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一种流转税

更新时间:2023-03-16 12:53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的前身就是营业税。营业税这种间接税是一种古老的征税形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西欧大约在14世纪就出现了营业税这种课征形式,即西方学者所谓的按商品“周转额”的课征。

增值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个税种。20世纪50年代,法国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稳定财政收入的需要,首先创立实施了增值税。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起而效仿,自1954年以来,相继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实行了增值税。中国最早于1979年开始试点使用增值税,主要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增值税拥有差额征税,避免重复缴税、涉及面广,体现连续征收、征缴一致,维护税收公平的特点。其课税对象涉及所有合法生产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纳税环节涉及所有生产经营环节,纳税人包含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通常是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对部分国家而言,为了减轻部分纳税人负担,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自1954年产生以来,表现出了税基宽广、税率简化、税负相对公平等诸多优点,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商品生产与流通、增强商品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增值税也在动态调整和更新,以增强自身企业的竞争力。各国一直致力于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不少国家通过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绿色环保等行业实行低税率或免税以促进行业发展。

历史发展

世界各国

1917年,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S.Adams)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对增值额征税这一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好得多,这一营业毛利相当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即相当于增值额。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

增值税起源于法国,是从流转税改革而来的。法国自1917年开始对工商业均按销售额征收2%的营业税,但由于按企业的营业额征收且在每个环节都征税而存在着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此后的1925年、1936年,法国先后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对工商企业按统一比例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商品种类以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将多环节课征的营业税改为一次性征收。在此背景下,1948年法国又进行了商品征税制度的改革,将以商品种类课征制改为分阶段征收制,产品每经过一个经营环节都必须纳税,同时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实行把以前阶段所缴的税款予以扣除的制度,但扣除范围不包括投资性支出所支付的税款,此时的法国营业税已经具有了增值税的性质。

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劳来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把法国原有的11个间接税种合并为一,在世界范围内和国际税收史上,首次将“对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全面推行了增值税。此次改革包括两个方面:1.课税扩展到批发环节(1968年才进一步扩展到零售环节);2.不仅原材料和零配件,而且包括本期购进的资本设备(企业用来从事生产或提供劳务的物品,如:工具、煤炉、器械和各种运载工具,但不包括厂房建筑物)也都不课税。法国税务当局批准了对投资性支出所缴纳的税款实行扣税的制度,将扣除范围扩大到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此时所缴纳的税款是按销售额扣除购人物料金额计征的,这个差额意味着企业需针对增值额部分纳税,因此法国将这种税收形式正式定名为增值税,这标志着增值税的诞生。

西欧的瑞典、挪威奥地利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强有力的影响下,分别于1969年、1970年、1973年沼了增值税,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农业和提供劳务实行广泛的征收。这三个国家的增值税与共同体的增值税基本相同。1987年东欧的匈牙利也作出了全面推行增值税的决定。在美洲,从1967年到1985年,巴西、乌拉圭、厄瓜多尔阿根廷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共和国、智利、秘鲁墨西哥危地马拉尼加拉瓜等13个国家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在非洲,从1955年到1969年,突尼斯、科特迪瓦、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马达加斯加等6个国家相继实行了增值税。

英国于1972年7月27日通过了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案。197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ValueAdded Tax,缩写VAT)。以取代购买税(PurchaseTax)和非凡就业税(Selective Employment Tax)。

新西兰1986年的综合税制改革首先立足于国内税制改革,逐渐推进国际税收改革与税收管理现代化,建立了一套趋于中性的税制体制。实施于1986年的新西兰增值税法,实现了理想的增值税关于财政、经济的目标,被认为是“完美的增值税法”。

俄罗斯自1992年1月1日开始征收增值税。同时取消了周转税和销售税。1997年,增值税占俄罗斯联邦预算税收收人总额的比重为45.9%。其中,来自商品工程和劳务的增值税占40.6%。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占5.4%。增值税作为联邦税,绝大部分纳入联邦预算收入。

截止2015年,世界上已有19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38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其组织国家中的欧盟国家一直以来严格执行欧盟增值税指令,形成了比较统一的增值税税制格局。这种统一的增值税税制又称为传统型增值税税制,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税率结构的多层次性(大多数欧盟国家增值税税率超过一档,其中实行两档税率的国家有6个,实行三档税率的国家有13个,实行四档税率的国家有1个,实行五档税率的国家有1个)和优惠减免的宽覆盖性(欧盟国家的免税和零税率范围覆盖广,包括运输业、食品、音乐、电影、图书、金融、文化和宗教服务、体育、非营利性组织、彩票和博彩、邮政、医疗和福利服务、教育等各个方面,更多地体现出欧盟增值税税制的灵活性和多变性);少数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实施的是一种被称为现代型增值税的商品服务税,其显著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税率结构的单一性,另一个是税收优惠设计的谨慎性。美国不实行增值税。

中国的发展

1979年,为了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财政部先后在锡市和柳州市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试行增值税的办法。同时,还以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这两个比较复杂的行业为重点,先后在襄樊、柳州、上海市长沙市、株州、青岛市沈阳市西安市等地进行了试点。

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

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

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中国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

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1994年,增值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了规范化之路。

2004年7月1日,中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正式开始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2007年7月1日,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大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购进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而完成了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研发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由此拉开大幕。

2014年1月1日起,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也纳入到“营改增”范围,至此,“营改增”推广试行更进了一步。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推开。在中国实行了60多年的营业税被增值税所替代。增值税完成对国民经济三次产业的全面覆盖。

2017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2017年11月19日,修改消费税暂行条例,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营改增试点成果。

2018年5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实施。其中,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将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并试行留抵退税。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制造业等行业的适用税率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10%的税率降至9%,并将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简化税率列为未来改革方向。

2022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增值税完成了从个别城市、个别行业试点到覆盖国民经济三次产业的转变,完成了增值税的引入阶段、生产型增值税阶段、消费型增值税阶段和营业税改增值税阶段。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概念

定义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其中,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即法定非增值性项目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特点是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国民经济整体来看,这一类型增值税的课税基础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一致,故称生产型增值税或GNP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为宽广,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能够取得最多的财政收入。但是它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或资本品的价值,不能解决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不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来说,重复征税问题更加严重。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生产的中问产品的价值和资本品折旧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其特点是当期对外购同定资产的价款计人当期产品价值的折旧费准予扣除。从国民经济整体来看,这一类型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国民净产值或国民收入。尽管收入型增值税下定义的增值额最接近理论上的增值额,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价值转移中无法直接获取外部有效凭证,价值转移金额也会因折旧期限和折旧方法的不同选择而改变,这给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投入生产的中间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其特点是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总额允许扣除。从国民经济整体看,这一类型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而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品价值。消费型增值税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在法律和技术上都较前两种类型更具优越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出口和技术进步,同时又便于操作,易于管理。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上述一般纳税人销售或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货物或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内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发票类型

按照发票的用途及所反映的内容不同,大致可以将其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电子)发票和其他发票三种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而且专用发票的领用也有范围上的限制,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在其进行货物销售结算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时使用。在普遍采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主联,兰联必须一次填开、内容一致。其中,第一联是销货方用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的记账凭证(记账联)。第二联是购货方用来抵扣税款的凭证(抵扣联)。第三联是购货方用于采购戚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的记账凭证(发票联)。

2.普通(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主要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情形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双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时期,营业税纳税人也普遍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分为行业发票和专门用途发票。所谓行业发票,是指适用于某一行业经营业务的普通发票,如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和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3.其他发票:营改增前,其他发票主要指一些特定行业所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国有金融企业、国有邮政、电信业以及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输企业等行业所使用的各种凭证、收据和客货票等。目前,这类发票主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应用范围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2.提供应税劳务,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其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其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其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其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其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其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其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3)典当行业典当死当物品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2.视同销售行为的法定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关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及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两项特殊的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免征范围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小规模免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处理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下同)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除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依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等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优惠。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加计抵减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先征后退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法律与法规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一审稿)在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后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8月28日至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后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一审稿对最初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整合简并,共设6章36条,比《条例》增加了“章”的形式,总条数也比《条例》增加了8条,但总体上比征求意见稿减少了11条。对比分析草案一审稿和《条例》的基本内容,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章总则中分层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表述层次更加清晰。将增值税的纳税人界定为“在境内销售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这是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再分条界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以及“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作为第二层次,分别涉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与此同时,单列一条单独界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作为第三层次。草案一审稿对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界定大大扩充了《条例》的基本内容,使之更加清晰准确,便于理解和执行。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草案一审稿在“应税交易”的具体内容上,将《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类吸纳入一审稿中的“服务”类交易,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准确合理。据此,草案一审稿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界定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英国

《Changes to VAT treatment of overseas goods sold to customers from 1 January 2021》,标准税率20%,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降低费率5%,适用于一些商品和服务,如儿童汽车座椅和家庭能源;零税率适用于零关税商品和服务(如大部分食品和童装);邮票、金融和财产交易可以免增值税。

澳大利亚

《Good and Service Ta》,澳大利亚的消费及服务税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征收,所以澳洲生意的年营业额超过$75,000都强制要求注册GST,而年营业额低于该金额的则是可选择性注册。根据税法(GST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1999)规定,所有注册了GST的实体在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或服务时(Taxable Supply)都必须向客人收取10%的消费与服务税,同时该实体的开支中如果包含GST支出,则可通过定期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生意活动报表(Business Activity Statements)退回GST。每次生意活动报表都会计算收取的GST以及支出的GST,两个相减的净值则为需要向税务局支付或者可以从税务局退回的GST。

美国

美国税法一般要求个人在获得“财产”(Propeny)作为劳务报酬的时候需要按照该财产的公允价值缴纳所得税,除非“财产”的获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可能有抹灭风险。虽然附带权益无可否认属于“财产”的范畴,美国税法通过税务通告Rev.Proc.93-27,2001-43为管理人取得附带权益设立了一个特别的安全港规则。在实务中管理人从基金获得的初始附带权益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时候无需缴纳所得税:(1)附带权益是直接授予提供服务的个人或企业;(2)纳税人在持有附带权益期间被视为企业的合伙人并承担相应税务责任;(3)附带权益没有初始清算价值;(4)附带权益不可与无风险的收入相关联(如国债);(5)附带权益两年内不可转让;(6)持有附带权益期间,受赠人需要及时就分配收入纳税(不论附带权益是否有抹灭或回扣风险)。近年来,美国政客多次提议将附带权益作为服务费收人处理。并认为对附带权益的税收优惠不利于税收公平。

欧盟

对于总部位于EU的公司,大多数在欧盟内的商品销售和采购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在最终消费者消费商品的欧盟国家收取。同样,增值税是在每个欧盟国家开展服务时收取的。增值税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出口商品不征税。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是在进口国收取和到期的,作为出口商,不需要申报任何增值税。但是,出口货物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货物运输的证明欧盟以外。这种证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出示发票、运输会计凭证或进口海关记录的副本来提供。

优缺点

优点

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由于增值税应用了税款抵扣制,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抵扣购买货物和劳务时已支增值税付的增值税税款,避免了阶梯式征税可能造成重复征税的弊端,使同一商品或劳务的税收负担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同一商品或劳务,不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或组织方式有何差异,其最终的税收负担是一致的。其次,同一商品和劳务,不论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投入物或劳务的构成状况如何,最终的税收负担也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征税结果不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具有中性特征。也正是这种中性特征,使增值税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有较好的收入弹性:税收的收入弹性,是指税收收入的增减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的税收弹性好坏,取决于税收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它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增值税不仅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而且它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同期的国民收入规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由于增值税实行了税款抵扣制,就一个商品或一项劳务而言,各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等于它进入消费领域的价格乘它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某一时期的所有社会商品或劳务的最终价格之和,近乎同期全社会的国民收入。这就说明,增值税的税率一经确定,就相应地确定了增值税的收入规模与国民收入的比例。国民收入增加,增值税的收入规模也自然扩大。反之,国民收入下降,增值税的税收规模也随之下降。增值税这种良好的收入弹性,在国民收入增长时,能为政府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下降时,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有利于本国商品和劳务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增值税的税率反映的是某一商品或劳务的最终税收负担水平,所以,对出口商品和劳务适用零税率,就可以使出口商品或劳务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使进口国按本国的税收规定对进口商品或劳务征税,征税后的税收负担也不会高于进口国的同类商品或劳务的税收负担;同样,对进口商品或劳务按本国的同类商品或劳务的税率征税后,进口商品或劳务与本国的商品或劳务的税收负担是一致的,这就有利于本国的商品和劳务在税收待遇一致的前提下公平竞争。

有内在的自我控制机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能否取得购买货物或劳务已付税款的抵扣权,取决于他能否提供购买货物或劳务时已付增值税的有效凭证(通常是指注明增值税税额的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销售货物或劳务没有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他就可能有偷税的动机。但只要这种情况不是发生在商品或劳务供应的最终环节,对政府而言,不会造成税收损失。因为,在此情况下,对购买者来说,因没有购买时已付增值税的凭证,就自然失去了购买货物或劳务的税款抵扣权。如果供应商开具发票,而他自己又不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对购买方进货凭证的交叉审计发现供应商的偷税行为。实行增值税后,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扣税凭证的管理,就可以建立起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制约机制,使增值税具有自我控制机制。

缺点

增值税是向最终消费者征收的,征收增值税会影响消费品价格的波动,对于同样因征收增值税而价格提高的消费品,对高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水平产生的影响要小于低收入家庭,从而产生了不公平性并抑制了需求的增长,增加了个人的税收负担,挤出了消费和投资,而增大了GDP中政府购买的部分,使政府购买在其中占有过大的比例,不利于经济运行。

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数字化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此背景下,各国加大了增值税改革力度,世界增值税制度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开征或计划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会继续增加;2.数字平台在加强在线销售增值税征管中的作用不断凸显;3.部分国家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增值税政策或出台增值税优惠政策;4.部分国家将增值税改革聚焦于提高增值税的税收中性;5.增值税欺诈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2020年十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2020年税制改革报告》,概述了最新的税改趋势。报告共涵盖了40个国家的税改情况,包括36个OECD国家以及中国、阿根廷印度尼西亚南非。报告评估了新冠肺炎危机之前相关国家采取的改革措施,并对一些共同的税改趋势作了概括。增值税标准税率逐步趋稳,但税基的扩大和缩小兼而有之。由于许多国家提高增值税标准税率的空间已经很小,因此,这些国家开始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打击增值税欺诈行为和确保跨境在线销售足额征税方面,以提高税收收入,强化增值税制功能。另一方面,与前几年改革不同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扩大增值税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而前几年,增值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增加收入。消费税的发展趋势延续了前几年的增税趋势,特别是对烟草制品和含糖饮料的增税。

从各国增值税制度的发展演变看,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近年来,实行更加简单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得到认同并已成为一种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上的变化:在增值税发展中,人们对增值税制度又有了新的认识,重新认识到增值税应当具有中性、高效、简单的特性,它不应被设计成一种调节收入再分配、促进财富公平的政策工具;2.制度上的变化:逐步取消高税率;实行超低税率和暂行税率的国家逐步减少。

意义

增值税解决了各国为之头痛的重复课税问题,而且其作为一种间接税,征收比较隐秘且阻力较小。这些特点使增值税目前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各国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的创立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税制改革。受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各国增值税标准税率自2008年开始呈现缓慢上升走势,提高增值税税率的主要原因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各国经济不景气,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水平较低且短期内难以恢复,导致所得税收人相应减少,而提高增值税税率有助于增加增值税税收收入,缓解财政紧张的局面。

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可以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漏税行为;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争论

增值税并非完美的税种,它也有其固有的弊端。为了满足中性的要求,增值税在税率上力求采用单一或者有限的税率,这样便形成了其累退的特性。因为增值税的负担会落到最终消费者,相比于富人,穷人实际承担的税负占总收入的比重较高。这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公平原则。增值税的税负易于转嫁,这容易产生逃避税的动机甚至欺诈的行为。另外,增值税的税务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例如英国,增值税的税务成本与税收收入的比率与比个人所得税相差无几,个人所得税是4.9%而增值税是4.7%。在瑞典,实施所得税的税务成本占税收收入的2.7%,而增值税为3.1%。由于增值税的税务成本,使得增值税的收入往往低于预期。增值税已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流行开来。因为它有效的解决了很多难题。在许多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利润税历来不易,增值税已证明比征收其他类型的税更成功。由于经济全球化,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关税水平已经下降,但增值税基本可以取代关税收入的损失。增值税的成本和效率的问题是有争议的,但不妨碍增值税成为流行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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