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条约

更新时间:2023-11-02 21:33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CTBT),是1996年9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的—项国际条约;条约宗旨和目标是为全面禁止核弹试验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及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1954年,印度率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1963年8月,美、苏、英签订《部分禁试条约》,该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或其它任何核爆炸。1974年7月,美苏在莫斯科签订《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1976年5月,美苏又签订了《和平核爆炸条约》及议定书。1980年里根政府上台后,谈判中断了一段时期。1986年3月,里根建议美苏举行双边会谈。1990年7月,禁止核试验特设委员会在中断七年之后再度成立。1993年8月,旧内瓦裁谈会通过决定,赋予禁核试特委会谈判职权,并将于1994年初正式开始条约谈判。1996年9月10日,第五十届联合国大会续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开放签署至2023年,条约生效所要求的“44国”中,英、法、日、澳、德、意等26个国家已批约,印度巴基斯坦朝鲜三国尚未签约。截止2023年11月,联合国五常国家中,俄罗斯美国、中国三国尚未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达成,是人类迈向无核武器世界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反映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意志。该条约所确立的宗旨和目标已成为一项基本国际规范,对有效防止核弹的横向和纵向扩散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历史沿革

历史背景

核爆炸威力无比,能在爆炸瞬间形成高温高压冲击波,产生的放射性尘埃还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放射性污染和破坏。1945年8月,美国将两颗原子弹分别投在了日本广岛市长崎市,造成了巨大破坏。1954年3月1日,美国在比基尼珊瑚岛进行了一次大威力的核试验,这次爆炸后在南太平洋2000平方英里区域上空产生了致命放射性尘埃。

1954年,印度率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1958年,美、苏宣布暂停核试验一年,目的为政治谈判作准备。这次暂停核试验开始于1958年1月,截止于1961年9月;其后苏联首先恢复大气层核试验。其间,法国于1960年爆炸了第一个核装置。1963年8月,美、苏、英签订《部分禁试条约》,该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任何核弹试验或其它任何核爆炸。1974年7月,美、苏在莫斯科签订《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该条约规定,“1976年3月31日起,在其管辖或控制的任何地方内禁止、防止和不进行15万吨以上的一切地下核武器试验”。1976年5月,美苏签订《和平核爆炸条约》及议定书,规定和平地下核爆炸单个爆炸当量不得超过15万吨,组合爆炸总爆炸力不得超过150万吨。1977一1980年间,美、苏、英就签订一项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进行了谈判。该阶段,美国政府是卡特执政时期,对全面禁核试会谈表现出相当热心,试图与苏达成一项禁止一切核试验的协议。

禁核试停滞

1980年里根政府上台后,这一谈判中断。里根于1981年提出战略核弹现代化计划,全面加强和更新美国核力量。1983年又提出了举世瞩目的“战略防御计划”(SDI)。在国际上,它紧密配合其战略和军事的需要,对禁核试间题采取强硬立场,反复宣称全面禁试是长远目标。在1985年后的几年中,面对苏联在禁核试间题上的强烈攻势,美国在策略上作了调整。由原来奉行的“不谈判”政策转为与苏进行有限的对话。它一再强调禁核试问题主要取决于核查问题的解决。1985年,里根宣称无条件邀请苏专家到美国内华达试验场测量一次核爆炸,并可携带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1986年3月14日,里根建议美苏举行双边会谈。1987年6月8日,以苏为代表的东欧集团向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递交了一份“彻底、全面禁止核弹试验条约”的基本条款,其中除对现场视察问题作了较大的调整外(明确现场视察是强制性的),还确认了美苏率先停试,其它核国家可以靠后五年的原则。

禁核试条约签署

1990年7月,在日内瓦裁军谈判夏季会议期间,禁止核试验特设委员会在中断七年之后再度成立,这与国际形势,特别是国际裁军形势出现的新的变化有关。慑于国际压力或国内压力,俄罗斯、美国和法国先后宣布暂停核试验。俄国于1991年10月宣布暂停试一年,后又宣布延长一年;法国也于1992年4月8日宣布当年暂停核试验;美国1992年、1993年两次宣布暂停试。

1993年8月10日,日内瓦裁谈会通过决定(文件号:CD1212),赋予禁核试特委会谈判职权,并定于1994年初正式开始条约谈判。1994年3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正式启动全面核禁试条约的谈判。1995年《核不扩散条约》审议会临近,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全面禁试的呼声达到高潮。它们借机向核国家加倍施压,迫使核国家作出政治承诺并立即谈判缔结全面禁试条约。西方无核国家也积极推动谈判早日进行。1996年8月20日,会议拟订《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但由于印度的反对未能获得通过。后根据澳大利亚的提议,草案直接送交联合国大会并在第50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得到批准。1996年9月10日,第五十届联大续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印度、不丹利比亚)、5票弃权(古巴黎巴嫩叙利亚坦桑尼亚毛里求斯)的压倒多数票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自美国在1945年引爆第一颗原子弹开始,到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开放供签署的五十年间,全世界共进行了2000多次核试验。其中美国于1945年至1992年间进行了1032次试验; 苏联于1949年至1990年进行了715次试验; 中国 于1964年至1996年间进行了45次试验。自1996年9月起该条约开放供签署以来,截止2020年8月全世界只进行了10次核试验。

条约内容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NuclearTestBanTreaty,简称CTBT),是—项国际条约。

宗旨和目标

全面禁止核弹试验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及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

主要内容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由序言、17项条款、两个附件和1个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有:

参考资料:

条约现状

条约状况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开放签署至2023年,条约生效所要求的“44国”中,英、法、日、澳、德、意等26个国家已批约,印度、巴基斯坦朝鲜三国尚未签约。截至2023年9月底,条约签署国有187个,其中已经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有178个。条约生效所需的44个国家中,已经签署条约的有41个,交存批准书的有36个。未签署该条约的3个国家是:印度、巴基斯坦、朝鲜,签署但未正式批准的5个国家是: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埃及伊朗以色列

2023年11月2日,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签署法律,撤销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批准。至此,条约生效所要求的“44国”中,签署但未正式批准的6个国家是:美国、中国、埃及、伊朗、以色列、俄罗斯、朝鲜和巴基斯坦

四十四个国家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附件2所列44个国家为: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兰、挪威、巴基斯坦、秘鲁、波兰、韩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越南和扎伊尔。

各国批准情况

参考资料:

法律地位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从签订至2023年都未生效。那么未生效条约具有的法律效力,签署国和批准国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情况,在此从几方面表述。

国际法律地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称“公约”)规定了条约生效的日期及适用,条约一经生效,就在当事国之间构成法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即当事国开始享受条约的权利并承担条约的义务。《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第十四条规定:“本条约应自条约附件2中列明的所有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第180天起生效,但无论如何不得于本条约开放签署未满两年时生效。”

《全面繁止核试验条约》(下称“条约”)从签署至今未达到条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而没有生效,根据国际条约法规定未生效的条约并不对条约的签署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各签署国并没有根据国际条约法规的规定来遵守条约的义务。尽管签署国在此期间有义务不得破坏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但这仅仅是国际条约法上的义务,如果该国未能做到这一点,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习惯可“作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的证明”。国际习惯的要素包括:时间的持续性,做法的一致性、连贯性,做法的一般性,法律及必要的确念。因此也有可能使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的国际习惯法得以形成,因为国际习惯法的“一般实践”和“法律确信”只要达到普遍主要国家的赞同。并不要求世界所有国家的赞同。

各国实践和态度

1998年5月,印度连续进行了5次核试验,巴基斯坦也进行了3次核试验。克株顿呼吁各国制裁印度,澳大利亚宣布推迟与印度签订防务协议并终止向印度提供除人道主义之外的援助。联合国及许多国家都以决议、公报等形式对印度的这一行径表示谴责,但是没有指责其违反国际法。各国的做法也可以看出,禁止核爆炸试验的习惯国际法似乎并没有形成,因为谴责仅仅是政治手段而不是法律行为,各国的谴责恰恰也说明了,禁止核试验还没有成为习惯国际法被联合国和世界各国认可,因为一旦禁核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将不需要敦促签署和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而履行条约义务。

国际习惯法性质

联合国的决议表达了使印度和巴基斯坦承诺不再进行进一步的核试验,重申印度和巴基斯坦承诺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必要性。回顾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8年6月6日一致通过的第1172(1998)号决议,联合国决议的作出都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就是全面禁止核试验规则并没有作为习惯国际法被确立。而在联合国安理会第1172(1998)决议之后,所作出的决议都是以全面禁止核试验规则并成为习惯国际法为前提了。

中国态度

1996年9月24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谈判,并在东道国美国之后,于当日第二个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同时发表了中国政府声明,重申了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弹,并为早日实现这一目标继续努力奋斗的原则立场。

2018年11月7日,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王群大使在维也纳出席《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全会时呼吁加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重要作用。王群表示,巩固禁核试共识、促进条约生效是各方对未来承担的共同责任。中国是最早签署条约的国家之一,一贯坚定支持条约宗旨和目标,始终恪守暂停核试验的承诺。中国政府继续推进中国的批约进程。中方将继续与各方一道,为促进条约生效和推动条约履约筹备作出贡献。

社会意义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达成,是人类迈向无核弹世界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反映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意志。虽然由于印度等国家的拒绝加入,条约迄今未生效,但条约所确立的宗旨和目标已成为一项基本国际规范,对有效防止核武器的横向和纵向扩散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社会评价

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王群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全会发言中说,当前国际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全球战略稳定受到挑战,有关国家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采取消极立场、禁核试承诺出现倒退。在此种情况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遏制核军备竞赛、降低核战争风险、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王群进一步表示,当今世界正经历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作为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重要支柱,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王群评)

相关事件

印度最早提出而最后反对

1954年,印度领导人贾瓦哈拉尔·尼赫鲁最早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但在1996年8月20日,协调会议拟订《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时,却因为印度的反对未能获得通过。

条约尚未生效

条约虽是1996年9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但因该条约附件2中的44个国家尚未全部批准,所以该条约截止到2023年还尚未生效。2003年朝鲜宣布退出;2023年11月,俄罗斯撤销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批准的法律。莫斯科表示,放弃1996年条约的目的是让俄罗斯与美国保持一致。

禁止核试验国际日

每年的8月29日是禁止核试验国际日。2020年8月,时任联合国副秘书长中满泉发表了讲话,其在讲话中对联合国多年前表决通过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至今仍未生效一事表达了关切,并呼吁尚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早日正式加入该条约。隔年2021年8月,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为纪念这一国际日而发表的致辞中再次敦促那些尚未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毫不拖延地批准该条约。其特别敦促8个特定国家批准这一条约,因为只有他们批准,条约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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