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婚 :中国民间陋习

更新时间:2023-07-17 17:54

冥婚是中国民俗传统陋习之一。冥婚古时又称抱主成亲、鬼配亲、娶鬼妻等。冥婚分为两大类,即:死人与死人相配,活人与死人相配。在中国古代一般有俩种情况形成冥婚,一种为嫁殇,一种为迁葬。而冥婚在中国的流传范围较广,不管是在中国古代的南方还是北方,虽然冥婚的方式不一样,但都有着相关冥婚的记载。

在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思想让人们认为结婚是延续香火的重要途径,而中国古代社会观念比较相信鬼神玄说,认为人死后没有结婚就会出来作怪,破坏后代的仕途,所以冥婚在社会上就有了一定的基础。冥婚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殷商,并且基本流程都已存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随着佛教的传入在隋唐达到高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去除封建陋习,冥婚一度“销声匿迹”,而在1990年开始又重新“死灰复燃”发展到现代在山西省等地区仍有出现配冥婚的案列,年轻刚去世不久的女性尸体也因此成为一种“商品”。甚至为此衍生出来了一条黑色利益链。

北魏文学家高允曾抨击冥婚是“损败风化,渎乱情礼,莫此之甚”。历代学者和地方志都将冥婚指为荒诞不经,提出各种批评看法,但冥婚在现代社会下仍然长期潜伏存在,正因为部分人封建愚昧的思想,导致不少偷盗女尸案层出不穷,为这条黑色产业链提供了巨大的利润价值空间,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在中国的现代刑法中并没有直接与冥婚产生相关联系的罪名,但是为了利益配阴婚而杀人、盗窃尸体等,则可能被判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侮辱、盗窃尸体罪。

定义

冥婚指的是人在去世或夭折之后再成婚。中国古代人民认为没有结婚就死了,是人生的一大憾事,所以即使在冥间,必须要为没有结婚的逝者取到妻子/丈夫,让已经去世的男女结成夫妻并进行合葬。所以只要男性或是女性在生前未婚而死,则交给死者家人或亲友帮忙举行婚礼,使死者在阴间结成夫妇,所以“冥婚”,又被叫做冥配、阴婚、阴亲等。

冥婚也有着两种不同的形式,其有不同的名称,一种为“嫁殇”是指对于生前已经定下婚约但还没来得及结婚,男者意外早逝后,女者仍然选择履行婚约,就用人或物品替代去世的男者出嫁过去,即为抱主成亲,在古代被称呼为“嫁殇”。

另一种“迁葬”为男女生前并没有婚约,在互相不认识的情况下,一方去世后他的家人怕他的灵魂在地下得不到安慰,于是托人四处查访另一个年纪相仿,还未有过婚约却早夭的男子或女子,托人说媒结成配偶让死者结成冥间夫妻,在古时叫做迁葬,现代叫通常叫做“结阴亲”。

诞生背景

家庭需求

冥婚对中国家庭来说更多的是寻求一种心理慰藉, 父母对孩子的爱不会以逝去而消散,失去孩子的父母希望即使面对逝去的孩子,也希望能帮助孩子完成他们的“人生大事”。而在中国的古代,父母觉得要在自己的儿女成婚后,他们才算真正的长大了,但是如果是还没有成婚就离世的孩子父母会觉得自己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和遗憾,对孩子的爱也无从宣泄,此时,很多父母就会选择冥婚的形式来寄托自己的思念,给自己寻求心理上的安慰。

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教制度起源于周代,还没结婚就离世以及早夭的男(女)性因没有子嗣后代是不能被葬入家族祖坟的,家族的后代子孙也不能对他进行祭祀。但是如果用“冥婚”的形式去进行成亲,在某种意义上,便可认为他们有资格过继子女,而且可以有自己的子嗣。 这样这些没有结婚就逝世的男子才可以被移入祖坟,受到该有的香火和祭祀。

民间信仰

在中国古代人们害怕和恐惧死亡,如果男性或是女性如果在还没结婚前就逝去,则不能被列入祖坟。老一辈的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们的鬼魂则无法安息从而出来作怪,让其亲属无法正常生活,家宅不安。于是试图通过冥婚来安抚亡魂使逝者得到安息。其中一定要为鬼魂准备冥婚的仪式,然后将他(她)们的尸骨合并在一个棺材里,以此结为夫妻。

历史溯源

殷商时期

冥婚最早可以追溯至殷商时期,甲骨卜辞中就有已故殷王娶冥妇的记载。如在卜辞中,有刻词“(寝)于小乙三姜”,姚孝遂先生对这段卜辞解读为:三个侍女陪侍已死去的祖先。而在发掘商代陵墓的过程中,也发现了陪殉的女子,和这段卜辞刻字互为验证。

根据最早可考究的有关记载《周礼 ·地官·媒氏》中提及:“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东汉经学家郑玄注释:迁葬指的是人在活着的时候并不是夫妻,死后埋葬在一起即为迁葬。“殇”即指的是在19岁以下还没有结婚的死者,生前无法以活人的形式成婚,死后合葬在一起。”也指向了冥婚的习俗溯源在周代之前就已出现的殷商时期,并且在周朝是明令禁止的,认为这属于乱人伦的行为。

秦汉时期

在儒学盛行的秦汉时期,冥婚记载较少,当时以《周官》为社会思想主流推行。虽然冥婚是不敢正大光明的进行的,正史中也没有相关记载,但在汉朝时期《汉故相小史夏堪碑 》中有关夏堪天政而娶妻谢氏并且合葬一事,墓碑碑文刻有"姆会谢氏,并灵合枢" 。在洛阳市李屯出土的一座东汉时期墓中,出土的一件陶器在瓶底刻有一篇镇墓文,大致意思是在元嘉 (152年)10月14日,黄帝给河南尹缎氏县真乡中华里的许苏(复姓)阿铜和刑宪女合坟。这篇镇墓文是为早夭的许苏阿铜和刑宪女做冥婚合葬,他们死后经由双方家长同意,由巫做媒撮合,最终合坟结成冥婚。证明虽然冥婚在秦汉记载较少,但这种风气和思想也并没有断绝。

魏晋南北朝

在《史记》中有记载,东汉末年时期,建安十三年(今208年)曹操疼爱的儿子曹冲夭折,司空掾邴原有一个女儿早年夭折,曹操为其某行婚事,欲与司空掾原结为亲家,被婉言拒绝了,司空掾邴原回答曹操,合葬是违背礼法的。曹操并没有放弃这个念头,在《三国志·魏志·武文世王公传》中有记载,曹操又转而聘请甄氏亡女与仓舒(曹冲)合葬。其原文记:"邓哀王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曹操世代都是以儒学思想为主,曹操不听大臣的反对,也要执意为曹操持操冥婚事宜,由此也可窥见冥婚是受到儒家学的批判的,在当时属于上不了台面,但仍在民间流行,冥婚的思想也并未受到儒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唐朝五代时期

唐朝时期是冥婚习俗又一发展的高峰时期。其很大的原因是由于佛教的传入与普及,人们更相信神鬼玄说,也认为冥婚是前人时留下来的礼仪。于是冥婚在唐朝时期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种社会风气,上到王公贵族,下至普通百姓,无不效仿大兴冥婚此陋习。在《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中曾有记载,公元758年李显李显的嫡长子李重润武则天仗杀而死,追封太子葬在乾陵后,仍然聘礼国子监丞裴粹的女儿操之冥婚。后来在考古人员考证后发现在李重润的棺材中的确有男女骨架各一副,也坐实了这一点。还有其记载,这里就不一一详细列举。

可见当时不管是皇室贵亲还是民间百姓,家中若有逝者基本都效仿冥婚这一陋习。当然其中也有反对冥婚这种举措的,在《新五代史·刘岳传》中就有记载,唐朝宰相郑余庆曾经采纳唐代士人百姓的吉凶书疏名为《书仪》,一共两卷。唐明宗见书里有冥婚的制度风俗,感叹道,婚礼是吉利的,怎么可以用在死人身上,随即命令官员刘岳将此部分删除。

宋元明清时期

宋朝时期,冥婚依然盛行,其中在宋人康誉之所撰写的《昨梦录》中记载的最为详细,在北方的风俗里,男女还没有到结婚年龄就逝去的话,两方在世家属会让鬼媒人牵合冥婚。说媒过程与正常嫁娶相同。约好后就开始准备冥器,婚礼仪式上,在座后设幡,以幡动情况来象征结合情况。婚礼完成后,当双方家人能梦见新妇新婿拜见双方家长,如果没有梦到,就说明这对男女鬼魂作祟,生前有劣迹。冥婚仪式完成后,两家人要给鬼媒人一些酬谢。鬼媒人每年都在乡里走访有无死者,以此为生意。

元朝时期的冥婚也是颇为流行的,在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所著的《马可波罗游记 》中曾有鞑靼人的冥婚习俗。明朝状元杨慎在《丹铅总录》中也曾写道现在民间仍然有这种冥婚风俗,并没有得到禁止。

清代的《清稗类钞》第五册也有相关记载。其中清朝以山西省为首,各地一种持续稳定延续这一陋习发展,其中还荒唐诞生了“鬼媒人”等此行业。其中各地地方志的冥婚记载十分之多,在民间已经泛滥成灾,由此可见冥婚这一陋习根深蒂固,从未断绝。

近现代

近现代冥婚在台湾一带仍然盛行。在台湾一带有着“娶神主”的说法。女性在未订婚前就去世,被称为孤娘,亲属多托媒人找穷人,以优厚的待遇为条件,将“神主”婚嫁。甚至在找不到有合适且愿意的穷人时,逝去的家属会将已逝者的头发或贴身物品放入红包内,扔在大街或者公园人多的地方,同时逝去的家属会在后面看着,如果有人捡到此红包则被认为是有缘人,不管愿意不愿意都要与逝者成亲,帮助其灵魂安息。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社会的发展,冥婚这种陋习已经在台面上消失,一度销声匿迹,但在暗处由冥婚诞生黑色利益链所产生的巨大利益仍然促使着不法分子。其中甚至开始买卖尸体和杀人贩尸,来保证市面上尸体供应不足的情况。1990年后冥婚就开始“死灰复燃”,2009年以前冥婚的案列以个数为单位,但截止2021年三月份的统计,冥婚的相关案列以呈上升趋势发展,其中所包含地区包括河北省江苏省陕西省等多个省份多达300余件,其中所涉及刑事案件的就有133件。冥婚已不再被社会需要,但仍然有人为其高额盈利而铤而走险,甚至不惜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犯罪的同时也是对逝者的极大不尊重。

现代冥婚

相关案列

案例一:2016年3月份在山西省地区,胡青花女士花了18万人民币在另一方去世女儿的家庭中“买入”女尸,为已经去世三年的儿子举办了冥婚,对此心满意足。办过酒席后,双方家属将男孩的尸骨重新挖出来,“鬼媒人”将男孩尸体的面部七窍均用面和米塞满,据传如果不塞满则是对“后代子孙”不好,之后将男女遗骸合葬。另当地不少村民纷纷眼红。

案例二:家住林州市原康镇的苗太江因为外甥离世,想为其寻冥婚,委托早年嫁入同村的邵阳市人胡阿莲女士。2016年7月,胡阿莲告诉苗太江,自己老家有一名叫李菊(化名)的女子因生病无法医治,其家属同意女孩去世后可卖给别人当“鬼妻”但需要对方家属先将李菊尸体从湖南省运到其外甥墓地。同年7月14日下午,他们将“女尸”从车上抬入事先准备好的棺材内更换衣物,做冥婚仪式。事后,苗太江将钱通过胡阿莲转给同伙阮友香(冒充女方家属)等人,阮友香4人拿到钱后驾车离开。经调查后,阮友香等人是一个专门拐卖智障女的团伙,在接受苗太江委托后,胡阿莲便找了一个精神病女子,让其喝药物昏迷后送到林州市做鬼妻。7月14日,阮友香谎称李菊已死亡,家属一行人已带女子尸体出发在送往林州的路上。但李菊竟然在下葬时醒了过来。后交由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受理。

案例三:2014年6月份,巨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办案民警在侦破一起偷盗电动自行车案件时,犯罪人王某供出了一起伙同他人盗卖女尸的案件。据王某交代在2014年的3月,在田桥镇某村队盗窃一具女尸。同年3月份,他和其余8名同案犯在巨野县田桥镇某村的田地里,将一具下葬3个月之久的女尸挖出,后非法牟利将女尸转移至武安市买家手中。

相关法律

目前中国法律对冥婚没有直接性的罪名,但并不是毫无规制。如果为了冥婚而且杀人或者买卖尸体,则可能被判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侮辱、盗窃尸体罪。

故意杀人罪

经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如果为了配阴婚而杀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规制,可以适用故意杀人罪判处。

侮辱、盗窃尸体罪

在现代社会中,仍有不断的盗窃女尸配冥婚的案例出现,在中国现代《刑法》中第302条已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发生盗窃、侮辱、故意损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冥婚缔结

冥婚的缔结流程基本上都是鬼媒人在受托男方家庭的请求后,四处走访合适的人家,寻到家中有未婚而亡的女子时向男方报信,经由男方家人同意后,再前去女方家庭撮合说媒,待双方父母都同意后,写下婚约缔结缔结姻亲。一般情况下,在挑选婚礼的当天由男方家庭用轿和棺到女方坟地,将女方的尸骨迁入后,由男方的晚辈男孩手抱双方逝者牌位举行婚礼,礼毕,将女方的棺材合与男方墓中。也有的婚礼在男方的墓地举行,用两魂幡交拜成礼,双方结为亲家往来。

北京地区

在北京地区,在由鬼媒人说媒时,男女俩家也要过门户贴,有些家庭还会进行占卜到命馆合婚后取龙凤贴。男方会给女方家送去订礼,一般情况下一部分是金银财宝和真绸缎尺头,另一部分则是纸糊的衣服及纸闸两对,纸闸内放有纸做的耳环、戒指、手镯等首饰,在订婚当晚在女方逝者的坟前或门口烧掉。女方的陪嫁一般也是纸制的,送到男方家后在男方的牌位或者照片前陈列半天后迅速在附近进行焚烧。

在冥婚当天男方家庭会搭建喜棚,布置喜房。喜房内新郎的照片或是牌位上绑着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郎”二字。女方闺房内同是如此,上书“新娘”二字。由男方的花轿至女方家门后,送亲太太将女方牌位或照片取出,交由迎亲太太接过后放入花轿内去往男方家中。到男方家后,放到喜房中与男方牌位/照片并列,并用红绳将俩个牌位/照片牵起,再覆盖上黄色,红色的彩绸,迎亲太太在给全神“百份”上香叩首后,为双方已逝男女举行拜天地的仪式。仪式后端来合杯酒和子孙饽饽,长寿面等供在其照片/牌位前,如果双方逝者有弟弟妹妹或弟媳,妹夫等,则需让他们在新人牌位/照片前磕头行礼。之后找阴阳先生挑选个适合破土的黄道吉日,将女方逝者的棺材取出,女方家往坑内倒一盆清水,扔俩个苹果并往空中撒纸钱,男方则在男逝者的坟侧挖一个新的墓穴,使双方合葬。葬毕,在坟前举行祭奠,称之为“合魂祭”。双方父母边哭边道“大喜”。

福建/台湾地区

在福建,台湾一带还有一种人鬼通婚的缔结仪式,在女方未订婚就亡故的情况下,女方父母为了使其有个归宿,便会为逝者物色对象。其方法是挑选一个良辰吉日,由女方的侄女或妹妹在路上抛物求亲,所抛的物品可为衣服,也可为首饰、香烟、鱼等。若有男子从中经过拾起,便会被认为是有夫妇缘分的有缘人。躲在一旁的妹妹/侄女便会上前口中喊着“姐夫”或“姑丈”道喜。男子还在愕然时已被女方家人拉扯至女方家中成婚。如果男方恰巧是没有对象的年轻小伙还可以获得一份妆,一块奁田,一笔奁金以及另聘妻室的费用,有的女方家庭还会自己的亲戚中为其挑选一位年轻貌美的姑娘作为男方的“二房”。如果拾起物品的男子是已有妻儿的情况下,将经过掷签决定,如果上上签则表示逝者同意,那么该男子也可获得一笔奁金及嫁妆,但该男子的妻子要成为“新岳父”家的女儿,且子嗣也算女方家后代。

双方经由鬼媒谈成后,仪式与普通婚礼无异,届时,女方家会大宴宾客,客人同样按礼道喜,逝者的牌位牌位会在伴娘的陪同下上花轿,妆奁也会被男方家接到。如果是未婚男子的情况下,在娶完逝者后(即与女方逝者神主牌举行完拜堂等仪式),就可以去迎娶“二房”了。新婚之夜,由伴娘抱着神主牌与男子行合礼,表演如仪后将神主牌请出供奉在祖宗内,男子才可与“二房”举行合卺礼,进行洞房花烛。而“二房”与男子所生的第一个孩子要立刻向女方家报喜,女方家也要帮照顾产妇做月子,为婴儿摆百岁宴,总之和嫡亲没什么俩样。不过按习俗,所生的男孩必须归于女方家名下,并且男方还需去往女方墓地进行招魂,并立起刻有“先妣”和孝男名字的墓碑。

泉州地区

在泉州地区一带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在双方已经订婚但是女方去世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再娶,但是在男方迎娶的前一天必须要用花轿来抬女方的木主,木主以芋魁为头,穿着逝者的衣服,带着头巾手镯等,打扮成活人像。抬进男方家后,放到新人的床上,男方才可迎娶新人,新人进入洞房时,需要在洞房的门后面向木主行拜“阿姐礼”然后将木主请入神龛中才可。

第二种情况一般是贫困一些的家庭娶妻方式,女子还没订婚便夭折,女方父母会将婢女打扮成新娘抱其逝者牌位嫁给已寻找好的配偶,这样男子不仅可以免去彩礼获得一笔丰厚的妆奁还可以娶婢女为妻。

第三种情况较为经典,一般为男女年幼时夭折,俩方家庭为了让男方有家,女方有室将双方逝者牵线。谈妥后,男方家用花轿将女方的木主迎娶,同时男方逝者也成为女方家的女婿。

形式

概述

冥婚的历史久远,涉及地区又较为广泛,所以也诞生了各种不同的冥婚形式。一般情况下的冥婚,在逝者在世时已有婚约但还没来得及成亲的情况下双方均过世,双方父母会尊重逝者意愿为其举办婚礼并且进行合葬。但是还有不同地区有些较为特殊的形式。

“娶鬼”

在中国广东的东莞市地区流传的一种冥婚习俗,如果已经订婚完但是还没来得及成婚变去世的女子过世后,未婚夫是可以再另外娶一个人的,在没有娶另外一个人之前,必须要先把逝去之人的神牌主带回家,并且举行一个结婚仪式,和在世时结婚没有什么俩样,不可马虎,逝者鬼魂得不到安息便会出来作祟新人,称为“娶鬼”。

“迎茅娘”

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的钦州市、北海、防城港市地区,有着一种“迎茅娘”的风俗。这种冥婚习俗只针对早逝的男子,为他们迎娶新娘。会有专人将稻草(茅草)扎成一个姑娘的人形,然后按照结婚流程走一遍,最后与早逝的男子合葬,以此称为“迎茅娘”。

“抱主成亲”

在中国清朝时期有一种十分流行的冥婚风气即“抱主成亲”。指的是还在世的女方需要抱着已经去世的未婚夫的牌位完成婚礼。也就是把活人嫁给死人。婚礼结束后,女子就不能再嫁人需要一直伺候男方的父母,直到女子去世后,才可以在冥间与自己的丈夫完成洞房,在近代也仍然有这种风气存在,还有一种情况即使在未婚夫生命垂危之际,就将未过门的女子娶进门,称为“冲喜”。

“配骨”

“配骨‘指的是男子还没结婚但意外逝世后,未婚妻无论改不改嫁,男子的亲朋好友都要为男子重新娶一名逝世的女子,挑选良辰吉日进行合葬。在《元史》第二百卷曾有过相关记载,东平须城(今山东东平县)有一个叫郭三的男子去打战而战死了,他的父亲不忍心儿子一个人在地下没人陪伴,于是想要与逝去女儿的邻居家结为亲家,将双方二人合葬,郭三的妻子知道后接受不了,于是上吊自杀与郭三合葬。

影响与评价

影响

冥婚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陋习之一,如上述《元史》中就可见对中国妇女的侵害性。而在现代社会中任由这股不正之风发展,黑色的利益链会越演越烈,社会上的不良之徒为了高额的利益趋势下谋财害命,最终将导致中国女性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和威胁。

评价

唐朝诗人白居易曾在《得景嫁殇邻人告违禁景不伏》中曾评价:“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表述冥婚这种风俗有违国家律令是一种乱人伦的行为。

《续通典》卷八十九《招魂葬议》中曾评价道:招魂葬非古礼也,汉魏之术皆妄也。

中国山西省地方志《直隶缔州志》中有记载:又男女初未议婚,故而合葬,谓之‘冥婚’ ,陋俗当禁。

北魏文学家高允曾抨击冥婚是“损败风化,渎乱情礼,莫此之甚”。指出没有什么比冥婚这一习俗还伤风败俗,渎乱情礼的。

相关作品

世界各国冥婚习俗

泰国

在泰国也有着冥婚的风气存在,泰国是比较传统的国家,并且作为佛教文化的重点传播对象之一,人民的各类活动都离不开佛教仪式,泰国的冥婚习俗与中国类似,在泰国人的婚礼中需要挑选个良辰吉日,然后由专门的僧人敲锣打鼓念经,由新郎的家属代为走完婚礼流程。

日本

日本的冥婚流行于东北地区(恐山、灵山、岩木山)及冲绳一带,在山中设立是灵堂,祠堂供奉,其中悬挂着男女逝者生前的画像或照片。从贡品上也能看见江户时代的年号。冲绳一带的冥婚也是由巫觋做出判断(根据生者家中出现灵异事件)是否需要操办冥婚并由之主持。而“结婚”也是将双方尸体合葬。经过日本上校樱井德太郎的研究表明也明确了日本存在冥婚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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