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 :国家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0 15:12

民主: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专政:即主要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任何国家都具有专政的职能,都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民主的由来

民主(英语:Democracy,或译 民主制、民主主义,旧译 德谟克拉西、德先生)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主权在民,即“人(全)民做主”。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现在一般是由多数进行统治。民主通常被人与寡头政治和独裁政治相比较,在这两种制度下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而没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制。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

概论

民主(英语:Democracy)的字源来自古希腊语:δημοκρατία(dēmokratía),意为由人民统治;这个字由古希腊语:δῆμος(dêmos,人民),以及古希腊语:κράτος(kratos,权力或统治),所组成。这个字被用来形容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城邦中的一种政治制度,以雅典为代表。它将统治权力交给城邦中的多数人,相对而言,将权力交给单一个人,称为独裁(古希腊语:αὐτοκρατία,Autocrates);交给少数人,则称为寡头统治(古希腊语:ὀλιγαρχία,oligocrates)。

在《历史》一书中,希罗多德记录了在大流士一世建国之初,要决定波斯帝国的体制,对独裁、寡头与民主三种政体进行比较,最终决定选择独裁政体的故事。欧塔尼斯(Otanes)支持民主政体,但麦加比苏(Megabyzus)认为采用民主会造成无知暴民统治国家,而大流士认为,民主最后仍会变成独裁体制。

民主的形式

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是一种由选举人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之所以称为 直接是因为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属于较小型的共同体,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代议民主则是较常被采用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议制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许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也拥有民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认为民主应是由无产阶级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的统一,即“无产阶级专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人民民主专政政治体制。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称呼代议民主制的其中一种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里被选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数人的民意在行使决策权力时必须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宪法加以管制,以强调对于个人和少数派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种形式的政府在近年来越来越常见,目前世界上将近一半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权之下。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则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却没有保障自由的制度。这在许多后苏联的国家相当常见,不过这种现象并非最近才出现的。

民主的历史

由于民主有着许多不同的概念和定义,因此民主的历史也相当复杂,民主一词所代表的制度也相当广泛。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词也是在前五世纪于古希腊出现的。在这段时间之前的记载都断断续续的,不过希俄斯岛(Chios)的记载显示岛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投票的权利逐渐扩展,从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贵族扩展至所有受过义务军事训练的公民,公民的年龄限制通常是20岁以上。而妇女、奴隶、和外籍人士则无法拥有公民权,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资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奴隶,底层人民除外)都有资格投票决定创立法律、向某个国家开战,同时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会上演讲。这种形式的政府被称为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前323年遭到马其顿王国的击败,民主制度随之被彻底废除。

代议制的民主可以说是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罗马元老院展开的。在中世纪时期也有几种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现,从近乎寡头政治的制度到试图实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岛的国会(Althing)、中世纪意大利的城邦、中世纪爱尔兰的大会制度(Tuath)、斯拉夫国家的人民议会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议会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认为印度的十六王国(महाजनपद, 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联盟(约西元前2世纪一直至现在)也都拥有民主的原则或成分。

英国是在中世纪里第一个迈向彻底民主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现存的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大宪章限定了国王的权力,替民主扎下根基。英格兰在1265年产生第一届国会,原本只有少数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时选举制度也有许多弊病如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的存在。召集或解散国会与否则是全凭国王的意愿(通常是当国王或女王需要资金时才会召集)。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现在英国境内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同时成为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并在1707年正式完成合并。英国议会从此定期的召开,不过仍然会受君主权力的影响。在这段时期辉格党和托利党互相竞争的两党制度也开始发展。国会在决策和立法上的权力也逐渐增加,到了维多利亚女王的时期,君主已经变成有名无实的领袖了。

美国可以被视为是第一个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有着较为宽松的选举权限制(虽然最初仍有针对财产和性别的限制、以及奴隶的存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几年之后,法国大革命发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出现了由男性选出的国民议会,不过仅只维持了短暂的时间。

在19世纪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并不多,而且维持的时间大多相当短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自称首先实行了普遍选举权。

20世纪的民主化浪潮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国家接受了民主制度。这张2008年3月的地图显示世界上的政府对于民主的态度。

政府宣称拥有民主制度(不等于实际上民主)

政府并不宣称拥有民主制度(民主指数亦低于2.0)

在20世纪里接连出现了数波的“民主化浪潮”,许多都是因为战争、革命、去殖民化和经济情况产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奥斯曼帝国奥匈帝国的瓦解使欧洲产生了许多新的民族国家,其中大多数都采用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成年女性在1920年代逐渐获得选举权。法西斯社会运动的崛起,纳粹德国意大利贝尼托·墨索里尼西班牙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安东尼奥·萨拉查等独裁政权的出现,都大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发展,使1930年代被称为“独裁官的年代”。其中纳粹党阿道夫·希特勒1933年经由民主选举胜出获得德国总理职位,然后在德国全民狂热的民族主义情绪中转为独裁统治。而大多数殖民地国家的状况则依然未受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则扭转了西欧的这种趋势。在反法西斯同盟占领下的德国和日本成功的进行民主化,成为后来政权改革的理论模型。大多数东欧国家则成为非民主的苏联卫星国。二战之后也产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独立的国家大多也采取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战后,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都采取了自由市场经济,并发展出福利国家制度—反应出其选民和政党的一般共识。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都有相当高的经济成长。到了1960年代,绝大多数民族国家在名义上都采纳了民主制度,不过世界上大多数人口所生活的国家依然都只有不实的选举制度,民主制度也没有彻底实行(尤其是在共产国家和前殖民地国家)。

在接下来的民主化浪潮中,则使许多国家出现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军事独裁国家在1980年代初期转变为民主制度。东亚和南亚的许多国家也在1980年代后期陆续民主化。在苏联和其他东欧共产国家,1980年代的经济停滞和对于共产党统治压迫的愤怒导致了苏联其他东欧共产政权的彻底瓦解,也促成美苏冷战的结束,这些国家也都展开民主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在这些新的民主国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经济上接近西欧的国家(如波兰)往往改革较为成功,现在有的国家已经成为了欧盟的新成员。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布至一些非洲国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数量是有史以来的最高点,而且仍继续增长。因此,许多人推测这波潮流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自由民主制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标准为止。这种预言成为法兰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点”(End of History)的理论核心。

民主的概念

投票是民主过程中的重要部份

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这些概念差异也经常是争论的话题。

其中一种理论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 and Democracy)一书里所提出,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依据这种概念,一般的公民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进行“统治”,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这些平民都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也不够聪明。

第二种理论是称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称政府所颁布的法案和政策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这种理论是由安托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种理论是以上提及的代议政制。而第四种理论则是被称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支持这种制度,政治活动本身便是具有价值的,它将能教育和社会化参与其中的公民,而群众的参与能够对掌权的精英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除非由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决策,否则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种理论则强调所有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依赖于多数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数民意的假设上,而非多数派能统治全部人口。这个理论也被用于主张参与政治的义务,例如将投票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阶层的影响力—例如在选战中的金融限制。

这些民主的理论都是围绕于一个民主制度 应该变成怎样的问题上。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则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张民主所发挥的功能是让创造它的团体和个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这种理论认为占据这些职位并运行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于其私利的。这种理论是由经济学家所创造,有时候也被称为经济学的民主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于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过民主制度产生的集体决策不可能反应出完整的“集体偏好”。一些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也因此认为应该以共和立宪制取代民主立宪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孟什维克的权利。

还有一种民主理论则是根基于多数决的基础上,认为多数决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这种理论认为如此一来大多数的人口都能满足现行的政府统治。而缺点则是少数派将生活在多数派的统治下,这有时也被称为多数人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数派没有受到宪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会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边缘化。

民主与自由

“民主”一词的定义自从古希腊到现在一直都变动不定。在当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词指的是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

在宪法的理论和历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国革命的开国理论上,“民主”一词仅只用于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则被用以描述代议民主制。不过在现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国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才会坚持使用“民主”一词来指称直接民主制。

美国开国先驱们在起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时,特别注重于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是多数统治的危险架构,以免危及到个人的自由。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号文里主张共和国的宪法应该高于民主,以保护个人自由免受多数人的侵犯。不过,宪法的起草人们也谨慎地在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范围内,创建了宪政民主的制度和开放社会的改革。他们保持了那些他们认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宪法里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加以抗衡,依照这套宪法产生的联邦政府架构成为了今天人们所称的共和国。

不过,现代对于“共和”一词的定义指的则是所有由选举选出国家元首、并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而与之相对照的则是大多数当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亦即采取代议制民主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作用

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华族的伟大复兴。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最终实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目标。实现人民民主,从根本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正确道路。因此,当代中国的一切政治制度,最终都应当体现人民民主的根本价值;当代中国的一切政治力量,最终都应为推进人民民主尽最大的努力。 

评价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实践证明,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人民民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理念和力量之源。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实践雄辩地证明,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创新,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才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走出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的社会治理之路,赢得了民心人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也应该将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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