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腐败 :不良的行政体制

更新时间:2023-11-10 17:31

政治腐败,通常简称腐败、贪腐、贪污等,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实践中出现政治腐败。

腐败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别,从利用影响力作某事而牟利、到机构性行贿、到作假。腐败有时候跟犯罪集团联系在一起,协助他们贩毒、洗钱、贩卖人口、强迫卖淫、诬告构陷异己等。腐败的定义因不同国家或法律体系而有不同。有些政治募款的行为在一个地方可能合法,却可能在另一个地方属非法。

“腐败”在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另一个用法,是会面聚餐或进行其他消费性消遣活动(比如在卡拉OK包厢唱歌、出游等)的意思。该用法可能是来源于政治腐败的一些形式,例如:公款吃喝或消费。但如果此词用在此处,通常属于调侃性质,并无讽刺意义。

历史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贪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三代。

说文解字》云:“腐,烂也,从肉,府声”。“败,毁也。贼败皆从贝”。《说文解字段注》引用老子的话“多藏必厚亡”释“败”,意为贪欲过盛必然招致灭亡。“腐败”原意是指物质腐烂变质。《史记·平准书》说:“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后来,腐败的意义被不断引申,凡是事物由健康正常状态向着腐朽、败落状态转变都称之为腐败。从社会学角度看,凡是居官恃权弄法,思想上的堕落,生活方式的奢靡,社会风气的颓废,言行不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等都是腐败。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的意义更侧重于政治方面,凡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非法私利就是腐败。

在中国古代社会,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贪”。贪的对象主要集中于财、权等。“贪”字虽然在已释读的甲骨文中没有见到,最早出现在《诗经》里,但这并不表明夏商时期没有贪腐现象存在。《诗经·大雅·桑柔》说“贪人败类”,又说“民之贪乱”,前者是说“贪”的危害性和非道德性,后者是说“贪”已成为一种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历代文献中关于“贪”还有许多类似的解释,《方言》云:“晋、魏河内之比,谓惏曰残,楚谓之贪。”《墨子·非儒下》:“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由此可知,欲物是贪的本义,欲是贪的根源。当然这种欲是一种非分的、过度的和不符合道义的欲。在《诗经》以后的文献里,“贪”出现的频率明显增加,对贪的解释也更具体。《太平御览》卷四百九十二《人事部·贪》把宋代以前有关贪的解释和现象作了汇编。《左传》昭公十四年说:“贪以败官为墨。”《史记·伯夷列传》有言:“贪夫徇财,烈士徇名。”

从这些有关“贪”的定义里可以看出,贪以谋求财物为标志,谓之“徇财”。“玷官”意指“有污点的官”,也叫“赃官”,贪与赃紧密相连,互为产生条件。至于“墨”,其原意是指“贪污不廉洁”,也可称“赃官”。贪官在社会大众心目中是一个黑色形象,是人见人恶的“魔鬼”,中国民俗中的“鬼脸”都是黑色的。贪不仅玷污了官位,也葬送了自身。由此,我们可以下一个基本定义,贪官就是利用公共权力求取不义之财和攫取不正当利益并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的官员,其状为黑,其质为赃,其果为败。

腐败与贪何时产生?相关的研究成果说法不一。顾炎武《日知录·除贪》中说始于“汉时”,“汉时赃罪被劾,或死于狱中,或道自杀”。顾炎武讲贪从汉朝说起。刘泽华与王兰仲合著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一文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罪的记载”。翦伯赞在其《贪污列传序》中说:“商朝以降,跟着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周怀宇在其《贪官传·序言》中说,贪官大约在原始社会晚期尧舜时期已经产生,迄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

如果公共权力被用于满足个人私欲,服务于个人的私利,其过程和结果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腐败。因此,腐败产生有三个条件:一是有公共权力;二是社会存在可以非法占有的事物,包括财富、名誉、地位,等等;三是个人私欲没有节制的膨胀。这三个条件结合到一起,腐败就产生了。以此看来,腐败应该是在私有制出现、尤其是国家形成以后才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现象。

因材料所限,夏、商、西周时期的腐败情况已难详考。从史料的记载来看,腐败主要表现为统治阶层恃权作恶、生活荒淫腐朽等方面。按学术界较公认的看法,夏朝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此前,传说治理洪水九年失败,其子禹接着治水十三年。随着人们战胜自然能力的增强和财富的逐渐积累,私有制和早期的国家也就相应产生了。《庄子·天地篇》载子高曾经对禹说:“昔尧治天下,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今子赏罚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后世之乱自此始矣。”这些资料虽然具有传说的性质,但大体反映了古代私有制产生、国家机器初备时的情形。

《礼记·礼运篇》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大道”也就是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在“大同之世”,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有制,应该说没有腐败产生的物质基础。但是,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社会发展进入了“小康之世”,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和土壤。

朱元璋严厉对付贪污的官吏,明朝建立初期,大小官吏贪污满六十贯即判死刑,朱元璋还喜欢利用剥皮刑罚伺候这些贪官。

清圣祖康熙对贪污恨之入骨,说,“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但他也曾说:“要杜绝贪污根本不可能”,晚年甚至允许官员贪污,以致政风败坏,如大臣赫舍里·索额图、明珠,徐乾学高士奇等,皆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干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历史学何炳棣研究明清两朝地方官员的俸禄,直指官员薪俸低微,仅可糊口,县太爷还要聘请“案师爷”、“刑名司爷”,其薪俸全由县太爷个人支付。故明清两朝的地方官,能做到毕生清廉的实在不多见,可以说“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贿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

主要形式

贪污

指政治人物以不正当的手法将公共资金或公共财产以法律未有规定的形式据为己有、利用、或牟利,从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损。

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

贿赂

贿赂必须有两方才能完成:行贿者与受贿者。

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或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

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

利益输送

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绑标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搬予私人。

卖官

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将其辖下的职位私自贩卖,借以牟利。

国事

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私自介入民间企业的经营权争夺、商业纠纷……等,妨碍自由经济市场的正常运作。

募款献金

这些跟贿赂一样,都是拿钱给政治人物的行为,但政治献金及政治募款是维持民主政治的必要作为。法律必须制订标准判断哪些是政治献金、哪些是贿赂如果标准或执法有问题,会有以下后果:纵犯贪污政治人物、让政治人物蒙受不白之冤、商人不敢(公开)捐钱给特定政党或财团对政治的控制力过强。

政治献金理论上只有在选举期间可收,而且收取金额有所限制;但由于法律限制过严(根本无法以合法的政治献金竞选),因此常见超收或在规定期间以外收受政治献金,用私人帐户处理政治献金也很常见,这些都会引发是否为贪污或收贿的争议。

主要危害

政治方面

另见:贿选和黑社会政治。

经济方面

另见:非法所得。

社会文化

虽然社会中极力反对贪污等行为,但是依然有不少人望升官并在官场上用贪污等方法为自己谋利。

滋生条件

不良的行政体制决策权力集中于不须对人民负责的人手中。

缺少民主机制,或民主机制不运作。

资讯匮乏决策过程缺少政府透明度。

蔑视或忽视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

利诱机会或机制公有资本的大型投资。

低收入的公务员。

社会条件自私自利、封闭的菁英阶层或太子党。

无文化、冷漠、或愚昧,尤其是对政治选择权没有足够公共意识的民众。

法律漏洞法治不健全。

法律专业人员不健全。

分别政治献金与贿赂的标准不够完善、公正。

司法单位有意或无意对涉及的政治人物予以纵容,甚至依照政治立场、党派判决。

选举活动不完善竞选活动过于昂贵,但合法政治献金因为法令不完善,不能支付所有花费。

没有足够预防贿赂或非法献金的措施。

程度测定

没有直捷了当的统计学方法来测定腐败的程度。透明国际是一个主要的反腐败的非政府组织,每年公布三项指数:清廉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CPI,基于专家对不同国家腐败程度的印象);行贿指数(BribePayersIndex,BPI,工业化国家的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意愿度);全球腐败压力表(GlobalCorruptionBarometer,通过公众调查访问获得其对各国腐败情况的态度与经历)。国际银行也收集一系列的腐败数据,包括一组行政指数。

2005年透明国际公布对159个国家或地区的清廉指数。其中,20个腐败程度最轻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按清廉顺序):冰岛芬兰(并列第1)、新西兰(位列第3)、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奥地利荷兰(并列第11)、英国(位列第11)、卢森堡加拿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德国、美国、法国、比利时爱尔兰,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9.7至7.4。

16个腐败程度最重的国家是(按腐败顺序):乍得(位列第158)、孟加拉(位列第158)、土库曼斯坦(位列第155)、缅甸(位列第155)、海地(位列第155)、尼日利亚(位列第152)、赤道几内亚(位列第152)、科特迪瓦(位列第152)、安哥拉塔吉克斯坦(并列第144)、苏丹(位列第144)、索马里(位列第144)、巴拉圭(位列第144)、巴基斯坦(位列第144)、肯尼亚(位列第144)、刚果(位列第144),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1.7至2.1。

2014年全球清廉指数显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清廉指数为74分,列第15位;台湾的清廉指数为61分,列第35位;中国大陆的清廉指数为36分,列第100位。

香港定义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或处事者收受利益,作出不公正或非法行为。香港设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公职人员、私营机构职员及一般市民的贪污或行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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