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和谐的法文明 :守望和谐的法文明

更新时间:2024-09-20 17:17

《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说中国法律史》用大量翔实的文字图片资料尽可能客观地描述了那个被今人误解了的“中国古代法”,借以告诉读者中国古代的法律并非“以刑为主、“有刑无法”。

内容简介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法律独树一帜,在当时的那个时代中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并在历史上发生过巨大的影响和积极作用。从“和谐”的角度切入,《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说中国法律史》通过“故事”表达了中国古代法律这样一种理念:现实和未来的法律发展,必须凝聚着传统法的精华,为了现实和未来,守望中国古人造就的法文明,我们责无旁贷,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在未来的作用也充满了期待和信心。

作者简介

马小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合作教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代表性研究成果有:《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获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研究基金会第一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二等奖、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优秀科研作品奖)、《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独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百年中国宪政之误区》(《社科研究》(香港)杂志编辑部优秀论文奖)、《试析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官”》(中国法律史学会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等。

图书目录

人物篇追求和谐,经世致用的法律理念与主张

一、先秦:从制礼作乐到百家争鸣

(一)明德慎罚、制礼作乐的周公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奠基人孔子

(三)儒法合流的荀子

(四)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韩非

(五)道法自然的老子

(六)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子产

(七)阴阳家的代表邹衍

二、秦汉:从皆有法式到独尊儒术

(一)“千古一帝”秦始皇的法律思想

(二)尊崇黄老之道的刘恒

(三)新儒家神学思想体系的创建者董仲舒

(四)富有批判精神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哲学家王充

(五)酷吏与廉吏的代表:张汤

三、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与不事礼法

(一)有“《左传》癖”的著名律学家杜预

(二)力主“复肉刑”的法制实践家刘颂

(三)天下奇才,治国明相诸葛亮

(四)越名教而任自然的嵇康

四、隋唐:一准乎礼与宽严适中

(一)唐朝法律的奠基人李世民

(二)敢于直谏的魏徵

(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家柳宗元

(四)尊儒排佛的思想家韩愈

(五)主张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思想家白居易

五、宋元明清:从天理人欲到轻重之变

(一)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

(二)铁面无私的青天大老爷包拯

(三)“重典治国”政策的坚定贯彻者朱元璋

(四)起衰振的改革家张居正

(五)“惩贪抑霸”的一代清官海瑞

(六)心学大师王守仁

(七)重视”治人”的理学推崇者康熙

典籍篇家国一体,礼法结合的法律典籍

一、设法立制,一准乎礼——国家法典与经文义理

(一)“礼治”时期——《周官》、《仪礼》、《礼记

(二)“法治”时期——《法经》、《韩非子》、《论语

(三)“礼法合治”时期——《唐律疏议》至《大清律例

(四)“礼法重构”时期——《大清新刑律》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五)其他——令、诏、式、榜文等

二、家国一体,礼法合一——乡规民约与家法族规

(一)族规

(二)乡规

(三)家法

三、以经注律,学以致用——律学著作与官箴书

(一)先秦——《法律答问》

(二)两汉——《道德经》、《春秋繁露

(三)隋唐——《龙筋凤髓判

(四)宋元——《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名公书判清明集》、《刑统赋》、《棠阴比事

(五)明清——《读律佩编》、《唐明律合编》、《沈寄移先生遗书》

(六)官箴书

法律体系篇“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法律体系

一、帝王:口含天宪——帝王与立法

(一)帝王的“九五之尊

(二)法律对帝王的约束

二、吏部:“循名责实”、“因能授官”——官吏与法律

三、户部:民以食为天——法律与国计民生

四、礼部:“礼禁于未然之前”——法律与教化

五、兵部:“自古知兵非好战”——法律与军队

六、刑部:“圣人之治必刑政相参焉”——法律与道德

(一)先秦儒家的“性善论

(二)荀子的“性恶论

(三)先秦法家的人性“好利恶害”论

(四)汉儒的“性三品”与正统法律思想体系的建立

七、工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与建筑规制

司法制度篇“情理法并存,宽严相济”的司法体系

一、“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帝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一)录囚制度

(二)赦免制度

(三)恤刑、慎刑制度

(四)直诉制度

二、天下之平——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

(一)大理寺——由主审转变为主复核

(二)刑部——由主复核到主审判

(三)天子耳目之司——御史台

(四)会审制度

(五)礼数不可废弛的狱政。

三、听讼、断狱——中国古代的地方司法

(一)以州府行政长官主导的州府级审判形式

(二)以县令主审裁定的县级审判方式

(三)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司法原则与制度

四、“必也使无讼乎”——古代调解制度

(一)调解的种类

(二)调解的依据

(三)调解的场昕附录 图片来源

后记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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