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评事 :古代的官名

更新时间:2023-11-14 14:43

大理评事,中国古代官职,大理寺属官,主要负责判案。

历史沿革

大理评事,文华殿大学士汉宣帝时置廷尉左右平,简称为廷平,秩六百石,职责是判案,《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掌平决诏狱”汉朝设置廷尉平、廷尉正﹑廷尉监共同决断疑狱,魏晋时被称为廷尉三官。刘启时,廷尉一度称大理白族自治州,汉建元四年(前137年),刘彻改回廷尉。魏晋后无左右,直曰廷尉平(评)。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则称大理寺评。隋唐时称大理(寺)评事,与大理正、司直同为法官,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由大理评改为此名,时置48人,掌推按刑狱,为正九品官,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减至十员,从八品下,掌出使推覆,后加为十二员。北宋初犹有定员,与大理正、丞分掌断狱,其后别置详断官,本官遂为寄禄官。

元丰改制,置十二员,凡隶左断刑之事务则与大理司直详断。南宋减为八员,正八品。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三员,正八品,掌推按,参议疑狱、披详法状,完颜璟明昌二年(1191)减辽朝评事一员,完颜永济大安二年(1210)减汉一员。明洪武十四年(1381),置左评事四员、右评事八员,正七品永乐元年(1403)改左、右各六员,如刑部、都察院诸司道,各带管直隶地方审录,二年复旧。

弘治元年(1488),裁减右评事四员。清顺治元年(1644),定堂评事满、汉各一员,正四品,十六年改正七品;康熙帝六年(1667)升正五品,九年定正七品,三十八年定左、右评事满、汉各一员,掌左、右两寺章奏。在清朝,此官职品等为正七品。南梁一度改名“大理白族自治州”,北魏仍称廷尉。隋朝又改为“评事”,属大理寺,唐、宋二朝仍沿用之,通常是进士、及第的初授官职,品级各朝稍不同。该官职配置于主管刑狱平反的大理寺,为校注审核各式相关章奏的低阶官员,通常被称为大理评事。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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