区的规划咨询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节能减排路径、碳排放管理咨询和节能减排解决方案。

五、探索建立城市商业体系改造提升推动城市更新的路径和模式。

(二十四)根据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建立的工作联席机制,共同开展《全国新型城市化商业服务业体系建设实施标准》研究与示范创建工作,共同负责国内商业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商贸物流园区、商旅文园(景)区、城市(镇)新区、商业街区、休闲农林业基地、特色小镇等立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五)促进城市商圈更新与城市更新相结合,推动城市开发建设方式从粗放型外延式发展转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将建设重点由房地产主导的增量建设,逐步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重点开展以商业服务业体系转型升级或内容植入为基础的旧街区、旧居住区、旧厂区、古村古镇、旧(废、空)村庄的改造、修缮和利用,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宜商、宜旅、宜文、宜娱、宜体、宜养、宜居、宜学、宜研等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六、加快推进商业服务业人才评价、培养机制和智库建设。

(二十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等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战略布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OSTA、教育培训中心、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等机构合作开展商业服务业类人才培训、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开展商业管理、物业管理、物流管理与服务、商业资产评估与管理、商业买手、商业策划、商业科技与信息化应用、家政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保健服务、康养服务、生活照料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网络运行管理、网络直播商业管理与服务、自助与智能商业运行管理和儿童商业、养老商业、旅游商业、农村商业以及双碳工作等领域的各类、各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

(二十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商业服务业管理人才评价办法》、《商业服务业管理人才库建设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为我国商业服务业管理人员成为职业经理人提供技能认定评价、培养和规范化服务,全面提升我国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七、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商业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行业自律规约及公共信息服务机制。

(二十八)根据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作为“全国商业服务业行业自律联盟”主席团单位,组织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征信报告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服务;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服务行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为国务院“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成员单位,重点加强商业服务业行业信息资源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整合、服务工作,为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系统保障。

(二十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决策布署,组织开展“商业服务业公共卫生应急响应机制”课题研究和相关标准制订;组织建立“全国商业服务业公共安全应急响应及民生保障联盟”,组织协调广大会员单位在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发生期间提供应急物资供应和居民生活用品保障,在日常期间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储备及供应。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是由从事商业服务业体系建设、新型城镇化、商业街区、社区商业、城镇商业体系、商业地产、商业资产评估、智慧商业、商旅文产业、商业文化创意设计、商业服务业、商业科技、商业信息化等机构、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发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服务会员,加强自律,勇于开拓,不断创新,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商业服务业体系的产业融合和健康发展,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战略方针政策,重点部署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城镇商业体系、消费升级、扩大内需、智慧商业、文化创意、知识产权、诚信经营各项措施的推动和落实,深化流通领域改革,促进现代商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课题、项目和其他工作。开展或参与商业服务业体系的规划制定、修编评审工作。

(三)推进标准化建设。重点开展新型城镇化商业服务业体系建设实施、商业街区、商旅文产业、社区商业分类指导和各类型主题商业地产、特色小镇、小城镇等商业项目的标准化试点及示范、创建工作。受政府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会、行业年会、产业年会、业务交流与培训活动,编辑出版专业书刊、会刊、资料。

(四)开展商业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活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五)为商业地产、商业街区、购物中心、社区商业、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加强国际间商业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建设的交往与合作。

(七)为行业、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专业、信息咨询和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广行业经营规范,提高行业综合素质,推动行业优质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愿意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介绍性简介;

5.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动本会发展,促进会员间的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00,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常务理事会期间行使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23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0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简介.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2022-07-27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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