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 :宋朝时期设立的官名

更新时间:2023-08-29 10:06

知县是宋朝时期设立的官名,又称县令、县长、县太爷,为一县的行政长官。

“知县”中的“知”是主持的意思,即主持县政,包括行政、民政、司法、财政、军事,在整个国家政体中起到基础的作用。早在周朝时朝廷就有设置县正管理县务;到了唐代由佐官代理县政称为知县事;而由宋代开始中央派遣官员任知县主持县事,自此设立为官名;明代则正式将知县用为县长官的名称;清代相沿;到辛亥革命后改称县长。自宋代对于知县的选任,都有一套严格的考课制度。知县的品秩因所任县的等级不同也不同。宋初按条格选知县,间有保举、荐举选任,到了明代主要以科举选制,并确立知县品级为正七品。

近代学者邢琳和李艳玲都认为,知县的职能对发展生产、增加国家收入、巩固皇权、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缓和社会矛盾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近代学者李风清也认为作为亲民之官,是国家行政措施得以执行的保证 ,是高层统治者与广大民众之间的纽带。因此知县施政的成败关系到百姓的祸福,更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名称由来

“知县”中的“知”,源出《左传》,意为主持。《左传》载,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子产其将知政矣”。据《云麓漫钞》记载,唐朝制度,县令如有空缺,就由佐官主持县政,并称之为知县事。到了宋代朝廷下诏由吏部派朝官出任地方称知县,自此签署官名沿用至清。

历史沿革

县官的正式官职称谓有县令、县长、知县,民间又俗称“亲民官”、“父母官”,还被百姓尊称是县太爷、县大老爷,亦有别称为大尹、大令、明府、县尹、百里侯、邑侯、邑令、令君等。

宋元以前

周代即设有县正掌管政令。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开始设县。楚国称县行政主官为县宰,齐国称管辖三乡的长官为县帅,到了战国秦国则改称守、啬夫。另外其他国中还有县尹、县大夫、县公等称谓。

秦朝沿置,人口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万户以下的县设县长。汉沿秦制,故称县令、县长。后来王莽改制,沿用春秋时称谓为县宰。南梁时期循晋朝旧制,大县置县令,小县置县长。北魏则是历史上唯一一个在一县设置多名县令,分上县令、中县令、下县令。

隋朝时期,大县长官称为县令,小县称为县长。唐朝则把县的长官统称为县令,由佐官代理县令则称为知县事。五代时期知县人选多是无能或年迈的人任职,此时节度使又拥兵自重,遂取而代之掌管县政。

宋元时期

宋初内外所授官职,只以差遣为资历。县令职位低下遭人鄙视,故官员不愿出任。朝廷为削弱节度使职权,于干德元年(公元963年)由吏部派京官领县为“知某县事”,简称知县,候补人员领县则称县令。至显德元年(公元954年),知县或县令同为县的行政长官不再听命于节度使,开始掌管县政,有戍兵驻县,则兼兵马都监或兵马监押。并逐渐恢复正常的行政隶属关系。

元朝的县制另有不同,各县设有达鲁花赤一人,知县或县尹一人。达鲁花赤出蒙古族担任,是县里的主事掌印官;知县、县尹出汉人担任,是一县政务的实际主持者。

宋元以后

明代初期,县的长官正式称为知县,并以缴纳田赋的多少为标准把县划分为上中下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 。知县的管理制度也更加完善,并确立了县官品级为七品。后期以县事务为主要标准,划分为“繁简”两种。 有能力的人调繁县,能力不及的人调简县。

到了清代,用冲、繁、疲、难四字来划分县的等级。只占一字的为“简缺”,具备两个字的为“中缺”,具备三个字的为“要缺”,四个字都具备的为“最要缺”。初任县官必须先从简缺知县做起,以简调繁虽然品秩不变实为提升。

1912年,中央政府将县官名称改为县知事。1913年,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及厅、州统改为县,由县知事执政。直到1928年,全国各地方均由县政府管辖,设县长为县政府最高行政长官。

职掌

县官作为地方行政长官,因此县级政府的掌管和权限是中央集权的依赖。通常知县或县令集军政、行政、民政、司法、财政于一身,总治一县的所有行政事务。

宋元以前

中原地区古代自秦始皇统一全国实行郡县制,乃设县长、或县令为地方行政长官,掌管全县行政事务。《后汉书》中对县令的职权有具体记录,办理地方教育,维持地方治安,主持司法审判,监察属僚考核及当年县务登记造册。《旧唐书》记载,唐时县令职掌司法治安、人口控制、赋役征收、风俗教化等。

宋元时期

有宋一代对知县的职权更为具体,也比前代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可划分为以下三种职能:

行政与治安职能:县官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是处理司法诉讼,所以听讼断狱既能显示知县能力的高低,又是影响升迁的重要条件。对于知县的要求不仅要做到公平审案,也要尽量调处息讼。知县另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维持百姓生活秩序。此外有驻兵的县,其长官兼兵马都监或监押。自庆历年间开始用文臣领境内乡兵的屯戍、边防、训练之令等军政

经济与社会职能:知县处理经济与社会事务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内容为增实户口、督征赋税、均平差役,其中户口增长是考核知县、县令的标准,在县级赋税征收方面也须负全面责任。社会生产发展方面,体现知县、县令政绩的内容为农桑垦殖,水利兴修。另外还有安抚及赈济贫民,推行老弱病残养育制度。

文化与教育职能:宋代重文抑武,具体到县长官则是惩恶扬善,以德化民,兴办学校,知县、县令不仅要对所辖民众的行为进行劝诫或惩治,还负责推行朝廷颁布的法令条例。

宋元以后

明初洪武年间,朝廷尤其重视基层县官的职守,进而颁布了《到任须知》。规定地方官须做到上不紊政,下不衔冤,到任具体办理土地钱粮、朝廷政策、工商税收、恶霸讼棍、违法犯罪等三十一项事务。清代知县施政的重点则归纳为四项,征收赋税 、维持地方治安、组织生产 、宣扬教化。

北洋军阀时期,县知事的行政权包括发布命令权、任命权、监督权。而中国国民党时期,县长职责更为具体,不但要负责监督所同机关及职员,对于秘书、科长(局长)的任用也要上报民政厅委任,县长可直接委任用科员只报民政厅备案即可。县政府班子决定具体事项提交县政会议审议,而县长任主席主持县政会议。

选任与考课

选任

为澄清吏治,自宋以来对于知县的任用都遵循回避制度。首先是亲属回避,宋代规定知县对于所有的亲戚关系都要回避。再者是职务回避制度,即规定知县不许在同一地方长期任职,也不能中央官长期担任知县职务。到了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大明令》规定 ,官员必须回避本贯。因此将全国划分为三大地区 ,各地区内的知县不得在本地区任职。而清代的回避制度规定,选补知县所得之缺,在五百里以内均行回避。

宋代官员选任主要标准是资格和课绩相结合。资格制沿用唐朝的《停年格》或《循资格》,因此在知县、县令的选任中以条格铨注为主,多数地方长官依资序自州县慕职官逐步向知县及以上升级,并积累地方工作经验。尔后荐举制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举荐方式分密保和明保,宋初荐举之制,多是皇帝临时下诏。为严格保举,还制定了连坐和考评制度。

明代选官有学校、科举、荐举、铨选四种途径。明初政府急需大批人才,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下诏征天下贤才到京师,以德行为本,授以知县等。同时还选拔了一批成绩优异的监生根据其才能授府州县六品以下官职。后科举制成为主要选官途径,知县大部分由举人贡生担任,由吏部按资格铨选。

清代继承明代的科举制度,任官制度上也重正途尤其重制科 。县官的职位可通过正途或异途获得。进士、举人、贡生、荫生为正途,异途则是由地方督抚保举授州县官。清代职官选授实行以官补缺制,将应选官员分“班”,按俸资、时间等排序,并根据各县等级补缺。

民国时期的县长任期定为四年,对其资格也有规定,要求年满三十以上及受过中等教育。先由民选或县议会选出数人,再由省长任命。自治未完成的县一般直接由省长任命。

考课

考课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监察结果,也是中央政府对官吏作出奖惩的依据。有宋以来,对于知县的考课都根据实情而有所侧重。

宋代

宋朝官员考课是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而地方各级官员是其主要考核对象。宋代对知县、县令的考核有两套方法,一是两级考和满任考,二是印纸、历子制度。

两级指地方与中央两个层次。宋代地方官员受州长吏、通判考核,由御史台监督,然后由审官院把关,再报中书决定黜陟。知县的考核内容是四善三最法,“善”是其官德的体现,“最”指的是司法、民政、劝课。其划分标准分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其余为下。满任考是宋代规定每一年为一考,由自己的上司逐年批书书写考词,满任后把在任时的治状向朝廷呈报核定等。宋代考课注重磨勘,实际依据只看年限,没有大的过失,到年限就能升迁。

印纸、历子就是加盖主管部门官印的白纸,其内容填写是官员考课的重要部分,以备年终评定考第、任满决定黜陟。知县、县令由知州、通判批书。在批书的内容上,一般规定为在任功绩、善状和过犯。其内容必须真实,通常是负责具体事务的低级官员的印纸批书内容越具体细微。皇帝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官员的印纸批书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

明清

明代考功司掌官员考察与黜陟,官吏考课分考满和考察两种方法。考满主要以任职年限为标准,实行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据其考第予以升降或调繁调简。官吏考满的核查标准较为粗略,教化抚民等“软指标”往往被忽视,而催科征收等“硬指标”则逐渐成为考满的主要标准。

考察分京察与大计两种,其考察重点在于监察过失,并给予相应处置。京官考课称京察按六年一次,外放官考课称大计按三年一次。外官由布政使负责,考察要以册、籍、单为依据。册为官吏的政绩记录,籍为官吏的履历档案,单为廷臣对官员的书面评价。各院长官考核后写出评语,再按考课标准评定等级,加注考语以后呈报吏部,经吏部复核,最后依例黜陟。

清代沿袭明代,又略有不同。外官制定三年考绩法,由督抚负责。考察依据是“四格”和“六法”。 “四格”即“才干、操守、政绩、年资; 六法乃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能力优异的知县,同明代例制可应百姓要求连任。

品级与俸禄

品级

宋元以前

自秦以来,各朝代的知县不仅名称不同,而且品级也各有不同。秦朝县令品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品秩六百石至三百石。到了汉朝,县官的品秩依人口分三等,大县置县令一人,品秩千石;其次置县长,品秩四百石;再小者置县长,品秩三百石。而曹魏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县官品秩改以 “ 品” 来反映。大县设置县令,第六品;次等县设置县令,第七品;小县设置县长,第八品。到了北魏县长官有三人充当,依次是上县令,第六品;中县令,第七品;下县令,第八品。并规定县令若能兼领两或三县,则食两或三县的傣禄。

隋朝时期,隋炀帝规定大兴安岭、长安河南省洛阳市四县的县令为正五品,其余各县县令等级则根据政务简繁程度和地域的主次来确定,上县令从六品,中县令从七品,下县令正八品。唐沿隋制,但唐朝以赤、、望、紧、上、中、下的名目划分县的等级,长官虽同是县令但品阶相差很大,如六千户以上的县为上县,而上县的县令与望县、紧县的县令皆为从六品上;二千户以上的县为中县,其县令为正七品上。

宋元时期

在宋代时期知县的品级划分前后也有变化。前期规定,赤县(京县)令正五品;三京畿县(京城以外)令正六品上;诸州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后来赵顼实施元丰改制,规定京畿县令从八品,县令正九品。而到了宋熙宗元祐年间,官品定为开封府两赤县令正七品;开封府畿县令,三京赤县令,三京畿县令正八品;诸州上、中、下县令正九品。南宋时期又升诸州上、中、下县令为从八品,其余与元时期一致。元代的县官,宛平、大兴二县知县为正六品,其他均为从六品从七品

宋元以后

到了明代,县虽分为上,中、下三等,但县官统一为正七品,至此确立了县官的七品地位。清沿明制,知县为正七品。

俸禄

俸禄是古代国家给予在职官吏的报酬,也是官阶等级的标志。县官的品级,俸禄与所任县的等级关联,而县的等级又是由人口、辖区、治理、赋税以及地理位置是否重要来决定的。

宋元以前

俸禄制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主要是以粮食多少作为等级划分。秦朝时期是以石论秩,按秩给禄,但石数不代表给到官员的实数。但到了西汉,俸禄支付有钱、布帛等。汉代县令一个月的俸禄是粟米二十,钱二千。隋朝县令俸禄,按照其所管辖县户数的多少,以及官员品级的高低制定。大县县令为一百四十石,以下按等级递减,下下县只有六十石。隋代的地方官员能够得到俸禄的,唐朝制度规定县级不同,县令所食俸禄相差甚大,赤县令俸禄是四万五千,上县则是两万。而李炎时,开始以月俸钱为官俸,还会增加各种补贴。

宋元时期

宋代官员的俸禄有正俸、加俸、职田三大类,正俸包括钱、衣赐、粟;加钱有职钱和随从衣钱、餐钱;职田给外任差遣官。于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形成定制,知县月俸为10-20千;熙宁年间职田制度改革,由顷田变换成钱,京朝官知县职田为200石。

元代达鲁花赤俸禄和知县一致,因县的等级从二十贯到十七贯不等。

宋元以后

明清官员实行的实低俸禄制,其俸禄的支付方式有米、钞、布、银、绢等实务。明代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九月更定的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知县月米7.5石、岁米90石。另外还会有补贴马一匹,柴薪皂隶四名,每名折银十二两。

清代顺治设定官员俸禄标准,正从七品俸禄45两,俸米45斛;自雍正初年,朝廷发放养廉银补贴地方官员。虽是补贴却高于正俸数倍,简缺知县养廉银一般是一年1000两至1200两,要缺知县养廉银则为1400两。

民国初年行政官员的薪奉称官棒,一般按月计算。县长薪俸由各省政府按照各县、市情形,在《暂行文官官等官奉表》规定范围内,斟酌拟定,再报铨叙部备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使得薪俸差别很大。如《烟台市志》记录当时县长月薪300元,简任一等县县长月薪伟430元,荐任一等县县长月薪傣340~400元,二等县县长320~400元,三等县县长300~380元。

服制与印信

服制

宋代

宋代公服,也称具服、常服,官员以纹饰及佩戴物为等级标志,区分官员的 高低贵贱。宋初三品以上衣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装扮为上衣曲领大袖,下搭横,腰束革带,头戴头,穿乌皮靴。 宋室南渡后,沿袭元丰旧制,四品以上为紫色,六品以上为绯色,九品以上为绿色。穿緋、紫色的官员必须佩鱼,便是章服。赐予知县高于本官品的章服,便会成为一种特殊政治荣誉。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类,另外还有赐服,即其官位未达到某一品级而得到皇帝的恩赐可以穿用。袍子的质料有所不同,有红丝、纱绢,也有罗质。

品官所穿朝服,上衣穿赤罗衣,内衬白纱中单,有青色领缘;下裳穿有青色缘的赤罗裳,所围蔽膝也是红色罗;大带是用红、白二色绢制成,并且腰间还系有革带、佩绶;足穿白袜黑履。官员穿朝服时一律戴梁冠,梁冠用梁数分为九个等级,七品知县用二梁冠。大祀、正旦、冬至及颁诏、开渎、进表等场合,官员必须身着朝服。

官员穿着公服的等级,是由颜色和图案来区分。七品官员的公服上织以径一寸的小杂花花纹图样。其制式为盘领右杆,两袖比较宽肥,一般有三尺左右,上织径一寸的小杂花花纹图样。每到早、晚上朝奏事及侍班、谢恩,见辞等公事时,官员都要穿公服。另外,在外地执行公务时,也须穿公服。

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明代初期,常服和公服配饰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七品文官的袍衫是为一尺阔大袖,腰带用素银。后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来表示官员职品高低,文官七品为鸂鶒。将其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有文采之意。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种服饰是补服,也叫做“补褂”,前后各缀有一块补子,形式比袍短,其袖端平,对襟,套穿在朝服或吉服的袍子外面。补服在服饰种类划分中属于礼服,能表示官职差别的补子,即是二块绣有文禽和猛兽的纹饰,清制文官七品绣。

印信

由汉代开始,所有官员都有印信。宋代官员各办事部门都是使用铜印;元代加等赐印之制,如铜印加赐银印;明代正三品一下均用铜印,品级区别是官印的厚度和方寸;清代印文改为满汉合璧,凡正式衙门皆用官印。从正三品以下到从九品以上的官员,均使用铜质大印。

意义与影响

中国古代官职繁多,唯有知县有一套完整的职官制度。究根结底是源于知县是吏治的基础。

其正面影响在于知县虽地位不高,但却是中央的“亲民吏”,又是地方的“父母官”。这一职务在基层是中央权力的代表,在整个国家政体中起着一种基础作用。对于国家所需财政开支,绝大部分通过县官之手敛之于民,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反面影响凸显出的是知县毕竟位卑责重权限小,又受到重重监察,就会以服从上级为准,出现结党营私的现象,尤其是考课制度的弊端及俸禄过低,加重了地方吏治腐败。

代表人物

影视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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