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国协会 :在北京成立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

更新时间:2023-09-22 19:55

中国联合国协会(简称“中国联协”)是中国唯一以支持和促进《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目标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由热心联合国事务的公众和社会团体组成,理事包括资深外交官、著名学者以及关心联合国事业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全面咨商地位。中国联协致力于研究联合国问题,参与联合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会议及活动,宣传联合国知识以及培养国际组织后备人才。我们愿与各国政府、民间组织和学术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联合国的崇高事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联合国协会是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World 联邦制 of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s,WFUNA)创始会员之一,是中国第一家获得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是联合国全球传播部(原新闻部)的联系会员,是与联合国建立咨商关系的非政府组织会议(The Conferenc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onsulta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United Nations,CoNGO)的正式会员。

中国联合国协会的宗旨是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共同繁荣发展而努力。

中国联合国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由会长和副会长主持会务,秘书处在总干事和副总干事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现任联协会长为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前外交部副部长、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王超。现任副会长兼总干事为前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外交部国际经济司参赞张丹。

主要职责

出版书籍,发表文章,接受采访,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培训班,组织“模拟联合国”和联合国知识竞赛,举办纪念活动,开展促进“千年发展目标”项目等。通过上述多种形式的活动普及联合国知识,支持联合国的事业。

开展对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出席联合国有关专题会议、国际非政府组织论坛、联合国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届会以及联合国新闻部主办的会议,参与联合国事务的讨论。

积极参与世联会的工作;为振兴世联会献计献策。

与各国联协开展双边交往,就筹资、项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问题交流经验,并与他们开展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建立联系,参与并合作举办与联合国目标相关的活动。

主要工作

(一)开展联合国问题研究

联协每年举办专题研讨会,就可持续发展维和行动、联合国改革等热点问题进行研究。2015年举办了“联合国70周年:使命、责任、未来”国际研讨会、“推动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平与包容社会”国际研讨会、“全球和平实践新观点:《联合国宪章》签署70周年之际联合国和平行动新方向”学术研讨会、“南南合作与中国”研讨会,2016年举办了“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研讨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45周年”国际研讨会,2017年举办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推进行动——中原地区周”,2018年举办了“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参与国际多边合作的回顾与展望”论坛、“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注入新动力——新兴国家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研讨会、“世界遗产运河古镇合作大会——可持续发展”等。

为加强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联协与美国俄罗斯英国芬兰挪威日本韩国印度埃塞俄比亚等10多个国家的联协及智库开展交流互访。

联协编写并出版《联合国与和谐世界》(2008年)、《中国的联合国外交》(2009年)、《世界众国之国:联合国》(2009年)、《外交,让世界走向和谐》(2012年)《联合国70年:成就与挑战》(2015年)及《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指导手册》(2019年)等一系列联合国和多边外交问题的书籍和文献。

(二)参与联合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

联协积极参与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工作,联协领导长期担任执委,现任执委为联协副会长兼总干事张丹。此外,联协出席联合国全球传播部(原新闻部)非政府组织年会、联合国系统学术理事会年会、金砖国家民间社会论坛、二十国集团民间社会会议、亚欧人民论坛、东亚维和行动论坛等国际会议。

联协与日韩联合国研究机构建立区域交流机制,与日本联协和韩国联协轮流举办中日韩联协会长三边会议和中日韩青年论坛,与日本联合国研究协会和韩国联合国系统学术理事会轮流主办东亚联合国系统研讨会。

(三)宣传联合国,推动公众参与联合国事务

为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联协积极支持国内大中学校开展模拟联合国活动。从2004年起,联协连续举办15届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累计有来自200多所高校逾5000名学生参加。联协还与团中央合作举办全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大会。2011年至2016年,联协连续举办6届联合国知识培训班,来自全国百余所高校的800多名学员参加培训。自2016年起每年举办全国高校联合国知识竞赛。

为培养更多的国际公务员后备力量,联协自2011年起连续举办9期中国国际公务员能力建设项目,邀请资深外交官、联合国官员和专家学者等为培训班学员授课,讲解联合国知识、分析国际热点问题并分享自身外交经历,提高青年学生对联合国事务和中国多边外交政策的认识。2019年2月,联协与世联会、浙江大学在纽约共同举办中国青年国际能力培训项目,开展联合国实地考察和交流,加强培训实效性。

此外,联协还积极调动理事资源,通过向高校学生授课、做讲座及参加研讨会等形式,协助高校、智库加强联合国问题和国际组织研究,促进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理事成员

历任会长

毕季龙 1985--1992

谢启美 1992--2002

金永健 2002--2007

陈 健 2007-2012

卢树民 2012-2018

吴海龙 2018-2019

第六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李道豫 前常驻联合国代表、前中国驻美国大使

金永健 前联合国副秘书长,前中国联合国协会会长

前资深顾问(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王世杰 前驻伊朗大使

王英凡 前外交部副部长、前常驻联合国代表

杨文昌前外交部副部长、外交学会会长

吴建民前驻法国大使

陈 健前联合国副秘书长,前中国联合国协会会长

查培新 前驻英国大使

俞孟嘉 前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大使

会长

王超

副会长兼总干事

张丹

常务理事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志贤、刘昕生、李东燕、李永辉、张小安、张贵洪、张海滨、

陈东晓、陈迎、陈须隆、侣海林、金灿荣徐书云、谢波华

潘振强

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门洪华、王之佳、刘玉梅、刘铁娃、刘超、江国青、阮红梅、

杜维明李开盛、李英桃、李莹、李媛、李瑞、何昌垂

何银、沈丁立、宋文艳、宋允孚、张云飞、张宇燕、张颖、

陈琪、周波、林琳、胡建国、娄晓琪秦晓程、晋继勇、

贾烈英、徐伟忠、黄浩明、董霞、蒋振西、潘光、薛磊

会员

个人会员

王帆、王根祥、牛仲君、石坚、祁怀高孙洁琬、孙靓莹、

苏长和、李小聪、李栓久、杨胜利、杨毅、沈茵茵、张幼云、

陆建新、周启朋庞中英、赵磊、袁正清、徐奇渊、唐光庭、

黄燕、崔永干蒲俜

团体会员

山东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山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医学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争取和平与裁军协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中国老龄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佛教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国际交流协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国际关系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战略学会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政治学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外交学院西北工业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清华大学。(按笔画排列)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联合国协会"(简称"中国联协"或"联协"),英文译名为"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OF CHINA"(简称"UNA-CHIN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联合国事务的公众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联协的宗旨是: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繁荣发展而努力,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

第四条 联协根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联协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协的业务范围:

(一) 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

(二) 参加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有关会议以及其组织的活动;

(三) 参加联合国及其他有关国际会议;

(四) 开展与各国联合国协会的接触、交往和合作;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联合国问题的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协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协的活动;

(三) 获得联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协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联协合法权益;

(三) 支持联协的工作和活动;

(四) 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及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九)决定设立荣誉职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联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副总干事、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并指导联协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联协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联协会长为联协法定代表人。联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联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联协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联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联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联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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